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市容环卫车辆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
市容环卫车辆保险服务洒水车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备件工具送达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培训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售后服务调查税费现场考察答疑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原材料和零部件技术指导设备辅件配件系统软件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通用软件开发接口开发手册详细资料吸粪车东方红自卸福龙马轻型湿扫黄海皮卡微型客车东风面包车福田自卸密闭自卸小压铲车金龙客车嘉龙自卸中集大压凌宇钩臂青特冲洗车华林分类车客户服务专员承保服务代理赔服务协调工作投保服务接报案服务快速理赔快速查勘无偿救援服务拖车服务现场查勘轻型箱式分类垃圾车轻型自卸车车险强制责任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驾意险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项目专职核赔保险承保保险车辆出险定损修理索赔结案异地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甲方保险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12/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zc-c-2022-12
预算金额81万元
招标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
招标联系人薛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张锐1893510223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01072022CCS00219(XZC-C-2022-12)
二、项目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市容环卫车辆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2022年度我中心车辆保险备案事宜。 | 洒水车、洗扫车、清扫车、除雪车、高压清洗车、清运车等大中小型环卫专用车辆123台保险服务 | 不限 | 批 | 报价:805407(元)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 | 91140100976160364E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2022年度我中心车辆保险备案事宜。 |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卫中心市容环卫车辆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 洒水车、洗扫车、清扫车、除雪车、高压清洗车、清运车等大中小型环卫专用车辆123台的保险服务。 | ★1、项目经理:需设定1名本地区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的项目经理,为本地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本地区项 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3、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 磋商文件要求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晨惠,薛爱兵(采购人代表),冯清娥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
地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99号5层512室
联系方式:0351-338254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太原市新建路旱西北巷(原柳溪街小学院内三层)
联系方式:189351022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锐
电 话:18935102231
附件信息:
车辆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XZC-C-2022-12.docx车辆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XZC-C-2022-12.docx
111.3K
2022年12月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1401072022CCS00219)项目编号:XZC-C-2022-12项目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卫中心市容环卫车辆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磋商文件
二、磋商文件1一、总则1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第一部分采购邀请1目录
八、服务费1七、签订合同1六、评审程序1五、响应文件的开启14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三、响应文件1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1第六部分合同文本1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第四部分采购需求1十、询问和质疑1九、保密和披露1
项目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卫中心市容环卫车辆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ZC-C-2022-12(1401072022CCS00219)一、项目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卫中心市容环卫车辆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12月2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责杏花岭区清扫保洁工作、冬季清雪除冰、清运二三级转运及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应急保障任务,现有洒水车、洗扫车、清扫车、除雪车、高压清洗车、清运车等大中小型环卫专用车辆123台拟保险服务进行磋商。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共2包,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责杏花岭区清扫保洁工作、冬季清雪除冰、清运二三级转运及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应急保障任务,现有洒水车、洗扫车、清扫车、除雪车、高压清洗车、清运车等大中小型环卫专用车辆123台保险服务进行磋商。最高限价:81万元预算金额:81万元资金来源:全额财政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供应商资格要求: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注:1.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外,均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响应货物及服务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采购内容标注为“进口产品”的,满足需求的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方式: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通过项目采购公告下方“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在线获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时间:2022年12月12日00时00分00秒至2022年12月19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三、获取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批的有效《保险许可证》。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开启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设备及网络环境由供应商自行准备。方式: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传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的,将拒收响应文件。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2年12月2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地点和方式售价:免费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开启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进行供应商注册。联系电话:0351-77313131.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开启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山西省)(http://prec.sxzwfw.gov.cn)主体库免费注册。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磋商公告期限
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卫中心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联系电话:0351-23771003.供应商参与项目遇到系统操作问题,请及时联系客服电话。联系电话:400-8341-789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北巷原柳溪街小学3层303号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2.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电话:0351-3382549联系人:薛爱兵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99号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联系电话:0351-3045887联系人:张锐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批的有效《保险许可证》。 |
2 | 保证金 | 本项目我中心不收取任何保证金 |
3 | 响应文件构成 | 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包括:(1)报价一览表一份(2)资格审查部分(3)商务技术部分(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 |
4 | 响应文件编制 | 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5 | 响应文件提交及解密 | 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传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的,将拒收响应文件。开启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设备及网络环境由供应商自行准备。 |
6 | 报价 | 供应商就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规定车辆保险险种要求对所有车辆保险进行唯一报价。以包为单位进行报价,不得拆包(项)报价。 |
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进行第二轮报价(即最后报价)。 | ||
报价包括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送达指定交货地点各种费用和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使用前的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税费等所有费用的总和。即:一次性安装调试即可全面投入使用。 | ||
7 |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 本项目不进行现场勘察 |
本项目不进行答疑会 | ||
8 | 样品 | 无 |
9 | 技术选择性方案 | 不接受 |
10 | 分包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分包报价。 |
11 | 进口产品 | 磋商文件注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评审。 |
12 | 免费质保期 | 免费质保期应按照“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年限执行;没有列明免费质保期年限的,按照国家或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
13 | 货物(设备、产品、材料)质量缺陷责任期 | 不少于两年 |
14 | 合同期内调价 | 不接受 |
15 | 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及方式 | 详见“第六部分 合同文本”。 |
16 | 采购合同 | 成交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履行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1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如涉及) | 节能产品1.采购货物涉及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应提供响应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响应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将按照“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加分。 |
环境标志产品响应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将按照“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加分。 | ||
信息安全产品采购货物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供应商应提供响应产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
