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945-20220406-833
预算金额100万元
招标公司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招标联系人王长征0731-85177557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长征0731-85177557
中标公司湖南惟可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89.7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高速公路服务区第三方暗访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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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4月25日 |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服务区第三方暗访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2022年04月24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服务区第三方暗访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389号 |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2945-20220406-833 | |||||||||||||||||||||||||||||||
预算金额:1,000,000.00 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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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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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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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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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自行协商。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15000 元 |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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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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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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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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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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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0412)(定稿).rar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0412)(定稿).rar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三方暗访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389
采购代理编号:0646-224HNGLN0120-1
采 购 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3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未进行资格预审的)9
一、项目基本情况9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9
三、获取采购文件9
四、响应文件提交10
五、响应文件开启10
六、公告期限10
七、其他补充事宜10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0
第二章 磋商须知11
第一节 磋商须知前附表11
第二节 磋商须知正文15
一、说明15
1.适用范围15
2.定义15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5
4.参与磋商的费用15
5.现场勘察15
二、磋商文件16
6.磋商文件的组成16
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6
三、响应文件16
8.一般要求16
9.响应文件的组成17
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8
11.报价要求18
12.保证金19
13.响应文件有效期19
14.分包19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0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
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
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0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1
19.资格审查21
20.磋商小组21
21.磋商程序22
22.响应文件初步审查22
23.澄清22
24.磋商22
25.退出磋商23
26.最后报价23
27.综合评审24
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4
29.确定成交供应商24
30.保密24
31.公平竞争24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4
32.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24
33.询问及质疑25
34.履约担保25
35.签订合同25
36.禁止行为25
七、政府采购政策26
37.预留采购份额26
38.强制采购26
39.优先采购26
40.价格评审优惠26
41.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27
42.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27
43.进口产品28
44. 融资、担保28
八、其他规定28
45.代理服务费28
46.其他规定28
第三章 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29
第一节资格审查29
1.资格审查主体29
2.供应商资格审查(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9
3.资格审查结果29
第二节评审方法及标准29
5.评审方法29
6.符合性评审30
7.比较与评价30
8.磋商报价评价30
9.技术、商务评价30
10.评价总得分31
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
12.编写评标报告31
13.停止评审31
14.磋商终止31
15.重新评审32
附表1 资格审查表33
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35
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36
第四章 采购需求39
第一节 采购清单一览表39
第二节 技术要求42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45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45
1.项目信息45
2.合同金额45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45
4.付款45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46
6.组成合同的文件46
7.合同生效46
8.合同份数46
第二节 合同草案条款48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51
索引表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53
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54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55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56
四、保证金57
附件4-1保函(格式)57
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58
附件5-1 报价表58
附件5-2分项报价说明59
附件5-3分项报价明细表59
六、服务方案60
七、合同条款偏离表61
八、采购需求偏离表62
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63
