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2023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庐江片区)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网上招投标)(S3401110849005915006001)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3/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fgz00356
预算金额8529万元
招标公司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联系人胡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27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肥市 2023 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
工程(庐江片区)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GZ00356)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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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22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23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4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25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26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28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29
附录 8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知和注意事项.....................................30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59
评标办法前附表............................................................................................................................59
评标方法...................................................................................................................................79评审标准...................................................................................................................................79评标程序...................................................................................................................................8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8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8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57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17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91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196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197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198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9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200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240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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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合肥市 2023 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 程(庐江片区)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 2023 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 2023 年度全 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通知、皖交路函〔2023〕42 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1.6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 2023 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 程(庐江片区)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GZ00356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FGZ00356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
2.6 建设规模:项目包含 G330、S103、S231、S233、S330 公路 安全提升工程,顺港河小桥、茶园桥、金坝桥桥梁安全防护工程,G330、S103、S232 路面修复与预防养护工程和 G346 灾害防治工程。G330、S231、G346 为一级公路,S103、S232、S233、S330 为二级及以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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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顺港河小桥、茶园桥为一级公路小桥,金坝桥为二级公路小桥。
2.7 合同估算价:8529 万元
2.8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包含 G330、S103、S231、S233、S330 公路安全 提升养护工程,顺港河小桥、茶园桥、金坝桥桥梁安全防护工程,G330、S103、S232 路面修复与预防养护工程和 G346 灾害防治工程。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1)同时具备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2)同时具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 质和二类乙级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6000 万 元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绩,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类别代 码为 G 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 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招标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拟委 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 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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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业绩,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
3.5 项目总工资格要求:项目总工须具备公路相关专业(路桥、公路工程、公路桥梁、交通土建、交通运输等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具备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 的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 项目上任职但本招标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6 项目总工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拟委 任项目总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 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 工程)施工业绩,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
3.7 投标人其他人员要求:无。
3.8 投标人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无。
3.9 投标人财务要求:无。
3.10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 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 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11 本标段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
3.13 其他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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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3 月 04 日 00:00 至投标截止时间。
4.2 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 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 在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集团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831、66223271。
4.3 招标文件价格:0 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 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见招标文件第三 章“评标办法”。
8.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开标时间:2023 年 03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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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开标地点:
(1)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 道与南京路交口)3 楼 1 号开标室。
(2)本招标项目采用“云上开标大厅”方式开标。
9.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 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11.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梅山路 77 号
邮 编:230022
联系人:胡工
电 话:0551-65119041
11.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1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1;662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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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11.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交易服务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交易服务电话:0551-12345
11.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12.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 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 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3.投标保证金账户
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875369928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1757
行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4 月 10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 开工通知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节点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一阶段验收:质量达到:标准。 两阶段验收: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6)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17)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情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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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5)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 用记录 |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 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 | 时间:/ 形式:/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2.1 (10)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补疑、最高投标限价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3 年 3 月 13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 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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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方式 | 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 版)填写工程量清单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 函 | 是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分(人民币)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 万元 (2)投标保证金接受的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 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电 子保函。 (3)具体要求: ①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 款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 时间。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 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 招标公告(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 ②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③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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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 付独立保函。 ④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⑤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 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 容办理。 (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不适用 适用,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5)其他要求: ①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 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 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 ②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 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 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 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 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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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 承担。 (6)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 式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 方式),否则无效。 ②保函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 号相同;保函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 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 核查,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 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 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 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 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处理。 | ||
3.4.4 (3) | 其他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 ①定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②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 | 见招标公告,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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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投标方案 | 允许,具体要求: | |
3.7.4 | 非 加 密 投 标 文 件递交 |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如下: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 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和 标 记 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非加密电 子投标文件地 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5.2.1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 时为准);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质量目标、安全 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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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 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 的数量 | 不多于 2 家。 |
6.4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期限及 其他内容 | (1)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3)公示的其他内容: ①对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 人公示时同时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 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将 公开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 新规定执行)。 ②对中标候选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 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公 示。 |
7.1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 |
7.2 | 中标结果公示 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3 | 中标通知书和 中标结果通知 发出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纸质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纸质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 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 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 发的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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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2)履约保证金的接受形式: 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 担保、保证保险。 (3)具体要求: ①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 即付独立保函。 ②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 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4)本招标项目是否降低或减免履约保证金: 不减免 降低,适用降低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减免,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5)其他要求:/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获取与查看通 知 |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 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 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看并 下载。 |
10.2 | 电子招标 | 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招标文件另有 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合肥市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3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用工行为,必须严 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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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 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 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已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关 于调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标准的通知》 皖交建 管函 〔2019〕210 号规定列出,其费用作为不可竞争 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无需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 等事宜。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严格执行转发《关于印 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 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 号),支持 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存储。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贯彻 落实的通知》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7 号)。(4)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 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文件)。(5)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6)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执行。 (7)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 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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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 备注: (1)如有相关政策文件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 行。 (2)未列明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 澄清、说明或补 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 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 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 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 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 15 分钟内按照评 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 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 可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5 | 投标人对所提 供材料应承担 的责任 | (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 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材料存在争议,进 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 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 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在 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公共资源交易监 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
10.6 | 中标人未履行 相关义务的责 任 |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 门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1)中标后,中标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 消其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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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 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 员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 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 |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 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 节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 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8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 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 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 标阶段的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 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照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 人负责解释。 |
10.9 | 异议提出方式 |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
10.10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最 高 投 标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 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 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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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招标控制 价)编制费 | 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 标准 80%计取,不足 4000 元的按照 4000 元最低标准 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 制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 缴纳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可以银行 转账、银行电汇方式。造价咨询服务费中标价为计算 基数,分标段参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规定收费 标准的 70%计取,不足 1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最低标 准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 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
10.11 | 投标所需资料 |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 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 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投 标人应合理安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 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 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投标文件递交情 形,责任自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 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 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 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 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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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应予以认可。 (4)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 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 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 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5)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九章“投 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
