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2/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 项目编号:JG2022-10672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2月22日 0时0分~2022年3月14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3.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98.25
- 投标人资格条件: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需提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营业期限内;如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如果出现同属一家保险公司授权的两个或以上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则该保险公司所属的全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作无效标书处理; 3.3投标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需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符合本项目经营许可范围的财产保险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供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 3.4投标人近3年(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独立承保过单项合同建安费20亿元或以上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5投标登记前,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3.6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7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承诺函》;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无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中心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3月14日 10时0分 - 2022年3月14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2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2月22日 0时0分 - 2022年3月14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3月14日 9时45分 - 2022年3月14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2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蒋工
- 代理联系人:欧阳工
- 联系方式:020-62233035
- 代理联系方式:18688887114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 监督电话:020-62233035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 招标公告-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上网).pdf招标公告-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上网).pdf
- 招标公告-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上网).doc招标公告-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上网).doc
- 招标文件-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上网).doc招标文件-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上网).doc
- 12保险合同.docx12保险合同.docx
- 13保险方案.docx13保险方案.docx
- SL202201200005-202202211436.GZZB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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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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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潼f购:广态% 《城规律监建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2月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招标
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已由中国(广东)自由贸
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行政审批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2020-440115-47-03-003909)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
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上述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项目名称: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2.1.2 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横沥岛尖。
2.1.3 项目规模:
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主要包含国际会议中心、国际会议服务酒
店、政要公馆三个部分,总用地面积 20352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255758 平方米,其
中国际会议中心建筑面积约 121612 平方米,国际会议服务酒店约 89946 平方米,政要
公馆约 44200 平方米,设置机动车位约 1480 个,项目总投资约 35 亿,建安工程费约 30
亿(具体项目以初步设计审查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查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等为准)。
根据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如遇该项目的投资
规模、结构形式、项目名称或者造价等发生调整(或变更,或增减),也可能会新增或
减少、甚至取消部分子项工程,投标人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不得拒绝。如遇
政策变化取消该全部工程,则本合同自行失效,投标人已充分知悉此风险,并且不向委
托人主张索赔。
2.2 招标范围:
2.2.1 标段划分:本项目设 1 个标段。
2.2.2 招标内容: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2.2.3 保险期限:包含建筑安装期和保证期(具体以合同为准)。其中:
1
建筑安装期:自投保人正式通知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为止(以取得
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为准)。
保证期: 共 12 个月,建筑安装期结束后 12 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相应顺延。
2.2.4:最高投标限价:1982500.00 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 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需提供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
营业期限内;如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总公司出具给分支
机构的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如果出现同属一家保险公司授权
的两个或以上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则该保险公司所属的全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均作无效标书处理;
3.3 投标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和营业,需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符合本项目经营许可范围的财产保
险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供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
3.4 投标人近 3 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独立承保过单项合同建安费 20 亿元
或以上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5 投标登记前,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3.6 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7 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承诺函》;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 3 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开标时间
2
5.1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 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
投标登记手续。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
作指引-【建设工程】新数字交易平台操作指引(含交易系统、文件编制工具、开评
标系统等)(网址:http://ggzy.gz.gov.cn/fwznxtbzczsc/699986.jhtml)。
5.3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2022 年 3 月 14 日 09 时 45 分至 10 时 00 分,
递交地点:本项目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及场地安排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布的为准。电子光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
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5.4 开标时间:2022 年 3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地点:本项目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日
程安排及场地安排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为准。
5.5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站的相关信息。
5.6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中
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东省招标投
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
源交易网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
布的文本为准。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 1 号金控大厦 8 楼
联 系 人:蒋工
联系电话:020-62233035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00 号之一金安大厦 20 楼北向 1-10 室