附件9-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63
附件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64
附件9-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65
附件9-4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66
十、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67
附件10-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8
附件10-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69
附件10-3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71
附件10-4 符合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本项目不适用)71
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71
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72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3
十三、代理服务费承诺书74
第一章 磋商邀请(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389
项目名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服务区第三方暗访项目
预算金额:1000000元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包号 | 品目分类 | 品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采购预算(元) |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
1 | C0807-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 | 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 | 1 | 项 | 详见磋商文件采购人需求 | 1000000 | 15000 |
合同履行期限: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价格扣除: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应满足:/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方式: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现场购买
售价:400元,可选择现金、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购买磋商文件,发票当场领取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时领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4月24日09点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五、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2022年4月24日09点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
联系方式:0731-887700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
联系人:王长征 蒋当
联系电话:0731-85177557、85177558
磋商保证金汇至: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31902148310202
购磋商文件款、采购代理服务费汇至: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6965815153100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长征
电 话:0731-85177557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一节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服务区第三方暗访项目 |
第1.2款 | 预留采购份额 | □ 预留采购份额, ■ 非预留采购份额 |
第2.1款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联系人姓名:王长征 联系电话: 0731-85177557 |
第2.2款 |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名 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 联系方式:0731-88770039 |
第2.3款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名 称: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 联系人:王长征 蒋当 联系电话:0731-85177557、85177558 |
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价格扣除: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具体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第3.2款 |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5.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请供应商自行勘察 □ 采购人组织 |
二、磋商文件 | ||
第6.3款 |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 | 本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五章内容及要求均可能实质性变动。 |
三、响应文件 | ||
第10.1款 | 资格证明文件 | 按“磋商须知”正文要求执行。 |
第10.1(3)项 | 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 无 |
第10.3款 | 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 | 本项目为非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不适用。 |
第11.3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
第11.6款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一旦中标,其合同价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做调整。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
第12.1款 | 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数额为:18000元。缴纳方式: 1、金融机构转帐的: 从投标供应商基本帐户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到如下帐户,并在进帐单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高速公路服务区暗访项目”。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账户名: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31902148310202 2、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的: ①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由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行或授信银行出具。并随保函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授信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章; ②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的,担保机构必须属于《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内机构(可查询中国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 ③保函格式为见索即付保函,不得设置兑取条件。 |
第13.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天 |
第14.1款 | 分包 | □采购项目允许分包。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采购项目不允许分包。 |
第15.2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三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16.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服务区第三方暗访项目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389号 委托代理编号:0646-224HNGLN0121-1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在2022年4月24日9时30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18.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 递交时间:2022年4月24日8时00分--2022年4月24日9时30分 递交地点: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 ||