中小企业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小微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或者承接的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4.如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联合体中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微企业,且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3%的折扣。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 | ||
监狱企业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福利企业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18 | 信用记录查询 |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山西太原)(credit.taiyuan.gov.cn)2.查询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当日3.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4.如接受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19 | 采购服务费 | 本次采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
2.1“采购人”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1.适用范围总则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2.7“产品缺陷”是指投物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隐患或有碍产品使用安全和产品使用寿命等情形。2.6“服务承诺”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供应商承担的货物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和供应商承诺的其他类似服务。2.5“货物”是指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辅件配件、备品备件、软件、服务等标的物在内的各种形态、种类的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4“成交供应商”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2“集中采购机构”指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
3.3能够承担采购过程及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3.2符合磋商公告有关要求,承认并履行磋商文件各项规定。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供应商资格2.9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2.8“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3.6.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3.6.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规定联合体相关资格要求的,按照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3.6.1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6本项目采购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参加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3.5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过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3.4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费用4.4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应当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4.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应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应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4.2如供应商不拥有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中已包含采购人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1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采购人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4.知识产权
二、磋商文件7.1本次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7.解释权6.1集中采购机构无论出于任何情况和原因,可停止本次采购,无需对受影响的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6.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5.1无论评审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相关的全部费用。
8.1.4第四部分采购需求;8.1.3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8.1.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1.1第一部分采购邀请;8.1磋商文件包括:8.磋商文件的构成
9.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2磋商文件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1.8磋商文件的澄清公告以及图纸、答疑、变更或补充通知等。8.1.7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8.1.6第六部分合同文本;8.1.5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0.1.1报价一览表10.1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包括:10.响应文件的构成三、响应文件9.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以澄清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9.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11.2供应商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编制响应文件。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内容,认真编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11.响应文件的编制10.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10.1.3商务技术部分10.1.2资格审查部分
13.报价12.2响应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的文字、函电统一使用中文;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提供其中文译文。语言及计量单位11.4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外,一律不予认可。11.3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字迹清晰、内容齐全,行间不得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1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3.4.1《报价一览表》与《报价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13.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3.3供应商应以“包”为基本单位进行报价。若本项目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并以“包”为单位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13.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范围,按照“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对某包(项)或全部货物进行唯一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13.1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4.2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向集中采购机构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14.磋商保证金1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供应商应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并书面确认,经确认后的报价对供应商产生约束力。1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4.3.5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14.3.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4.3.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4.3.2供应商弄虚作假的;14.3.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1.1开标一览表15.1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包括:15.投标文件的构成及签署14.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14.3.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3.6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5.6响应文件的签章应清晰工整。15.5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加盖公章。磋商文件规定的“单位公章”、“公章”等均指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15.1.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15.1.3商务技术部分15.1.2资格审查部分
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加密。17.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告时间为准。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约束。17.响应文件提交16.2响应文件一经提交,无论供应商是否成交,均不予退还。16.1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16.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18.相互串通17.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提交响应文件的。17.4.1未按磋商公告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收响应文件:17.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18.1.5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18.1.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18.1.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18.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18.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2.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18.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8.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8.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8.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18.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9.1.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19.1.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19.1.2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检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9.1.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印章或票据凭证等;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9.弄虚作假
20.2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20.1获取磋商文件时的单位名称与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公章不一致的;20.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9.1.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9.1.6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19.1.5冒名顶替他人签字;
