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随州市本级中心】随州交投·金科府二期供电工程随州交投·金科府二期供电工程第2次答疑(标段编号HBSU-202005FJ-003004001)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9/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随州交投·金科府二期供电工程
招标文件第2次澄清修改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一、澄清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条工期及工程进度第2款:
原内容为:“2.工期目标(以下为累计工期)按以下约定执行,如甲方另有书面要求的,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
计划工期:总工期预计两年(最终以实际为准),各批次预计工期90日历天
第一批次工期如下:
(1)乙方于202 年 月 前完成项目二期的开闭所、1#公变房、1#专变房、中心配电房设备及高、低压电缆到场任务;
(2)乙方于202 年 月 日前完成中心配电房备用电源送电任务;
(3)乙方于202 年 月 日完成二期开闭所送电任务;
(4)乙方于202 年 月
日前完成61-68#及77#、78#、79#、84#、85#楼户表送电任务。除上述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按交付批次组织施工以发包人的正式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各阶段工程内容,将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全部工程或阶段性工程交付招标人。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乙方应在上述约定的工期内将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全部工程或阶段性工程交甲方。注:以上所指的工期、时间均按日历天计算,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不扣除节假日。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其具体范围和完成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乙方应当按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或交付工程;乙方对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通知要求;乙方按时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考虑乙方的意见,并对原做出的书面通知要求做出适当调整,调整后乙方必须执行,不得再提出异议。
2.2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各单位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并由相关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若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乙方维修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进行重新验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重新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合格的时间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现修改内容为:“2.工期目标(以下为累计工期)按以下约定执行,如甲方另有书面要求的,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
计划工期:总工期预计两年(最终以实际为准),各批次预计工期90日历天
第一批次工期如下:
(1)乙方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项目二期的开闭所、1#公变房、1#专变房、中心配电房设备及高、低压电缆到场任务;
(2)乙方于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中心配电房备用电源送电任务;
(3)乙方于2023年11月30日完成二期开闭所送电任务;
(4)乙方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61-68#及77#、78#、79#、84#、85#楼户表送电任务。
(5)
除上述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按交付批次组织施工以发包人的正式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各阶段工程内容,将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全部工程或阶段性工程交付招标人。
乙方应在上述约定的工期内将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全部工程或阶段性工程交甲方。注:以上所指的工期、时间均按日历天计算,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不扣除节假日。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其具体范围和完成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乙方应当按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或交付工程;乙方对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通知要求;乙方按时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考虑乙方的意见,并对原做出的书面通知要求做出适当调整,调整后乙方必须执行,不得再提出异议。
2.2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各单位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并由相关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若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乙方维修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进行重新验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重新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合格的时间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二、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不变。
三、本澄清修改通知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澄清修改通知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修改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湖北交投海陆景炎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随州正兴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
招标文件第2次澄清修改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一、澄清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条工期及工程进度第2款:
原内容为:“2.工期目标(以下为累计工期)按以下约定执行,如甲方另有书面要求的,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
计划工期:总工期预计两年(最终以实际为准),各批次预计工期90日历天
第一批次工期如下:
(1)乙方于202 年 月 前完成项目二期的开闭所、1#公变房、1#专变房、中心配电房设备及高、低压电缆到场任务;
(2)乙方于202 年 月 日前完成中心配电房备用电源送电任务;
(3)乙方于202 年 月 日完成二期开闭所送电任务;
(4)乙方于202 年 月
日前完成61-68#及77#、78#、79#、84#、85#楼户表送电任务。除上述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按交付批次组织施工以发包人的正式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各阶段工程内容,将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全部工程或阶段性工程交付招标人。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乙方应在上述约定的工期内将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全部工程或阶段性工程交甲方。注:以上所指的工期、时间均按日历天计算,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不扣除节假日。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其具体范围和完成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乙方应当按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或交付工程;乙方对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通知要求;乙方按时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考虑乙方的意见,并对原做出的书面通知要求做出适当调整,调整后乙方必须执行,不得再提出异议。
2.2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各单位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并由相关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若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乙方维修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进行重新验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重新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合格的时间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现修改内容为:“2.工期目标(以下为累计工期)按以下约定执行,如甲方另有书面要求的,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
计划工期:总工期预计两年(最终以实际为准),各批次预计工期90日历天
第一批次工期如下:
(1)乙方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项目二期的开闭所、1#公变房、1#专变房、中心配电房设备及高、低压电缆到场任务;
(2)乙方于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中心配电房备用电源送电任务;
(3)乙方于2023年11月30日完成二期开闭所送电任务;
(4)乙方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61-68#及77#、78#、79#、84#、85#楼户表送电任务。
(5)
除上述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按交付批次组织施工以发包人的正式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各阶段工程内容,将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全部工程或阶段性工程交付招标人。
乙方应在上述约定的工期内将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全部工程或阶段性工程交甲方。注:以上所指的工期、时间均按日历天计算,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不扣除节假日。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其具体范围和完成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乙方应当按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或交付工程;乙方对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通知要求;乙方按时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考虑乙方的意见,并对原做出的书面通知要求做出适当调整,调整后乙方必须执行,不得再提出异议。
2.2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各单位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并由相关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若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乙方维修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进行重新验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重新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合格的时间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二、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不变。
三、本澄清修改通知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澄清修改通知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修改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湖北交投海陆景炎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随州正兴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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