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工伤保险报销工作流程政采贷规范编制社会保险缴纳服务实施方案彩H劳动争议及纠纷处理实施方案工资发放流程劳动风险预防处理流程检测派遣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接口贷款风险补贴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实施方案监理开发手册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劳动用工手续劳务派遣退回管理招丝劳动合同签订流程远程网络信息化服务资格性响应文件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运转经费人事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照丝信用贷款供应商信用融资整体设计融资业务升级劳务派遣人员人事服务方案信用担保处理保险理赔信用融资贷款贷款归还劳务派遣服务就业服务派遣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保产站货品融资机构申请融资派遣员工档案无线局域网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项目管理楼丝管理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金额
50.00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6/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1202200524
预算金额100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韩老师028-87776179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胡女士13028195563
中标公司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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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01202200524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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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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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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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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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唐小红,李政男(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以及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27900 | ||||||||||||
七、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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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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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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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补充事宜 | 计划号: 51010022210200003534 。 采购品目名称:C190203 就业服务。 最高限价:本项目管理费单价限价为100元/人/月; 超过最高单价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1882648。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2、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成财采发〔2020〕20号”)。 | ||||||||||||
其它补充事宜内容url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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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 ||||||||||||
地址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韩老师 。联系电话: 028-87776179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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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
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胡女士 。联系电话: 13028195563 | ||||||||||||
3.项目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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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胡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028195563 | ||||||||||||
十、附件 | |||||||||||||
采购文件 | |||||||||||||
评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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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聘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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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附件信息:
6.6-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中心运转经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doc6.6-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中心运转经费(劳务派遣)服务项目.doc
8.3M
评审情况-公告附件.xls评审情况-公告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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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docx采购需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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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jpg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526.5K
2、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1、项目概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购人拟对项目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以劳务派遣形式进行招聘、管理、使用。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拟通过本次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项目概述前提:本章采购需求打*号的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全部满足。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n\n\n\n\n\n\n\n\n\n\n\n包号\n | \n标的名称\n | \n所属行业\n |
\n01\n | \n劳务派遣服务\n | \n租赁和商务服务业\n |
3.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按月支付;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付款所需票据凭证资料,采购人自收到成交人提供的每月全部凭证资料经核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款项,每月28日前完成当月支付事宜。3.付款方式及条件:2.服务地点: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2.招标有效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及第三年的采购预算以当年的预算为准。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二、商务要求
4.4特别说明:4.3在服务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需要更换劳务派遣人员的,成交供应商都无条件发布招聘简章补足。(提供承诺函)4.2除工资、社保、公积金、工伤待遇以外的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雇主责任费用由采购人承担。4.1成交供应商须为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的理赔。(提供承诺函)4.其他要求:3.2付款条件:每次支付前,成交人需提交付款申请,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关资料,经采购人审查确认后进行款项支付。成交人出具的发票未经采购人财务部门审核通过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并有权要求成交人承担因发票问题导致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5.2.1履约验收的主体: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5.2履约验收方案:5.1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5.履约验收标准(2)本项目预算是100万。包括供应商项目管理费,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内的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年终绩效奖等。采购人决定劳务派遣人员相关费用具体发放标准,并根据实际劳务派遣人数在合同中约定年度劳务派遣人员费用总额。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人将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划拨给成交供应商,此项费用不计入项目管理费用。(1)本项目管理费单价最高限价为100元/人/月,供应商只对派遣人员的管理费进行报价,按每人每月填报。若供应商报价高于管理费单价最高限价的,则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5.2.4.3验收组长准备现场验收的相关资料(采购合同副本每人1份、验收标准每人1份、验收签到表1份、个人验收记录每人1份、个人验收意见每人1份、验收报告1份)5.2.4.2验收组长将验收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参与验收的人员(包括验收组员、邀请的单位/个人、通知的单位/个人),并获取确认参加的回执单。5.2.4.1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书,验收组长与供应商确定拟验收的时间与地点。5.2.4验收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5.2.3验收方式:由采购人代表、专家及供应商代表共同验收。5.2.2验收时间: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终验收。
5.2.4.9各环节验收完成,由验收小组综合参与人意见,完成验收报告,并做出验收结论。5.2.4.8验收小组成员根据验收清单及标准进行各环节验收,如实填写验收意见。5.2.4.7成交供应商进行待验项目的汇报,重点讲述项目合同履约内容。5.2.4.6验收组长进行项目介绍及验收工作安排。5.2.4.5验收组长组织参与人员签到,并分发资料。5.2.4.4在约定的验收时间、验收地点由验收组长现场组织验收。
2.派遣岗位情况:1.劳务派遣人员数量约:20人;三、技术、服务要求6.其他未尽事宜合同另行约定。5.2.4.11履约验收内容: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5.2.4.10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验收组长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属于允许整改的,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书,重新验收。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属于无法整改的,不得交付使用,由采购人依照合同追究责任。
\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岗位\n | \n数量(约)\n | \n岗位要求\n | \n备注\n |
\n1\n | \n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工作人员\n | \n20人\n | \n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n | \n在服务期间,采购人如需临时增加劳务派遣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临时增加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按中标项目管理费单价据实支付,其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按照其他劳务派遣人员标准,并根据其工作实际情况据实支付。\n |