20.8如接受联合体,响应文件没有提交联合协议的;20.7供应商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加磋商的;20.6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20.5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0.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资质原件、合同原件、产品样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20.3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0.14响应文件未对标注“★”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20.13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事项,而响应文件中未做出响应的;20.1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0.11填报总价、单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者单价高于市场销售单价的;20.10报价出现明显错误,供应商拒绝按照本部分13.4的规定进行修正的;20.9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签字或盖章的;
20.20采购货物属于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未提供响应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20.19产品各项技术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20.18响应文件中的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未提供其中文译文,磋商小组无法评判的;20.17供应商照搬照抄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的内容,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20.16采购货物未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的;20.15响应文件对非标注“★”项的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响应负偏离超过五项(含五项)的;
20.26响应文件未对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质保期做出实质性响应的;20.25磋商小组要求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20.24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磋商的除外;20.23响应产品中包含的软件类产品为非正版软件的;20.22采购货物中含有《实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应强制3C认证的产品,但未提供响应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的;20.21采购货物中含有《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提供响应产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的;
21.1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错误的;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0.3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0.2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0.28供应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20.27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的;
22.1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响应文件开启。22.响应文件的开启五、响应文件的开启2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3.1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23.评审六、评审程序22.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现场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当场未确认且未提出疑义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22.3响应文件开启时,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报价一览表》公布供应商名称、价格等内容,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事项。22.2响应文件开启时,供应商登录“网上开标大厅”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23.3.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3.3.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3.3.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23.3.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3.3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23.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
24.成交通知七、签订合同23.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3.5磋商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23.4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3.3.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5.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于签订采购合同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25.履约保证金24.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部门处理。24.3成交供应商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自行打印《成交通知书》。24.2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24.1集中采购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当中的答复澄清事项等均为此次采购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26.1成交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并保证履行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26.领取合同25.4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5.3当成交供应商全面完成采购合同事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25.2成交供应商不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27.1.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27.1.1弄虚作假谋取成交的;27.1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7.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26.4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26.3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8.对成交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27.1.7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27.1.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27.1.5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27.1.4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27.1.3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9.2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诚信中存在严重问题时,将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或响应文件无效。29.1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被录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9.诚实信用28.1.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28.1.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8.1成交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保密九、保密和披露30.1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30.服务费八、服务费29.3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诚实信用缺失行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山西太原)(credit.taiyuan.gov.cn)等网站进行记录和曝光。
32.2在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适当时或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集中采购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即可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必须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2.1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响应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32.披露31.3响应文件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处获得的保密资料。31.2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视为保密资料,仅用于本项目规定的用途。31.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应承诺承担本项目下的保密义务,除非得到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同意,不得将因参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4.1.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4.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按以下原则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33.1对磋商文件内容(不包括采购需求)、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口头或书面询问,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口头形式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形式提交,由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33.询问十、询问、质疑、投诉
34.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4.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4.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4.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4.1.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4.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4.4对磋商文件内容(不包括采购需求)、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34.3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34.2.7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4.2.6提出质疑的日期。34.2.5必要的法律依据;34.2.4事实依据;
35.3.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35.3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5.2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太原市杏花岭区财政局提起投诉。35.投诉34.5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责杏花岭区清扫保洁工作、冬季清雪除冰、清运二三级转运及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应急保障任务,现有洒水车、洗扫车、清扫车、除雪车、高压清洗车、清运车等大中小型环卫专用车辆123台。一、项目概述及采购说明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第四部分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卫中心市容环卫车辆保险服务35.3.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合格投标人应首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以下特定资格条件: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预算金额:81万元资金来源:全额财政