10.12 |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 (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 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 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 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 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 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 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特别提示: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 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 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将投标时提供的施工组 织设计未完善或未明确的组织措施或方案,予以完善 明确。组织措施完善明确涉及的相关费用,投标时在 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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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
1.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投标人需提供的资质等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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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
注:除上表特别说明外,投标人需提供的财务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2 项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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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注:
1.投标人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3 项规定。
2.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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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
信 誉 要 求 |
见招标公告。 |
注:除上述具体信誉要求外,投标人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3 和 1.4.4
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信誉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4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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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项目经理具备资格见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 单位人员(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 称一致。) 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项目经理自 2022 年 2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六 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经理 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社保的缴 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目前未在 其他项目 上任职,或虽在其 他项目上 任职但本 招标项目 中标后能 够从该项 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1.项目总工具备资格见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 单位人员。 2.项目总工业绩要求见公告要求。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拟委任项目总工自 2022 年 2 月 1 日以来任意 连续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 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总工社 保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注:1.投标人需提供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5 项规定;
2. 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不得为同一人。
3.本招标项目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 个。
个。4.本招标项目项目总工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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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 此业绩中担任过 项目经理的岗位。
6.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总工业绩证明资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总工在 此业绩中担任过 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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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道路工程师 | 3 | 公路工程或公路桥梁或交通土建或交通运输或 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得兼 任。 |
试验工程师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 的试 验检测师资格证书,不得兼任。 |
测量工程师 | 1 | 公路工程或公路桥梁或交通土建或交通运 输或交 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得兼任。 |
合同工程师 | 1 | 公路工程或公路桥梁或交通土建或交通运 输或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 得兼任。 |
安全员 | 2 | 持有交通主管部门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
注:投标人需提供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6 项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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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
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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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8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知和注
意事项
1.导入 EXCEL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时,请保持表格内的宽度不超过一页。超
过一页的部分会被切割开,并自动附到文档最后,造成内容不连贯(也可以通过
打印预览查看宽度是否超过一页)。
2.导入 EXCEL 表格的时候,会根据页面布局(横向,纵向)自动转换成 PDF。
3.如果 EXCEL 表中有多个 sheet,导入 EXCEL 时会自动按照 EXCEL 表内
的 sheet 顺序逐个导入投标工具并转换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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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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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1.1.2 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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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 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 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 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 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材料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 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 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 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 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 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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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 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
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
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1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 追溯 3 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拖欠农 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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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
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
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
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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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 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应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 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 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 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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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 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 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3)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 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 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 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 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 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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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另册);
(7)技术规范(另册);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 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
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照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发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澄清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
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 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 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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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行承担。
2.3.2 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 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 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报价文件。
3.1.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 明和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 定外,发票类型要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应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招标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 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 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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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并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 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 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招标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招标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素。
3.2.3 本招标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修改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 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 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 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 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填 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 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 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 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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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附在投标文件报价 文件其他材料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附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其 他材料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 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 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 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 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 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 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 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 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 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 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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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 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存款账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 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 致。招标人如果按照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照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 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招标人 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 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的,无需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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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 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 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 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 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若在交通运输部和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均无法查询的,可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如有)保持一致,标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址公布的施工许可 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交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四方参与交工验收)。
3.5.4 投标人须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即为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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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
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其中招标公告规定的信誉要求,投标人无需提
供其他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3.5.5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简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
证明材料(缴费明细中至少含养老保险)。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 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 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的,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 询到的网页截图。若在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均无法查询的,可 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如有)保持一致,标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址公布的施工许可 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交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四方参与交工验收)。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若体现不出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姓名和岗位的,须提
供由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或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
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承诺。
3.5.6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简历表”(如有)中相关 人员无须提供其他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由发包人合同签订后在承包人进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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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前核查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须按照要求配备到位,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报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 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材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 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 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 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负责。(此条款本项目不采用)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 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中 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 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 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 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 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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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 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 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 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 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 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 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 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 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 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 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接受扫描件(包括电子证照等电子件)形式。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 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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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照要求加密的 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投标文 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未按照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 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 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 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 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 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 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 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 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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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 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 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 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 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 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 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 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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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5)对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开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 名称、标段名称、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报价文件在商务、技 术文件评审结束前电子交易系统不读取;
(6)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对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 标人报价文件进行开启并进行报价公布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 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未通过商务、技术文 件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不予读取。
(7)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文件报价公布中,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评标基准价。若评标委员 会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 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 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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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 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 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 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 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 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 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业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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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业绩(如要求)以及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6.5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 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 定标
7.1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 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 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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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 合同授予
8.1 履约保证金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 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 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 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 8.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 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 签订合同
8.2.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 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 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存在前述 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 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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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 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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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
