中标
驻马店市驿城区培新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等教育项目1#、2#、3#楼专业工程暂估价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信息
金额
315.92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8/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同编号: 号
(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
甲 方(招标方):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需求方):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
丙 方(供应安装方):河南佑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丙三方责任与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简介
1、工程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培新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中心 ;
2、工程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汇口东南侧重庆建工七建项目部;3、标的、数量和价款(币种:人民币/元)
4、供货时间:自 2023 年 7 月起至 2023 年 12 月止。甲方每次提前 30 天通知丙方用量计划,丙方按用量计划约定数量、期限供货(未注明时间的,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 小时内供货)。
5、供货单价:含税单价含材料费、税费、货到现场相关费用、附加税费等一切费用。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的价款和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税额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国家最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和《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2009),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法律及规范没有规定的,按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质量保证期限为准。
第三条 随货必备的技术资料
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标的物运输
丙方负责送货至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地点建工七建项目部,运输费用、运输风险由丙方负责。
第五条 物权转移
本合同设备、安装,为交钥匙工程,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电梯安装检验证书签字盖章生效日后为电梯安装工程完成。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实际安装台次验收合格数量验收。
第七条 标的物验收、结算办法
1、验收方式:乙方收到丙方代办托运的货物后,乙丙双方应共同指定验收人到场验收,但仅做外观及包装数量的验收,若发现包装箱损坏和缺件,应立即记录缺损情况,并要求运输车辆人员出具有效证明,由丙方自行负责解决。乙方指定衔接联系验收人: 王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159****2302 。丙方指定衔接联系验收人: 张 鑫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320****030 。
合同标的物运抵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丙方、监理、业主四方的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检查初验,如该批物资进场初验未验收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丙方自行解决。
双方在安装前另行约定开箱日期,并由乙方、丙方、监理、业主四方进行开箱检验,填写开箱记录,检验合格后丙方才能实施安装施工作业。
在包装箱体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货物数量质量与约定不符,由丙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如开箱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货物有缺损的,丙方如期交货后经检验需补足、修理或更换的,只要丙方在安装期限内 30 日内进行且不影响安装,不视为迟延履行。
乙方应保证货到工地 7 日内能够进场安装。
2、结算时间:乙丙方双方按设备到场数量及安装完成工作量办理结算,因丙方原因超过 3 个月未办理月结算的,丙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的含增值税总金额 10% 的违约赔偿。
3、结算方式:乙丙双方指定结算人员根据项目现场完成工作量、相关资料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以预结算部出具的中间计量单为准。乙方指定结算人: 秦吴中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89****7981 ;丙方指定结算人: 韩 杰,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37****0117 。
4、乙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将产品送国家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有关检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则由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 支付条款
1、付款方式:乙丙方双方按设备到场数量及安装完成工作量办理结算,丙方满足付款条件后按第 B 项执行:
A、甲方在双方有效办理月度结算后 / 日内,按双方结算金额支付 / %,每月累计余款在合同履约完且办理最终结算,锁定债权债务后 / 日内付清;
B、其他付款方式:乙方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发出每次所需电梯设备安装台次采购计划表至丙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设备货款及安装台次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付款前,丙方应开具30%的发票为收款依据。乙方应在该批次设备交货期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设备货款和安装款总价(含预付款)的70%,丙方应开具40%的发票为收款依据。乙方应在电梯安装调试完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到场设备货款和安装款总价的95%(含预付款)至丙方,丙方应开具100%的发票,为收付款依据,以此类推,至该项目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量完成,并验收合格。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金应在质保期到期后3个月无息退还。
2、付款手续及注意事项
(1)丙方在办理收付款手续前必须提供销售清单(加盖供应商公章)、乙丙双方签字认可的送货单(加盖供应商公章)、结算单(加盖供应商公章)、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书面申请单作为付款依据,否则视为双方未办理有效当期结算,付款条件暂未成就,乙方有权暂不予以支付当期货款直至丙方完善付款手续,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丙方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乙方财务部,经乙方财务人员认证后才能作为付款依据,否则视为双方未办理有效当期结算,乙方有权暂不予以支付当期货款直至乙方完善付款手续,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单独的乙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乙方应当向丙方履行付款义务的确认。
(3)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其他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乙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4)因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和合同约定不一致,由丙方重新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期限相应延长;因国家税改政策造成税率变更时,合同价款根据政策做相应调整。合同涉及的价款和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税额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
(5)乙丙双方在供应关系结束时 30 日内办理供应总结算,因丙方原因超过 3个月未办理总结算的,本合同相关资料自动失效。
第九条 开票信息
1、甲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纳税人识别号:*377780;