第22.3款 | 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第23.2款 |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 |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32.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ccgp-hunan.gov.cn |
第34.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缴纳 □要求缴纳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5%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
七、政府采购政策 | ||
第37.1款 | 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比例为; □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比例为。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第42.1(3)项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第43.1款 | 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进口供应商)参与项目磋商。 □本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供应商)参与项目磋商。 |
八、其他规定 | ||
第45.1款 |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金额为15000元。 |
第46.1款 | 其他规定 | 无 |
第二节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7.1款规定,否则将被拒绝。
2.定义
2.1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现场勘察
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者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组成
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采购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者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8.一般要求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9.响应文件的组成
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3)授权委托书(格式)
(4)保证金
(5)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6)采购需求的响应
(7)合同条款偏离表
(8)采购需求偏离表
(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10)关于资格的声明(格式)
(11)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0.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10.3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提供与本章第37.1款规定对应的证明文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4上述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
11.报价要求
11.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磋商文件第三章提供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11.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
(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11.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1.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保证金
12.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响应文件有效期
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4.分包
14.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分包方案,且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
14.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4.3成交供应商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4.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响应文件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供应商和供应商代表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规定签署的位置签署、盖章。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15.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者光盘形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者“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者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15.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5.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提交的最后报价,可打印或者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5.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
16.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6.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
17.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8.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
(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
(2)供应商名称;
(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
(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
1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5.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9.资格审查
19.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组织资格审查。
20.磋商小组
20.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0.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0.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1.磋商程序
21.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初步审查、澄清、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
22.响应文件初步审查
22.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除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3)磋商报价(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2.2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除外。
22.3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澄清
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最后报价如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24.磋商
24.1初步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磋商。
