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博美路169号(之江一号公共服务楼)102室、401室及一层大厅、房间1房屋5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博美路169号(之江一号公共服务楼)102室、401室及一层大厅、房间1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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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23 |
出租底价 |
34496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87、8508536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博美路169号(之江一号公共服务楼)102室、401室及一层大厅、房间1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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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西湖区博美路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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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604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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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9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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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服务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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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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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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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449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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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429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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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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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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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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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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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第2-4年每年租金在首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第5年租金在第4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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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首年租金的50%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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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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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生活配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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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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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信息披露期间内,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确认业态,获得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后,方能办理承租申请手续。 (4)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出租方对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该房屋租赁用途为生活配套服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该房屋用途。 (7)出租方对于租赁用途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 (9)已知悉并充分了解租赁房屋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已到期,目前仍有原承租人在实际使用。本次公开招租成交后,若原承租人未成交的,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 (10)出租方在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向承租方按现状交付房屋,双方共同签署房屋移交接收确认单后即为房屋交接完毕。 目前租赁房屋原承租人仍在实际使用,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对原承租人的清退不影响租赁房屋实际交接,承租方在此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金、履约保证金或修改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此期间,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11)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协议》样本。 4、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协议》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次交易承租方须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为: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取;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5%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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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以上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提交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工商调档件)、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 2、意向承租方具有两个及以上商业物业的管理经验,且单处物业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两个及以上商业物业的证明材料:(1)上述商业物业为自持的,提供产权证,证载的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的注册地址为该商业物业地址;(2)上述商业物业为租赁的,提供相应的租赁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载明的承租方须为意向承租方;(3)上述商业物业为委托管理的,提供委托管理合同,合同载明的管理方须为意向承租方;(4)意向承租方提供的上述商业物业中至少有两个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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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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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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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邱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58112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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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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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7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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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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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协议》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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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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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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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