(3)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4)电话:023-89121186;
(5)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支行;
(6)银行账号:*055521
2、乙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2)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2MA9K94X796;
(3)注册地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都星城美庐园D3栋独单元12楼1202;
(4)电 话: 18725661893 ;
(5)开户银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利民支行;
(6)银行账号 : *062101 。
3、丙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 :河南佑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2)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5MA9GTD2UXC ;
(3)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5号经津大厦14楼102号 ;
(4)电 话 : 13733170117 ;
(5)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
(6)银行账号 :171069378 。
4、收付款限制条款
本合同约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为乙丙双方唯一指定对公收付款账户,因对公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出具变更说明,否则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相对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保修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装修工程为二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4)质量保修期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其它保修约定:电梯设备安装保修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手续之日起 12 个月,在此期限内丙方负责保修,保修期内依照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电梯设备及安装价款金额 5 %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不计利息。(详见安装条款)
2.保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建设方验收合格并出具电梯安装检验证书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丙方负责保修12个月。保修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例行巡检,电梯故障丙方应在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如因 乙方施工工期 原因不能于货到工地后 6 个月内完成安装或不能按时报检的,则保修期从货到工地之日起 18 月失效。
未经丙方同意,乙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丙方不负责保修,并只承担与产品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在保修期间,由于乙方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的范围,丙方可予以成本价有偿修复。
保修期满后,应电梯使用单位要求,丙方应按优惠价格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丙方在接到电梯使用单位保修通知后应即派人保修,若丙方不在约定日期内派人保修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双倍从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份由丙方承担。
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的约定:质保期到期后质保金 3 个月内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负责招投标一切事物,负责监督丙乙双方是否按招标流程,合同条款执行。对工程电梯设备安装总负责。
2、乙方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需求方,负责施工安装现场管理、技术质量要求、工程计量及结算付款。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款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丙方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供应方安装方,丙方违反合同、报价表或投标书约定提供产品,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有权要求退货并收回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有权要求丙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因丙方原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丙方除向乙方支付乙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多缴的增值税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等其他税款损失外,还承担赔偿责任。
5、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并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乙方保持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之权利。
6、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乙方进行认证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7、丙方不得要求乙方向合同丙方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
8、当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如果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丙方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由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当合同税率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丙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结算并及时足额开具符合合同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丙方未及时办理结算、未及时足额开具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10、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乙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1、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12、丙方保证对其所供应的材料不受任何第三人所有权、他物权和知识产权的追索,拥有合法的经销权或特许经销权,否则丙方将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3、本合同签订之时,丙方已经知悉本批货物将用于合同约定项目,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该乙方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乙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赔偿金、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14、丙方逾期交货或者乙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任何一方逾期履行超过90天,应当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5、 按乙方施工要求安排,丙方交货不能超过1个月,超出规定限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逾期提货超过3个月,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所处置的标的物所得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时,丙方有权对乙方继续追索。
16、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数量交货的,应向乙方支付 1000 元/日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有权自货款中扣除。