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4.5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包括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5.退出磋商
25.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1.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5.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6.最后报价
26.1响应文件(包括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其提交的最后报价。
26.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6.5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6.6下列情形,磋商小组可以直接要求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26.7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7.综合评审
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
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为2家。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保密
30.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1.公平竞争
31.1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2.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
3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2.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3.询问及质疑
33.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3.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履约担保
34.1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4.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4.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5.签订合同
35.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5.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6.禁止行为
36.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2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政府采购政策
37.预留采购份额
37.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8.强制采购
38.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
39.优先采购
39.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三章 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39.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三章 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40.价格评审优惠
40.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非预留采购份额”的,价格评审优惠如下:
(1)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小型、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按“第三章 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磋商文件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按“第三章 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0.2本章第37.1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接受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其价格评审优惠按上款规定执行。
41.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
41.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
41.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4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1.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41.5“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
42.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
42.1符合本章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磋商文件要求或接受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或允许分包的,还应当提供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43.进口产品
43.1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
44. 融资、担保
44.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
八、其他规定
45.代理服务费
45.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并在磋商文件中提供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46.其他规定
46.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一节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主体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
2.供应商资格审查(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本章“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资格。
2.2信用记录。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
(3)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签字,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资格审查结果
3.1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3.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磋商小组。
第二节评审方法及标准
5.评审方法
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6.符合性评审
6.1响应文件审查。审查标准:本章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根据第二章第23.5款规定,在磋商结束后,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6.2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比较与评价
7.1 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
8.磋商报价评价
8.1报价评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报价权重分
8.2因算术修正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磋商最后报价。
(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第二章第二节第22.2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按第二章第二节第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8.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9.技术、商务评价
9.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
9.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按第二章第二节第37条以及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价格、商务项得分(加分)计算。
10.评价总得分
10.1评价总得分为磋商报价、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得分(含优先采购政策加分)之和。
