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1010822210200006750-XM001
二、项目名称:公用经费其他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69.98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天健恒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597号
中标金额:169.98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天健恒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597号 | 91110116MA01H4H340 | 169.98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天健恒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 CL-2000i | 1 | 35万元 | 35万元 | 详见招标文件 |
北京天健恒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电动血管超声检查床 | YCC-2 | 1 | 5万元 | 5万元 | 详见招标文件 |
北京天健恒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 VINNO M86 | 1 | 129.98万元 | 129.98万元 | 详见招标文件 |
项目用途:自用
简要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建刚、唐东生、刘燕婷、杨数欣、储旭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27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计算方法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79号展春园30号楼
联系方式:王欣颖,82432727-85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联系方式:苏俊玮、杨嵬,010-621082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俊玮、杨嵬
电 话: 010-62108229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招标文件(终稿).pdf招标文件(终稿).pdf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设备预算(万元) | 是否允许进口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1 | 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 1 | 台 | 130 | 否 | ≥13英寸高灵敏度防反光彩色触摸屏,支持滑屏翻页操作 |
2 |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 1 | 台 | 35 | 否 | 最快出结果时间:不超过18min |
3 | 电动血管超声检查床 | 1 | 台 | 5 | 否 | 背板上折夹角:0º~60º±5º足板翻折夹角0º~90º±5º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170万元 | 170万元 | 170万元 |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79号展春园30号楼电话:010-82432727-851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业务联系人:苏俊玮、杨嵬电话:010-62108229传真:010-61954193 |
1.3.4 |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
1.4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
1.5.1 | 所属行业:医疗器械 |
1.5.2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
1.5.3 | 是否为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否 |
1.6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
1.6.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
2.2 | 项目预算金额:170万元; |
5.4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将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5.5 | 是否需要提供样品:否提供样品要求包括:本项目不适用 |
8.1 | 如投标商对多个包进行投标,可以中标多包 |
9.1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12 | 保证金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数额:3.4万元电汇或银行转账按照以下方式获取账户信息:各潜在投标人: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请投标人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领取招标文件后按照以下操作方式进行保证金账号获取:(一)网上注册: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免费注册;(二)免费获取招标文件:经办人凭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验证身份登录,进入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在线免费获取招标文件(选择支付0元标书款,无需缴纳平台服务费)(三)保证金账号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后进入“缴纳保证金”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平台自动获取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请投标人按此信息将保证金电汇或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特别注意:该账号为虚拟账号,仅针对本投标人本项目分包有效,对于其他投标人、其他项目或分包无效。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收、退、转及结账、结算等相关业务。保证金办理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招联合(010-86397110) |
13.1 | 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 |
14.1 | 第一部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除上述文件外,还须密封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1份。 |
审查事项 | 审查事项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审查事项 | 审查事项 | |||
招标文件要求 | 条款号 | |||
未提供进口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适用) | 1.4 | |||
符合联合体规定 | 1.6 | |||
满足投标人的关联性要求 | 1.7 | |||
未参与其他服务 | 1.8 | |||
报价未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 | 2.3 | |||
满足投标范围的完整性要求 | 8 | |||
未包含价格调整要求 | 11.5 | |||
保证金符合要求 | 12.4 | |||
投标有效期满足要求 | 13.1 | |||
接受算术修正 | 20.2 | |||
同一品牌处理 | 20.3 | |||
符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信息安全产品要求 | 20.5 | |||
签署和盖章符合要求 | 22.2 | |||
未发现串通投标 | 22.2 | |||
报价说明可以接受 | 22.2 | |||
无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22.2 | |||
结论 | 结论 |
审查事项 | 审查事项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审查事项 | 审查事项 | |||
招标文件要求 | 条款号 | |||
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标注“★”项) | ||||
结论 | 结论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准则 | 得分 |
1 | 报价得分 | 30 |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
2 | 投标人的业绩情况 | 10 |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与投标产品相同型号的产品近3年的销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2分,最多10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3 | 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先进性 | 39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39分)按照技术性能排序,能很好地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功能齐全的排列第一,得39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4分,扣到0分为止(漏报项视同负偏离) | |
3 | 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先进性 | 1 | 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且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有1个得1分,最高得1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
4 | 售后服务能力 | 10 | 提供售后服务方案与流程、故障响应机制、应急机制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保证措施,具有丰富的同类设备的售后服务经验,服务周到、细致,方案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有力。全部响应并满足招标要求,方案与流程可行、故障响应机制全面、应急机制全面、服务体系及保证措施完善得10分。方案与流程基本可行、故障响应机制响应一般、应急机制响应一般、服务体系及保证措施基本完善,得7分。方案与流程、故障响应机制、应急机制、服务体系及保证措施中有欠妥之处,不太完善、不太完备可行,得4分。未提供售后服务能力的响应内容,得0分。 | |
5 | 投标产品相关技术培训能力 | 10 | 有详细的培训方案,提出明确的培训计划、目标和培训内容,保证培训成效的措施,得10分。有较为详细的培训方案,提出笼统的培训计划、目标和培训内容,基本保证培训成效的措施,得7分。有简单的培训方案,简要提出的培训计划、目标和培训内容,基本保证培训成效的措施,得4分。没有培训方案,没有提出的培训计划、目标和培训内容,不能 |
保证培训成效的措施,得0分。 | ||||
总分 | 100分 | 100分 | 100分 | 100分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
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
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 |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 |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
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 |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联系我们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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