(2)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采购人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1)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6、采购人有权设定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有权退回相关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服务期三十日内处理相关劳资纠纷及管理纠纷。有下列情形者,采购人有权退回相关派遣人员:5、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召回其劳务派遣人员。4、劳务派遣人员的产生: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发布招聘简章,成交供应商收到意向简历至少达到1:5比例时,将所有投递简历人员资料交由采购人,最终选定由采购人决定。3、供应商负责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事劳务管理工作,并提供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处理保险理赔、发放经济补偿金、管理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适应原工作需要的;7、具备以下情形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采购人将提前三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劳务派遣人员:(6)合同期间,劳务派遣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5)劳务派遣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劳务派遣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采购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以采购人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界定标准为准);(3)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的简历、身份证、资格证等资料不真实和隐瞒患有癌症、传染病、精神病等病史,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遵纪守规、责任心、协作配合和工作主动性等。派遣人员绩效考核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方面内容。考核指标见附表。9、考核办法采购人不定期组织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专业能力考核测评,考评不达标不合格或出现上述第7条中退回相关派遣人员的情形。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更换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8、考核要求(2)职业技术差,难以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4人(含)的管理人员。10、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知识水平、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等。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类别\n | \n评价项目\n | \n项目权重%\n | \n备注\n |
\n一\n | \n工作态度(20%)\n | \n遵纪守规\n | \n5\n | \n |
\n一\n | \n工作态度(20%)\n | \n责任心\n | \n5\n | \n |
\n一\n | \n工作态度(20%)\n | \n协作配合、主动性\n | \n10\n | \n |
\n二\n | \n工作能力(20%)\n | \n业务知识技能\n | \n5\n | \n |
\n二\n | \n工作能力(20%)\n | \n执行能力\n | \n5\n | \n |
\n二\n | \n工作能力(20%)\n | \n问题解决、协调组织能力\n | \n10\n | \n |
\n三\n | \n工作业绩(60%)\n | \n工作任务完成数量\n | \n30\n | \n |
\n三\n | \n工作业绩(60%)\n | \n工作质量\n | \n20\n | \n |
\n三\n | \n工作业绩(60%)\n | \n工作效率\n | \n10\n | \n |
\n四\n | \n总分 (100分)\n | \n | \n100\n | \n |
性争竞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采购编号:510101202200524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件文商磋
第三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21第二章磋商须知6第一章磋商邀请3目录2022年6月共同编制
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60第八章评审方法49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31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0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5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3
二、资金情况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1.项目编号:510101202200524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委托,拟对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第一章磋商邀请
方式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本次采购采取方式1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四、供应商邀请方式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三、采购项目简介: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承接的将视为无效响应。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式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方式2(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6月7日9:00至2022年6月14日17:00(北京时间)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3)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注册地址:(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磋商文件申请并下载磋商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无效行为责任自负。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提示: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后,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十一、磋商地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栋3层。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6月20日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文件接收时间:2022年6月20日14:00-14:30北京时间)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2022年6月20日14:30(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28-87776179联系人:韩老师通讯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采购人: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十三、联系方式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成财采发〔2020〕20号”)。
传真:028-87793161联系电话:13028195563联系人:胡女士邮编:610000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二、总则一、供应商须知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人民币100万元/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管理费单价限价为100元/人/月; 超过最高单价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
3 |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适用 | ||||||||||||||||||||||||||||||||
4 |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
5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本项目不适用。 | ||||||||||||||||||||||||||||||||
6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本项目不适用。 | ||||||||||||||||||||||||||||||||
7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
8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
9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
10 |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 R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 ||||||||||||||||||||||||||||||||
11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8183299070 | ||||||||||||||||||||||||||||||||
12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13028195563 | ||||||||||||||||||||||||||||||||
13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登录我司网站http://sale.scbid.net/ 办理代理服务费缴纳及成交通知书领取的事宜。 成交通知书领取:财务部18113029526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17层。 | ||||||||||||||||||||||||||||||||
14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统一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8183299070 服务质量投诉:企业发展部 028-87793117 联系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17层。 | ||||||||||||||||||||||||||||||||
15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统一接收、答复。 联系方式:质量技术部 028-87797776转820/725。 递交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17层。 质疑提出时间:1.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对采购过程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界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
16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61882648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成都市市级机关第三办公区2号楼11/12层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
17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
18 | 成交服务费 | 依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以预算金额*3作为计算基数, 按下列收费标准下浮10%进行收取: 服务类型 费率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服务费交纳账户: (1)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3)银行账号:9902001771501333 4、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 服务类型 费率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类 | 服务类 | 工程类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服务类型 费率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类 | 服务类 | 工程类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
19 | 承诺提醒 | 关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
