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dyj-2023-689018
预算金额19.5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大学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州大学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大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广州集采)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3-689018
(三)预算金额:195,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计量单位
1 服务内容:广州大学党办校办2023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需求详细说明:查看附件
广州大学党办校办2023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我校公务车现有21辆,其中包含小型轿车、商务车、载货汽车、中巴车等车辆为主。
(一)投标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投标人承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等省市有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三)投标人承诺按照《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广州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穗环〔2018〕156号)要求,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提供货物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要求。
(四)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广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穗环〔2017〕52号)及《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规定,投标人承诺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使用低VOCs涂料等污染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或承诺本公司的所有喷涂补漆业务委托至符合环保条件要求的单位(请按第三章合同格式附件2要求提交环保承诺函)。
(五)投标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所属的行政区域必须在广州市内,并为采购人提供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
(六)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且具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上网条件,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加入广州市维修行业互联网智能化平台。
(七)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
(九)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2379号)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完成属地交管部门签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未到期限的原道路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如投标时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的,投标人须承诺在签订项目协议书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十)投标人总部申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因经营场地不同)不适用于其分支机构。
服务要求
(一)定点维修企业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送修单位公开,在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和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
(二)维修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服务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三)场地及设施要求
1.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并且交通便利(或设有合理、明显的指示标志);
2.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车间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
3.企业各功能区标志清晰,企业资质证明、员工资格证明、营业时间要明确展示;
4.保留足够的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
(四)设备要求
1.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
2.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五)经营要求
1.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2.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送修单位签名认可,定点维修企业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车辆维修项目工时费明细表,确保送修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3.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送修单位联系,取得送修单位的谅解。
(六)维修要求
4.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送修单位的意见。
5.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送修单位技术负责人,征得送修单位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6.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送修单位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车辆竣工出厂后,旧件应归还送修单位。
7.汽车竣工出厂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建立送修单位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今后联系、调查和服务。
8.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9.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定点维修企业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定点维修企业负责。
10.定点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11.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送修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承诺所有喷涂补漆业务委托至符合环保条件要求的单位的情形除外),不得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
12. 送修的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定点维修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要求
(一)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二)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单位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
(三)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四)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负责赔偿。
(五)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维修费用报价要求
(一)维修费计价公式
1.维修费总金额=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
2.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1-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
3.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零售价×(1- 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
(二)报价要求
1.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
(1)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1-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
(2)投标人按照本企业公开公布的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报出统一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 采购人按照“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1-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 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维修项目工时费。
(3)投标人参考本文中提供的《广州市车辆维修项目工时费明细表》格式,填报本企业公开公布的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
(4)投标人所报“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范围为:0%≤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100%,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必须为固定值(如15%),不接受区间报价(如12~15%),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
(1)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零售价×(1- 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
(2)投标人按照本企业维修材料零售价,报出统一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采购人按照“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零售价×(1- 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维修材料费。
(3)投标人所报“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范围为:0≤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100%,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必须为固定值(如15%),不接受区间报价(如12~15%),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以上报价包含所有税费。
4.投标人所报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和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是投标人中标后在定点服务期限内给予采购人车辆维修的基本优惠率,实际执行时,允许采购人向定点维修企业争取更低价格优惠。投标人所报维修项目工时费优惠率和维修材料零售价优惠率将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规定
1.当没有相应标准的车型时,结算时按相近的车型计算。
2.无相应标准的特殊结构作业项目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较严重的车辆,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或送修单位鉴定后进行结算。
如定点维修企业设有分厂(法人属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税务登记证书,不含所有挂靠、挂名和联营的单位)的,需详细列明分厂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分厂开具的发票必须与中标定点维修企业一致。
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行政西楼后座101室
服务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具体采购内容以需求详细说明中上传的采购需求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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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需求
编号 需求内容
1 定点服务期间,定点维修企业如有下列违约行为,我校有权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一)定点维修企业未能执行本次招标规定的:
1.未按投标承诺优惠率给予采购人优惠的;
2.工时费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
3.维修材料进货价虚高;
4.未按规定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的;
(二)经核实定点维修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经核实定点维修企业未认真遵守服务承诺,被采购人对定点维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提出的投诉有效的;
2 (四)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采购人,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及明细清单。
(六)未经采购人同意,定点维修企业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或擅自转厂(非协议维修厂)维修;
(七)其他违约情形。
如有上述违约情况,我校有权中止定点维修服务合同,定点维修企业所维修车辆仍由当事人履行质保义务。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3年01月09日
二、需求信息
合同份数:6
争议处理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李智慧 18902328518
采购单位:广州大学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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