车型 | 数量 | 参保险种 |
远达吸粪车 | 3台 | 所有车辆投保险种为强制责任险、车船税车损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司乘险(保额各10万元,含不计免赔)。 |
东方红自卸 | 1台 | |
福龙马轻型 | 7台 | |
湿扫 | 2台 | |
黄海皮卡 | 16台 | |
解放牌微型客车 | 1台 | |
长安牌微型客车 | 1台 | |
奥铃牌皮卡 | 2台 | |
东风面包车 | 1台 | |
福田自卸 | 13台 | |
中联密闭自卸 | 8台 | |
小压 | 4台 | |
奇特密闭自卸 | 4台 | |
铲车 | 11台 | |
金龙客车 | 2台 | |
嘉龙自卸 | 25台 | |
中集大压 | 4台 | |
凌宇钩臂 | 8台 | |
青特冲洗车 | 2台 | |
洒水车 | 5台 | |
华林分类车 | 3台 |
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2、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本地区项★1、项目经理:需设定1名本地区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的项目经理,为本地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一)承保服务三、服务要求投标人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批的有效《保险许可证》。
★2、对于大额(10万元以上)损失,提供预付赔款服务。★1、投保人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三)理赔服务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供应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二)投保服务★3、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客户服务专员报案。(四)接报案服务★6.快速理赔。1万元(含1万)以下资料齐全当天赔付;1万元(不含1万)以上资料齐全不含人伤3个工作日内赔付;1万元(不含1万)以上资料齐全含人伤7个工作日内赔付。被保险车辆在区外发生保险事故后,定点保险公司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快捷有效的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5.快速查勘。主城区范围30分钟以内,远郊街镇1个小时以内查勘现场。★4、提供无偿救援服务。理赔中心设有现场查勘车,理赔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案后,安排就近网点在最短的时间内与车主联系,提供紧急抢修服务。★3、投保人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3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六)拖车服务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五)现场查勘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出单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A.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10000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七)定责定损3、施救费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施救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联系人:薛先生采购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成交保险公司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1.1采购人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时,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1.采购人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说明内容及要求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附车辆明细电话:0351-3382549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车辆明细 | ||||||
序号 | 品牌型号 | 车牌号 | 车辆类型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上牌时间 |
1 | 华林牌HL15042XXYEV | 晋AD56098 | 轻型箱式 分类垃圾车 | G274J80080 | LA95B42B9J1LC0648 | 2019.12 |
2 | 华林牌HL15043XXYEV | 晋AD60928 | 轻型箱式 分类垃圾车 | G274J80118 | LA95B42BXJ1LC0660 | 2019.12 |
3 | 华林牌HL15044XXYEV | 晋AD33913 | 轻型箱式 分类垃圾车 | G274J80069 | LA95B42BXJ1LC0643 | 2019.12 |
4 | 福田牌 BJ3045D9JEA-5 | 晋A1357X | 轻型自卸车 | AGZ1400048 | LVBV3JCB2GW008997 | 2016.11 |
5 | 福田牌 BJ3045D9JEA-5 | 晋AP508E | 轻型自卸车 | AGZ14000434 | LVBV3JCB6GW009019 | 2016.11 |
6 | 福田牌 BJ3045D9JEA-5 | 晋A1367X | 轻型自卸车 | AGZ14000442 | LVBV3JCB8GW009104 | 2016.11 |
7 | 福田牌 BJ3045D9JEA-5 | 晋A1385X | 轻型自卸车 | AGZ14000435 | LVBV3JCB0GW009095 | 2016.11 |
8 | 福田牌 BJ3045D9JEA-5 | 晋A1381X | 轻型自卸车 | AGZ14000447 | LVBV3JCB6GW009098 | 2016.11 |
9 | 福田牌 BJ3045D9JEA-5 | 晋A1091X | 轻型自卸车 | AGZ14000485 | LVBV3JCB9GW008916 | 2016.11 |
10 | 福田牌 BJ3045D9JEA-5 | 晋A1646X | 轻型自卸车 | AGZ14000484 | LVBV3JCB7GW009109 | 2016.11 |
11 | 福田牌 BJ3045D9JEA-5 | 晋A2093X | 轻型自卸车 | AGZ14000457 | LVBV3JCB1GW009090 | 2016.11 |
12 | 福田牌 BJ3045D9JEA-5 | 晋A1832X | 轻型自卸车 | AGZ1400041 | LVBV3JCB0GW009100 | 2016.11 |
13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1480X | 自卸车 | NH28DYL50593 | LGHXGRAH3GE201308 | 2017.06 |
14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95X | 自卸车 | NH28DYL50569 | LGHXGRAH2GE201302 | 2017.06 |
15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21X | 自卸车 | NH28DYL50587 | LGHXGRAH4GE201298 | 2017.06 |
16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87X | 自卸车 | NH28DYL50567 | LGHXGRAH9GE201295 | 2017.06 |
17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25X | 自卸车 | NH28DYL50592 | LGHXGRAH1GE201307 | 2017.06 |
18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128X | 自卸车 | NH28DYL50564 | LGHXGRAH5GE201312 | 2017.06 |
19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156X | 自卸车 | NH28DYL50570 | LGHXGRAH4GE201303 | 2017.06 |
20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2648X | 自卸车 | NH28DYL50596 | LGHXGRAH0GE201301 | 2017.06 |
21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45X | 自卸车 | NH28DYL50598 | LGHXGRAHXGE201290 | 2017.06 |
22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157X | 自卸车 | NH28DYL50578 | LGHXGRAH5GE201293 | 2017.06 |
23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1042X | 自卸车 | NH28DYL50574 | LGHXGRAH3GE201311 | 2017.06 |
24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1476X | 自卸车 | NH28DYL50562 | LGHXGRAH3GE201289 | 2017.06 |
25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158X | 自卸车 | NH28DYL50609 | LGHXGRAH8GE201305 | 2017.06 |
26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2486X | 自卸车 | NH28DYL50599 | LGHXGRAH0GE201296 | 2017.06 |
27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76X | 自卸车 | NH28DYL50561 | LGHXGRAH3GE201292 | 2017.06 |
28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130X | 自卸车 | NH28DYL50600 | LGHXGRAH5GE201309 | 2017.06 |
29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138X | 自卸车 | NH28DYL50571 | LGHXGRAH1GE201291 | 2017.06 |
30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52X | 自卸车 | NH28DYL50579 | LGHXGRAH1GE201310 | 2017.06 |
31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68X | 自卸车 | NH28DYL50572 | LGHXGRAH9GE201300 | 2017.06 |
32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0642X | 自卸车 | NH28DYL50580 | LGHXGRAH6GE201299 | 2017.06 |
33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108X | 自卸车 | NH28DYL50585 | LGHXGRAH6GE201304 | 2017.06 |
34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36X | 自卸车 | NH28DYL50577 | LGHXGRAH2GE201297 | 2017.06 |
35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110X | 自卸车 | NH28DYL50575 | LGHXGRAH7GE201294 | 2017.06 |
36 | 嘉龙牌DNC3160GN-50 | 晋A3058X | 自卸车 | NH28DYL50607 | LGHXGRAHXGE201306 | 2017.06 |
37 | 福田牌BJ3045D8JFA-1 | 晋A7644Q | 轻型自卸车 | D56F1F00178 | LVBV3JDB6FW004898 | 2015.06 |
38 | 福田牌BJ3045D8JFA-1 | 晋A7512Q | 轻型自卸车 | D56F1F00183 | LVBV3JDB4FW004835 | 2015.06 |
39 | 福田牌BJ3045D8JFA-1 | 晋A7794Q | 轻型自卸车 | D56F1F00176 | LVBV3JDB9FW004894 | 2015.06 |
40 | 福田牌BJ3045D8JFA-1 | 晋A7724Q | 轻型自卸车 | D56F1F00179 | LVBV3JDB5FW004858 | 2015.06 |
41 | 中联牌ZLJ51622LJE4 | 晋AA6406 | 密闭自卸车 | 78100445 | LGAX2B12XE1097064 | 2015.08 |
42 | 中联牌ZLJ51622LJE4 | 晋AA6409 | 密闭自卸车 | 78100446 | LGAX2B129E1098366 | 2015.08 |
43 | 中联牌ZLJ51622LJE4 | 晋AA6405 | 密闭自卸车 | 78121847 | LGAX2B125F1003576 | 2015.08 |
44 | 中联牌ZLJ51622LJE4 | 晋AA6411 | 密闭自卸车 | 78100436 | LGAX2B128E1098357 | 2015.08 |
45 | 中联牌ZLJ51622LJE4 | 晋AA6400 | 密闭自卸车 | 78120592 | LGAX2B123F1002619 | 2015.08 |
46 | 中联牌ZLJ51622LJE4 | 晋AA6416 | 密闭自卸车 | 78122762 | LGAX2B127F1003580 | 2015.08 |
47 | 中联牌ZLJ51622LJE4 | 晋AA6343 | 密闭自卸车 | 78101505 | LGAX2B128E1097063 | 2015.08 |
48 | 中联牌ZLJ51622LJE4 | 晋AA6408 | 密闭自卸车 | 78053740 | LGAX2B124E1094709 | 2015.08 |
49 | 奇特密闭自卸JTZ5159ZLJ | 晋AB7068 | 密闭自卸车 | 89132557 | LJ11R9BE7D8002080 | 2014.04 |
50 | 奇特密闭自卸JTZ5159ZLJ | 晋AB1985 | 密闭自卸车 | 89025811 | LJ11R9BD8B8016140 | 2013.08 |
51 | 奇特密闭自卸JTZ5159ZLJ | 晋AB4370 | 密闭自卸车 | 89120413 | LJ11R9BE2D3281838 | 2013.11 |
