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kcg-f2024051600012
预算金额440万元
招标联系人谢薇15073663888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4051600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凯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液体聚合氯化铝药剂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40516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液体聚合氯化铝药剂采购项目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 详见招标文件 10000 44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4400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上述单价为含税综合包干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检测费、利润、13%增值税、材料费、调试服务(技术支持服务)费、工具辅材称重、管理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上述单价不因产品市场价格浮动、原材料价格浮动、成本上涨等任何因素而调增价款,乙方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甲方调增合同单价、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国家政策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本合同含税总金额为4,400,000元(大写:肆佰肆拾万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为3,893,805.31元,增值税

额为506,194.69元)。

本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最终将根据甲方实际收货并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据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液体聚合氯化铝药剂供货数量满足采购清单数量要求(达10000吨)或合同期满3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达到任一条件,双方合同终止。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各污水处理厂,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货物要求

1)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3.3.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供货方式按计划、分批次由甲方通知供货(以甲方采购订单内容为准),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将货物送达;当出现特殊(应急)情况时,乙方能积极响应甲方要求并于4小时内到货,并确保能正常使用,货物经甲方收货验收确认前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特别说明: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合理调配供货,不得以采购订单量多少为由拒绝供货或不按规定时间供货。

3)乙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费用(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和安全责任风险,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负责卸货并保持现场整洁(运输、保险、装卸等均由乙方负责),不得损坏甲方厂区道路、绿化等设施。乙方运输或卸货过程中如果损坏甲方道路、绿化等设施、设备的,卸货过程中未保持现场清洁的,均由乙方按当批次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追偿。

5)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并在甲方指定地点交货,乙方须加强派至现场人员的组织管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因运输或卸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

6)货物投放要求:乙方交货时需将所供货物直接投加入甲方指定储药池或储存点,甲方不提供将货物投加入药池或储存点的泵及管道等工具,乙方需自备投药泵及管道等(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以完成货物投加进指定药池或储存点的工作。在投药的过程中需做好无缝对接措施,确保药液不外泄。

7)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他药剂,不得引入其他任何杂质)、相关人员的保险等其他费用,车辆及人员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时,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18,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2,说明: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乙方请款,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13%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的税费差额。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以纸质合同为准,具体季度支付金额以实际使用为准。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湖南凯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806110104000514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液体聚合氯化铝主要产品指标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要求

备注

1

名称

聚合氯化铝

2

状态

液态

3

外观

无色至黄色或黄褐色液体

4

氧化铝(Al2O3)质量分数/%

≥10

5

盐基度/%

20.0-98.0

6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0.4

7

铁(Fe)的质量分数/%

≤1.5

8

氨氮(以N计)的质量分数/%

≤0.05

9

pH值(10g/L水溶液)

3.5—5

10

砷(As)的质量分数/%

≤0.000 5

11

铅(Pb)的质量分数/%

≤0.002

12

镉(Cd)的质量分数/%

≤0.000 5

13

汞(Hg)的质量分数/%

≤0.000 05

14

铬(Cr)的质量分数/%

≤0.005

注:参照标准见《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 22627-2022),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深度处理,所投药剂不对现有设备设施、环境等造成损害,并应确保出水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且不额外增加后续处理。

5.2.1原料要求: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最新标准的相应原材料,以最新发布的标准为准,不得有与其不相符的气味;安全要求应按照GB12268-2012执行。

5.2.2液体聚合氯化铝应储存稳定,无后续化学反应,绿色环保,无沉淀物,无腐蚀、无浮渣、无不良气味,卸货及搅拌不产生大量泡沫,不含危废、重金属等有环保隐患的物质。所提供药剂不得含有有损污水处理系统及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水质要求的添加物。

5.2.3应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或材料,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生产。

5.2.4供货过程中,不接受乙方采用使用过的原料生产(如废酸废碱废渣三废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支付已供货款。若导致甲方被相关单位查处(行政机关罚款),甲方有权向中标人追偿罚款,乙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消除影响、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

5.2.5质量保证:

5.2.6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最新的国家和行业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甲方。

5.2.7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参照《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 22627-2022)。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方式

5.3.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5.3.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5.3.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3.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甲方将对采购批次的每车货物进行过磅检查,交货现场不具备过磅检查设备时,至交货现场就近的经法定计量检验的地磅站过磅称重,重量以甲方核查的重量为准,产生的称重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过磅点的,乙方须按照指定过磅点对药剂进行过磅称重,同时提供过磅单;若甲方没有指定过磅点的,乙方须提供过磅单,甲方可对每批次货物进行随机过磅抽检,如过磅单重量与实际称重不符的,乙方应支付甲方单批次货款30%的违约金;每车货物须对卸货前后的毛重、皮重过磅。

2)甲方的验收行为不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留样检测或抽检,若在检测中发现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当月所供所有产品均被认定不合格,甲方无需支付当月所有货款,乙方应按产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处理,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3)验收时乙方须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该产品检测书面报告不作为质量是否合格的直接依据,但可作为交货时双方进行交货现场检验的参考。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若乙方供货时不能出具该批次所供货物的检测书面报告,甲方有权拒绝该批次所供货物的签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并更换该批次所供货物,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产品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调试、培训等所有服务事项,以及物品的运送、称重、装卸等工作,直至该产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2交货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营的各污水处理厂