20 |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 R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 ||||||||||||||||||||||||||||||||
21 |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时间、地点 |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时间、地点:本项目不组织。 |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合格供应商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2.采购主体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4.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由代理机构提供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用提供证明材料。3.3按照规定获取了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5.3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三、磋商文件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1.3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云平台推送的信息或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时间、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更正通知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14.响应文件的语言13.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组成四、响应文件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6.报价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14.3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17.响应文件格式16.2本项目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不用首次报价,报价要求参考附件,报价格式以现场提供为准。16.1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实质性要求)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提供电子文档1份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19.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2.4.6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20.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20.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0.响应文件的递交19.4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五、评审21.3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一: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3.确定成交供应商六、成交事项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5.成交通知书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4.成交结果(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6.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6.签订合同七、合同事项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26.6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壹份)在我司指定网站(http://sale.scbid.net)上传(注意:①注册登录后在采购合同上传界面操作②合同上传咨询电话:028-87793135-714)。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26.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26.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0.履约保证金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29.补充合同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33.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32.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1.合同公告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5.资金支付34.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34.验收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八、磋商纪律要求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第三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十、其他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办理流程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供应商投诉处理办事指南》查询)。
3.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响应。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资格要求:
三、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注:1.资格要求中“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并记录存档)
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9.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8.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承接的将视为无效响应(可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并记录存档)三、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二、商务要求2、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1、项目概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购人拟对项目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以劳务派遣形式进行招聘、管理、使用。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拟通过本次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项目概述前提:本章采购需求打*号的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全部满足。
包号 | 标的名称 | 所属行业 |
01 | 劳务派遣服务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2付款条件:每次支付前,成交人需提交付款申请,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关资料,经采购人审查确认后进行款项支付。成交人出具的发票未经采购人财务部门审核通过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并有权要求成交人承担因发票问题导致的所有损失和责任。3.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按月支付;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付款所需票据凭证资料,采购人自收到成交人提供的每月全部凭证资料经核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款项,每月28日前完成当月支付事宜。3.付款方式及条件:2.服务地点: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2.招标有效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及第三年的采购预算以当年的预算为准。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1)本项目管理费单价最高限价为100元/人/月,供应商只对派遣人员的管理费进行报价,按每人每月填报。若供应商报价高于管理费单价最高限价的,则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4.4特别说明:4.3在服务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需要更换劳务派遣人员的,成交供应商都无条件发布招聘简章补足。(提供承诺函)4.2除工资、社保、公积金、工伤待遇以外的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雇主责任费用由采购人承担。4.1成交供应商须为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的理赔。(提供承诺函)4.其他要求:
5.2.2验收时间: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终验收。5.2.1履约验收的主体: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5.2履约验收方案:5.1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5.履约验收标准(2)本项目预算是100万。包括供应商项目管理费,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内的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年终绩效奖等。采购人决定劳务派遣人员相关费用具体发放标准,并根据实际劳务派遣人数在合同中约定年度劳务派遣人员费用总额。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人将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划拨给成交供应商,此项费用不计入项目管理费用。
5.2.4.4在约定的验收时间、验收地点由验收组长现场组织验收。5.2.4.3验收组长准备现场验收的相关资料(采购合同副本每人1份、验收标准每人1份、验收签到表1份、个人验收记录每人1份、个人验收意见每人1份、验收报告1份)5.2.4.2验收组长将验收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参与验收的人员(包括验收组员、邀请的单位/个人、通知的单位/个人),并获取确认参加的回执单。5.2.4.1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书,验收组长与供应商确定拟验收的时间与地点。5.2.4验收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5.2.3验收方式:由采购人代表、专家及供应商代表共同验收。
5.2.4.10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验收组长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属于允许整改的,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书,重新验收。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属于无法整改的,不得交付使用,由采购人依照合同追究责任。5.2.4.9各环节验收完成,由验收小组综合参与人意见,完成验收报告,并做出验收结论。5.2.4.8验收小组成员根据验收清单及标准进行各环节验收,如实填写验收意见。5.2.4.7成交供应商进行待验项目的汇报,重点讲述项目合同履约内容。5.2.4.6验收组长进行项目介绍及验收工作安排。5.2.4.5验收组长组织参与人员签到,并分发资料。
2.派遣岗位情况:1.劳务派遣人员数量约:20人;三、技术、服务要求6.其他未尽事宜合同另行约定。5.2.4.11履约验收内容: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
序号 | 岗位 | 数量(约) | 岗位要求 | 备注 |
1 | 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 20人 |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 在服务期间,采购人如需临时增加劳务派遣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临时增加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按中标项目管理费单价据实支付,其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按照其他劳务派遣人员标准,并根据其工作实际情况据实支付。 |
