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cq24c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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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永川区北山公园周边重点区域居民楼油烟集群治理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永财采购投处〔202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永川区北山公园周边重点区域居民楼油烟集群治理”(项目号:YCQ24C0005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CQ24C00058采购时间:2024年10月15日
二、项目名称:永川区北山公园周边重点区域居民楼油烟集群治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安扬科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66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永川区卧龙路477号
被投诉人2: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433号1幢2单元14-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
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五、主要技术参数要求——(一)主要技术要求——5整体结构”更正为:
 
 
 
 
 
 
 
 
 
 
 
 
整体结构
一、居民公共烟道要求
1、整体要求
※居民公共烟道专用净化设备采用一体化结构,底部进风和顶部四面出风的设计,出风口设有防雨百叶,设备自下而上集成前置过滤段、双区式静电净化段、活性炭吸附段、静音排油烟风机段、多功能控制柜。
①多功能控制柜,过载保护、减压启动保护、缺相保护、漏电保护、故障报警。设备支持远程监控和管理,为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清洗提供有力支持。
②设备自带智控数显大屏,面板显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高压电源指示、运行状态指示、极板电场打火现象、单次使用运行时间、电源开路现象、负载极板短路故障、电场过脏或持 续打火清洗提醒。
③净化顺序为设备自下而上集成前置过滤段、双区式静电净化段、活性炭吸附段、静音排油烟风机段、多功能控制柜。
④风机段为离心静音型风机,可根据工况调节运行状态,满足不同工况的使用需求,并做到静音、节能。
⑤前置过滤段
设备进风口前端为厚度不低于5cm的抽屉式插槽结构,配置前端金属密布气雾高效过滤器,拦截净化大颗粒油污。
 
⑥为了提高吸附面积、吸附效果,便于设备维护检修,活性炭吸附段采用蜂窝型抽屉式结构设计,且活性炭吸附板碘值不低于600mg/g。
⑦设备电场需采用模块化双区双压设计,低压吸附区需采用7.0mm的低压吸附板和23mm的放电间距,确保带电粒子能被有效吸附,净化效率高且性能稳定;需采用航空铝合金材质的吸附板,强度高耐腐蚀,寿命更长,产品可靠性更高。设备电场高强度电离区采用钨丝放电(不得采用锯齿放电)。
⑧▲设备符合GB/T17626.2-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放电抗干扰度试验》标准,放电抗干扰度试验合格、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合格、电源端子传导骚扰电压试验合格、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合格、外施耐压试验无闪络或击穿。(提供取得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⑨▲为保证设备在不同环境下均能稳定运行,设备应能在低温 -10℃和高温60℃环境下连续工作96h,设备整机外观完好、各项工作功能均能正常运行;以及符合GBT 2423.22-2012中温度变化循环测试下正常工作的要求。(提供取得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⑩▲为保证设备在高湿度的条件下稳定运行,设备应通过恒定湿热试验,各项功能工作均正常;因设备在高油污、高湿热环境下使用,设备应具有一定的防腐蚀能力,需符合GB/T10125- 2021标准,并通过盐雾试验。(提供取得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1绝缘陶瓷作为关键绝缘部件,应符合GB/T2423.2-2008中的抗高温老化和GB/T17626.3-2016中的电磁场抗干扰要求。
2、▲制造商所提供产品的风机必须满足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定级1级及燃烧性能测试符合A1级,设备一米处检测噪音低于60DB(提供取得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3、▲设备制造商应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 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提供证书复印件。
二、学校食堂要求
1、采用模块化设计,便于设备清洗、便于活性炭更换。
2、箱体材质不锈钢,其表面采用耐候性涂装防腐处理,强度高、耐久性好、耐高温及耐腐蚀性和抗震性能强;箱体具备呼吸式散热系统及防盗锁,并至少配备两把钥匙。
3、采用蜂窝活性炭,活性炭碘值不低600mg/g。
4、活性炭层过滤风速不得高于1.2m/s。
5、设备电场需采用模块化双区双压设计,低压吸附区需采用  7.0mm的低压吸附板和23mm的放电间距,确保带电粒子能被有  效吸附,净化效率高且性能稳定;需采用航空铝合金材质的吸附板,强度高耐腐蚀,寿命更长,产品可靠性更高。
6、设备电场高强度电离区采用钨丝放电(不得采用锯齿放电)。
 