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6.5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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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 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 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 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 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 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 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 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 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 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 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 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 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 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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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 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 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 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 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 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 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 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上传。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 第十四条
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 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 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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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 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 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 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 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 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 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 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 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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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 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 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 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 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 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 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 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 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 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 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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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3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评标价相同的以商务及技术得分较高的优先,商务 及技术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 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1.4 | 评标的先后顺 序 | / |
1.4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见“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报 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见“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 |
2.2.2(1) | 技术文件详细 评审得分计算 规则 | 见附件 1。 |
3.7 | 否决投标的其 他情形 | 见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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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 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 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 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 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项目 总工资格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项目 总工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资格审查 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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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按照第九章投 标文件格式“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符合 免缴投标保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行相应 承诺)。 | ||
项目经理、项目 总工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 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项 目经理、项目总工承诺”提供承诺。 | ||
分包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照招标文件第九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 情况表”。 | ||
其他实质性要 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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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 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的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 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4)投标人若填写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非固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说明文字、项目 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 单未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5)投标人若填写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 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 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 价一致。 (6)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7)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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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项要求。 | |||
投标报价不可 竞争内容 | (1)安全生产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的 暂列金额、暂估价。 | ||
投标报价偏差 |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累计缺漏金额(多 报金额不得抵销缺漏金额,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 高投标限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 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 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金额。(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照本章第 3.4.4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 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 3%,也未影 响各投标人排序(采用固化清单时不进行算术性修 正,本条不适用)。 | ||
其他情形 | (1)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项目评审中,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规律性集 中出现在高价区域,明显与近期类似项目报价情况 不一致,以致影响正常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 项目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宣布流标,同时将 异常报价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 实质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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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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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100 分) | 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35 分; 商务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主要人员:25 分; 技术能力:15 分; 业绩:10 分; 履约信誉:15 分 |
2.2.3 | 报价文件详细 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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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 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 (1) | 施工组织 设计 | 35 分 | 各分部分 项工程的 主要施工 方案与技 术措施 | 6 分 | 依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 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评审。 优良得 4≤F≤6 分,一般得 2≤F <4 分,差的得 0≤F<2 分 。 |
确保工程 质量的管 理体系与 措施 | 4 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 的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 与措施进行评审。 优良得 3≤F≤4 分,一般得 1≤F<3 分,差的得 0≤F<1 分 。 | |||
确保安全 生产、文明 施工的管 理体系与 措施 | 4 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 的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 与措施进行评审。 优良得 3≤F≤4 分,一般得 1≤F<3 分,差的得 0≤F<1 分 。 | |||
工程进度 计划与措 施及施工 网络图 | 6 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 的工程进度网络计划及保证措施进行 评审。 优良得 4≤F≤6 分,一般得 2≤F<4 分,差的得 0≤F<2 分 。 | |||
工程重难 点及对应 保证措施 | 15 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 的重难点分析、对应保证措施进行评 审。 优良得 10≤F≤15 分,对工程重 点难点阐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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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 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全面;路基、路面、交安设施修复养护 方案,清明、“五一”等节假日期间施 工路段道路安全保通方案,雨季、节假 日等不利因素影响期间工程进度保障 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很强的针对 性、可行性。 一般得 5≤F<10 分,对工程重点 难点阐述较简明扼要、重点较突出、内 容较全面;路基、路面、交安设施修复 养护方案,清明、“五一”等节假日期 间施工路段道路安全保通方案,雨季、节假日等不利因素影响期间工程进度 保障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差的得 0≤F<5 分,对工程重点 难点阐述不简明扼要、重点不突出、内 容不全面;无路基、路面、交安设施修 复养护方案,清明、“五一”等节假日 期间施工路段道路安全保通方案,雨 季、节假日等不利因素影响期间工程进 度保障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或以上专 项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可行性。 | |||||
主要人员 | 25 分 | 项目经理 | 15 | 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交 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在中华人民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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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 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 (2) | 任职资格 与业绩 | 分 | 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 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二级及以上公 路工程(或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绩,并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 岗位的,每个业绩得 5 分,本项最高可 得 10 分。 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相 关专业(路桥、公路工程、公路桥梁、交通土建、交通运输等专业)高级及以 上职称得 5 分,本项最高可得 5 分。需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注:①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委会 认可通过的业绩可以作为详细评审的 加分业绩。 ②业绩证明资料要求见第二章附 录 5。 | ||
项 目 总 工 任 职 资 格与业绩 | 10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交工 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 低于 5000 万元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或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 绩,并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总工(或项 目经理)岗位,每个业绩得 5 分,本项 最高可得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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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 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注: 1.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委会认 可通过的业绩可以作为详细评审的加 分业绩。 2.需提供业绩证明资料要求见第 二章附录 5。 | |||||
技术能力 | 15 分 | 投 标 人 奖 项 | 15分 | 企业承建的公路工程项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时间或颁奖 文件官网发布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 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依法登记注 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1、获得过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 每个业绩得 2.5 分; 2、获得过“鲁班奖、詹天佑奖、交通部优质工程奖(如李春奖)、国家 优质工程奖”等的,每个业绩得得 5 分。注:①本项满分 15 分。 ②同一业绩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 高等级奖项计分。 ③获奖须在技术标中“获奖情况“栏中将需提供资料进行上传。投标人 承担因公示后带来的一切后果。 | |
业绩 | 10 分 | 投 标 人 业 绩 | 10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交工 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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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 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 不低于 6000 万元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 程(或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 业绩的,每个业绩得 2.5 分,本项最高 可得 10 分。 注:①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委会 认可通过的业绩可以作为详细评审的 加分业绩。 ②需提供业绩证明资料要求见第 二章附录 3。 | |||||
履约信誉 | 15 分 | 信 用 评 价 等级 | 15分 | (一)公路施工信用评价: 1、2017 年度信用评价为 AA 的,得 3 分;为 A 的,得 1 分; 2、2018 年度信用评价为 AA 的,得 3 分;为 A 的,得 1 分; 3、2019 年度信用评价为 AA 的,得 3 分;为 A 的,得 1 分。 4、2020 年度信用评价为 AA 的,得 3 分;为 A 的,得 1 分; 5、2021 年度信用评价为 AA 的,得 3 分;为 A 的,得 1 分。 信用等级认定方式: 每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以安徽省的 优先确认,如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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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 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信息管理系统该年度有信用评价等级 的,则按此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如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该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中无 评价等级的,则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该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确定; 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 理系统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该年度均无评价等级的,则 该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视为 A。 (二)公路养护信用评价: 1、2020 年度信用评价为 AA 的,得 5 分;为 A 的,得 2 分; 2、2021 年度信用评价为 AA 的,得 5 分;为 A 的,得 2 分。 信用等级认定方式: 每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以安徽省公 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该年度 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如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该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中无 评价等级的,则该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 视为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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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 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注: 1)投标人根据上述“(一)或(二)”自由搭配,同一年度信用等级不累计加 分,满分不超过 15 分; 2)如按上述认定方式,投标人同 一年度同时具有养护信用等级和施工 信用等级,则按最高信用等级计取;3)投标人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信用评价等级承诺格式要求提供信 用评价等级的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扫 描后通过“商务文件其他材料”窗口上 传。如未提供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 求的,本项不得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对于技术文件评分项,以 0.1 分为分割点,即评分依次为 0、0.1、0.2、0.3、0.4 等。评审 内容缺项的该项得 0 分。 2.对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总工业绩,投标人应 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填写对应的业绩表格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对应的业绩表格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 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 审),且仅评审上述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对应表格中列明 的业绩均不作为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总工业绩。 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获奖、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获奖、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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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 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 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 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奖项、荣誉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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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
针对评标办法正文“3.2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技术文件详细 评审得分计算”规则,具体如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如下: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 技术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 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 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 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 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 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 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 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 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 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 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偏差率计算(见示例标示)。上述差 值按照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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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人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 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 |||||
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投标人 1 | 28.0 分 (最高分) | 30.0 分 (最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人 2 | 28.0 分 (最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4.0 分 (次高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人 3 | 26.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高分) |
投标人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人 5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人 6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30.0 分 (最高分) |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列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 横向偏差 | 对投标人 1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人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 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 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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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 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 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 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以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 算技术打分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本章第 2.2.2(1)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 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
投标人第 2.2.2(1)目得分 A 为该目中对应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投标人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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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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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 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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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1.2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1.3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 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形见本 章第 3.7 款和 3.9.1 项。如评标价相同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 标候选人顺序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4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 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1.5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 标段排序。
1.6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 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 为评审依据。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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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商务 文件、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 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及技术得分。
(1)按照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技术文件得分 A;(2)按照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商务文件得分 B;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2(1)目属于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内容,得分的计算见评标办法前 附表。
(2)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2(2)目属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 2.2.2 项第(2)目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3.2.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2(1)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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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 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得分=A+B。