(2)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采购人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1)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6、采购人有权设定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有权退回相关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服务期三十日内处理相关劳资纠纷及管理纠纷。有下列情形者,采购人有权退回相关派遣人员:5、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召回其劳务派遣人员。4、劳务派遣人员的产生: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发布招聘简章,成交供应商收到意向简历至少达到1:5比例时,将所有投递简历人员资料交由采购人,最终选定由采购人决定。3、供应商负责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事劳务管理工作,并提供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处理保险理赔、发放经济补偿金、管理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适应原工作需要的;7、具备以下情形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采购人将提前三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劳务派遣人员:(6)合同期间,劳务派遣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5)劳务派遣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劳务派遣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采购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以采购人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界定标准为准);(3)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的简历、身份证、资格证等资料不真实和隐瞒患有癌症、传染病、精神病等病史,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遵纪守规、责任心、协作配合和工作主动性等。派遣人员绩效考核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方面内容。考核指标见附表。9、考核办法采购人不定期组织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专业能力考核测评,考评不达标不合格或出现上述第7条中退回相关派遣人员的情形。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更换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8、考核要求(2)职业技术差,难以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4人(含)的管理人员。10、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知识水平、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等。
序号 | 类别 | 评价项目 | 项目权重% | 备注 |
一 | 工作态度(20%) | 遵纪守规 | 5 | |
一 | 工作态度(20%) | 责任心 | 5 | |
一 | 工作态度(20%) | 协作配合、主动性 | 10 | |
二 | 工作能力(20%) | 业务知识技能 | 5 | |
二 | 工作能力(20%) | 执行能力 | 5 | |
二 | 工作能力(20%) | 问题解决、协调组织能力 | 10 | |
三 | 工作业绩(60%) | 工作任务完成数量 | 30 | |
三 | 工作业绩(60%) | 工作质量 | 20 | |
三 | 工作业绩(60%) | 工作效率 | 10 | |
四 | 总分 (100分) | 100 |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资格性响应文件xxxx项目(正本/副本)格式1-1
本授权声明: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X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格式1-2日期:XX年XX月XX日包号:
注:日期:XXXX。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特此声明。
二、承诺函格式1-3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格式1-5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三、供应商和报价产品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格式1-4日期: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证明要求中第项,我单位应具备(备案、登记、其他证照)。但因我单位所在地已对上述备案、登记、其他证照实行“多证合一”,故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提供满足资格要求:(营业执照中对该备案、登记、其他证照的描述)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如下: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四、承诺函(如涉及)
格式1-63.若本项目资格要求不涉及,无需提供该承诺。2.若已提供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供该承诺。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该承诺。日期: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1-7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日期: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X单位的X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七、监狱企业格式1-8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注:
封面:格式2-1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文件”格式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监狱企业适用。注:
包号: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其他响应文件XX项目(正本/副本)
1.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响应函格式2-2时间:XX年X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5.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天。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3.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磋商报价。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格式2-3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传真:XXX联系电话:XXX邮政编码:XXX通讯地址:XXX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二、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九、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XXX;存在管理关系单位为:XXX八、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五、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将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四、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2-4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四、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格式2-5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五、商务应答表格式2-6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六、商务、技术、服务应答附表格式2-7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注意: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应答的主要内容应与响应文件一致,可以进行简要概括性表述。供应商需如实完善表格内容。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内容,请供应商根据响应情况如实完善以下内容,结果公告时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成交结果公告,此表不作为评审内容)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 ||||||||
*项目名称 | ||||||||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行政区域 | |||||||
*供应商规模 |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对应处打“√”) | |||||||
*单位联系方式 | *单位联系人 | *单位电话 | ||||||
*单位联系方式 | *单位邮箱 | |||||||
注:以上*号项信息供应商须如实填写,信息将录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系统,若因供应商提供错误信息造成的问题,由其自身承担。 | ||||||||
供应商应答“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 | |||||||
供应商应答“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规格型号 | |||||||
供应商应答“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数量 | |||||||
供应商应答“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单价 | |||||||
供应商应答“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 |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服务要求(如:交货期、质保期、售后服务等等) | .... .... .... ...... |
七、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2-8报价日期: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供应商名称:(盖章)供应商应答的主要内容仅用于结果公告,供应商自行完善的内容视为不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若供应商没有填写或没有递交此表,视为允许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所有相关的应答内容进行公告。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
八、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格式2-9日期: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注:以上业绩需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章评审方法日期: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采购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管理 人员 | ||||||||
管理 人员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1.总则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磋商程序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2.2资格性审查。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4磋商。2.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2.4.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6)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5)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4)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5报价。2.4.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2.4.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5.6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2.5.5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5.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5.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5.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1本次磋商采购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不用首次报价(除现场报价以响应文件报价为准的情形之外,响应文件报价不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现场报价为准),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2供应商澄清、说明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3.综合评分(3)除本章2.3.1和2.5.3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3.3综合评分明细表3.3.2综合评分明细表按须知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参与价格分评审。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说明 |
1 | 报价10% (主要评分因素) | 1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注:本报价是每人每月管理费单价) | / | 共同评分因素 |