52 | 奇特密闭自卸JTZ5159ZLJ | 晋AB4371 | 密闭自卸车 | 89120410 | LJ11R9BE4D3281839 | 2013.11 |
53 | 中集牌ZJV5164ZYSHBE | 晋A1625X | 大压缩车 | J3FD8G30236 | LGAX2K133G4054101 | 2016.11 |
54 | 中集牌ZJV5164ZYSHBE | 晋A0943X | 大压缩车 | J3FD8G30242 | LGAX2K134G4054107 | 2016.11 |
55 | 中集牌ZJV5164ZYSHBE | 晋A1726X | 大压缩车 | J3FD8G30250 | LGAX2K134G4054091 | 2016.11 |
56 | 中集牌ZJV5164ZYSHBE | 晋A1705X | 大压缩车 | J3FD8G30238 | LGAX2K132G4054106 | 2016.11 |
57 | 中联牌ZLJ5081ZYSDFE5NQ | 晋A3139X | 小压缩车 | 16041389 | LGDCSG1L7GH113738 | 2017.06 |
58 | 中联牌ZLJ5081ZYSDFE5NQ | 晋A3170X | 小压缩车 | 16010318 | LGDCSG1LXGH103690 | 2017.06 |
59 | 中联牌ZLJ5081ZYSDFE5NQ | 晋A3037X | 小压缩车 | 16041395 | LGDCSG1L6HH101131 | 2017.06 |
60 | 中联牌ZLJ5081ZYSDFE5NQ | 晋A3163X | 小压缩车 | 16041390 | LGDCSG1LXHH101133 | 2017.06 |
61 | 远达吸粪车SCZ5091GXEEQ | 晋A58554 | 中型吸粪车 | 72015669 | LGAW961H571078234 | 2008.03 |
62 | 远达吸粪车SCZ5042GXE | 晋A3P563 | 轻型吸粪车 | 912802338 | LE2R422D1AN205891 | 2010.07 |
63 | 远达吸粪车SCZ5042GXE | 晋A3P560 | 轻型吸粪车 | 912802278 | LE2R422D7AN205880 | 2010.07 |
64 | 凌宇牌CLY50582XXN5 | 晋A1463X | 重型钩臂车 | MN0D2G00032 | LGAX4L449G4053443 | 2016.11 |
65 | 凌宇牌CLY50582XXN5 | 晋A0490X | 重型钩臂车 | MN0D2G00031 | LGAX4L442G4053445 | 2016.11 |
66 | 凌宇牌CLY50582XXN5 | 晋A1631X | 重型钩臂车 | MN0D2G00029 | LGAX4L446G4053447 | 2016.11 |
67 | 凌宇牌CLY50582XXN5 | 晋A1485X | 重型钩臂车 | MN0D2G00027 | LGAX4L444G4053446 | 2016.11 |
68 | 凌宇牌CLY50582XXN5 | 晋A1547X | 重型钩臂车 | MN0D2G00037 | LGAX4L445G4053570 | 2016.11 |
69 | 凌宇牌CLY50582XXN5 | 晋A1490X | 重型钩臂车 | MN0D2G00041 | LGAX4L447G4053571 | 2016.11 |
70 | 凌宇牌CLY50582XXN5 | 晋A1607X | 重型钩臂车 | MN0D2G00026 | LGAX4L444G4053723 | 2016.11 |
71 | 凌宇牌CLY50582XXN5 | 晋A1459X | 重型钩臂车 | MN0D2G00038 | LGAX4L442G4053722 | 2016.11 |
72 | 东方红收集车LT5010ZLJ | 晋AY6127 | 微型收集车 | 612538604FS1 | LZWDAAGA362120730 | 2007.02 |
73 | 福龙马牌FLM5022ZLJE4 | 晋A9138H | 轻型自卸车 | E61E016777 | LSCBBN3DXEG212536 | 2014.11 |
74 | 福龙马牌FLM5022ZLJE4 | 晋A9146H | 轻型自卸车 | E61E016991 | LSCBBN3D9EG212608 | 2014.11 |
75 | 福龙马牌FLM5022ZLJE4 | 晋A6641H | 轻型自卸车 | E61E016589 | LSCBBN3D9EG212544 | 2014.11 |
76 | 福龙马牌FLM5022ZLJE4 | 晋A6647H | 轻型自卸车 | E61E016819 | LSCBBN3D9EG212625 | 2014.11 |
77 | 福龙马牌FLM5022ZLJE4 | 晋A6973H | 轻型自卸车 | E61E016791 | LSCBBN3D0EG212446 | 2014.11 |
78 | 福龙马牌FLM5022ZLJE4 | 晋A6642H | 轻型自卸车 | E61E016814 | LSCBBN3D0EG212626 | 2014.11 |
79 | 福龙马牌FLM5022ZLJE4 | 晋A9040H | 轻型自卸车 | E61E017040 | LSCBBN3D0EG212559 | 2014.11 |
80 | 青特牌QDT5120GPSE5 | 晋AG1611 | 中型冲洗车 | 17067165 | LGHXBP1H0H6800956 | 2018.06 |
81 | 青特牌QDT5120GPSE5 | 晋AX0098 | 中型冲洗车 | 17067164 | LGHXBP1H9H6800955 | 2018.05 |
82 | 黄海牌DD1032E | 晋A165ER | 轻型普通货车(皮卡) | STH7214 | LDDC7B309H0013591 | 2017.12 |
83 | 黄海牌DD1032E | 晋A169ER | 轻型普通货车(皮卡) | STG7184 | LDDC7B300H0013592 | 2017.12 |
84 | 黄海牌DD1032E | 晋A329ER | 轻型普通货车(皮卡) | STJ2748 | LDDC7B302H0015778 | 2017.12 |
85 | 黄海牌DD1032E | 晋A623ER | 轻型普通货车(皮卡) | STJ5599 | LDDC7B309H0015776 | 2017.12 |
86 | 50柳工装载机 | 无 | 重型轮式装载机 | 1210W160314 | 3100026DE004833 | 2010.07 |
87 | 50柳工装载机 | 无 | 重型轮式装载机 | 1210J103278 | 3100026DE1004393 | 2010.07 |
88 | 50柳工装载机CLG855 | 晋A80899 | 轮式装载机械 | 1508H149207 | FJ0804712 | 2008.12 |
89 | 50柳工装载机CLG856 | 晋A80881 | 轮式装载机械 | 1508F125095 | L0822875 | 2009.07 |
90 | 20徐工装载机 | 无 | 小型轮式装载机 | X1030587 | 112600528 | 2010.07 |
91 | 20徐工装载机 | 无 | 小型轮式装载机 | X1027909 | 6C110210 | 2010.07 |
92 | 20徐工装载机 | 无 | 小型装载机 | Y11074414 | 220A110011 | 2014 |
93 | 20徐工装载机 | 无 | 小型装载机 | Y11083577 | 220A110052 | 2014 |
94 | 50徐工装载抛雪车 | 无 | 重型 | D913B029554 | XUG0500FCDCB12600 | 2014.3 |
95 | 福龙马牌 | 晋A3319X | 湿扫车 | J3FD8G30268 | LGAX2K146G4054490 | 2017.6 |
96 | 福龙马牌 | 晋A3296X | 湿扫车 | J3FD8G30092 | LGAX2K141G4053702 | 2017.6 |
97 | 嘉龙牌 | 晋A3443X | 自卸车 | NJ28DYL50506 | LGHXGRAH0HE201297 | 2017.8 |
98 | 青特牌 | 晋AE9681 | 洒水车 | 17067167 | LGHXBP1H4H6800958 | 2018.4 |
99 | 青特牌 | 晋AW1191 | 洒水车 | 17067171 | LGHXBP1H6H6800962 | 2018.4 |
100 | 青特牌 | 晋AD3255 | 洒水车 | 17067172 | LGHXBP1H8H6800963 | 2018.4 |
101 | 青特牌 | 晋AV0132 | 洒水车 | 17067166 | LGHXBP1H2H6800957 | 2018.4 |
102 | 青特牌 | 晋AU2102 | 洒水车 | 17067163 | LGHXBP1H7H6800954 | 2018.4 |
103 | 黄海牌 | 晋AL9032 | 清雪车 | S1J5604 | LDDC7B300H0015769 | 2017.12 |
104 | 黄海牌 | 晋A011DA | 清雪车 | S1J5610 | LDDC7B301H0015772 | 2017.12 |
105 | 黄海牌 | 晋AL9025 | 清雪车 | S1J5611 | LDDC7B30XH0015771 | 2017.12 |
106 | 黄海牌 | 晋AL9205 | 清雪车 | S1J5691 | LDDC7B305H0015774 | 2017.12 |
107 | 黄海牌 | 晋AL9031 | 清雪车 | S1J5607 | LDDC7B308H0015770 | 2017.12 |
108 | 黄海牌 | 晋AZ963W | 清雪车 | S1J5589 | LDDC7B303H0015773 | 2017.12 |
109 | 徐工牌 | 无 | 徐工抛雪车 | SC9D2202G2B1 | XUG0500FTCEB01695 | |
110 | 徐工牌 | 无 | 徐工抛雪车 | SC9D2202G2B1 | XUG0500FJDCB12599 | |
111 | 解放牌 | 晋AA8049 | 解放佳宝微型客车 | 1005162J | LFBJBBB171JC42739 | 2002.4 |
112 | 长安牌 | 晋AA9142 | 长安微型客车 | 256A64828 | LS4BCB0D02A164183 | 2003-1-21 |
113 | 奥铃牌 | 晋AAK748 | 奥铃轻型载货车 | 704121 | LVAV2MW557C007505 | 2007-7-5 |
114 | 奥铃牌 | 晋AAK739 | 奥铃轻型载货车 | 704592 | LVAV2MW597C007622 | 2007-7-5 |
115 | 黄海牌 | 晋A6T496 | 黄海轻型载货车 | E39110 | LDD5207B4A0027878 | 2012-7-19 |
116 | 黄海牌 | 晋A6D409 | 黄海轻型载货车 | E40218 | LDD5207BXA0029019 | 2012-7-19 |
117 | 黄海牌 | 晋AUQ056 | 黄海轻型载货车 | E56315 | LDDC5B205C0806395 | 2012-7-19 |
118 | 黄海牌 | 晋AUW056 | 黄海轻型载货车 | E56369 | LDDC5B205C0006900 | 2012-7-19 |
119 | 黄海牌 | 晋AUZ056 | 黄海轻型载货车 | SKQ7578 | LDD6108A1C0002596 | 2012-7-19 |
120 | 黄海牌 | 晋AUX056 | 黄海轻型载货车 | 160314 | 3100026DE1004833 | 2012-5-11 |
121 | 金龙牌 | 晋AB5520 | 金龙大型客车35座 | G11QAD00323 | LA6R1CSA8EB300236 | 2014-3-17 |
122 | 金龙牌 | 晋AB5529 | 金龙大型客车35座 | G11QAD00328 | LA6R1CSAXEB300237 | 2014-3-17 |
123 | 东风牌 | 晋AX8376 | 东风风行轻型客车 | 6009073 | LGG1B2GB56P013007 | 2007-1-11 |
3.评审过程的保密2.3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1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2.评审依据1.2说明内容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存档。
5.响应文件的澄清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4.评审方法3.2磋商小组和集中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的解释。3.1磋商小组、集中采购机构等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6.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6.评审事项处理原则5.4磋商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磋商小组做出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磋商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供应商。
6.7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无效。6.6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6.5有效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评审依据,亦不作为不成交的评审依据。6.4磋商小组有权判定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是否属于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6.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6.1规定处理(核心产品为“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标注“※”项)。
8.1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8.资格审查7.2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7.1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各成员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7.评审报告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1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我中心不收取任何保证金。 |
2 | 供应商保证函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3 |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4 | 供应商概况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5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6 | 授权委托书 | 供应商的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7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8 |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 | 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
9 | 依法作出的财务状况报告 | 提供完整有效的第三方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针对该项目的资信证明。其中,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正文和已审计的全部财务报表,该审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手写签字并签章。 |