3
联 系 人:欧阳工
联系电话:18688887114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62233035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 1 号金控大厦 8 楼
4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
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
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
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保险业务。
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
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
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本公司
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
报,愿意按照《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6 号)的规定被
记录为失信信息,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
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
附件二:
投标人承诺函
致: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我代表(投标人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已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充分和
仔细地踏勘,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合同执行期,该投标费率保持不变。
3、若中选,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及我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的具体规
定,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投
保人或的出单指令,按《保险合同》的要求分批次出具各险种保险单。
4、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我方完全接受。
5、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及招投标结束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向任
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招、投标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
6、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
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7、接受并承担本项目保险责任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
工程项目保证
期结束之日止。并按照最终参与本项目保险的承保份额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
8、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我公司为投标的项目相应险种提供暂保服务,暂保期
限 60 天,如我公司中选,将根据最终签订的保险协议和承保份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如我公司未中选,则本暂保承诺自始无效。
9、本承诺函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单 位 :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2月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已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行政审批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440115-47-03-003909)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上述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2.1.2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横沥岛尖。
2.1.3项目规模:
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主要包含国际会议中心、国际会议服务酒店、政要公馆三个部分,总用地面积2035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5758平方米,其中国际会议中心建筑面积约121612平方米,国际会议服务酒店约89946平方米,政要公馆约44200平方米,设置机动车位约1480个,项目总投资约35亿,建安工程费约30亿(具体项目以初步设计审查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查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为准)。
根据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如遇该项目的投资规模、结构形式、项目名称或者造价等发生调整(或变更,或增减),也可能会新增或减少、甚至取消部分子项工程,投标人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不得拒绝。如遇政策变化取消该全部工程,则本合同自行失效,投标人已充分知悉此风险,并且不向委托人主张索赔。
2.2招标范围:
2.2.1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个标段。
2.2.2招标内容: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2.2.3保险期限:包含建筑安装期和保证期(具体以合同为准)。其中:
建筑安装期:自投保人正式通知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为止(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为准)。
保证期: 共12个月,建筑安装期结束后12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相应顺延。
2.2.4:最高投标限价:1982500.00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需提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营业期限内;如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如果出现同属一家保险公司授权的两个或以上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则该保险公司所属的全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作无效标书处理;
3.3投标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需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符合本项目经营许可范围的财产保险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供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
3.4投标人近3年(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独立承保过单项合同建安费20亿元或以上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5投标登记前,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3.6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7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承诺函》;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2月22日00时00分至2022年3月14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开标时间
5.1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自2022年2月22日00时00分至2022年3月14日10时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建设工程】新数字交易平台操作指引(含交易系统、文件编制工具、开评标系统等)(网址:http://ggzy.gz.gov.cn/fwznxtbzczsc/699986.jhtml)。
5.3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2022年3月14日09时45分至10时00分,递交地点:本项目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及场地安排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为准。电子光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5.4开标时间:2022年3月14日10时00分,地点:本项目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及场地安排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为准。
5.5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相关信息。
5.6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金控大厦8楼
联 系 人:蒋工 联系电话:020-62233035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20楼北向1-10室
联 系 人:欧阳工 联系电话:18688887114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62233035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金控大厦8楼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保险业务。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本公司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愿意按照《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6号)的规定被记录为失信信息,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标人承诺函
致: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我代表(投标人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已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充分和仔细地踏勘,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合同执行期,该投标费率保持不变。
3、若中选,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及我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的具体规定,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投保人或的出单指令,按《保险合同》的要求分批次出具各险种保险单。
4、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5、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及招投标结束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招、投标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
6、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7、接受并承担本项目保险责任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 工程项目保证期结束之日止。并按照最终参与本项目保险的承保份额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