2 | 技术、服务要求10%(主要评分因素) | 10分 | 完全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三、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负偏离得10分;低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负偏离),一项扣1分(共10项),最多扣10分。 注:以第五章“三、技术、服务要求”中一级序号数字(如 “1.”“2.”“3.”……)为一项 | /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3 | 执行能力30% | 10分 | 供应商2020年1月1日(含)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具有1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10分。 注:1.合同时间以签订时间为准; 2.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劳务派遣项目类业绩。 | / | 共同评分因素 |
3 | 执行能力30% | 15分 |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中任意一名满足具有10年(含)以上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得10分。5(含)-10年得5分,5年以下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中,每有一名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资格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得2分;每有一名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资格或人力资源管理师得1分;每有一名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资格或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得0.5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5分。 注:提供人员名单及具有以上类似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相关证书复印件。 | / | 共同评分因素 |
3 | 执行能力30% | 5分 | 1.供应商具备远程签署劳动合同等远程网络信息化服务工作条件的得3分;(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供应商具备管理人事档案的专用库房且配备密集架等专用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的得2分。(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 | 共同评分因素 |
4 | 对本项目的认识分析10% | 1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对本项目的认识分析(包含但不限于: ①根据采购人单位的性质进行分析并进行详细的描述;②对采购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理解;③对本项目供应商通过对本项目现状的全面梳理、分析,对比本项目服务的难点认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需重点针对本项目服务要求从工作难点、解决方案两个方面逐条分析且需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④服务目标及整体服务思路说明)。全部内容提供完整,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0分。每缺一项或每有一处具有缺陷的扣2.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备注: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5 |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15% | 15分 | 供应商制定有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和方案、及时处理服务期间所有劳资纠纷和调节管理纠纷的措施,方案和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①劳动争议及纠纷处理实施方案;②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③劳动风险预防处理流程;④劳务派遣退回管理;⑤派遣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内容齐全且流程措施详细并针对本项目实际需求可实际执行的得15分。每缺一项或每有一处具有缺陷的扣3分,扣完为止。 备注: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6 | 人事服务方案25% | 25分 | 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人事服务方案,至少包括:①社会保险缴纳服务实施方案;②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实施方案;③工伤保险报销工作流程、工资发放流程、劳动合同签订流程;④派遣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⑤人事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全部内容都具备且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25分;每缺一项或每有一处具有缺陷的扣5分,扣完为止。 备注: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 /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A1、A2……An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为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Bn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NB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C1、C2……Cn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C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D为评审委员会人数。3.3.4评审得分=(A1+A2+……+An)/NA+(B1+B2+……+Bn)/NB+(C1+C2+……+Cn)/NC+(D1+D2+……+Dn)/ND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合同草案条款如下:一、针对本章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合同草案条款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3.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费标准,按每月使用派遣员工数量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管理费。2.劳动报酬:指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费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1.派遣员工: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被乙方以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中国公民,其劳动关系隶属于乙方。第一条本协议中的名词定义:第一章总则(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和(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有权选择确定派遣员工人选并决定用工期限及试用期限,试用期限内,甲方认为派遣员工不符合其工作岗位任职条件的,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第三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本协议从年月日开始生效,至年月日终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甲乙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协议期限自动延长壹年,并依次类推;如需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提前退工或派遣期满退工的,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及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协议期限4.劳务派遣费用: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按劳动合同约定应向派遣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乙方承担部分、服务费、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之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退工后乙方因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费用以及因甲方退工导致该员工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后乙方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罚款、劳动报酬、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甲方退工包括提前退工和派遣期满退工。
7.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时,甲方提前35天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需支付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后,有权退回该派遣员工。6.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甲方将相关证据送交乙方确认后,有权退回该派遣员工。5.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岗位培训、安全上岗培训等教育,并对派遣员工履行甲方各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4.有权确定派遣员工的薪酬标准,但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3.有权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并进行管理,可与派遣员工直接签订用工协议。2.有权向乙方提出派遣员工的数量、基本要求、工作地点和薪酬,并委托乙方代为推荐合适的派遣员工。
4.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包括提前退工和派遣期满退工)后,乙方因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发生劳动争议的,乙方依法应向该员工支付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劳动报酬、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全部由甲方负担。3.自行承担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办公费用。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1.在使用派遣员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用工,不得损害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8.乙方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因甲方原因给派遣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用工期限届满前,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盖章)通知乙方退工或续用。因甲方原因(包括派遣员工用工期限到期后一个月内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延续用工期限或退工的)造成乙方未依法按时续订劳动合同或发生劳动争议的,乙方依据仲裁或判决应向该员工支付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等)由甲方承担。6.甲方最终确定派遣员工人选后应以向乙方发送盖章《新增派遣员工确认单》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以此为据为派遣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新增派遣员工确认单》内容包括: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工作地点、派遣员工数量和派遣用工期限、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等。5.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期间的安全和健康,派遣员工在甲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甲方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救治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依法申请工伤备案及认定,甲方应当协助工伤申报的调查核实工作。乙方承担工伤保险报销责任,除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之外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全部由甲方负担。