10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生产或经营该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供应商应主动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
11 | 特定资格要求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批的有效《保险许可证》。 |
12 | 供应商对《合同文本》签署意见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13 | 联合协议 | 如接受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磋商的,应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提供《联合协议》;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第2-4项以及第7-11项的相关资料。非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不需提供。 |
14 |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编制 |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章等。 |
15 | 信用记录查询(资格审查人员查询存档,供应商不需提供资料) | 按照“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信用记录查询”要求查询、审查、存档。 |
10.2磋商小组宣布供应商进行第二轮(即最后报价)的时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出价格的以其上一轮的有效报价为准。10.1磋商小组将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逐一磋商、综合评审,确认入围第二轮(即最后报价)的供应商。10.磋商9.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8.2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进入下一步的符合性审查。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1 | 响应文件的报价 | ①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②供应商以“包”为单位填写“报价表”。 | ||
③不存在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情形。 | ||
④不存在总价或单价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情形。 | ||
2 | 响应货物(方案) | 不存在可选择响应货物(方案)的情形。 |
3 | 商务技术指标响应内容 | ①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的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②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对非标注“★”项的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的响应未超过五项(含五项)负偏离。 | ||
4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编制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章等。 |
5 | 其他 | 未发现属响应文件无效规定情形的(见“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第20项的规定)。 |
符合性审查注意事项:磋商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 |
11.4.1选定技术质量最好的;11.4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分值时,按以下顺序排列:11.3如出现某一位评审专家打分畸高畸低,导致评审结论改变的,集中采购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说明其打分的合理理由,并视具体情况报告财政部门。11.2磋商小组成员未据实打分或超出“评分细则”要素范围的,集中采购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重新评审。11.1磋商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要素针对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客观、公证、审慎地据实、独立打分。11.评分细则
12.1未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将通讯工具存入指定地点的;12.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1.5商务、技术及价格评分(分值100分)11.4.3如上述条件相同时,选定报价低的。11.4.2如技术质量相等时,选定技术支持和服务承诺最好的;
一、服务部分(62分) |
(一)管理服务总体模式及配套措施(7分)根据本项目的管理服务的宗旨、方针、目标、设想与特色;本次保险服务的重点及难点;拟采取的管理模式及措施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7分。(二)保监会批复条款(3分)对投标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3分。(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规章(3分)对投标人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规章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3分。(四)报案、查勘、定损、理赔详细服务方案(25分)对报案、查勘、定损、理赔的整个实施过程的设置是否合理、简便、周到、快捷、完备、响应时间快速等项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25分。(五)理赔责任范围及权限详细说明(10分)对投标人理赔范围及权限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10分。(六)医疗救助实施方案(5分)对投标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5分。(七)承保服务承诺方案(5分)对投标人承保方案及服务承诺是否能满足本次车辆投保的时效性、准确性要求;服务承诺的内容是否详尽、可靠;是否有可靠的保障措施;为本次车辆投保提供服务的水平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5分。(八)其它优惠服务方案(4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其它优惠服务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4分。 |
二、商务部分(23分) |
(一)同类项目合同业绩(5分)投标人须提供从2019年1月至今具有同类型车辆保险服务的业绩(提供车辆保单复印件或原件影印件凭证的复印件)每提供1个客户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5分。(二)2021年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3分)对比各供应商2021年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3分。(三)本次保险服务配备的管理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和其它人员(5分)根据投标人管理班子及管理人员和其它人员配备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5分。(四)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5分)根据管理制度齐备性、针对性、操作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分,最高优得5分。(五)理赔服务热线(5分)(1)有理赔服务热线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2)有企业自研APP可线上自助报案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
三、价格部分(15分) |
评标基准价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报价。 |
12.7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12.6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12.5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12.4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12.3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澄清的情形除外;12.2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负责人:甲方:编号:合同文本(模板)磋商小组成员有“12.1—12.6”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集中采购机构将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磋商小组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2.8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1.定义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车辆保险的,但相关的权益,应当及于或可以及于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本合同条款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合同的组成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2.适用范围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保险条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4)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2)招标文件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乙方经国家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4.2保险条款的车辆保险等,具体投保车辆内容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4.1投保内容
条 款 名 称 | 编 码 |
4.4.2保险期限为二年的,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4.4.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附件2)。4.4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具体见乙方的响应文件)4.3.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所有车辆投保险种为强制责任险、车损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医保外用药按照最高额度赔付、驾意险(保额20万元)。4.3.1投保险种:
4.5保险期限退还保费=实交保费—365×已投保天数实交保费4.4.3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退保时,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本地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项目经理:需设定1名本地区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的项目经理,为本地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5.1乙方应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成立项目小组,负责甲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各项服务。5.组织实施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6.操作流程乙方应组织项目小组在合同签署后拜访被保险人,并就听取被保险人对期内保险服务的要求。5.3对甲方进行拜访与座谈5.2.2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如各被保险人对乙方所指定的项目小组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经甲方要求,乙方应予以更换。5.2.1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项目经理或客户服务专员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及相应的被保险人。5.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向甲方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7.1.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出单公司客户服务专员报案。7.1接报案乙方应建立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如保险车辆出险,各投保单位直接与乙方联系报案,乙方理赔服务人员按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7.理赔服务6.1投保期限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供应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7.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施救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7.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3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7.3拖车服务7.2.1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7.2现场查勘7.1.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出单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成交保险公司负担有关公估费用;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A.