3.2.5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及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 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6 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 办法前附表第 3.2.5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详细评 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公布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 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从而发 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 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 理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3.4.3 分析和整理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 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分析和整理工作结果。
3.4.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 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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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安全目标前 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价。
(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 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 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①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 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 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②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 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 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③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 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照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价。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 处理,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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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3.4.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 分的计算。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 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或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否决投标的情形
3.7.1 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 3.1 款、第 3.4 款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7.2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7.3 投标人未通过本章第 3.5.2 项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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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 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 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 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 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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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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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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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 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 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 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 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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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 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 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 独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 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 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 构、到岗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 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养护工程施工场地对 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管理本合 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预防养护工程: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 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2)修复养护工程: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 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3)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 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4)应急养护工程: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 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5)小修保养工程(适用于小修保养工程):是指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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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使用功能,进行经常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6)中修工程(适用于中修养护工程):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 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7)大修工程(适用于大修养护工程):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 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 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8)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包括:桥梁维修加固改造类、地质灾害处治类、面层再生类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类等项目。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 条件的养护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 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 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 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 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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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 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 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 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 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 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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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 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 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养护企业施 工的行为。
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 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 行为。
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 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 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1.6.9 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签 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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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评标期间 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 程作业方案;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 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 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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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 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 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或业主代表人。监理人或业主代表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 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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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 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 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 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 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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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
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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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 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 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期;
(5)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 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 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 3%;如在《监理服务 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6)根据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 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 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 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 3.1.3
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 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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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 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 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 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 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 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 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 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 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 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 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 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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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 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 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 同意。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 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 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 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 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 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 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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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负责。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 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 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 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 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 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 后的养护作业方案。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实施和完成养护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 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 持有条不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施工人员的 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生产负责人,且 不少于 1 人,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 业。
(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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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 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和灭火器材,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生产负 责人的签字记录;
(5)根据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程》(JTGF90-2015)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 H30-2015)的具体规定;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 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辆通行两不误。
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 因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 护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 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为保护实施的养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 全,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 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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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 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 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 开支或补偿费。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应在本养护工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 扣,并接受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部门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 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 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 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第 8 篇投标书附表 5 的 格式填写一份《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 用地、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 地、临时道路用地等)。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 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 报价。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 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 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 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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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 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 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 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2)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3)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 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 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4)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 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 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5)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6)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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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 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 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 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 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 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 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和结构不得变动。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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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 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 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 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 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 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 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 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 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 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 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 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 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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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 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 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 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 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 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 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 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 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 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 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 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 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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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 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 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 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 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0.2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 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 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2)水文和气象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大中修养护工程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 采购和加工;
(4)附近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5)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 依据的。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还应认为,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 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 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 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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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 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 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 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养护工程合同的投标文 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 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 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 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 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 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 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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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 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 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 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 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 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 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 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 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 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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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 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 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 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 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 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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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 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 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 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 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 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 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 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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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 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 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 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 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 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 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 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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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 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 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 支付费用。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 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 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 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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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 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 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 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按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 制价上限的 1.5%计或由招标人另行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 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 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 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 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 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 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 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 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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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 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 具体规定。