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后,应按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个人应承担部分费用。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后,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并代扣个人所得税。1.乙方根据甲方对派遣员工的使用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要求,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因甲方使用或退回派遣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六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2.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甲方每月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劳务派遣费用。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侵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限期整改,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费用标准8.因乙方原因给派遣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7.因派遣员工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误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当事人进行索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派遣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6.协助甲方处理与派遣员工之间的管理关系,提供相应的劳动人事纠纷、劳动争议调解服务。5.向甲方提供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咨询服务。4.乙方负责建立、接转、管理派遣员工档案。
第六章费用结算与支付4.其他劳务派遣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3.派遣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社会保险参保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派遣员工劳动报酬核定。2.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税前):按甲乙双方确认金额执行。1.服务费:根据实际派遣员工数量,按每人每月元计付,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包括:
开户银行:开户名称:3.甲方收到劳务派遣费用预算明细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和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在核对当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如无异议的,则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费用全额支付至以下乙方指定银行账户:2.乙方在收到劳动报酬明细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劳务派遣费用预算明细表以书面形式通过快递或邮件方式发送至扉页甲方预留收件地址。1.甲方于每月日前将派遣员工当月基本工资及上月绩效和加班费等劳动报酬明细表,以书面形式通过快递或邮件方式发送至扉页乙方预留收件地址。第八条劳务派遣费用按月结算和支付
第十一条甲方未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应按逾期未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如因此导致乙方与派遣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甲方还应按第九条约定负担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条乙方收到劳务派遣费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等额的合法发票寄送至扉页甲方预留收件地址。第九条因甲方未按时足额将劳务派遣费用支付给乙方,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而引发劳动争议的,乙方因解决该劳动争议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罚款、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全部由甲方负担。4.乙方在收到劳务派遣费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四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九章附则第十三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八章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协议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用等)。
甲方:(盖单位公章)乙方:(盖单位公章)(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章处)第十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或电子邮箱为双方相互送达往来信函、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指定收件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函件等可以短信、电子邮件、特快等形式发送,且发(寄)送成功即视为已送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所涉及所有派遣员工均参加甲方工会,相关工会经费由甲方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所涉及的派遣员工残疾人数计入甲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本协议所涉及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甲方承担并向相关部门缴纳。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项目名称:报价一览表附件二:报价一览表附件一: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采购时间: | 采购地点: | |||||
包号 | 供应商 | 递交时间 | 密封合格与否 (签收人确认) | 联系方式 | 签收回执确认 | 签收人 |
年 月 日 时 分 | □是 □否 | 联系人: | 供应商代表签字: | |||
年 月 日 时 分 | □是 □否 | 电话: | 供应商代表签字: | |||
年 月 日 时 分 | □是 □否 | 邮箱: | 供应商代表签字: | |||
备注:请以正楷字填写各项目内容,“递交时间”、“联系方式”请在现场签收时填写。我公司将向供应商出具响应文件签收回执,请供应商代表在“签收回执确认”签字确认。 |
3.本项目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不用首次报价(除现场报价以响应文件报价为准的情形之外,响应文件报价不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现场报价为准)。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注: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第XX包采购编号:
序号 | 服务内容 | 报价(元/人/月) | |
1 | |||
2 | |||
磋商报价 | 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人/月) |
项目名称:分项报价明细表附件三:分项报价明细表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3、本项目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不用首次报价(除现场报价以响应文件报价为准的情形之外,响应文件报价不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现场报价为准)。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一览表”报价合计相等。注:1、供应商应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第XX包采购编号:
序号 | 服务内容 | 单项价格(单位:元/人/月) |
1 | ||
2 | ||
3 | ||
… | ||
总 价(元/人/月) |
附件四:《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8]123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
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
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
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
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
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
-1
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概念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
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
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
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
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
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
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
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
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
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
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
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2-
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
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基本条件
(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
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
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
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
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
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
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
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
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
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
保、承诺。
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
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
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二)供应商
3
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
条件:
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
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
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
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
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
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
决败诉的;
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
件。
四、构建平台
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
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财金互动
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
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
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六、基本流程
(一)意向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
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
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
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
关工作。
(二)正式申请
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
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
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
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
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
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