评价总得分=A磋商报价得分+A技术项得分+A商务项得分+A优先采购加分
10.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0.3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第二章第二节第26.5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编写评标报告
12.1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3.停止评审
13.1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4.磋商终止
1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5.重新评审
15.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附表1 资格审查表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供应商为营利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4、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2 | 财务状况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 |
3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4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5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6 |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 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
7 | 政府采购政策 | 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还应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8 | 限制资格条件 | 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
9 | 联合体协议书 | 磋商文件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及参加联合体的各方资格证明材料。 |
10 |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 |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
11 | 公平竞争 |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12 | 保证金 | 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包括形式及金额) |
13 | 资格证明文件的签署、盖章。 | 符合磋商文件签署、盖章要求。 |
14 | 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 | 符合磋商文件签署、盖章要求。 |
… | … | … |
结论 |
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
2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3 | 磋商报价 | 磋商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磋商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 |
4 |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首次响应文件 | 满足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 |||
5 | 最后报价 | 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最后报价。 | |
6 | 其他无效情形 |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 | … | … | |
结论 |
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
评审方法及标准表
评审因素及权值 | |
评审因素 | 权值 |
价格部分A1 | 0.10 |
技术部分A2 | 0.60 |
商务部分A3 | 0.30 |
序号 | 评审因素(权重分) | 评审标准 | ||
1 | 报价评价项(A1)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
价格 评审优惠 |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6%的价格扣除。 | |||
给予联合体(或符合分包政策的大中型企业)/ %的价格扣除。 | ||||
2 | 技术评价项(A2) | 对项目 的理解 | 6 | 投标供应商对项目理解全面,熟悉度高,内容准确,计6分,每有一项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欠缺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对重点、关键问题的分析与把握 | 6 | 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及应对措施建议的全面化、合理性、可行性等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计6分,每有一项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欠缺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
实施方案 | 36 | 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具体措施(评估及数据采集方法须多样化。每种方法应设置详细指标,指标具体、内容明晰)的可行性、合理性、有效性、逻辑性、科学性等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计36分,每有一项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欠缺的扣3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
进度安排 | 8 | 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各项工作时间计划表、各环节时间安排等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计8分,每有一项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欠缺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
保障措施 | 6 | 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及措施的完善情况,以及完成本项目后提供的后续服务等等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计6分,每有一项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欠缺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计分 | ||
人员配置 | 30 | 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人员(24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12人,每少1人扣2分, 满分24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全职人员,须提供每个实施人员在本单位从2021年10月1日后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不计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6分): 项目负责人负责过省级及省级以上暗访或面访调查项目经验,每个人计3分,满分6分。 (须提供每个项目负责人项目经验证明材料及在本单位从2021年10月1日后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不计分。) | ||
服务响应 | 8 | 投标供应商承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采购人处的计8分,承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3小时内到达采购人处的计3分,其他不计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 ||
3 | 商务评价项(A3) | 单位实力 | 16 | 投标供应商具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计8分; 投标供应商具有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证书的计8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单位信誉 | 24 | 1、投标供应商具有企业信用AAA级证书的计12分,AA级证书的计8分,A级证书的计5分,其他不计分; 2、投标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12分,没有的不计分。 (提供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