9.2.9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 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 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 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 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 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 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 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 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 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 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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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 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 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 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 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 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 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 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 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 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 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 人民健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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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 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 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 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 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 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 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 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 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 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 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 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 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 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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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 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 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 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 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 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 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 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 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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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 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 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 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交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 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 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 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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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 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 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 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 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 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 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 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 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 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 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 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为:每逾期一天相应数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 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 此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 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 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 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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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 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 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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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 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 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 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 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 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 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 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 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 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 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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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 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 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 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 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 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 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 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 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 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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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 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 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 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 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 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 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 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 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 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 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 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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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 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 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 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 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 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 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 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 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 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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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 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 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 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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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 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 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 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 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 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 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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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 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 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 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 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 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 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 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 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 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 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 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 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 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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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
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 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
进行变更工作。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
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 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 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 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 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 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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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 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 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l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 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 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 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 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 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 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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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 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 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 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 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 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 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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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A
B 1
F
F
01
t 1B 2
F
F
02
t 2B 3
F
F
03
t 3B n
F
F
0
tn
n
1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
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
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
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
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
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
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
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
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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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
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
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
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值各 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计量周期 17.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 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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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 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 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 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 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 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 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 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 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 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 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 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 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 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 最终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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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 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 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 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 预付款的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 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 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单据费用(进 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 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 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 保函的银行须与第 4.2 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 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 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 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 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 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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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材料已用于养护工程之中时,材料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材料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 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 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 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 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 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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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 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 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 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 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 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 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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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5)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含批准的设计变更)或者 下达的计划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7)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17.5.2 交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量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后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2)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
申请单。
(3)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 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
款申请单。
17.5.3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
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
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前人的交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交工付 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 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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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 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 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前人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 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 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 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 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 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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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 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对于交、竣工合并验收的: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对于交、竣工合并验收的,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 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工程完工 3 个月后,6 个月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 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 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 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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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 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 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 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 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安徽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皖交路〔2010〕494 号)的 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 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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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 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 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 报公路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 备工作。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 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 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竣)工日期,以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 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 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 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3.7 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和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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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 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 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 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 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 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 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 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 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 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 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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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 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 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尽快撤离,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 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 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竣)交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安徽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对于交、竣工合并验收的,应一次性提交全部竣(交)工验收资料。