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记者派驻、团队服务、技术支撑的模式,乙方在长沙县司法局安排专职记者进行采编、视频制作及新媒体产品制作,做好长沙县司法局宣传,完成合同约定内容。
(1)甲方对出版内容具有指导权和决定权,甲方和乙方共同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管理;
(2)乙方在“掌上星沙”客户端开辟长沙县司法局专属频道;
(3)乙方充分发挥“星沙时报”视频号全网热点追踪和本地新闻推送的强大功能,制作刊播普法宣传、司法行政等工作短视频、宣传片,通过全媒体平台制造网络爆点,提高知晓率;
(4)乙方为甲方提供智囊团上门服务,每个季度由长沙晚报、星沙时报班子成员组成的智囊团上门服务,为长沙县司法局量身定制重点宣传报道和品牌宣传策划,确保完成宣传考核任务,打造高质量发展“智囊”;
(5)乙方派记者常驻长沙县司法局,深度挖掘并推广司法局创新举措、最新成效、典型做法、优秀干部职工的典型事迹;
(6)乙方协助甲方进行通讯员队伍建设,在司法局培养出一支覆盖广、知情况、懂业务的通讯员队伍。
(1)长沙县司法局办公室作为甲方宣传管理部门,代表甲方与乙方合作。每年对乙方进行宣传服务质量考核,从稿件质量、稿件热度、视频内容质量、视频内容影响力、通讯员培训反馈表、新闻素材库整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
(2)乙方在“掌上星沙”客户端设立司法局专属频道,宣传长沙县司法系统的亮点举措和成效,汇总系列报道,擦亮司法品牌,每年在“掌上星沙”推送报道不少于100篇;
(3)乙方协助甲方制作视频节目共45个,具体为3期7分钟宣传片,2期5分钟法治微电影、20期2分钟普法情景剧、5期30秒法制动画、15期3分钟微宣讲录制以及其他小视频,并在星沙时报视频号播出;(注: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等价调整)
(4)乙方根据司法系统特色亮点,以及长沙县司法局中心工作设计和制作新媒体产品,全年共制作2个;
(5)乙方开发供通讯员投稿平台,定期组织甲方通讯员开展写作、摄影、新媒体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全年共培训1次;
(6)乙方派出业务能力强的1名专业记者单线联系长沙县司法局,常驻长沙县司法局办公,深度挖掘并推广长沙县司法局创新举措、最新成效、典型做法、优秀干部职工的典型事迹,并做好日常相关宣传报道;
(7)乙方帮助甲方建立司法云图库,全年拍摄4次,提供100张图片;
(8)乙方对甲方稿件进行精准推送,实现新闻产品的精准到达,可向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市级媒体等中央省市媒体进行稿件推送,每个季度至少在纸媒见报1篇稿件。
(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合同款项。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合同款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需按欠付金额支付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乙方在长沙县司法局设立长沙县司法局融媒服务站,由乙方派一名记者到长沙县司法局办公室驻点办公,专门负责长沙县司法局的宣传工作。
(3)凡属甲方发出的采访通知,乙方均按要求参加报道,且在24小时后及时发布。
(4)凡属司法局重大活动宣传,文字稿件和视频节目在发布前乙方需提前将链接发送给甲方,由甲方审定确认后,方可发布。
(1)对于甲方所提供的宣传素材,乙方在进行编辑加工后应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准许发布视同违约,如因所发布的宣传内容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给甲方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消除一切不良影响,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本条约定的损失赔偿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则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3)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一方都不得随意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总额30%的违约金;
(5)乙方须对该合同项下合作内容所涉质量负责,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深度报道、相关稿件等在内的所有宣传服务的或提供的宣传服务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经甲方提出意见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整改的,乙方应承担合同金额总额3‰/天的逾期违约金,超过指定期限达10天仍未整改到位的,除乙方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外,甲方不再支付未付款且有权解除本合作合同。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法律文书等,均以签署栏所列明的地址、邮箱、电话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邮箱、电话,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通过电子邮箱方式的,在邮件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签收当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