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汤阴县2022年农村供水工程改造提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194.47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4105000183000071001
预算金额194.47万元
招标联系人高海闯
招标代理机构中信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郭亮15896837518
中标公司河南优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194.47万元
中标联系人刘亚丽
公告正文

|

2022/11/19

汤阴县 2022 年农村供水工程改造提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信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汤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就项汤阴县 2022 年农村供水工程改造提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汤阴县 2022 年农村供水工程改造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

E4105000183000071001

招标人名称

汤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中信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

汤阴县水利局

公示时间

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3日

中标时间

2022年11月17日

质量要求

合格

工期

90日历天

建设地点

汤阴县境内

建设面积(?)

\

中标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结构层数

\

中标价

1944784.63元

公示媒体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汤阴县》

推荐中标人排名

投标总报价小写(元)

项目经理

证书编号

价格

评审

技术

部分

其他因素

总得分

排名

第一中标候选人

河南优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1944784.63

刘亚丽

豫241171944408

29.94

44.38

17.02

91.34

1

第二中标候选人

河南博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46931.86

张雯

豫241141566689

29.95

42.44

16.32

88.71

2

第三中标候选人

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35416.52

王柳芳

豫241212295407

29.46

40.68

15.80

85.94

3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优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10EDH55

其他

因素

类似业绩

1.南水北调总干渠韩庄镇部落、李家湾、韩庄、?河取土场临时用地恢复期补助费项目一标段

2.南水北调总干渠韩庄镇部落、李家湾、韩庄、?河取土场临时用地恢复期补助费项目第二标段

3.汤阴县 2020 年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第二批)

奖项及荣誉

/

优惠及服务承诺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博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G72P1Q

其他

因素

类似业绩

1.安阳市 2020 年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殷都区小型水库移民村机井及配套工程、殷都区小型水库移民村太阳能路灯工程)一标段

2.汤阴县 2020 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项目 1 标段

3.汤阴县宜沟镇石庙南水北调总干渠临时用地恢复期补助费项目二次

奖项及荣誉

/

优惠及服务承诺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852870

其他

因素

类似业绩

1.睢县 2020 年第一批(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统筹整合涉农资项目第三标段

2.龙岩数字经济产业园林邦区林邦溪河道治理工程

3.2018 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一标段

奖项及荣誉

/

优惠及服务承诺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汤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汤阴县政通路与大南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联 系 人:高海闯

电 话:13523313062

2.招标代理:中信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2号楼16层346号

联 系 人:郭亮

电 话:15896837518

3.监督部门:汤阴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3005617560A

联 系 人:程海涛

电 话:0372-6293718

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九部委23号令)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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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招标网(www.hnzbw.cn)---河南地区招标采购信息专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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