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72.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72.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303080039-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体育运动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市体育中心体育馆主馆LED显示屏更新改造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308003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浏阳市体育中心体育馆主馆LED显示屏 更新改造项目 LED显示屏 详见分项报价表 1 725072
 合计金额小写: 725072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贰万伍仟零柒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通知发出后中标人在15日历天内完成安装并交付使用。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内。乙方除供货外还包括原有设备的拆除、机房迁移、脚手架搭建、新设备的安装施工、新系统的调试、售后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设备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验收合格经采购人签字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额的45%,剩余5%在设备验收合格3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若质保期承诺超过3年以上的,须提供剩余保质期厂家质保承诺书并加盖厂家公章,方可进行支付)无息一次性付清。
4.2 收款账户: 建行长沙秀峰支行(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4300159006105250194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保期要求:整体质保6年。
5.2.2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3乙方所供设备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
5.2.4乙方所供设备,应保证是原装正品;所有产品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5.2.5乙方所供设备,应享受设备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5.2.6所供设备的供电方式、环境温度、湿度及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设备明确说明。
5.2.7所供设备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文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操作规程。乙方应随设备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设备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设备操作、维修及维护手册、保修卡、装箱单等,若上述资料没有随设备提供或提供不完整,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提供。
5.2.8乙方须提供配电示意图,开关柜回路编号须与设计图一致。
5.2.9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2.10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2.11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2.12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未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并签字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6.1提供详细的施工现场现状给乙方
6.2委派现场项目技术人员按设计、合同、规范对项目质量、进度、计量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严格实行分工序验收制度。
6.3提供有关技术参数资料,现场效验测量控制点。
6.4负责施工区域内取电点及其它工作的协调工作。
6.5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负责项目技术处理和变更。
6.6负责对乙方进行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核实。
6.7及时组织验收。
6.8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款。
乙方
6.9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现场监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10将货物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6.11坚持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施工人员必须有高空作业资质并购买相应保险。
6.12保证做好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交验时作为竣工资料交送甲方。
6.13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
6.14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供货期内,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成交供应商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采购人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若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人有权解除协议。
7.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采购人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了索赔,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成交供应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同时,成交供应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成交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成交供应商接受。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7.6供货期内,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7.7如果成交供应商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成交供应商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成交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8乙方的违约责任
7.8.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8.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8.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9甲方的违约责任
7.9.1.甲方未按期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顺延。
7.9.2、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履约视为同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9.3 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无法完成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4月27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结算方式
11.1.1合同清单中内容采用合同价包干方式,包含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不因现场情况增加、减少合同价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含所有辅材)购置、设备运输保险保管、装卸、项目施工(安装)、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现场施工围挡(如有)、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费、所有人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保险、税费、利润等至项目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合同清单中内容因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设备型号、数量时,所调整的设备一并包含在合同价内,合同价不予以增减。
11.1.2乙方供货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需增加合同清单外的其它项目时,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按补充合同条款执行。
12.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浏阳市劳动北路室内体育馆西区办公室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9号办公楼

法定代理人: 杨志前 法定代理人: 李芳书

委托代理人: 杨志前 委托代理人: 胡晓娟

电话: 0731-83653579 电话: 0731-82909045

传真: 0731-83653579 传真: 0731-82909098


附件列表: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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