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农业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设备仪器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金额
45.6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8/04/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724]jxg[xj]2018003
预算金额45.67万元
招标公司松溪县农业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徐信辉13386991611
公告正文
农业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设备仪器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724]JXG[XJ]2018003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0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松溪县农业局

乙方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4]JXG[XJ]2018003农业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设备仪器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其他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其他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1 456780 DELL ChengMing 3967 001828 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 有松溪境内的售 后服务网点现货交付后,设备出现故障。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修复,服务保修期内设备性能故障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无偿更换同型号新设备。
合计: 45678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元整(¥45678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业主指点地点

4.3交付条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与参数不一致为不合格物品,无条件退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完全响应本次项目的招标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货款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陆佰元整 (¥45600.00元)。签订合同前乙方需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待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且乙方足额收取合同相关款项及退回履约保证金为止

10、违约责任

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逾期未付货款按日千分之五向乙方缴交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松溪县农业局 乙方: 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松溪县城南18号 住所: 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城北路龙锦花园小区50-18号店面
单位负责人: 李恭发 单位负责人: 徐信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515096408 联系方法: 13386991611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松溪县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支行
账号: 13990101040000158 账号: 3505 0167 7607 0000 0180


签订地点:松溪县农业局

签订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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