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西校区(原职工大学)二次装修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水磨石地面进行打磨检测工具和仪器维护手册水磨石地面打磨片天棚工程二次装修保险设备的安装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讲台拆除白色素水浆一道地面处理嵌缝膏防潮膜节能产品直纹枫木(免漆板)吊顶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砖砌体拆除技术援助可调节支架系统水泥砂浆找平层修理两型产品拆除整樘门建筑垃圾外运门槛石原有窗拆除大理石胶混凝土工程刷水泥浆一遍原有门拆除水磨石地面修补砂浆水墨石表面有缺损的地方进行修补白橡实木地板龙骨制安C20预制过梁运输部件分包水磨石翻新机线上融资备品备件建筑工程安全检测组装新零件技术措施铜条打眼穿22号镀锌低碳钢丝卧牢专利权试运行地面研磨机石材粘结剂层防静电地板培训贴绷带优先采购产品石材踢脚线伴随服务调试装修工程水泥砂浆抹面防水反边防静电活动地板实心砖墙包装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6/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079014-20220609-10
预算金额280.22万元
招标公司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招标联系人黄伟15573367777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公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黄伟1557336777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西校区(原职工大学)二次装修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2022年06月15日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的西校区(原职工大学)二次装修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129号,委托代理编号:1079014-20220609-10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西校区(原职工大学)二次装修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129号
采购项目编号:1079014-20220609-10
项目负责人:黄伟
联系电话:15573367777
合同履行期限:180天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2,802,255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分 包:
包名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
1 | 2,802,255 | 2,802,255 | 42000 |
包名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1 | B07-装修工程 | 装修工程 | 1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① 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或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
②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③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均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须具有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无在建工程。
⑤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6月15日 起至2022年06月22日止,每日8:30-17:3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在 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或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zzzyjy.cn)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可选择现金、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发票当场领取或在开标时领取。
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42,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6月29日 09:00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06月29日 09:00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11号(长江北路公共资源交易大厦)
五、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六、疑问及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项目
联系人姓名:黄伟
电 话:15573367777
2、采购人
名 称: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智慧路79号
联系人:徐晓阳
电 话:0731-22111048
邮 编:412000
电子邮箱:/
3、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湖南公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青年乐园小区5栋302室
联系人:黄伟
电 话:15573367777
邮 编:412000
电子邮箱:513611@qq.com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00562059666666-8769
2、购招标文件款、招标代理服务费
开户名称:湖南公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文化路支行
银行账号:52480188000049559
3、财务部联系人、电话
财务部联系人:何利
财务电话:0731-22855555
附件下载:
西校区(原职工大学)二次装修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定稿).rar西校区(原职工大学)二次装修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定稿).rar
采购人: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代理编号:1079014-20220609-10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129号采购项目名称:西校区(原职工大学)二次装修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1第一章磋商邀请1目录2022年6月湖南公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公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3六、询问及质疑3五、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2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2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1
二、磋商文件10一、说明9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9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4第二章磋商须知4八、其它补充事宜3
八、其他规定22七、政府采购政策21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19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5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三、响应文件11
评分标准:29附表1符合性审查表274.其他243.资格审查结果242.资格审查231.资格审查主体23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482.合同金额481.项目信息48第一节合同协议书48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48项目概述:31
一、合同通用条款50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508.合同份数497.合同生效496.组成合同的文件494.付款48
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72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68一、磋商响应声明67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66第七章响应文件组成64二、合同专用条款59
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78八、采购需求偏离表77七、合同条款偏离表76附件6-1响应-览表75六、采购需求的响应74件5-1报价表72
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84十、关于资格的说明83附件9-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81附件9-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80附件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79附件9-1中小企业声明函78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的西校区(原职工大学)二次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被邀请供应商名称):第一章磋商邀请附件13-1分项报价明细表87十三、最终报价表86
(1)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具体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2、采购代理编号:1079014-20220609-101、采购项目名称:西校区(原职工大学)二次装修工程项目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②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①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或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3.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备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3.3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17)2号)精神,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提供在以上网站的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⑤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书。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无在建工程。③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均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须具有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1、获本采购磋商邀请供应商,请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22日,每日8:3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湖南公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株洲天元区嵩山路青年乐园5栋302室)持本采购邀请购买磋商文件或者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或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zzzyjy.cn)进行网上下载磋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其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六、询问及质疑3、磋商地点: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11号(长江北路公共资源交易大厦)。2、磋商时间:2022年6月2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开始。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2年6月2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五、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采用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磋商文件,发票当场领取或在开标时领取.
(2)地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智慧路79号(1)名称: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1、采购人信息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联系人:黄伟(2)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天元区嵩山路青年乐园5栋302室(1)名称:湖南公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4)电话:0731-22111048(3)联系人:徐晓阳
账户名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1、保证金八、其它补充事宜(6)电子邮箱:513611@qq.com(5)电话:0731-2285555515573367777(4)邮编:412000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文化路支行账户名称:湖南公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账号(请在用途栏中简要注明“项目”字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银行账号:43001500562059666666-8769
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财务电话:0731-22855555财务部联系人:何利财务部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52480188000049559
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
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附录1)或竞争性磋商邀请函(附录2)邀请供应商参与磋商。供应商邀请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现场勘察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采购邀请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3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
(3)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1)磋商响应声明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9.响应文件的组成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8)采购需求偏离表(7)合同条款偏离表(6)采购需求的响应(5)首次报价表及报价文件(4)保证金
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3)代理服务费承诺书(12)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1)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0)关于资格的声明
(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10.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0.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0.报价要求
11.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1.保证金10.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0.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4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3.3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3.2小微企业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13.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13.分包12.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2.响应文件有效期
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4.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4.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形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4.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章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在签字处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磋商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
15.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5.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5.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
1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7.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6.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代表签字。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2)供应商名称;(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
19.磋商小组18.2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18.1被邀请的供应商在提交资格证明材料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随响应文件提供更新或者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8.供应商资格复核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5.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19.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9.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0.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0.2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20.1磋商程序: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最后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3条进行。20.磋商程序19.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1.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1.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21.响应文件审查
23.磋商的规定2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澄清21.4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除外。(4)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4.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4.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1.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4.退出磋商23.3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磋商。
(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5.2下列情形,磋商小组确认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不与供应商磋商,直接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1.2款规定对响应文件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5.最后报价
27.1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27.提出成交供应商26.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6.不合理报价25.3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不需要磋商的。
27.3最后报价的评审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7.2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最后报价涉及算术修正、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上款规定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并列。
28.3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8.确定成交供应商(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39、40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磋商终止29.2符合上款情形的,本章本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29.1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磋商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29.磋商的特殊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1.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1.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2.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2.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2.保密及串通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34.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4.询问及质疑3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3.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签订合同35.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5.3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5.成交通知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6.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6.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6.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37.1强制采购:37.政府采购政策七、政府采购政策(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供应商为中小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7.4价格评审优惠:37.3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不符合中小型企业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37.2优先采购: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37.5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中小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3)小微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格式)。(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37.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37.1款、第37.2款、第37.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9.其他规定38.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并在磋商文件中提供代理服务费承诺书。38.代理服务费八、其他规定37.8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37.7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
2.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资格审查1.1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主体第三章资格审查39.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3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3)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4信用记录。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1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附表1资格审查表4.其他3.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3.1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3.资格审查结果(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签字,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1.1评标委员会应按本章本节附表1“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符合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第一节资格审查表
(1)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2.投标无效1.2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5)不符合本节第1.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的;(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离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磋商小组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符合性审查表附表1符合性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