8、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我公司为投标的项目相应险种提供暂保服务,暂保期限60天,如我公司中选,将根据最终签订的保险协议和承保份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如我公司未中选,则本暂保承诺自始无效。
9、本承诺函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单 位 :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2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另册)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金控大厦8楼 联系人:蒋工 电话:020-62233035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20楼北向1-10室 联系人:欧阳工 联系电话:18688887114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工程项目预计开工日期: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建设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日止。 |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 | 详见招标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招标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服务期限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标准 | /。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2)财务要求: / 。 (3)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4)信誉要求: / 。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 。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 。 (8)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现场勘察。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形式: /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此为投标预备会的答疑澄清)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天前 形式: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款、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建设工程】新数字交易平台操作指引(含交易系统、文件编制工具、开评标系统等)(网址:http://ggzy.gz.gov.cn/fwznxtbzczsc/699986.jhtml)。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答疑专区发布。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过项目答疑专区网上公开发布。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发出即视作收到。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形式:招标文件澄清(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以补充公告或项目答疑澄清的方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发出即视作收到。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形式:招标文件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公告公布的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满足本项目评审要求的其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 |
3.2.3 | 报价方式 | 自行报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位后2位)。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1982500.00元;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自行进行报价,精确到小数位后2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如出现异议或投诉,则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异议或投诉处理结束)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5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 1、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 投标人需在交易系统中将汇入投标保证金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绑定成功后才能被认定为完成缴交投标保证金义务。 收款单位: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 如采用非电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提交的,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分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至开标室(因疫情影响,投标截止时间前不能提交原件的,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否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电子扫描件)。 如采用电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指引(http://ggzy.gz.gov.cn/zxgg/842436.jhtml),为防止名单泄密,本项目推荐使用标信通递交基于区块链的保密电子保函。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经查实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本项目不适用。 |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本项目不适用。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证书证件需为原件清晰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取消在招标文件中采用个人数字证书和加盖个人电子印章要求,投标文件中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对加盖个人电子印章不做要求。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相关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须进行加密。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为提高开标效率,本项目推荐使用移动CA扫码签章、加密,现场扫码解密,移动CA办理流程请参照交易中心公告http://ggzy.gz.gov.cn/jtgg/765112.jhtml 。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如有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封套上应注明如下信息: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本项目不适用。 | |
4.2.2 (B)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1.递交方式:网上递交投标文件。 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本项目不适用。 |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开标室(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成汇街2号南沙城商务楼A栋2楼)。 | |
5.2 | 开标程序 | 电子招投标项目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 (6)开标结束。 5.2.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或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其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2.3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开标前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 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担保 | ■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银行保函》 中标(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以中标人名义用银行履约保函方式提交经业主认可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为中标价的10%,是不可撤销的保函。若在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未提交履约保函或未征得招标人同意延期缴交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上述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之一。履约保函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 □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1、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 2、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 投标人将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的操作方法制作的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刻入光盘(1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4.1.2。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不得加密。光盘(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备用投标文件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接受现场提交的光盘。 3、补救方案 (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 若遇不可抗力发生(如: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现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 (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失败的情形 |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该标段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 |
10.2 | 交易服务费 | 中标人按《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7〕811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缴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其费用包含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 |