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竣、交工合并验收的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实际完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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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的时间由招标人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特点确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 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 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竣(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 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 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 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 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 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 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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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适用于交、竣工合并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 3 个月后,6 个月内完成验收;对于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后 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使用 12 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根据相关检查或检测结果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 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养护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 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 险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 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 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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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 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 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 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 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 人不单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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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 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 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 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 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 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 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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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瘟疫、水 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 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 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 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 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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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 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 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 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 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 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 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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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 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 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 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 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 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 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 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 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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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 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 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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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 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
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 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 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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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 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 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 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 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 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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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 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 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 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 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 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 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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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 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 组成。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 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 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 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 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 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 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 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 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 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 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 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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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本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 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 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 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 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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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 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 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 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 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 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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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
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梅山路 77 号 邮政编码:230022 |
2 | 1.1.2.6 | 监 理 人: 地 址: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2.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的其他形式:/ |
6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均需经 发包人事先批准 |
7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8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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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9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开工前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出开工通 知后 3 天内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每延期交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 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
11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4 %签约合同价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
13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
14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 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 奖励 |
15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 或第 16.1.2 项约定 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 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6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20 %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 |
17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 用的 / % |
18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 数: 8 份 |
19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0.2 %签约合同价或 / 万元 |
20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天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 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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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给予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 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 份数: 6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 份数: 6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 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 下:/ |
27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28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 限价及补疑 |
29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投 标限价及补疑,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及补疑,事故 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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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或与现场情况出入较大时应立即 通知监理人,没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 程变更,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就此承担一切责任 和经济损失。
1.11 专利技术
1.11.1 原文细化为:
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 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材料、设 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应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专利使 用费等成本因素。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 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 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4.1.4.1-4.1.4.6 目:
4.1.4.1 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 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涉铁路、涉公路、涉河流等),并报监理人批 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
4.1.4.2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 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 除承包人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
4.1.4.3 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标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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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
4.1.4.4 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 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含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的系列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22 条相关 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 任。
4.1.4.5 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参考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 局《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运工 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 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临建、质 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若有冲突,按标准较高的执行)。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公路、铁路、航道、海事、河道、水务、石油管道等有关 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铁路、船舶航行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 工安全。
本项补充 4.1.5.1-4.1.5.3 目:
4.1.5.1 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 7 天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报监 理人审查,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承包人也应根据监理人的指 示修改安全管理计划。
4.1.5.2 承包人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当工程施 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4.1.5.3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场地位置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 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对于火灾高发场地,应由专人负责防火巡查,杜绝 火灾隐患。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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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交通运 输局文件。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项补充 4.1.7.1-4.1.7.2 目:
4.1.7.1 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等与已建铁路、公路、桥涵、市政道 路、航运、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 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 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 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合理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 响铁路、公路、航道(线)设施、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 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 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 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1.7.2 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 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 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 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 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补充 4.1.8.1~4.1.8.4 目:
4.1.8.1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统一协调。
4.1.8.2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 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本标 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 相应的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4.1.8.3 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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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4.1.8.4 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
a.本项目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由承包人按规定标准在征地红线一侧 沿路线纵向修建。该施工便道(桥)承担各施工标段自身车辆、发包人车辆、监 理人车辆、本项目其他标段和相关协助单位车辆的通行任务。各承包人对本标段 内施工便道(桥)负有养护、管理责任。各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便道(桥)晴雨 正常通行,严禁社会车辆进入,引发交通事故及其他社会纠纷。场内临时纵向施 工便道(桥)涉及两个及以上标段共用,损毁养护责任均由建设标段承担。
b.本项目土建工程全线完工后,除监理人或发包人另有批准外,承包人负责 施工便道(桥)拆除、复垦,并恢复原有交通标志。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补充第(3)目:
(3)本项目恢复营运通车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 承包人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项补充第 4.1.10(7)-4.1.10(14)目:
(7)承包人应安排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处置权力的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地 方关系、处理地方矛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 的支持,协调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 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所有涉及与地方相关的问题,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工 程索赔的理由。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 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采取一切措施征得被干扰方理解,如因施工干扰而引起 阻工的,承包人不能解决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解决阻工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施工阻工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 用。
(9)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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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其他相关施工项目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 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在监 理人或发包人通知到但未参加交验的,视为认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交验结果,并 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 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10)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 工作,配合相关检测单位、测量监控单位及咨询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
(1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专用技术规范等技术资 料,对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补充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 全、文明、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 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
(12)承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施工和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评审会,或按照发包人的安排与其他标段的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 议或评审会议并承担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13)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第 4.1 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4)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承包人应认真调查并负责水上水下安全维护、航道维护、铁路、公路、河道、自来水管道、石油管道、燃气管道、泵站、节制闸、灌溉设施、水利设施、军事 设施、各种测量观测设施等相关许可办理,并负责上述设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
4.1.10 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每月 25 日提交 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 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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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竣工资料 6 套,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项补充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安徽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 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 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 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 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 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本项补充:
承包人有义务对监理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原始数据及施工控 制网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其责任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为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合计报价总额(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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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 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 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 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 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
第 9.2.8(4)项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
9.2.12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 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b.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 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c.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检测和标定,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
d.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规范的具体规 定。