其他执行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要求。

5.3.6履约验收标准:

1)每批次出厂的标的物都应有质量证明书,相关国家要求的资质和许可批文必须在供货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相关有效期的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按不合格货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不接受使用签订合同厂家外产品及新型号的药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委托生产和异地溶解的药剂,不接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药剂。

3)甲方对每批次药剂进行日常采样检测,检测方式为自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甲方实行不定期的单批次抽检,如在不定期抽检中累计有两次不合格,或在一次抽检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指标不合格,视为乙方违约,按合同关于乙方交付货物不合格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检测结果有质疑可委托权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甲方的留样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违约金优先在结算货款内扣除,如当次结算货款无法抵销违约金扣罚的,将在下一次的结算货款内扣除或由乙方补足。

5.3.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采购清单内标明的数量,是依据往年甲方正常运行所需量(或按设计要求所需量)以及预计进水水质变化幅度进行估算的。本项目供货期间如遇水质异常或实际调整等情况,造成采购数量变化,甲方有权对采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以乙方《分项价格表》中列明的单价按实进行结算),乙方不得因单品货物采购量的增减,而拒绝供货。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乙方与其聘用(或雇佣)人员发生的任何纠纷及因乙方行为发生的侵权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承担货物运输、验收、交付给甲方验收合格之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

6.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原因。乙方因此无法按要求供货,须与具备生产资质同类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协调送货,无条件的保证甲方正常生产运行。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或转包。

8.乙方提供所投产品的质量承诺书,并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并加盖乙方公章。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自乙方请款结算资料提供齐全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6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货(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小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能交付部分货款的0.5%(违约金计算即当批次不能交付货款的0.5%*逾期小时)违约金,同时承担未按约定期限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乙方逾期供货达72小时或出现累计3次未按要求时间供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支付甲方本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

7.7乙方所交货物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无条件进行更换和负责清退、运离不符合的货品,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还应按当批次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乙方供货累计2次质量、数量(重量)、品种、规格、厂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解除造成甲方损失(损失包括行政罚款、重新采购招标代理费用等)的,乙方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7.8乙方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或转包、分包的,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解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7.9乙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解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7.10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7.11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检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第三方索赔费、行政罚款等。

特别说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无需支付剩余货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7月9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售后服务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服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技术服务人员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项目现场。

二、其他要求

1.项目服务要求

1.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并确保质量;并免费向甲方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如甲方对乙方的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乙方自费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随车每批次出具相关检测合格证明(具体事项转验收标准)。

1.2乙方无偿提供使用初期的调试工作,并保障达到使用效果,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响应,并予以解决。

1.3技术支持服务响应时间:乙方服务响应时间为甲方提出服务需求后的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时间为2小时内,乙方必须做好及时供货的准备。

1.4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优于本合同约定的,并有利于甲方的条款,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执行。

1.5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培训要求

2.1 培训达到掌握产品的调试与使用等方法的目的。

2.2 培训参加人员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技术人员。

2.3 乙方在现场调试时,需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2.4 培训由乙方负责师资及教材,由用户提供场地和培训设备并负责组织实施。

2.5 乙方应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安排、人数、次数、培训内容、培训组织方式等。

2.6 乙方应提供不少于五次的药剂使用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免费培训,每缺少一次(以2次为限),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

4.在满足设计运行工况下,所供药剂的单位耗量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合同定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

四、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确保提供给甲方的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及相关附属产品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所有,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须提供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

2.若由于乙方所提供的该合同的标的物及附属部件、材料、资料等引起知识产权纠纷,乙方应当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参与此类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所受损失及弥补纠正侵权产品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五、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乙方因此无法按要求供货,须与具备生产资质同类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协调送货,无条件的保证甲方正常生产运行。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七、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八、其他说明:

1)本合同单价为含税综合包干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检测费、利润、13%增值税、材料费、调试服务(技术支持服务)费、工具辅材、称重、管理费等所有费用,乙方投标前已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以上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应积极联系甲方各使用部门,就本合同标的物的供货、到货、验收、付款及相关服务等合同相关内容履行实施。

3)特别说明: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对方地址送达,一方向对方指定联络人手机或电子邮箱发送的短信或电子邮件亦视为已送达对方。本合同履行甲方指定联络人姓名:胡坤 ,手机号:15073663888,邮箱:377411176@qq.com。乙方指定联络人姓名:李光益 ,手机号:15570868666,邮箱:452106307@qq.com 。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或变更指定联络人,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原指定联络人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

4)水质净化公司运营的各污水处理厂为需求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现场具体收货、合同验收等工作。各厂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厂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星沙厂

黎卫

13875906032

谢宙松

15111162824

城北厂

贺强

13874958347

余艺江

18274960728

城南厂

陈革伟

15111408872

陈开朗

18975124035

城西厂

吴杜

19374183677

胡佳

13787311324

城东厂

曹佳

15084905598

李帆

18274816412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时中南路5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138号香泽南湖大厦(原今朝大酒店) 写字楼11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 曾涛 法定代表人: 李梧根
委托代理人: 谢薇 委托代理人: 李光益
电话: 0731-84099660 电话: 0731-89831010
传真: 0731-84099660 传真:

附件列表
  1. 2024119公司2024液体聚合氯化铝采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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