▲7、油烟净化器符合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的相关要求进行测试,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提供取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8、设备符合GB/T17626.2-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放电抗干扰度试验》标准,放电抗干扰度试验合格、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合格、电源端子传导骚扰电压试验合格、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合格、外施耐压试验无闪络或击穿。(提供取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9、为保证设备在不同环境下均能稳定运行,设备应能在高温60℃环境下连续工作96h,设备整机外观完好、各项工作功能均能正常运行;以及符合GBT 2423.22-2012中温度变化循环测试下正常工作的要求。(提供取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10、为保证设备在高湿度的条件下稳定运行,设备应通过恒定湿热试验,各项功能工作均正常(提供取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11、绝缘陶瓷作为关键绝缘部件,应符合GB/T2423.2-2008中的抗高温老化和GB/T17626.3-2016中的电磁场抗干扰要求。

以上采购标的(整体结构)带▲项技术需求中,采购人利用了有选择性、指定性、倾向性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利用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依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审因素。技术部分,技术参数(20%),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带▲号标注的部分满足一条得2分,最多得20分。                                           
该项技术部分评标标准、评审因素,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文件中(带“▲”和“※”号标注的重要技术需求部分),及一般性技术需求非“▲”和“※”号标注的部分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
投诉事项3: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审因素。商务部分,企业实力(3%)。
1.投标人具备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餐饮业油烟),提供证书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具备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废气甲级),提供证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人员配置(6%)。
1.投标单位人员具有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该项最多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2.投标单位人员具有环境工程中级工程师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该项最多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以上要求投标人具有的几项证书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
评审因素。商务部分,业绩(10%)。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已完工的同类型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6分。
2020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已完工的废气治理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的4分。
专利证书(1%)投标单位具有油烟处理相关的国家专利证书,每提供一个得0.5分,该项最多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俩种不同年限的业绩,指定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加分,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要求投标单位具有油烟处理相关的国家专利证书,作为评审加分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分别评判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
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以及本次提交的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描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主要是认为:1、GB/T17626.2-2006标准已废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2、招标文件中要求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实际采购的产品服务、质量及合同的履行无关。3、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与企业的规模相关,对中企业实行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对于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严格依照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八种情形进行评判。
考虑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中涉及对多个投诉事由,我局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GB/T17626.2-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标准已废止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基于投诉人的举证和我局依职权查询,GB/T17626.2-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标准属于国家标准,该标准系用以评估电气和电子设备遭受静电放电时的性能,该标准已被废止。采购人也确认该标准已废止,采购人在调查中答复采用该标准的理由是制定招标文件时对该标准不了解且后续经过查询确已废止。
我局认为,在采购文件中使用已被废止的国家标准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由成立。
二、针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第五、主要技术参数要求5.1设备技术参数(一)主要技术要求中第5项整体结构技术参数第一、居民公共烟道要求第3项中载明“▲设备制造商应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环保设备相关方向)提供证书复印件”。
招标文件未限定供应商须为设备制造商,采购人也在调查中答复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并不只限于设备制造商。
我局认为,本次政府采购涉及的产品应当为满足相应技术要求的合格产品,招标文件要求设备的制造商具有相应的认证证书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的该投诉事由成立。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
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以及本次提交的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描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是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第三、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一)评审因素第2项技术部分中技术参数(20%)载明“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带▲号标注的部分满足一条得2分,最多得20分”,其中,对于未标注“▲”和“※”号的部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取件对应的不同分值,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影响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经查,本次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中投诉人提及的前述评审因素为正偏离加分模式,即满足相应的评审标准就加2分,最多得20分。其中,部分技术参数没有标注“▲”和“※”号,也没有设置相应的加分和扣分分值。采购人在调查时答复对未标注“▲”和“※”号的部分基本上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肯定都是满足,没有对没有设置对应分值的原因给出合理解释。
我局认为,对前述投诉人提及的未标注“▲”和“※”号的部分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存在评审随意性且不量化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
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以及本次提交的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描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是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20%)中企业实力(3%)中投标人具备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餐饮业油烟)、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废气甲级)、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和环境工程中级工程师证书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查,投诉人提及的前述证书并非是供应商的强制资格准入要求,而是作为加分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为居民楼油烟集群治理(含学校部分区域),采购标的除涉及部分设备的采购外,还需要供应商提供设备安装、设备运营维护等服务,前述证书的加分项设置不存在不合理设置的情形,招标文件的前述设置并不限制供应商的竞争,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
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以及本次提交的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描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是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两种不同年限的业绩,指定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加分,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且要求投标单位具有油烟处理相关的国家专利证书,作为评审加分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了:“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将业绩或专利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查,本次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没有指定供应商提供《工业废气污染防治服务项目》的业绩且没有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与采购文件的客观实际不符,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由依法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4不成立。鉴于本次政府采购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我局现处理如下:
一、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驳回投诉人重庆安扬科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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