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江大道沿线排水等管线改造工程二期(截污干管提标改造、北站路调蓄池及泵站改造)检测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排水工程检测、止水帷幕检测、道路恢复检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地基基础及基坑支护检测、钢结构检测、防雷检测、物探检测及其他与项目相关检测等(详见清单)。检测的内容可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适当调整。最终实施内容以进场后经采购人审核的检测方案为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适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南省及长沙市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程等,规范、依据或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的标准为准。
2.人员配置要求
满足项目检测需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合同定价方式: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收款账户:收款人名称: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2、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
3、收款人银行账号:1901018019200167433
2、付款方式: □全额、√分期
序号
付款条件
达到付款条件起XX 日
支付比例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1
在收到咨询人预付款申请且咨询人按要求提供预付款担保后,支付至中标合同单位的合同约定中
30
30%
否
2
外业全部完成,提交检测报告后,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计量资料,支付至所完成工程量计价的80%,合同审结前,累计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80%
80%
3
待检测费用审结,合同完成履约验收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结算余款。
100%
是
3、预付款保函:√是 □否
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4、国库集中支付□、双控账户支付√、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从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天心区
六、履约验收方案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4)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采购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采购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供应商。因采购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 采购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供应商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3、采购人应当负责开展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供应商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供应商收集需要的信息。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2、 供应商其他义务:
(1)供应商人应按成果文件提交的要求,按月向采购人提交咨询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
(2)供应商进场实施委托工作,应编制检测方案,编制检测预算费,并经采购人审批,按经审批的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若确需发生变更,需经采购人书面审核批准;否则,相关费用不予结算。
(3)供应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长工建发〔2021〕53号文)等采购人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4)依据本项目检测范围,乙方如存在超出其检测资质范围的个别检测项目,且该项目不属于关键性工作内容,应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分包非关键性检测项目之前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采购人违约责任
3.1采购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采购人应支付供应商的违约金:属委托人责任的,赔偿供应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3.2 采购人逾期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采购人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4.供应商违约责任
4.1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供应商应支付采购人的违约金: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4.2 供应商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采购人按 500 元/天在结算时扣除咨询人的违约金。
4.3 供应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该项中标金额的30% 。
4.4供应商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4.5 供应商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派驻的主要服务人员的违约责任: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结算金额的1%的违约金,违约金在结算时扣除。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供应商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供应商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向采购人提供证明供应商要求的书面声明。采购人应在接到供应商书面声明后的 14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甲乙双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第1.1款
甲方名称、地址
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楼南栋
第1.2(6)项
项目现场
第5.1款
履行合 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正常运营和结算审核完成为止(含缺陷责任期);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方式: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13.5款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1、预付款
1.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30%(取费基数为合同价) 。
1.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收到咨询人预付款申请且咨询人按要求提供预付款担保后,支付至中标合同单位的合同约定中。
预付款扣回:在第一次支付合同单位服务费时,扣回全部预付款。
2.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2.1 进度款支付
外业全部完成,提交检测报告后,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计量资料,支付至所完成工程量计价的80%,合同审结前,累计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80%,待检测费用审结,合同完成履约验收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结算余款。
第14.2(6) 项
伴随服务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20.2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
√ 诉讼 √ 仲裁
第23.1款
合同未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