相关业绩 | 60 | 投标人自2019年1月至今承担省级及省级以上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委托的暗访或面访调查项目的,每个计4分;投标人自2019年1月至今承担市级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委托的暗访或面访调查项目的,每个计2分;计满60分为止。(同一项目不可重复得分,提供相应项目的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以签定合同时间及成交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需附合同关键页)。(提供相应项目的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
优先采购加分 (A优先采购加分) | 1、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分别给予报价评价项(A1)和技术评价项(A2)6%的加分;(本项目不适用) 2、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报价评价项(A1)和技术评价项(A2)6%的加分;(本项目不适用) 3、两型产品:分别给予报价评价项(A1)、技术评价项(A2)、和商务评价项(A3)6%的加分。其中商务评价项(A3)加分,两型产品供应商需在湖南省内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本项目不适用) 上述三类产品中取其中一类进行加分。 | |||
∑=A1+A2+A3+A优先采购加分= | ||||
说明:1、评分依据评标标准,对照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投标供应商需制作评标索引表。评标标准涉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投标响应文件中须附相关证书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 2、投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制造商产品彩页、虚假业绩、虚假证书等)、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一览表
高速服务区专项治理暗访调查包括高速公路79个路段的125.5对服务区和12对停车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路段名称 | 服务区(停车区)名称 |
1 | 安化(梅城)至邵阳段 | 白马服务区 |
2 | 安化(梅城)至邵阳段 | 蔡锷服务区 |
3 | 安化(梅城)至邵阳段 | 梅城服务区 |
4 | 茶洞(湘渝界)-吉首段 | 花垣服务区 |
5 | 常德-吉首段 | 桃花源服务区 |
6 | 常德-吉首段 | 沅陵服务区 |
7 | 常德-吉首段 | 泸溪服务区 |
8 | 常德—张家界段 | 热市服务区 |
9 | 常德—张家界段 | 慈利服务区 |
10 | 常德至安化(梅城)段 | 黄土店服务区 |
11 | 常德至安化(梅城)段 | 马迹塘服务区 |
12 | 郴州-宁远段 | 桂阳服务区 |
13 | 郴州-宁远段 | 洪观服务区 |
14 | 大围山(湘赣界)-浏阳段 | 大围山服务区 |
15 | 大围山(湘赣界)-浏阳段 | 浏阳服务区 |
16 | 道县南—永济亭(道贺段) | 道县服务区 |
17 | 洞口-新宁段 | 武冈服务区 |
18 | 洞口-新宁段 | 崀山服务区 |
19 | 凤凰-大兴(湘黔界)段 | 南长城服务区 |
20 | 桂阳-临武段 | 临武服务区 |
21 | 桂阳-临武段 | 宜章西服务区 |
22 | 衡阳-桂阳段 | 欧阳海服务区 |
23 | 衡阳-桂阳段 | 常宁服务区 |
24 | 衡阳-邵阳段 | 火厂坪服务区 |
25 | 衡阳-邵阳段 | 西渡服务区 |
26 | 衡阳-炎陵段 | 汝城南服务区 |
27 | 衡阳-炎陵段 | 桂东服务区 |
28 | 衡阳-炎陵段 | 衡东服务区 |
29 | 衡阳-炎陵段 | 茶陵服务区 |
30 | 衡阳-枣木铺段 | 衡南服务区 |
31 | 衡阳-枣木铺段 | 洪市服务区 |
32 | 衡阳-枣木铺段 | 潘市停车区 |
33 | 衡阳-枣木铺段 | 永州服务区 |
34 | 衡阳-枣木铺段 | 珠山服务区 |
35 | 怀化-通道(湘桂界)段 | 会同服务区 |
36 | 怀化-通道(湘桂界)段 | 洪江服务区 |
37 | 怀化-通道(湘桂界)段 | 靖州服务区 |
38 | 怀化-通道(湘桂界)段 | 通道服务区 |
39 | 怀化-新晃(湘黔界)段 | 新晃服务区 |
40 | 怀化-新晃(湘黔界)段 | 芷江服务区 |
41 | 吉首-怀化段 | 怀化服务区 |
42 | 吉首-怀化段 | 凤凰服务区 |
43 | 界化垄(湘赣界)-茶陵段 | 云阳山服务区 |
44 | 耒阳-宜章段 | 苏仙服务区 |
45 | 耒阳-宜章段 | 宜章服务区 |
46 | 耒阳-宜章段 | 永兴服务区 |
47 | 澧县(湘鄂界)-常德段(东常高速) | 常德服务区 |
48 | 澧县(湘鄂界)-常德段(东常高速) | 城头山服务区 |
49 | 澧县(湘鄂界)-常德段(东常高速) | 临澧服务区 |
50 | 澧县(湘鄂界)-常德段(东常高速) | 石门桥服务区 |
51 | 醴陵(湘赣界)-湘潭段 | 醴陵服务区 |
52 | 醴陵(湘赣界)-湘潭段 | 跳马服务区 |
53 | 醴陵-茶陵段 | 瓷城服务区 |
54 | 醴陵-茶陵段 | 攸县服务区 |
55 | 临湘大界(湘鄂界)-岳阳段(大岳段) | 临湘南服务区 |
56 | 临湘大界(湘鄂界)-岳阳段(大岳段) | 君山服务区 |
57 | 临湘—长沙段 | 桃林停车区 |
58 | 临湘—长沙段 | 巴陵服务区 |
59 | 临湘—长沙段 | 大荆停车区 |
60 | 临湘—长沙段 | 临湘服务区 |
61 | 临湘—长沙段 | 平江服务区 |
62 | 临湘—长沙段 | 羊楼司服务区 |
63 | 临湘—长沙段 | 安沙停车区 |
64 | 临湘—长沙段 | 长沙服务区 |
65 | 浏阳-醴陵段 | 北盛服务区 |
66 | 浏阳-醴陵段 | 官庄服务区 |
67 | 龙山(湘鄂界)-永顺段(起点-茅坪枢纽互通) | 龙山服务区 |
68 | 龙山(湘鄂界)-永顺段(起点-茅坪枢纽互通) | 农车服务区 |
69 | 龙山(湘鄂界)-永顺段(起点-茅坪枢纽互通) | 芙蓉镇服务区 |
70 | 龙山(湘鄂界)-永顺段(起点-茅坪枢纽互通) | 吉首北服务区 |
71 | 娄底-衡阳段 | 檀山嘴服务区 |
72 | 娄底-衡阳段 | 双峰服务区 |
73 | 娄底-新化段 | 新邵服务区 |
74 | 娄底-新化段 | 涟源服务区 |
75 | 马迹塘-安化段 | 安化服务区 |
76 | 宁远-道县(湘桂界)段 | 舜源服务区 |
77 | 汝城(湘赣界)-郴州段 | 汝城服务区 |
78 | 汝城(湘赣界)-郴州段 | 苏仙南服务区 |
79 | 邵阳-怀化段 | 安江服务区 |
80 | 邵阳-怀化段 | 洞口服务区 |
81 | 邵阳-怀化段 | 隆回服务区 |
82 | 邵阳-永州段 | 大盛停车区 |
83 | 邵阳-永州段 | 九公桥停车区 |
84 | 邵阳-永州段 | 冷水滩服务区 |
85 | 邵阳-永州段 | 邵阳服务区 |
86 | 邵阳-永州段 | 永州北停车区 |
87 | 随州-岳阳段 | 岳阳服务区 |
88 | 通城界—平江段 | 南江服务区 |
89 | 通城界—平江段 | 安定服务区 |
90 | 湘潭-衡阳西线段 | 射埠服务区 |
91 | 湘潭-衡阳西线段 | 石市服务区 |
92 | 湘潭-衡阳西线段 | 雨母山服务区 |
93 | 湘潭-耒阳段 | 冠市停车区 |
94 | 湘潭-耒阳段 | 衡山停车区 |
95 | 湘潭-耒阳段 | 建宁停车区 |
96 | 湘潭-耒阳段 | 耒阳服务区 |
97 | 湘潭-耒阳段 | 雁城服务区 |
98 | 湘潭-耒阳段 | 朱亭服务区 |
99 | 湘潭-邵阳段 | 宝庆服务区 |
100 | 湘潭-邵阳段 | 水府庙服务区 |
101 | 湘潭-邵阳段 | 湘潭服务区 |
102 | 新化-溆浦段 | 溆浦服务区 |
103 | 新化-溆浦段 | 新化服务区 |
104 | 溆浦-怀化段 | 辰溪服务区 |
105 | 溆浦-怀化段 | 中方服务区 |
106 | 炎陵-汝城段 | 炎陵服务区 |
107 | 炎陵炎睦段 | 炎陵东服务区 |
108 | 宜章-凤头岭(湘粤界)段 | 黄沙服务区 |
109 | 宜章-凤头岭(湘粤界)段 | 莽山服务区 |
110 | 益阳—常德段 | 太子庙服务区 |
111 | 益阳-娄底段 | 横市服务区 |
112 | 益阳绕城段 | 益阳南服务区 |
113 | 永州-蓝山(湘粤界)段 | 九嶷山服务区 |
114 | 永州-蓝山(湘粤界)段 | 蓝山服务区 |
115 | 永州-蓝山(湘粤界)段 | 零陵停车区 |
116 | 永州-蓝山(湘粤界)段 | 宁远北停车区 |
117 | 永州-蓝山(湘粤界)段 | 阳明山服务区 |
118 | 岳阳-常德段(岳常段) | 安乡服务区 |
119 | 岳阳-常德段(岳常段) | 鼎城服务区 |
120 | 岳阳-常德段(岳常段) | 华容服务区 |
121 | 岳阳-望城段 | 荣家湾服务区 |
122 | 岳阳-望城段 | 湘阴服务区 |
123 | 张家界—花垣段 | 泽家服务区 |
124 | 张家界—花垣段 | 张家界服务区 |
125 | 张家界—花垣段 | 保靖服务区 |
126 | 张家界—花垣段 | 茅岩河服务区 |
127 | 长沙-浏阳段 | 洞阳服务区 |
128 | 长沙-韶山-娄底段 | 花明楼服务区 |
129 | 长沙-韶山-娄底段 | 桥头河服务区 |
130 | 长沙-韶山-娄底段 | 湘乡服务区 |
131 | 长沙-湘潭段 | 昭山服务区 |
132 | 长沙-湘潭段(长湘段) | 道林服务区 |
133 | 长沙-湘潭段(长湘段) | 雷锋服务区 |
134 | 长沙—益阳段 | 宁乡服务区 |
135 | 长沙—益阳段 | 益阳服务区 |
136 | 长沙-永安段 | 星沙服务区 |
137 | 长沙-株洲段 | 长沙东服务区 |
138 | 长潭西段 | 坪塘服务区 |
第二节 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1、总体要求
1.1、按采购人确定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次暗访检查和两次对采购人指定的服务区(停车区)的抽查或复查,协助采购人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1.2、暗访过程必须深入现场,调查过程实行全程纪录如录影、照片等。并保证暗访情况(数据、影像和图片)不外传、不泄漏,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1.3、在调查过程中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保密,不得向协议以外第三方提供暗访调查结果及有关数据资料,不得以暗访调查名义向有关被调查方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1.4、调查资料交付采购人后,三个月内随时接受采购人的资料复核。
