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长沙市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中心(TOCC)运行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30425004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中心(TOCC)运行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42500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项目名称 长沙市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中心(TOCC)运行服务外包项目 (二)项目概述 长沙市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中心(TOCC)是我市智慧交通运行的“大脑”和“中枢”,主要承担了数据资源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运行监测、交通运行状况与发展态势研制、交通运输运行分析报告发布、交通运输应急指挥调度及会议保障等职能。为推进TOCC高效规范运行,TOCC运行采用服务外包方式,择优选取第三方提供日常服务保障。现场需要工作人员不少于11人,主要工作内容为行业运行监测、数据应用与发布、应急指挥调度、领导决策支撑、服务行业管理、会务支持与保障、系统演示与讲解、研究交通行业发展、科普讲解与推广等,针对以上业务范围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引入专业、全方位的运营服务。 (三)服务内容 服务方负责提供TOCC指挥中心运营服务,乙方的工作人员需服从长沙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具体工作内容: (1)行业运行监测 对TOCC平台中的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公路路况、公路治超、水路客货运、城市公交、铁路客运、民航客运、轨道交通、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磁悬浮、货运物流、交通执法、质安监督、驾驶培训、交通服务热线、行政审批等各类子系统进行监测。通过设置监控阈值实行实时监测和异常告警,发现异常迅速反应。建立台账机制,每天监测巡检及时登记上报,妥善处理,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的全方位动态监测。 (2)数据应用与发布 深入了解交通行业业务,行业问题,搭建数据业务体系和指标框架,包括指标体系、专题报告体系、日周月报体系。对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部门,梳理总结提炼各方需求,搭建数据分析体系,搭建数据模型算法。通过数据梳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对交通行业进行总结分析,全面展示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状况、人口流动分布变化、道路运输运行状况、交通建设等,形成一批权威的分析报告和数据成果。 跟进发布结果,丰富交通运输行业大数据的应用场景。关注信息发布效果,总结经验,为后续的信息发布调整锚定方向,进一步发挥数据效能,更好的服务领导决策、行业管理及公众出行。 (3)应急指挥调度支撑 在应急情况和重大活动期间,为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应急指挥调度做好技术支撑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及流程,在极端天气应对、重大事故应急及重要活动或节假日期间,与省交通运输厅、市应急局等单位进行对接,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视频会议,启动应急指挥与调度机制,高效率高质量响应应急期间的技术支撑需求,确保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平稳度过。 (4)领导决策支撑 通过对TOCC大数据运行监测,深入挖掘分析,实时掌握交通行业动态,研究交通发展方向,解决行业问题,提出优化建议,服务领导决策。 (5)服务行业管理 根据行业管理需求,依托TOCC大数据中心,以信息化手段辅助行业管理,为业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如不定期开展线上(TOCC调度指挥平台)、线下(现场取证)联合执法行动,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精准执法目标。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提交长沙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形成系统优化任务,并及时跟进,每日派专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系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开发团队解决;对接局业务处室与局属单位,协助进行数据质量考核,收集局业务处室与局属单位数据分析需求,不定期开展行业数据分析与研究,定制分析报告,提供业务优化建议及解决方案。 (6)会务支持与保障 TOCC服务外包团队负责会场技术保障,做好会前准备、会中服务及会后整理工作。负责接收会议通知单,提前一天确认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宣传片制作等准备工作。会议召开前进行全场巡检,提前做好视频会议联调,保障会场各项软、硬件设备正常运行,会议正常开展。会中安排专人进行会场值守,随时响应与会人员需求。会后统筹会场清理工作并进行会议资料归档。 (7)系统演示与讲解 TOCC设专职演示讲解人员,负责接待各级领导及各省市外来单位的参观来访。安排不少于3人的后台操作人员,根据会议要求进行宣传片播放,PPT演示等操作,配合系统讲解员对TOCC应用系统进行介绍及答疑。 (8)研究交通行业发展 依托TOCC现有数据,结合行业管理需求,对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运行状况进行全面调研与分析,参考全国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研究智慧交通、人工智能等发展方向,探索信息化在交通运输领域的融合运用,形成一批学术性的科研成果。 (9)科普基地讲解与推广 2021年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创建了长沙交通运输科普基地,通过TOCC科普阵地,定期积极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打造“绿色出行”“智慧交通”“交通安全”等特色科普品牌,让群众可以“零距离”接触交通、认识交通、感知交通,从而理解交通、支持交通。 (四)人员配置要求 由乙方委派11人进驻TOCC进行值守,乙方负责人员招聘的具体事务,具体岗位需求如下:
(五)供应商服务要求 (1)派遣具有良好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运行保障人员为长沙市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中心提供高质量的交通运行监测及信息服务的事务性工作,协助参与所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给予合理建议。 (2)严格遵守国家和长沙市劳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专业的用工制度保障,保障用工安全,全面规避劳动风险。 (3)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人力规划、员工招聘与配置、绩效考核、晋升、流动、退出、员工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完成人员招聘工作,招聘人员数量满足长沙市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中心需求;负责办理派遣人员的接收、录用、人事档案管理、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技术职称的评定及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了解员工流失情况,分析员工流失原因,帮助员工规划职业,减少人员流失,确保队伍稳定。 (4)建立后勤保障制度,合理安排派遣人员的生活、伙食、医疗、卫生以及其他各项综合服务,统筹分析员工舒适度、公平性、管理要求等各种影响因素,有效处理好员工工作强度和工作效率的关系,协助建立科学的工作排班制度,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5)建立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标准,负责人员工资、补助、津贴、奖金等核算和发放,为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及员工发生工伤的申报认定、评残等相关手续。 (6)建立规范的值班制度,日常工作5天*8小时内需11人驻点办公,节假日、重大活动及重点时段期间需开展24小时值班,24小时值班期间日常办公时间不少于9人驻点办公。 (7)建立系统的培训机制,组织职业技能、思想道德、文化素养、规章制度、团队建设等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不低于24学时,同时每季度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业务知识能力综合考核,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培训与考核,全面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8)定期调研服务期望,了解中心业务工作、管理要求、员工情况等,为中心运营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9)提供外包人员统一着装不少于4套/人,要求为职业正装。 (10)外包人员办公电脑、用品等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11)乙方工作人员均应该签订数据保密协议,如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国家《保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其他服务与要求 (1)服务时间与地点: 服务时间:一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合同为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方式: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派驻人员进行服务,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所有成果并根据考核结果达到验收要求。 (2)结算方法 付款人:长沙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条件: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支付金额为576450元;第二次支付:采购人每季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取四季度考核平均值,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应付款比例,支付剩余考核费用,考核费用为合同金额的50%。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单位人员办公场地需更换、维修单个设备、配件或购置单个办公用品、家具及设备时,按照投标人成本价计算单次超过5万元时,采购人应按投标人成本价支付费用,单次费用未超过5万时,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服务方损坏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需照市场价赔偿。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09 —— 2024-07-08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指定方式(包含驻场服务和非驻场服务),完成各项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6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自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正规发票且财政资金核拨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支付金额为576450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6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第二次支付:采购人每季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取四季度考核平均值,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应付款比例,自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正规发票且财政资金核拨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考核费用,考核费用为合同金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4305017850360000023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以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①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所有验收环节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③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整改直至合格,有关整改、再行验收,以及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的验收情况,限定整改期限,连续两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获得乙方提交的项目维保服务资料和相关文档。 ②甲方有权利及时了解和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势变更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④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⑤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⑥乙方服务期限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②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项目所必需的资料及必要的支持。 ③乙方应派遣身体健康、有工作经验和相应技能的技术人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到现场提供维保服务。 ④在合同履行中,对甲方提出的有关项目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并向甲方汇报,为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⑤乙方保证提供的项目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乙方提供的项目服务不满足本条规定而导致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或仲裁时,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⑥磋商文件明确项目不允许分包的,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给第三方承担。 ⑦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乙方严禁利用相关工作平台、工作场所等发送和传播有关危害信息。 ⑧乙方应当为其派遣的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若乙方派遣的工作人员发生人身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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