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10000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7.4.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7.4定责定损7.3.3施救费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8.其他服务7.7供应商在承接保险服务时必须按磋商承诺的优惠、服务承诺等为采购方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可以提供更高的优惠率,不得擅自降低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由上级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乙方应实现投保车辆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的信息资源共享,快速便捷的提供理赔服务。7.6异地出险方案7.5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7.4.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9.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9.2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9.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9.质量保证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为各被保险人提供至少1次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车辆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8.1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11.不可抗力10.3违约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扣除的违约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10.2.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成交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山西省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追究乙方相关责任。10.2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10.1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违约金。10.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但,有关报险或相关咨询的通知或联系方式允许采用最为便捷或迅速的任何方式,乙方在当时及事后均应当承认该联系具有正式通知的效力,且应当作完整记录。同时,相关的通知或联系可以由与保险事件相关的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作出,乙方若事后需要由甲方进一步确认,可以向甲方办理正式的或进一步的确认手续,但并不应当因此减损甲方此前以便捷方式通知或联系的效力。12.联系方式11.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11.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13.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13.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3.保密条款12.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甲方按照具体的保险合同及/或附件上面载明的联系方式所进行的联系,应当被认为具有与按照本合同前述联系方式所作的通知或联系效力完全相等。12.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合同的终止14.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4.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14.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14.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14.合同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
15.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5.1.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15.1.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15.1.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5.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5.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6.权利的保留15.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5.3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15.2.1乙方向被保险单位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8.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17.3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17.2甲方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保险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均可以直接作为有权主张并提出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协商处理权、诉讼权利,并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本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诉讼。17.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在任何一方认为所需的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争议的解决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本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执行。20.其它约定事项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即开始生效。19.合同生效18.2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补充、修改和变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甲乙双方约定21.合同有效期20.5本合同一式份,需方份,其中一份分别到财政部门备案,供方份,其中一份份报备案。20.4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20.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0.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需方(章):供方(章):
地址:地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需方(章):供方(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账号:账号: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备注:具体合同条款以实际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话:电话:
3.“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的内容不得随意删减,如因删减导致响应文件不完整,磋商小组无法评审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附件中注明“无相关信息,不需填写内容”等内容的除外。2.实事求是地填写“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的内容。给定格式的,应按照统一的格式逐项填报,不可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等明确的答复文字;没有给定格式的供应商可自行设计。1.按照“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提交的要求,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并提交。一、编制响应文件应做到如下事项:为了准确参加采购活动,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各项规定,按照如下要求认真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须知
响应文件附件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封面(封皮)格式3.参照后附目录顺序对响应文件各项内容进行排版、编制页码,如出现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相应内容,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响应文件字体为“宋体”;正文字号:五号;标题字号:四号加粗;表格中的字号:五号。1.响应文件规格幅面为A4。二、编制响应文件建议做到如下事项:
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包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格审查部分)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3.供应商概况…………………………………………………………………………………2.反商业贿赂承诺书…………………………………………………………………………1.供应商保证函………………………………………………………………………………页码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目录附件2
10.特定资格要求……………………………………………………………………………9.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8.财务状况报告………………………………………………………………………………7.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6.供应商资格声明函…………………………………………………………………………5.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保证函附件314.供应商认为需补充的其它资料或说明…………………………………………………13.保函………………………………………………………………………………………12.联合协议…………………………………………………………………………………11.供应商对《合同文本》签署意见………………………………………………………
4.我方提供的响应文件及资料、证照真实合法有效;3.我方按照“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提交”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2.如果我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没收磋商保证金、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相关处罚。1.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及你方对磋商文件的解释。我方已详细阅读并清楚本项目磋商文件内容,自愿参加此次(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磋商,谨郑重作出以下声明并负相应法律责任: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全称(公章):9.我方保证按照服务承诺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8.我方保证诚实履行合同,做到所供货物货真价实,绝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保质保量按期交货(完工);7.我方赞同你方组织的磋商小组所做出的评审和选择,完全理解同意本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同意磋商小组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解释的规定;6.我方同意承担由响应文件内容填报不清或填报错误,所造成的无效标、废标、落标等后果;5.我方愿向你方提供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一切真实数据或资料;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我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郑重承诺: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4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六、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五、不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保持公平的竞争关系。三、坚决做到不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和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二、不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供应商概况附件5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合同规定的任务,准确兑现售后服务承诺。
5.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4.单位性质:3.注册资金:2.注册地址:1.成立日期:一、供应商基本信息
11.职工(雇员)人数:10.年生产(销售)能力9.目前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简介:8.服务体系设置情况简介:7.隶属关系:6.资信等级评定情况:
供应商全称(公章):我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没有需要说明事项的,填写“无”)二、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2)中级技术人员人数:其中:(1)高级技术人员人数:
特此证明。(姓名)是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负责签署本次响应文件、全权处理响应文件开启、评审、澄清过程中的一切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处理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1签署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正反两面) |
授权委托书附件6-2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2、如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本次磋商,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次磋商的应签署本文件并附本人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注:应附法定代表人和全权代理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特此声明。全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我姓名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全权代理人,以我单位名义参加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代理人可全权代表我签署本次响应文件,处理响应文件开启、评审、澄清过程中的一切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处理与本次磋商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正反两面) | 全权代理人身份证/护照(正反两面) |
现针对贵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我方的“供应商资格”情况声明如下: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声明函附件7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
六、能够提供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生产或经营该产品规定的特殊资格、证照等。如没有提供,我方认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生产或经营该产品没有特殊资格、证照的规定,且不再提供关于生产或经营该产品的其它资格、证照等。五、参加本项目磋商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全称(公章):特此声明!我方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八、关于“供应商资格”需要补充说明的其它事项(没有补充说明事项的,直接删除)。七、能够提供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相关资料;
财务状况报告附件9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附件8注: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留核查供应商上述内容及相关原件的权利,如经核查与上述声明不符,或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提供相关原件,均视为弄虚作假。签署日期:年月日
供应商对《合同文本》签署意见附件12特定资格证明材料附件1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附件10
(1)向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请选择其一:(以“√”标识)……2.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请具体说明。有异议()无异议()1.供应商对此次《合同文本》有无异议,请选择(以“√”标识):
一、(某成员单位名称)为本次组成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联合体一致同意以牵头单位的名义参加。(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经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联合协议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13供应商全称(公章):(2)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及针对本项目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分别为:六、牵头单位负责等工作;(其它成员单位)负责等工作。五、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成交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四、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将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评审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接受采购人的指令和通知,办理本项目履约后的收款手续等工作。三、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一致决定由(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保证均无不良信用记录。若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为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牵头单位全称(公章):十一、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成交或成交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十、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本项目。九、联合体为成交供应商后,本联合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八、联合体各方对于分享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约定为:。……
参加方单位全称(公章):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参加方单位全称(公章):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保函附件14注:供应商非联合体的,此项不需填写内容。……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响应文件附件16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封面(封皮)格式供应商认为需补充的其它资料或说明附件15注:不采用保函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此项不需填写内容。提供针对本项目且满足保证金金额的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包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商务技术部分)
4.服务网点分布明细及组织机构配备表…………………………………………3.上年度偿付能力表………………………………………………………………2.服务规范响应及偏离表…………………………………………………………1.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规章…………………………………………页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目录附件17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9.中小企业声明函………………………………………………………………8.拟投入本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和其它人员配备表……………7.主要管理制度一览表……………………………………………………………6.近三年车辆保险业绩……………………………………………………………5.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
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规章附件18注:目录内容和排序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服务部分文件内容及顺序排列。相关内容在本部分没有具体格式要求的,供应商格式自拟。13.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12.服务方案………………………………………………………………………11.账户信息函……………………………………………………………………
上年度偿付能力表附件20本表填写投标服务方案中未达到招标文件中“车辆保险要求”的条款,如服务方案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偏离但未在本表注明,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服务规范响应及服务偏离表附件19
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 投标文件对应标准 | 偏离情况 | 备注 |
附件212、主要监管指标单位:万元1、偿付能力数据
序号 | 指标名称 | 数 据 |
1 | 偿付能力充足率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数 据 |
1 | 保费增长率 | |
2 | 自留保费增长率 | |
3 | 毛保费增长率 | |
4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 | |
5 | 两年综合成本率 | |
6 | 资金运用收益率 | |
7 | 速动比率 | |
8 | 融资风险率 | |
9 | 应收保费率 | |
10 | 认可资产负债率 | |
11 | 资产认可率 |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2、表格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说明:1、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服务网点在太原市内分布明细表、服务网点只以分公司或支公司为准,服务站不计在内。服务网点分布明细及组织机构配备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
1 | |||
2 | |||
3 | |||
…… | |||
数量合计: |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附件22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营业执照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企业性质 | |||||
注册资金 | 员工总人数 | |||||
组织结构代码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企业简介 |
备注:提供车辆保单复印件或原件影印件凭证的复印件。格式自拟。近三年车辆保险业绩情况附件23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包主要管理制度一览表附件24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公章):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执行起始时间 | 所在响应文件页码 |
见 页 | |||
见 页 | |||
见 页 | |||
见 页 | |||
见 页 | |||
见 页 | |||
见 页 | |||
见 页 | |||
…… | 见 页 |
签署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公章):2、表格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1、列出目录即可,主要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在响应文件相应部分另行提供。说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公章):说明:表格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拟投入本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和其它人员配备表附件25
序号 | 姓名 | 拟任岗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学历 | 本岗工龄 |
一、管理班子成员 | |||||||
1 | |||||||
… | |||||||
二、主要管理人员 | |||||||
1 | |||||||
… | |||||||
三、其它人员 | |||||||
1 | |||||||
… |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6签署日期: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服务(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27签署日期:年月日
我公司于年月日参加贵中心组织的项目的投标,项目编号为,交付投标保证金元,该项目结束后请将此款退还我公司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采购中心:账户信息函附件28注: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集采机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日期:
联系电话:统一信用代码证编号:行号: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名称:
附件30服务方案附件29注:为了能及时退付投标保证金,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于开标当日提交此函。我中心将依据此信息退付投标保证金。如以上资料提供错误责任自负。年月日投标单位:(公章)
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服务协议
版权所有©上海优司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2009382号 沪ICP备2022009382号-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