1.5、暗访要涵盖全年节假日及每个月上、下半个月。
2、暗访对象
全省已投入运营的125.5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和12对停车区。
3、暗访内容
3.1公共区管理:卫生管理、公共厕所管理、绿化管理、安全管理、形象管理、公益服务管理、车道地坪管理。
3.2经营区管理:餐饮管理、超市管理、加油管理、汽修管理、客房管理、加水管理。
3.3疫情防控
3.4司乘人员满意度问卷调查
4、暗访方式
调查采取暗访为主明查为辅的方式深入实地调查探访。
5、暗访成果
5.1、高速公路各服务区(停车区)暗访检查计分表
5.2、未检查服务区(停车区)情况表
5.3、分路段经营单位、服务区经营单位、市州行政区域得分排名表
5.4、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经营环境问题统计表
5.5、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暗访检查污水处理系统相关情况
5.6、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暗访检查疫情防控相关情况
5.7、分服务区、路段图片及视频文件。
5.8、暗访成果应用于厅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考核评价及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由成交人负责折算整理。
二、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服务期限地点:
1.1 服务期限:具体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1.2 服务地点: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项目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结算支付。
3、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投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6、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需在本地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团队人员需驻守本地办公进行专项服务本项目,全职人数不少于14人(其中含项目负责人2人),并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人员响应执行本项目调查服务工作,如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将其上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7、工作期间,采购人每次需进行沟通、交流等工作时,投标人需在5个小时之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甲方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8、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4)项目负责人: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者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者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7)磋商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第二节合同草案条款
委 托 调 查 协 议 书
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389号
甲方: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电话:0731-88770039
乙方:
联系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湖南省高速服务区暗访工作”项目。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事项
1、调查范围:全省已投入运营的125.5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和12对停车区。
2、调查方法:调查采取暗访为主明查为辅的方式深入实地调查探访。
3、调查时间:本次调查时间为 ,全年共两期和两次对采购人指定服务区(停车区)的抽查或复查。
4、本次调查主要内容:
(1)公共区管理:卫生管理、公共厕所管理、绿化管理、安全管理、形象管理、公益服务管理、车道地坪管理;
(2)经营区管理:餐饮管理、超市管理、加油管理、汽修管理、客房管理、加水管理;
(3)疫情防控;
(4)司乘人员满意度问卷调查。
5、乙方在结束暗访调查后向甲方提供以下内容:
(1)高速公路各路段服务区(停车区)暗访检查计分表;
(2)未检查服务区(停车区)情况表;
(3)高速公路分路段暗访得分排名表;
(4)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经营环境问题统计表;
(5)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暗访检查污水处理系统相关情况;
(6)司乘人员满意度调查汇总表;
(7)分服务区、路段图片及视频文件。
6、全年两次暗访调查及有针对性的抽查、复查、回访工作经费不超过人民币 壹佰万 元整(¥1000000元)。
第二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提出调查事项的相关具体要求;
2、审定乙方设计的调查方案及调查记录表;
3、监督乙方调查执行过程;
4、及时支付调查费用;
5、调查中如遇被调查对象阻挠,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乙方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按甲方确定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报告结果;
2、暗访及明访过程必须深入现场,并实行全程记录如摄像、照片等。乙方保证调查情况(数据、影像和图片等)不外传、不泄漏,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3、在调查过程中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保密,不得向协议以外第三方提供调查结果及有关数据资料,不得以调查名义向有关被调查方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4、调查资料交付甲方后,三个月内随时接受甲方的资料复核。
(三)甲乙双方都负有对本协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条 费用支付
自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于乙方第一次检查完成后支付首款人民币 元整(¥);第二次检查完成后支付第二期款人民币 元整(¥)。
乙方账户: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第四条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负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如下:
1、逾期支付工作经费,逾期金额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调查过程中由于暴力阻拦,乙方无法开展工作,无法取得调查资料,而甲方不及时协调解决,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支付工作经费义务。
(二)乙方违约责任如下
1、乙方每次调查每个服务区必须到达现场(甲方通知关闭的服务区、停车区除外),少到一个扣壹万元;
2、每次每组3人及以上,少一人扣伍仟元;
3、乙方出现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发现一起扣伍仟元;
4、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发现弄虚作假,发现一起扣壹万元;
第五条 附 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目录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保证金
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六、采购需求响应
七、合同条款偏离表
八、采购需求偏离表
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十、关于资格的声明(格式)
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十二、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十三、最终报价
政府采购
响 应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三方暗访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389
采购代理编号:0646-224HNGLN0120-1
采 购 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供应商:
2022年4月 日