17、因业主拖欠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不能按约支付丙方货款,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追索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工作。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丙方自愿按合同总金额的 1 %向乙方缴纳 49200 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毕,双方办理最终结算且丙方无违约责任情况下,乙方予以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在合同履行中,乙方发现丙方供应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供货时间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乙方要求的,乙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并可继续追究丙方违约责任。
2、丙方迟延15日仍不能交货或连续3次供货数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丙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方确认其通讯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176号华宇大厦2楼(建工七建公司)法律事务部 ,联系方式: 023-89256891 ;丙方确认其通讯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5号经津大厦14楼102号 ,联系人: 韩 杰 ;联系方式: 18839624996 。三方一致确认上述地址系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相对方商业信函和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3、三方承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商业信函和诉讼、仲裁文书一经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如因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信息有误,或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等原因,而导致商业信函和诉讼、仲裁文书未被当事人实际签收的,邮寄送达的,以信函、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至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提供方自己全部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丙三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本合同壹式伍份,合同所有信息一律电脑录入并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甲、乙方执叁份,丙方执贰份;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与本合同不可分割附件
电梯土建确认图
技术规格
电梯安装条款
甲 方(章):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章):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丙 方(章): 河南佑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地 点 :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
甲 方(招标方):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需求方):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
丙 方(供应安装方):河南佑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丙三方责任与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简介
1、工程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培新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中心 ;
2、工程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汇口东南侧重庆建工七建项目部;3、标的、数量和价款(币种:人民币/元)
材料名称 | 厂家品牌 规格型号 | 载重速度层站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设备含税单价 (元) | 含税金额(元) | 专票税率 | 安装单价(元) | 含税金额(元) | 专票税率 | 合计(元) |
1-4无机房客梯 | 上海三菱/ELENESSA | 载重量:1050kg,速度:1.75m/s,层/站/门:12/12/12 | 台 | 4 | 415800 | 1663200 | 13% | 141300 | 565200 | 3% | 2228400 |
5-6无机房客梯 | 上海三菱/ELENESSA | 载重量:1050kg,速度:1.75m/s,层/站/门:10/10/10 | 台 | 2 | 391600 | 783200 | 13% | 140500 | 281000 | 3% | 1064200 |
7-8无机房客梯 | 上海三菱/ELENESSA | 载重量:1050kg,速度:1.0m/s,层/站/门:5/5/5 | 台 | 2 | 303200 | 606400 | 13% | 135300 | 270600 | 3% | 877000 |
9无机房客梯 | 上海三菱/ELENESSA | 载重量:1050kg,速度:1.0m/s,层/站/门:6/6/6 | 台 | 1 | 310900 | 310900 | 13% | 136700 | 136700 | 3% | 447600 |
10无机房杂物梯 | 上海三菱/SD-BS-II | 载重量:300kg,速度:1.0m/s,层/站/门:3/3/4 | 台 | 1 | 206300 | 206300 | 13% | 96500 | 96500 | 3% | 302800 |
小计 | | | | | | 3570000 | | | 1350000 | | 4920000 |
总计 | 含税合同设备总金额:3570000.00元,税费总额:410707.97元,税前合同总金额:3159292.03元, | ||||||||||
含税合同安装总金额:1350000.00元,税费总额:39320.39元,税前合同总金额:1310679.61元。 | |||||||||||
| 数量、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供应超出合同约定数量时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4、供货时间:自 2023 年 7 月起至 2023 年 12 月止。甲方每次提前 30 天通知丙方用量计划,丙方按用量计划约定数量、期限供货(未注明时间的,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 小时内供货)。
5、供货单价:含税单价含材料费、税费、货到现场相关费用、附加税费等一切费用。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的价款和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税额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国家最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和《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2009),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法律及规范没有规定的,按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质量保证期限为准。
第三条 随货必备的技术资料
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标的物运输
丙方负责送货至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地点建工七建项目部,运输费用、运输风险由丙方负责。
第五条 物权转移
本合同设备、安装,为交钥匙工程,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电梯安装检验证书签字盖章生效日后为电梯安装工程完成。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实际安装台次验收合格数量验收。
第七条 标的物验收、结算办法
1、验收方式:乙方收到丙方代办托运的货物后,乙丙双方应共同指定验收人到场验收,但仅做外观及包装数量的验收,若发现包装箱损坏和缺件,应立即记录缺损情况,并要求运输车辆人员出具有效证明,由丙方自行负责解决。乙方指定衔接联系验收人: 王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159****2302 。丙方指定衔接联系验收人: 张 鑫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320****030 。