(2)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 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 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 700 章和其他章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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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 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 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 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 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 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 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 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d.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建造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仓库,完善管理制度,24 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e.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人员、森林火灾等。
f.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在选择驻地、仓库时,必须避免可能 发生洪水、雷击等地段,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g.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 废土,破坏或污染周围的环境。在经过邻近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 以及各类管线时,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填塞或污染河流、湖泊、水库、耕地或损伤各类管线、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等。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 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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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 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和费用。
10.工程进度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包 括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 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还应列出工程项目的计划开 工和完工时间,施工方法和顺序、材料和设备等资源的获得与安排、人力资源的 组织等。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1 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应 保证在计划工期内完成。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增加 10.3 款:
10.3 月进度计划的制度和检查
承包人需根据年进度计划在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并 在每月中期结算单中附上当月计划执行情况,并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对下月计 划进度进行调整,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 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 50 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由此引起 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 评定。但评定时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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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气候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承包人提供的气 候条件资料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出具。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不满足发包人的总体计划或阶段计划时,则监理人 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 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细化为:
(6)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
14. 试验和检验
必须满足皖交质监局<2012>6 号文《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 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的规定。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对于总价合同,若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或清单多项或单项子目工程量 误差超过±3%且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前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且工程量清单 遗漏项目、清单多项和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合计金额增减幅度 超过签约合同价 3%,招标人仅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其中工程量清单遗漏项 目、清单多项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规定执行,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按照中标(成交)单价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15.4.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 下列规定调整:
15.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 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的,超过 15%的增加 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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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 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② 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 超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的,超过 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 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15.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15.4.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 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后调整。
15.4.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 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 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5.8 暂估价
15.8.1 本款补充: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应按相关规 定进行二次招标。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调整
17.1 计量(总价合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修改为:
17.3 工程进度付款(总价合同)
17.3.1 修改为
17.3.1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根据月工程形象进度,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0%;项目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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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后并完成单项合同价款审计,支付结算价款,保留合同审计价款的 3%作为 质量保证(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质量复查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价款。
备注:若承包人选择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替代工 程质保金的,则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后并完成审计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 价款 3%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的保函,在工程结算价款审 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尾款。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发包人制定的安全文明施 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实现各阶段安全目标,按 清单对应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合同金额内,中间计量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实际投入的 60%支付,主体完工后再支付 20%,余款 20%于工程交工前付清。如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在其他相关子目 的单价、总额价和费率中予以考虑,不另行支付。
17.3.2(1)修改为: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 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 号)实 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 号)实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 号)实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 号)实施 增加 17.5.3 项:
17.5.3 根据合政〔2018〕16 号文要求,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的,其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 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17.3 工程进度付款(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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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17.5.3 项:
17.5.3 根据合政〔2018〕16 号文要求,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的,其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 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款约定为: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 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 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本项补充:
22.1.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 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 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
22.1.2.2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上 报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逾期未报或上报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发包人有 权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单方结算审计。若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已付工程预付款尚未扣 完的部分将从承包人预付款保函中直接扣回或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工程结算价 按单方结算审计结果执行,并对承包人课以工程结算价的 5%为解除合同违约金(从工程结算价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将把合同内未完工程量及承包人不合 格工程量另行委托他人实施,合同内未完工程量及不合格工程量新的合同价与原 合同相应合同价之间的差值视为招标人的损失,当该损失(新的合同价-原合同 相应合同价)>0 时,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从未付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 足部分承包人必须在 30 天内足额补偿招标人,承包人对此无异议;承包人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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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 包人对此无异议。
(2)自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之日起,承包人必须在 15 天内完成现场机械、人员、材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拆除、撤离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逾期没有拆除、撤离的发包人将作为无主物处理。
(3)任何违约解除合同行为,均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将违约行为 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4)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 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因重病重伤或死亡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 同,合同解除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递达承包人时生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确需更换的,须书面 报请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同时,更换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处违约金,违约金 30 万元。(自项目中 标之日起 1 年未开工的可以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免除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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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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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招标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路)段养护工程的
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路)段由 K+至 K+计 km
路面、桥梁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
2.承包人应承诺和承担公路养护工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
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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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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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 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 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的施工单位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 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 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 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 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 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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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 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 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 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 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 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 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 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 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 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 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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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7. 本合同作为(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
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
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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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 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 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 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 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 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 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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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 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 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 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 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 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 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 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 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 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 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 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 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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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 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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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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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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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
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
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
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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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格式如下,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允许更改,如确需更改,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招标项目
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
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
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
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
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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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 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 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招标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 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招 标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招标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 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招标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 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招标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1)按照
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 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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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 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账户的资金;(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 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 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 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招标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招标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 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 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 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 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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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
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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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自行在电子交易系统下载(“工程量清单”原则上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发 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结 合招标项目特点和招标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提供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单价合同)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 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 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 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 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照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 寸、断面计量,按照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 况,按照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按照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 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照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 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 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 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 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 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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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 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 价的依据。
1. 工程量清单说明(总价合同)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 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 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 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 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照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 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 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 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4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 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6 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否则招标人可不予 答复;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对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承包人须按照其投标报价完成招标文件 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图纸范围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1.7 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 价内;若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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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 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 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 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 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 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 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计日工说明
3.1 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 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 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 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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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 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 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照承包 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 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 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 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 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 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 计日工材料
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 3.2 款已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 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照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 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 如下:
(1)材料基本单价按照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3)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 价内。
3.4 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照 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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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 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照实际工 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 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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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 纸(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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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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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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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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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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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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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六、分包情况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如有)
九、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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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 /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 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安全目标:;工期:日历天。3. 工程质量: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 实有效。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 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 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 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 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 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 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其他补充说明)。
204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205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
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206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
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
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
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07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未组成联合体投标,无需出件)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招标人 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 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1.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 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 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 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 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成员一名称:,具有 资格,承担;
成员二名称:,具有 资格,承担;……。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 工作量分摊。
208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
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
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209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四、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的,系统自动抓取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扫描件(如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如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如基本 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扫描件。银行保函格式见“投 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保机构担保扫描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担保机构担保格式见“投 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保证保险扫描件。保证保险 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电子保函的,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号为
(标段编号)的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 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 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10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 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 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 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 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211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
保的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
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
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212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213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拟分包的工程项 目 | 主要工程内容 | 预计造价(万 元) | 备 注 |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 写“无” | |||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
214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 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存款账户开 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存款账户银 行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 资额)比例; (2)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名称; (3)……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
写。
215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二)近年财务状况(如要求)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 单位 | _____年 | _____年 | _____年 |
一、 注册资本 | 万元 | |||
二、 净资产 | 万元 | |||
三、 总资产 | 万元 | |||
四、 固定资产 | 万元 | |||
五、 流动资产 | 万元 | |||
六、 流动负债 | 万元 | |||
七、 负债合计 | 万元 | |||
八、 营业收入 | 万元 | |||
九、 净利润 | 万元 | |||
十、 现金流量净额 | 万元 | |||
十一、 主要财务指标 | ||||
净资产收益率 | % | |||
2. 总资产报酬率 | % | |||
3. 主营业务利润率 | % | |||
4. 资产负债率 | % | |||
5. 流动比率 | % | |||
6. 速动比率 | %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216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三)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
顺序依次填写“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资格审查)”,并附相应业
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附录 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
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217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资格审查)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总工 | |
监理单位及联 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 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218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四)诚信投标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郑重承诺:
1.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招标项目名称)/ 标
段的投标。
2.本次投标提供的资质证书、业绩及奖项等一切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处
罚。
3.本次投标为我公司自行投标,未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未让他人挂靠投标。
4.未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未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
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5.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6.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不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不违法分包。
7.如提出异议(投诉),对提供的异议(投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恶意
异议(投诉);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
议(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处罚。
8.本次投标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9.(其他补充承诺)。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219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简历表
220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姓 名 | 年 龄 | 学 历 | ||||||
职 称 | 单位 职务 |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 名称 | 签约合同价 金额(万元)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招标项目中标后能够撤 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
明材料。
221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六)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
顺序依次填写“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资格审查)”,并附相应
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
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项目经理业绩予以
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222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资格审查)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总工 | |
监理单位及联 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 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223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2.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
顺序依次填写“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资格审查)”,并附相应
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规数量的业绩,
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项目总工业绩予以
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224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资格审查)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总工 | |
监理单位及联 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 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225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承诺书
项目经理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项目经理,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 理确为本人,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 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三、以上承诺如果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 件配合贵方调查取证。
项目经理:(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页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26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项目总工承诺书
致: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项目总工,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总工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总 工确为本人,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 面履约。
三、以上承诺如果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 件配合贵方调查取证。
项目总工:(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页后附项目总工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27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八)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 | 年龄 |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 | 技术职 称 | 工作年限 | 类似施工经验 年限 |
注: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的要求。
228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九)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专 业 | |||||||
技术职称 | 学 历 | 拟在本标段 工程任职 | |||||||
工作年限 |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 ||||||||
毕业学校 | ______年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专业,学制 ______年 | ||||||||
经 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 话 | ||||||
获奖情况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招标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 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备 注 |
注:1.本表人员应与表(八)中所列人员相一致。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229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十)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序号 | 设备名 称 | 型号 规格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 率(kW) | 生 产 能 力 | 数量(台) | 预计 进场 时间 | |||
小 计 | 其 中 | ||||||||||
自有 | 新购 | 租赁 | |||||||||
注:本表填报的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的要求。
230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十一)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序 号 | 仪器设备名 称 | 型号规 格 | 数量 | 国别产 地 | 制造年 份 | 用途 | 备 注 |
注:本表填报的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的要求。
231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八、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详细评审)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
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详细评审)”,并
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232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详细评审)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总工 | |
监理单位及联 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 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233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二)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详细评审)
1.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详细评审)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
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详细评审)”,
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项目经理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234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详细评审)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总工 | |
监理单位及联 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 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235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2.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详细评审)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
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详细评审)”,
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
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项目总工业绩予以评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236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信息表(详细评审)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总工 | |
监理单位及联 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 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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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三)信用评价等级承诺
致:(招标人)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查询无误且真实有效,否则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序号 | 评价等级 | 评价等级出处 (安徽或全国) | 年份 | 备注 |
1 | 后附查询网址 及查询截图 | |||
2 | 后附查询网址 及查询截图 | |||
3 | 后附查询网址 及查询截图 | |||
4 | 后附查询网址 及查询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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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九、其他材料
投标人对照评标办法要求,自行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有)
注:对照评标办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际不符,
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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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招标项目名称)
/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40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和目录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
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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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按照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
性):
(1)养护工程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
(2)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的供应及资金流量计划
(3)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保畅方案
(4)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5)环境保护措施
(6)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
后。
附表一 总体作业计划表
附表二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五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六 合同用款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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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附表一 总体作业计划表
…5 4 3 2 1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年 年
年 总体作业计划表
份
月
度 目
项
年 程
工
要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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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附表二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上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营地、料场、临时设施、供电、供水、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 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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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 按照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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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附表四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 面积(m2) | 需用时间 年月至 年月 | 用地位置 | ||||||
菜 地 | 水 田 | 旱 地 | 果 园 | 荒 地 | 桩号 | 左侧 (m) | 右侧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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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附表五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电位置 | 计划用电数量(kW•h) | 用 途 | 需用时间 年月至 年月 | 备注 | |
桩号 | 左或右(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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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 间 (月) | 投标人的估算 | ||||
分期 | 累计 | ||||
金额(元) | (%) | 金额(元) | (%) |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 |||||
1~3 | |||||
4~6 | |||||
7~9 | |||||
10~12 | |||||
13~15 | |||||
…… | |||||
…… | |||||
缺陷责任期 | |||||
小计 | 100.00 | ||||
投标价: | |||||
说 明 |
注:1.投标人可按照附表一的观察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照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
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
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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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二、其他材料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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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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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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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
(含税)(其中,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税率执行),按照合同约定实
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
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
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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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面
投标总价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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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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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投标总价(小写):
255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大写):
256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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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盖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专用章或电子执业章)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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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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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预算书:
①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②人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③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
④综合费率计算表;
⑤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表;
⑥分项工程预算表。
(2)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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