10.3 | 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递交投标资料参与投标,均视为接受及认同招标合同及招标人(业主单位)制发的各项相关建设管理办法。如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及未遵守招标人(业主单位)制发的各项相关建设管理办法,业主方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 | |
10.4 | 投标文件公开 | 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电子版(报价清单、方案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 | |
10.5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补送一正两副与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书面投标文件(加盖公章)及一份与书面投标文件一致的用“PDF”格式制作的电子文件(光盘)给招标人。 | |
10.6 | 定标及中标原则 |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或招标人经查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近三年内出现过行贿记录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二、三的中标候选人均存在上述情况的,则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技术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报价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服务方案;
(7)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4.1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申请公函;
3.5.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5.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机构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5.4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
3.5.5投标人类似业绩相关证明资料;
3.5.6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证明材料;
3.5.7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5.8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承诺函》;
3.5.9其他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
(6)开标结束。
5.2.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或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其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2.3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担保
7.6.1 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本表仅供参考,具体以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为准。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版式为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服务期限 | 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 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版式为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投标人的得分为各评委的算术平均分(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资信商务得分高的优先;资信商务得分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服务方案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多的优先。。
2. 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投标人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前3名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资信商务得分高的优先;资信商务得分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服务方案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多的优先。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保险业务许可证一致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不接受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机器码 | 不同投标人的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不一致(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gzggzy.cn)评标系统的检索信息为准)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以《投标人声明》为准)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串通投标情形 | 不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资信商务部分:45分 服务方案部分:15分 投标报价部分:40分 投标人总得分:资信商务得分+服务方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修正得出评标价。在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中,当有效评标价大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评标价和一个最低评标价,对其余有效评标价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评标价少于或等于5家时,则取全部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2位。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 ∣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100% , (偏差率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报价偏差率不足1%的,按直线内插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商务部分评分标准(45分) | 注册资本金 (5分) | 投标人注册资本金在所有投标人排名: 第1-3名,得5分; 第4-6名,得2分; 排名7名及以后,得1分。 注:若注册资本金相同的,则为并列名次,下一排名按照并列的数量相应顺延名次,如得第一名的投标人有N个,则该N个投标人并列第一名,下一名按N+1计算,以此类推。 |
2.2.4(1) | 资信商务部分评分标准(45分) | 风险综合评估(5分) | 投标人最近一个季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综合评估: A类公司的得 5 分; B类公司的得3分; C、D类公司的得 1 分。 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2.4(1) | 资信商务部分评分标准(45分) | 财务总量指标 (5分) | 投标人总公司2020年财产险保费收入在所有投标人排名: 第1-3名,得5分; 第4-6名,得2分; 排名7名及以后,得1分。 注:若2020年财产险保费收入相同的,则为并列名次,下一排名按照并列的数量相应顺延名次,如得第一名的投标人有N个,则该N个投标人并列第一名,下一名按N+1计算,以此类推。 须提供2020年度经外部第三方审计的总公司财务报表扫描件。如投标人为财产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险总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投标人为综合性保险公司,仅需提供财产险部分的报表,且上表中数据须以财产险部分的数据为准。须体现评审要求信息。 |
2.2.4(1) | 资信商务部分评分标准(45分) | 项目承保业绩 (15分) | 投标人全系统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2019年1月1日至今独家承保或首席承保的单一合同段投保金额20亿或以上建设工程保险业绩,每项得3分,最多得15分。 注:无论是总公司或分公司为投标人,总公司及分公司的业绩均可以作为计算依据。单一保险合同中如涉及多个标段的,以单一保险合同每个标段的保险金额为准进行计算。业绩证明以签订的合同扫描件为依据,须体现评审要求信息,包括(保险双方签章页、项目名称页、保险期限页、保险金额页、体现是否首席承保的承保份额页)。 |
2.2.4(1) | 资信商务部分评分标准(45分) | 项目理赔经验 (15分) | 投标人全系统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2019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个建设工程(独立承保或首席承保)理赔业绩(工程险单笔已结案件保单赔偿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得3分,最多得15分。 注:无论是总公司或分公司为投标人,总公司及分公司的理赔经验均可以作为计算依据。理赔证明以承保证明(保险双方签章页、项目名称页、体现是否首席承保的承保份额页)、赔款计算书、支付凭证(银行回单或保险人系统支付信息截图)为依据。 |
2.2.4(2) | 服务方案部分评分标准(15分) | 防灾减损服务方案 (5分) | 定期风险查勘服务和日常风险巡视服务方案清晰的得5分,较清晰的得3分,不清晰得0分。 清晰:服务内容具体、项目丰富、时间安排合理(时间安排细化到月)、人员安排切实可行; 较清晰:服务内容较明晰、项目比较丰富、时间安排基本合理(时间安排细化到季度)、人员安排较为可行; 不清晰:服务内容模糊、项目单一、时间安排不合理(无具体安排)、没有明确人员跟踪。 |
2.2.4(2) | 服务方案部分评分标准(15分) | 保险理赔服务方案 (5分) | 保险理赔服务方案详细、切实可行,并能全面高效协助业主处理索赔事件的得5分;有较为详细、可行的保险理赔服务方案,并能较好满足索赔事件处理的得3分;有基本的保险理赔服务方案,基本能满足索赔事件处理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
2.2.4(2) | 服务方案部分评分标准(15分) | 增值服务方案 (5分) | 有特别注明的附加服务,可以进一步保障项目和业主方利益,且切实、合理、可行的得5分;有特别注明的附加服务,较为合理、可行的得3分;没有特别注明的附加服务或附加服务不合理可行的得0分。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40分) | 投标报价(40分) |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修正得出评标价。当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40分,评标价每比评标基准价偏差1%扣1.0分。(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方案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另册)
第二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按相关规范及合同文件和招标人的要求执行)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报价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服务方案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增值税税率 %),按合同约定完成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报价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服务方案;
(7)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按规定日期及金额(中标价的0.9‰)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技术职称及证号: | |