索引表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款号 | 审查内容及标准 | 响应文件及证明材料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磋商邀请(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一份,参加采购项目第包磋商,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一、我方已详细审查磋商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二、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三、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四、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七、我方的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如可能);(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期:年月日
四、保证金
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附件4-1保函(格式)
保函(格式)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
(采购人名称):
鉴于(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发生磋商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附件5-1 报价表
报价表
采购代理编号:__ 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 ______
包号:__ 无 ________ 包名称:__ 无 ________
报价 | 其他内容 |
小写金额:__ _______(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__ _______(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
注:(1)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_
日期:年月日
附件5-2分项报价说明
分项报价说明
注: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二章相关要求,对本节“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编制,并说明。
附件5-3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采购代理编号:__ 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 ______
包号:__ _无_______ 包名称:__ 无 ________
分项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或者项目特征描述) | 数量/单位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
1 | 交通费 | |||||
2 | … | … | ||||
3 | 人员培训费 | |||||
4 | … | … | ||||
5 | 劳务费(工资) | |||||
6 | 食宿差旅费 | |||||
7 | 数据复核、整理、录入 | |||||
8 | 调查表格印刷 | |||||
9 | 撰写编印暗访报告资料 | |||||
… | … | … | ||||
10 | 管理费 | % | ||||
11 | 利润 | % | ||||
12 | 税金 | % | ||||
报价合计(元): |
注:(1)本表应对应“报价表”,按包填写。供应商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响应无效。
(2)不得填写“免费”或者“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期:年月日
六、服务方案
编制说明:供应商应结合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第三章评审办法,自行编写项目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期:年月日
七、合同条款偏离表
采购代理编号: 项目名称:____ ______
包 号:__ ___无_____ 包名称:___ 无 _______
序号 | 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的应答 | 偏离说明 |
供应商保证:除本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期:年月日
八、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代理编号:项目名称:____ ______
包 号:__ ____无____ 包名称:___ 无 _______
序号 | 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应答 | 偏离说明 |
供应商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 期:年月_日
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供应商符合第二章第37、38、39、40条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并填写相关数据。
附件9-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为 (企业名称) 承接,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为 (企业名称) 承接,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写。
2、“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见磋商文件第二章第42.1款第(3)项。
3、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采购项目分包的,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附件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 我单位不符合政策要求
□ 我单位符合政策要求,并提供以下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9-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 我单位不符合政策要求
□ 我单位符合政策要求,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9-4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不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无需提供)
注: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42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本章本节附页2“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内容注明“详见证书附件”的,应提供其附件,以证明认证证书与响应文件一致。
十、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提供的下列资格证明文件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附件10-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件10-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附件10-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附件10-4 符合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10-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3)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10-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二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0-3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注:按第二章第10.1(3)项规定提供。
附件10-4 符合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
(本项目不适用)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注:提供第三章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
(2)磋商文件第三章要求的评审加分证明资料。
十三、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 :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若获成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 个工作日内,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或者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特此承诺。
开具发票信息 □增值税普通发票 □或者按照以下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期:年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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