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阴园(一队招标公告[招租中]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3-08-04日14:30时对阴园(一队(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 |||||||||||||||||||||||||||||||||||||||||||||||||||||||||||||||||||||||||||||||||||||||||||||||||||||||||||||||||||||||||||||||||||||||||||||||||||||||||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单元号 | 交易面积 | 面积单位 | 资产地址 | 资产类型 | |||||||||||||||||||||||||||||||||||||||||||||||||||||||||||||||||||||||||||||||||||||||||||||||||||||||||||||||||||||||||||||||||||||||||||||||||||
阴园(一队 | 011375002003-01-0010 | 001 | 1.93 亩 | 亩 | 阴园 | 耕地 | |||||||||||||||||||||||||||||||||||||||||||||||||||||||||||||||||||||||||||||||||||||||||||||||||||||||||||||||||||||||||||||||||||||||||||||||||||
阴园(十队 | 011375002003-01-0009 | 001 | 0.79 亩 | 亩 | 阴园 | 耕地 | |||||||||||||||||||||||||||||||||||||||||||||||||||||||||||||||||||||||||||||||||||||||||||||||||||||||||||||||||||||||||||||||||||||||||||||||||||
竞价资质要求: 租赁年限:9.00。 交易底价:6000.00 元/亩·年(含税)。 备注(产权情况):无集体产权证 递增情况:(竞投时每举一次牌在上一次举牌的价钱基础上增加100元。第四年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15%,第七年在上期租金基础上递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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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3-08-02日17:0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龙祥路2号农业办公室确认竞投资格。 交易保证金金额: 30000 元。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支行 。 银行户名: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 银行账号: 00561654000000542 。 | |||||||||||||||||||||||||||||||||||||||||||||||||||||||||||||||||||||||||||||||||||||||||||||||||||||||||||||||||||||||||||||||||||||||||||||||||||||||||
七、交易时间: 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23-08-04日14:3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龙祥路2号农业办公室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存款凭证原件; (3)竞投资格确认书。 | |||||||||||||||||||||||||||||||||||||||||||||||||||||||||||||||||||||||||||||||||||||||||||||||||||||||||||||||||||||||||||||||||||||||||||||||||||||||||
八、受让人、承租(包)人要求: 无 | |||||||||||||||||||||||||||||||||||||||||||||||||||||||||||||||||||||||||||||||||||||||||||||||||||||||||||||||||||||||||||||||||||||||||||||||||||||||||
九、其他说明: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和《交易合同》的所有内容,本交易公告是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本项目出租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出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四)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 (五)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 (六)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七)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税后租金,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出租方承担。 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竞投时每举一次牌在上一次举牌的价钱基础上增加100元。第四年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15%,第七年在上期租金基础上递增15%。 | |||||||||||||||||||||||||||||||||||||||||||||||||||||||||||||||||||||||||||||||||||||||||||||||||||||||||||||||||||||||||||||||||||||||||||||||||||||||||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3-08-02日11:30时前报名登记。 | |||||||||||||||||||||||||||||||||||||||||||||||||||||||||||||||||||||||||||||||||||||||||||||||||||||||||||||||||||||||||||||||||||||||||||||||||||||||||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u201c三资u201d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 |||||||||||||||||||||||||||||||||||||||||||||||||||||||||||||||||||||||||||||||||||||||||||||||||||||||||||||||||||||||||||||||||||||||||||||||||||||||||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 |||||||||||||||||||||||||||||||||||||||||||||||||||||||||||||||||||||||||||||||||||||||||||||||||||||||||||||||||||||||||||||||||||||||||||||||||||||||||
投诉地址: | 塘头村委 | ||||||||||||||||||||||||||||||||||||||||||||||||||||||||||||||||||||||||||||||||||||||||||||||||||||||||||||||||||||||||||||||||||||||||||||||||||||||||
投诉联系人: | 刘智鹏 | 投诉电话: | 84755342 |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初稿) 农 业 农 村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 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u201c当事人u201d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一生产队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生产队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刘智鹏 身份证号码:440126197108303912 联系地址:化龙镇塘头村塘边北大街6号 联系电话:84755342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一队阴园1.93亩、十队阴园0.79亩,共2.72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乙方已在投标前详细看土地和土地上建筑物的现状,已知悉土地的现状和性质,并同意自行按土地现状、性质接收该土地。 (三)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以上资产归甲方所有。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种养。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9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签订合同日完成土地交付。乙方自行按现状接收土地。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3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银行转账。租金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含税 。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3年调整一次租金。 具体调整方式:第四年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15%,第七年在上期租金基础上递增15%。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先交租后使用(乙方须于每年签订合同日期前缴纳下一年租金,租金数额依合同规定)。其中第一年租金应在乙方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支付。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一生产队 银行账号:960210001000059767 开户行:广州农商银行化龙支行 甲方账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生产队 银行账号:960210001000060729 开户行:广州农商银行化龙支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或合同解除、终止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合同结束后,该地块的资产和地块原貌维持原状,无条件归还甲方。 6.在承租期内到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新报装的水、电等设施不得取消户口和表号及拆除,并无条件及无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并需协助甲方办理有关转名及表号的手续,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日起15天内完成,否则属违约。乙方如有消户号或拆除设施即属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7.如乙方违约的,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甲方有权依法以通知乙方的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出租土地,按照本合同约定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相应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组织收款收据。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乙方未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或分租该租赁物给第三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质押,不得将土地硬底化,否则视乙方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没收合同保证金; 5.乙方不得开垦挖掘地下资源和利用该土地进行违法使用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6.如遇上级征收农业特产税等所有一切税收由乙方负责;乙方如需搭建棚架或其他用途,须征得甲方村、镇和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办理相关一切手续的有关程序,由乙方自行解决。没有办理同意手续一切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7.在承租期内,排灌水利由乙方负责解决; 8.承租期内,水源、电力设施,道路维护、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乙方违反本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乙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的有关规定,若因环境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11.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甲方。 (三)乙方向甲方√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一队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十队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合同到期后的处理: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未拖欠租金等费用,且在租赁期满后完好交回标的物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无误之后60日内退还剩余风险保障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风险保障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租金。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如遇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临时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劳动力安置费补偿款、按时交地奖励款、原有建筑物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款等乙方自愿以总补偿款为基数按甲方占50%,乙方占50%处理,本合同终止,双方不属违约(农田内原有树木、鱼塘、房屋不得拆除,权属甲方所有,补偿款归甲方)。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则本合同终止。土地被部分征收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按继续履行的面积计算。土地被临时征用、占用的则在临时征用、占用结束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五)租赁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不允许加挖鱼塘及养塘虱。 (六)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按继续履行的面积为基础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 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四)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达3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抵押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追究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清除所欠租金;(3)租赁期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甲方书面催告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支付所欠租金;(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或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合同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及其他设施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撤场的,视为乙方放弃场内物品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强制清场,收回地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搬迁费用、公证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如乙方有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权情形的,则甲方有权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还土地给甲方,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办理三资平台终止合同的手续的,则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土地、占用资源的费用,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5日以上的,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8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8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该土地用于农业用途,如乙方在租赁范围内进行非农业用途或非农业设施建设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作任何补偿。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租期年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因乙方破坏土地的,由乙方自行整改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整改的,视为乙方拒绝整改,由土地属地村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复耕、复绿、拆除、清理、平整)在乙方所交的风险保障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7天内补缴,未按时补缴金额,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补缴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六)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8 (大写: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队长、会计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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