2 | 服务期限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4 | 投标有效期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1、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
2、如采用非电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需开具给招标人,保证保险需开具给招标人(受益人也必须是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如投标人选择在开标前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至开标室。若以交易系统支持的电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递交的,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信息为准。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四、投标报价表
注:1、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项目名称 |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
暂定投保金额(元) | ¥3,050,000,000.00 |
投标保险费率 | % |
投标总报价(元) | 元,大写: |
增值税税率 | % |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未提供格式部分,格式自定)
(1)投标申请公函(格式)
投标申请公函
致: (招标人) :
按照《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对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我们递交有关资格审查的资料文件,以便贵单位审查我们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资格。
此申请是 (单位名称)以 (姓名)为全权代表身份递交的。
我们保证所有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可靠的,并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单位不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所描述的情形。
我们理解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而无需由招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投标人声明(格式)
(格式见招标公告)
(3)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格式见招标公告)
六、服务方案
(格式自定)
七、其他资料
(格式自定)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
(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新发布的为准)
XX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
协议书
甲方: (投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各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XX项目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按照有关险种格式条款和具体保险方案及其他特别约定予以承保,并负责处理查勘、理赔的有关事宜。对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的甲方损失,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乙方给予赔偿。
一、本合同的构成
1、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投保单、保险单、批单。
(2)特别约定条款、补充协议。
(3)保险理赔承诺、招标报价文件及形成合同的其他附件
2、本合同的内容与乙方所出据保险单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但有其它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1、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对XX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条件的选择等具有决策权。
(2)甲方有向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
(3)甲方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
(4)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按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甲方有权对保险合同变更、修改和解除等做出申请。
(6)甲方负责提供各方所需的工程相关资料和数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甲方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不承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未按约定支付保费期间发生的一切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之日起,保险合同才能自动复效。
(8)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乙方应该提供有关险种的格式条款,并按事先协商好的保险条件为甲方出据正式的保险单。
(3)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保险事故的处理查勘、理赔等有关事宜,并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乙方有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的义务。
(6)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保费账户信息
****公司保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本项目保险费暂定合同价为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元)。保险费率 ,其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金人民币(大写): (¥: 元),该保险费费率包干。
五、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3CKJXC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701房
电话:020-38917692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
账号:3602056909200532893
备注栏: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以下统称“开具”)经税务局发票验证系统验证为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认证相符后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乙方未及时提供造成无法及时认证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且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项目增值税发票种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按要求注明: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项目。本合同中的“报酬”、“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总价”、“费用”等要求甲方给付的所有款项)均为含税价格。
六、履约担保
乙方应按如下第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履约保函: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见索即付、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10%,即人民币(大写) (¥: 元),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日内。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履约保函的的退还日期为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日内。
B.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 10 %,即人民币(大写) (¥: 元)。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的款项。履约保证金的的退还日期为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日内。
七、保费支付
保险费分 2 期支付:
保单生效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支付总保费的90%作为首期保费;
待投保金额最终经财政评审后,支付剩余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条款
另册
第三章 理赔服务特别承诺
为了做好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服务工作,乙方就该项目的保险服务向甲方项下的被保险人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接报案
职责 | 姓名 | 职务 | 手机 | 固话 |
总负责 | ||||
业务协调 | ||||
理赔处理 |
乙方应严格执行 365 天、24 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同时项目小组成员 也应保持 24 小时手机畅通。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向乙方报案,乙方全国 24 小时统一报案电话: ,被保险人也可直接向乙方服务专员报案。
乙方针对本保险项目服务小组名单如下:
二、现场查勘时限
(一)凡发生扣除免赔额后在人民币 2 万元(含人民币 2 万元)以内的工程损失,乙方可不必到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可对损失自行处理,但是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工程损失的照片,并在 7 日或经乙方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初步估算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以及已采取的施救措施。乙方可依据上述单证予以理赔。
(二)凡发生扣除免赔额后超过人民币 2 万元的保险损失时,接到报案后,乙方应在 4 小时内派人赴现场查勘,如果扣除免赔额后损失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时,乙方应尽快联系被保险人同意的保险公估公司,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三)如果乙方及公估公司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并非恶劣气候原因而未到达现场查勘和处理,或被保险人出于工程抢险施工的需要,乙方允许被保险人先行处理损失,并为恢复施工而清理场地,但是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工程损失的照片、录像、受损财产实物或有关的证明资料。乙方可依据上述单证予以理赔。
三、索赔单证审核
被保险人按本项目保险协议有关规定以 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核实,乙方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一次性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乙方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书面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物质损失具体索赔单证包括:
(一)出险通知书及索赔申请
(二)保险单复印件
(三)保险标的损失清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
(四)施救费清单(如果有)
