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20年度省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机构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1号)要求,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长兴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执行新一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因此,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共确定14家供应商为定点单位,分别是:
(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十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以上14家定点单位,如在长兴县内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请于2019年1月25日前,携以下资料来我中心签署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相关优惠率按省采购中心与定点单位所签协议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1、有效期内的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看),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效期内的当地经营许可证原件(查看),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人带身份证委托书可不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查看),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长兴县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相关优惠率按省采购中心与定点单位所签协议为准)。详附件1-3。
▲保证金缴纳: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潜在供应商应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保证金以电汇/网上银行转帐的形式(其它方式无效)交至下列帐户:
帐户名称: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山支行;
银行账号:1205270419200042517
定点单位按要求与本中心签订协议前,应按照上述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协议书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无息原额退还。
附件:
1、2018-2020年度省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机构名单及特别服务承诺;
2、保险折扣率;
3、长兴县政府采购2019-2020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
联系人:姚先生、邹女士 联系电话:0572-6265653
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四楼政府采购中心4016室
长兴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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