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茂财采监〔2024〕105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1/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32232024000067
二、项目名称:2024年茂县粮经复合现代农业园区奖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天责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3号楼918
被投诉人1:茂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住所: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
被投诉人2:四川蜀瑞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光华中心D座16楼1604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天责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蜀瑞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就2024年茂县粮经复合现代农业园区奖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23202400006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9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回复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只是通过数据滞后等理由敷衍,并没有向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也没有提供相关部门的说明。首先我公司咨询相关网站查询数据更新在30天内完成,而联合体成员的数据至今为止都未更新,也通过相关网站查询省州内类似培训学校的信息都已更新。其次质疑回复的材料显示年检时间为2023年7月23日,发证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时间逻辑上严重错误,难道是先发证再年检吗? 最后联合体成员阿坝州大岷山英才职业培训学校营业范围不具备农方面的专业培训,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虚假响应的,且农业培训方案阿坝州大岷山英才职业培训学校得分最高;所以质疑回复我公司是不服的,由此可见对我公司的质疑不重视和不作为。
投诉事项2:经我公司对公示的标的信息中产品查询, 发现招标文件要求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为冰箱,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为φ50灌溉水管, 这两个产品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清单信息;而评审情况表显示中标公司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该项得分为1分。既然有得分那就证明提供了有效合法的证书,然而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并无该产品型号的证书信息,很明显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标的名称农业巡航检测无人机,其中参数“▲21.提供制造商家售后服务承诺函。”,以制造厂家承诺作背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评审结果表可以看出我公司技术指标和配置得分有扣分,通过我公司自查投标文件只有该条未提供厂家承诺函, 无人机厂家(大疆)的承诺函早已项目报备无法获得,且该产品的技术参数只有大疆才能完全满足,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4:设定的评分项和评分细则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主观分设置过高;分值的设定没有对其客观的细化、量化;评审因素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没有对应;涉嫌通过主观因素打分为特定供应商输送不合法利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茂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茂县粮经复合现代农业园区奖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天责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3号楼918
被投诉人1:茂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住所: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
被投诉人2:四川蜀瑞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光华中心D座16楼1604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天责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蜀瑞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就2024年茂县粮经复合现代农业园区奖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23202400006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9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回复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只是通过数据滞后等理由敷衍,并没有向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也没有提供相关部门的说明。首先我公司咨询相关网站查询数据更新在30天内完成,而联合体成员的数据至今为止都未更新,也通过相关网站查询省州内类似培训学校的信息都已更新。其次质疑回复的材料显示年检时间为2023年7月23日,发证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时间逻辑上严重错误,难道是先发证再年检吗? 最后联合体成员阿坝州大岷山英才职业培训学校营业范围不具备农方面的专业培训,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虚假响应的,且农业培训方案阿坝州大岷山英才职业培训学校得分最高;所以质疑回复我公司是不服的,由此可见对我公司的质疑不重视和不作为。
投诉事项2:经我公司对公示的标的信息中产品查询, 发现招标文件要求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为冰箱,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为φ50灌溉水管, 这两个产品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清单信息;而评审情况表显示中标公司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该项得分为1分。既然有得分那就证明提供了有效合法的证书,然而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并无该产品型号的证书信息,很明显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标的名称农业巡航检测无人机,其中参数“▲21.提供制造商家售后服务承诺函。”,以制造厂家承诺作背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评审结果表可以看出我公司技术指标和配置得分有扣分,通过我公司自查投标文件只有该条未提供厂家承诺函, 无人机厂家(大疆)的承诺函早已项目报备无法获得,且该产品的技术参数只有大疆才能完全满足,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4:设定的评分项和评分细则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主观分设置过高;分值的设定没有对其客观的细化、量化;评审因素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没有对应;涉嫌通过主观因素打分为特定供应商输送不合法利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茂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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