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
-5-
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
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贷款审查
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
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
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
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
项及时放款。
(四)信息报送
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
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
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
“政采贷”工作。
(五)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
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
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
账号。
-6-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
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
七、职责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
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
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
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
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
诺。
(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
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
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
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
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发馈。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
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
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
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
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
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
-7-
机构应当支持。
(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
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
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
违规于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
(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
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
八、违规处理
(一)银行违规处理
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
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
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
收其再次申请。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
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
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
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
-8-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其他违规处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
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
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于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
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
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
财
省
年
9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印发
-10-
附件五:《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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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附
成都市财政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成财采【2019]17号
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
各部门、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
关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
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中国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
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
111
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1、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
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
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政府采购
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即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支持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现高效融资。
二、明确责任、压荐推进
市级各部门、单位即日起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
案》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
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在涵盖市级确定的融资机构基础上明确融资机构名单,
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
化宣传引导、优化工作机制、加强跟踪问效,积极创造条件主动
服务,为融资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
策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并将工作落实的经验做法及时形成信息
反馈市财政局,为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
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12
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财
元行营业
分
文都
都
银行成者
中国人民银
管理部
财正
小
201月26
¥2
一3
附件1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
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
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
1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
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
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
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
144-
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
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
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融资优惠
第五条(融资方式)
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
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
用贷款。
第六条(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第七条(融资利率)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
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15
1
第九条(融资效率)
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
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
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款条件
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
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
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
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
款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
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融资流程
第十二条(融资流程)
(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的信息。
(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
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16
一
(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
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额度等情况。
(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
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
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
(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
(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
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
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
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用信
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
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
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
171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
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
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
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
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
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范,
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
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
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查所
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
181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于预供应商
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
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