(五)照片(如果有)
(六)出险证明(公安机关、气象部门、消防部门、监理单位等),可根据具体事故性质提供相应的证明:
1.自然灾害: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等由监理单位出具事故经过及原因证明,由省级、直辖市级专业气象台提供灾害等级或标准证明;地震、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由监理单位出具事故经过及原因证明,由地震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2.抢劫、盗窃: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
3.火灾:由消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4.损失证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损失数量,工程量清单,受损部分的设计文件,重置财产发票等损失程度证明材料;
(七)公估报告或损失评估报告(需要委请公估人和其他事故鉴定机构时提供);
(八)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九)根据个案情况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理赔处理
乙方按照下列约定核定保险事故的赔付金额,并支付赔款。
1 赔款核定
一般情况下,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甲方达成赔付协议;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甲方达成赔付协议。如保险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做出保险责任和赔款金额核定,视为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2 赔款支付
承保人在与甲方达成赔付协议后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赔款:
赔偿额度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内(含 500 万元),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赔偿额度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赔偿处理相关约定
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乙方应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的调解,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乙方承担其鉴定费用。
六、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处理
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乙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追偿。
七、第三者责任事故之赔偿处理
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乙方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乙方参与事故调解,乙方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如乙方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乙方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乙方承担其鉴定费用。
八、第三者人伤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预估损失小于人民币 5000 元的,在保险责任明确且上述损失无后续赔偿,被保险人已取得合法的费用单证,与受害方签署赔偿协议的前提下,乙方同意被保险人可先行向受害方赔偿,免予现场查勘。
九、第三者责任事故理赔单证约定
乙方同意,当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根据下述约定提交保险索赔材料:
(1)第三者物质损失
1)出险通知书及索赔申请;
2)损失清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
3)施救费清单(如果有);
4)照片(如果有);
5)出险证明(由公安机关、气象部门、消防部门、监理单位等提供),可根据具体事故性质提供相应的证明;
6)诉讼费用及责任认定书(通过诉讼鉴定事故时提供);
7)赔偿协议(采用协议赔偿时提供,但事先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8)公估报告或损失鉴定报告(需要委请公估人和其他事故鉴定机构时提供);
9)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10)根据个案情况所需的其他资料。
(2)第三者人身伤亡
1)出险通知书;
2)照片(如果有);
3)事故证明:由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火灾由当地消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时提供),包括:
①住院费、医药费、交通费、医院处方笺等费用凭据(如被保险人对医疗发票 原件有其它重要用途,则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在发票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财务或其它有效印章;
②如发生伤亡:由当地工伤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③相关费用证明:误工费用证明等。
5)诉讼费用及责任认定书(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并产生诉讼时提供);
6)赔偿协议(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协议赔偿时提供,但事先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7)公估报告或损失鉴定报告(需要时提供);
8)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9)根据个案需要的其他资料。
十、其他服务
(1)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报表
保险人承诺将对每一索赔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定期向投保人提供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2)回访制度
项目服务团队包括领导小组要采取实地回访、书面回访或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客户回访,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听取客户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及时改正和完善服务工作中的失误及不足之处。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保险 各方友好协商,共同解决。
(3)保险法律服务
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协助拟定有关 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
(4)对于保险各方共同协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服务,保险人应积极予以提供。
第四章 一般性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时起生效,并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形成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律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如属本合同的多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则根据多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3、若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需继续履行。
四、 保密条款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人员,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
1、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保密条款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制,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该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解除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同意解除本保险合同,否则本保险合同将自动解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解除本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1:履约保函-模板
甲方: ***********************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乙方: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履约保函
(甲方名称):
鉴于 (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接受 (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于XX年XX月XX曰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担保有效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只要你方认为被保证人未履约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义务,包括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的变更、修改和补充义务,无论被保证人是否提出异议,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
4.本保函项下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5.本保函的款项构成本银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直接保证责任。对即将履约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由你方采取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银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地址: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保险类别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
投保人 | 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 投保人/项目施工方及其相关利益方和/或者指定的分包商,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和/或与该工程有关之供应商、独立施工单位及独立承/分包商,和/或提供服务及提供货品相关方,和/或设计方/供货商/监理方/项目管理方,和/或工程顾问包括发包方代表之一切有关权益方 |
项目名称 | 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建设工程项目 |
项目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明珠湾横沥岛尖南侧 |
保险期限 | 自投保人正式通知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即自2022年3月 日00:00时起至2023年3月8日24:00时止)。 保险期限顺延处理:若发生工程延期,建筑期保险期限可自动扩展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投保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 |
保证期 |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向后顺延12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 |