合同标的物运抵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丙方、监理、业主四方的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检查初验,如该批物资进场初验未验收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丙方自行解决。
双方在安装前另行约定开箱日期,并由乙方、丙方、监理、业主四方进行开箱检验,填写开箱记录,检验合格后丙方才能实施安装施工作业。
在包装箱体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货物数量质量与约定不符,由丙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如开箱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货物有缺损的,丙方如期交货后经检验需补足、修理或更换的,只要丙方在安装期限内 30 日内进行且不影响安装,不视为迟延履行。
乙方应保证货到工地 7 日内能够进场安装。
2、结算时间:乙丙方双方按设备到场数量及安装完成工作量办理结算,因丙方原因超过 3 个月未办理月结算的,丙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的含增值税总金额 10% 的违约赔偿。
3、结算方式:乙丙双方指定结算人员根据项目现场完成工作量、相关资料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以预结算部出具的中间计量单为准。乙方指定结算人: 秦吴中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89****7981 ;丙方指定结算人: 韩 杰,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37****0117 。
4、乙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将产品送国家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有关检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则由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 支付条款
1、付款方式:乙丙方双方按设备到场数量及安装完成工作量办理结算,丙方满足付款条件后按第 B 项执行:
A、甲方在双方有效办理月度结算后 / 日内,按双方结算金额支付 / %,每月累计余款在合同履约完且办理最终结算,锁定债权债务后 / 日内付清;
B、其他付款方式:乙方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发出每次所需电梯设备安装台次采购计划表至丙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设备货款及安装台次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付款前,丙方应开具30%的发票为收款依据。乙方应在该批次设备交货期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设备货款和安装款总价(含预付款)的70%,丙方应开具40%的发票为收款依据。乙方应在电梯安装调试完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到场设备货款和安装款总价的95%(含预付款)至丙方,丙方应开具100%的发票,为收付款依据,以此类推,至该项目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量完成,并验收合格。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金应在质保期到期后3个月无息退还。
2、付款手续及注意事项
(1)丙方在办理收付款手续前必须提供销售清单(加盖供应商公章)、乙丙双方签字认可的送货单(加盖供应商公章)、结算单(加盖供应商公章)、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书面申请单作为付款依据,否则视为双方未办理有效当期结算,付款条件暂未成就,乙方有权暂不予以支付当期货款直至丙方完善付款手续,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丙方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乙方财务部,经乙方财务人员认证后才能作为付款依据,否则视为双方未办理有效当期结算,乙方有权暂不予以支付当期货款直至乙方完善付款手续,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单独的乙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乙方应当向丙方履行付款义务的确认。
(3)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其他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乙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4)因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和合同约定不一致,由丙方重新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期限相应延长;因国家税改政策造成税率变更时,合同价款根据政策做相应调整。合同涉及的价款和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税额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
(5)乙丙双方在供应关系结束时 30 日内办理供应总结算,因丙方原因超过 3个月未办理总结算的,本合同相关资料自动失效。
第九条 开票信息
1、甲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纳税人识别号:*377780;
(3)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4)电话:023-89121186;
(5)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支行;
(6)银行账号:*055521
2、乙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2)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2MA9K94X796;
(3)注册地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都星城美庐园D3栋独单元12楼1202;
(4)电 话: 18725661893 ;
(5)开户银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利民支行;
(6)银行账号 : *062101 。
3、丙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 :河南佑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2)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5MA9GTD2UXC ;
(3)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5号经津大厦14楼102号 ;
(4)电 话 : 13733170117 ;
(5)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
(6)银行账号 :171069378 。
4、收付款限制条款
本合同约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为乙丙双方唯一指定对公收付款账户,因对公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出具变更说明,否则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相对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保修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装修工程为二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4)质量保修期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其它保修约定:电梯设备安装保修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手续之日起 12 个月,在此期限内丙方负责保修,保修期内依照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电梯设备及安装价款金额 5 %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不计利息。(详见安装条款)
2.保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建设方验收合格并出具电梯安装检验证书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丙方负责保修12个月。保修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例行巡检,电梯故障丙方应在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如因 乙方施工工期 原因不能于货到工地后 6 个月内完成安装或不能按时报检的,则保修期从货到工地之日起 18 月失效。
未经丙方同意,乙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丙方不负责保修,并只承担与产品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在保修期间,由于乙方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的范围,丙方可予以成本价有偿修复。