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
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
公示。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狗私舞整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一9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2
月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
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号)同时废止。
110
附件2
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
神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
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对政府采
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规模,
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
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
111
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业务。融
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
作。
(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
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承担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
(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
的理念,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
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基础上,
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
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
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融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
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
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融资机构选择
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
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名。报名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丨12-
(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
贷款利率及其它优惠措施、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
式等);
(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
用融资业务的承诺;
(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
行承担的承诺。
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
购信用融资业务与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3.确定融资机构。市财政局将完成系统对接的融资机构确
定为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并在成都市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为供应商开展融资提供指引。
(三)其他事项
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管理。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启
用前或升级维护期间,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按照《暂行办
法》相关规定进行离线办理,并在系统正常运行后上传相关信息。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
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
举措。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
丨13-
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有序、科学推进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
管理部及采购人等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帮助有融资需求、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
快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
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政府
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让政府采购信用融
资惠及更多中小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114
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财政局2019年2月26日印发
成都市财政局文件
成财采发【2020]20号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
相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
各部门、单位,各有关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
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和成都市中
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充
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
难、融资贵问题,积极营造政府采购领域优质营商环境,前期,
我局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四川省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
上,结合实际征集了首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
根据银行报名情况,现增补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招商银行成都
1=
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质疑供应商: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函范本附件六: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质疑项目的名称: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授权代表: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采购文件获取日期:采购人名称:
请求: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质疑事项2法律依据: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制作说明:日期:签字(签章):公章: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书范本附件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范本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地址:邮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投诉人:
相关供应商:……被投诉人2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项目名称: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三、质疑基本情况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代理机构名称: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请求: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投诉事项2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书制作说明:日期:签字(签章):公章: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评审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 项目编号: | 510101202200524 | 510101202200524 | 510101202200524 | 510101202200524 | 评审时间: | 评审时间: | 2022年6月20日 14:30(北京时间) | 2022年6月20日 14:30(北京时间) | 2022年6月20日 14:30(北京时间) | 2022年6月20日 14:30(北京时间) | 2022年6月20日 14:30(北京时间) | 2022年6月20日 14:30(北京时间) | 2022年6月20日 14:30(北京时间)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评审过程 |
包号 | 供应商名称 | 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 | 未通过原因 | 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查 | 未通过原因 | 是否通过报价审查 | 未通过原因 | 报价单项平均汇总分 | 技术、服务要求单项平均汇总分 | 执行能力单项平均汇总分 | 对本项目的认识分析单项平均汇总分 |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单项平均汇总分 | 人事服务方案单项平均汇总分 | 总得分 | 评审结果 |
1 | 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 | 是 | / | 是 | / | 5.6 | 9 | 30 | 10 | 12 | 23.3333333333333 | 89.9333333333333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 报价金额(人民币元/人/月): 50 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宝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报价金额(人民币元/人/月): 69.7 第三成交候选人:四川天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报价金额(人民币元/人/月):28 |
1 | 四川宝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 | 是 | / | 是 | / | 4.02 | 10 | 27.5 | 9.16666666666667 | 11 | 20 | 81.6866666666667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 报价金额(人民币元/人/月): 50 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宝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报价金额(人民币元/人/月): 69.7 第三成交候选人:四川天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报价金额(人民币元/人/月):28 |
1 | 四川天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是 | / | 是 | / | 是 | / | 10 | 10 | 3 | 0 | 0 | 0 | 23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 报价金额(人民币元/人/月): 50 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宝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报价金额(人民币元/人/月): 69.7 第三成交候选人:四川天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报价金额(人民币元/人/月):28 |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的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962110就业援助
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
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
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成都
人才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105人,营业收入为1849万元,资产
总额为13399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
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有限限
才有
企业名称(盖章):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
皖4W7600
公
BB
2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
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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