保险金额 |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为,暂定人民币30亿元,最终以经财政评审为准。 |
保险金额 | 第二部分:第三者损失 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万元。 |
免赔额 |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免赔 一、自然灾害损失免赔 1、地震、海啸、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飓风、龙卷风、暴风、水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其他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二、意外事故损失免赔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第二部分:第三者损失免赔: 1、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为人民币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人身伤亡:无免赔。 |
费率 | |
保费 |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保险金额为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第三者损失保险金额) |
专项 扩展条款 |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 2、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180天) 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12个月 4、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 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6、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7、防火设施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 8、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 9、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 10、临时修理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 11、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12、预付赔款条款 50% 13、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14、工棚、库房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15、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16、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 18、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二、特别约定:
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
本保单条款措辞由特别约定、特别条款、基本条款构成,并以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2、调整变更约定:
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工艺方法等(简称“设计变更”),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设计变更部分自动纳入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或以保险金额变化为由要求比例赔付,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由此导致保险金额的变化,按本合同约定调整保险费。
3、施救费用约定: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当发生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以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部分,而不损害其保险权益;同时,被保险人或应公共当局要求恢复、抢救、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或为了保证受损保险财产状态稳定、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所发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为施救财产保险金额的100%;且任何该类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
4、保单终止约定: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投保人随时可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终止保单,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非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投保人未按照保单约定支付保费的情况除外。
5、损失通知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查勘定损工作,保险双方进一步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于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如第三方通知、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第三者责任事故处理特别约定:
保险人应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参与事故调解,保险人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如果保险人不能派员参与则应及时对事故的处理给出积极的处理意见,如保险人不发表处理意见,则不得对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合理的赔偿协议和协调结果提出异议。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人承担其鉴定费用。
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经济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确定后,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赔偿处理方式:(1)由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进行赔偿,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证据后将保险赔款赔付给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可书面要求保险人直接对第三者进行赔偿。
7、第三方造成工程损失事故处理特别约定:
如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向第三方索赔,如果向第三方索赔不成,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单之规定给予先行赔付,此情况下保险人不得要求以被保险人起诉第三方为赔付前提,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8、交叉事故处理约定:
经保险双方同意,本保单承保的项目(简称“本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发生交叉事故的:
(1)本项目与其他项目互为第三者;
(2)具体赔偿按如下约定处理:
(A)因其他项目施工导本项目发生损失的,按第三方引起的意外事故予以处理,保险人按保单约定予以赔偿后,并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B)因本项目施工导致其他项目发生损失的,若被保险人面临第三方索赔,则按第三者责任事故予以处理。
(C)若无法明确责任方,则视为意外事故,无论能否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本保单均负责赔付本标段的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标的损失计算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偿;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的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仲裁机构裁决;
人民法院判决;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因发生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使用者安全的轻微损坏而引起的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000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将自动延长本保单保险期180天且不另收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限: 12 个月
附加保险费: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0万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受过使用该消防设备训练的人员,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每一库存点的相应金额,每一库存点或间隔50米或有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应远离正在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而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陈述,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单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但是,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合同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50%的预付赔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周围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高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工棚、库房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双方进一步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
每一库房: 50万 。
每一单独存货单位: 50万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 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 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中物质损失项下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原因,以及涉及其他支撑因素或天然地基施工因素所造成的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的损失;
2.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但本条款仅负责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条款承保的责任。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条款。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乱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 (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或送至被保险人最新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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