保修期满后,应电梯使用单位要求,丙方应按优惠价格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丙方在接到电梯使用单位保修通知后应即派人保修,若丙方不在约定日期内派人保修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双倍从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份由丙方承担。
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的约定:质保期到期后质保金 3 个月内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负责招投标一切事物,负责监督丙乙双方是否按招标流程,合同条款执行。对工程电梯设备安装总负责。
2、乙方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需求方,负责施工安装现场管理、技术质量要求、工程计量及结算付款。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款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丙方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供应方安装方,丙方违反合同、报价表或投标书约定提供产品,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有权要求退货并收回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有权要求丙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因丙方原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丙方除向乙方支付乙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多缴的增值税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等其他税款损失外,还承担赔偿责任。
5、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并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乙方保持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之权利。
6、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乙方进行认证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7、丙方不得要求乙方向合同丙方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
8、当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如果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丙方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由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当合同税率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丙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结算并及时足额开具符合合同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丙方未及时办理结算、未及时足额开具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10、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乙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1、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12、丙方保证对其所供应的材料不受任何第三人所有权、他物权和知识产权的追索,拥有合法的经销权或特许经销权,否则丙方将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3、本合同签订之时,丙方已经知悉本批货物将用于合同约定项目,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该乙方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乙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赔偿金、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14、丙方逾期交货或者乙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任何一方逾期履行超过90天,应当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5、 按乙方施工要求安排,丙方交货不能超过1个月,超出规定限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逾期提货超过3个月,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所处置的标的物所得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时,丙方有权对乙方继续追索。
16、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数量交货的,应向乙方支付 1000 元/日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有权自货款中扣除。
17、因业主拖欠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不能按约支付丙方货款,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追索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工作。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丙方自愿按合同总金额的 1 %向乙方缴纳 49200 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毕,双方办理最终结算且丙方无违约责任情况下,乙方予以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在合同履行中,乙方发现丙方供应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供货时间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乙方要求的,乙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并可继续追究丙方违约责任。
2、丙方迟延15日仍不能交货或连续3次供货数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丙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方确认其通讯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176号华宇大厦2楼(建工七建公司)法律事务部 ,联系方式: 023-89256891 ;丙方确认其通讯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5号经津大厦14楼102号 ,联系人: 韩 杰 ;联系方式: 18839624996 。三方一致确认上述地址系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相对方商业信函和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3、三方承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商业信函和诉讼、仲裁文书一经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如因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信息有误,或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等原因,而导致商业信函和诉讼、仲裁文书未被当事人实际签收的,邮寄送达的,以信函、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至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提供方自己全部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丙三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本合同壹式伍份,合同所有信息一律电脑录入并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甲、乙方执叁份,丙方执贰份;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与本合同不可分割附件
电梯土建确认图
技术规格
电梯安装条款
甲 方(章):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章):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丙 方(章): 河南佑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地 点 :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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