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民政局
乙方:厦门市思明区手牵手社工服务中心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AHG[GK]2020009-1的厦门市民政局婚姻家庭辅导和收养评估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99 其他服务 | 婚姻家庭辅导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执行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执行 | 1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 50000 |
1-2 | C99 其他服务 | 集体颁证仪式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执行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执行 | 1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 50000 |
1-3 | C99 其他服务 | 婚俗新风和良好家风宣传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执行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执行 | 1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 40000 |
1-4 | C99 其他服务 | 收养评估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执行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执行 | 1 | 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 2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一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园西路6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3交付条件: 按采购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由甲方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家庭辅导与收养评估服务中心,乙方派专业人员驻点该中心,为婚姻家庭当事人开展婚前课堂宣传,婚内心理调适与离婚疏导服务,提供专业的、人性化的咨询和服务,积极应对错综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倡导文明婚俗,开展婚俗改革宣传活动;举办格调高雅的集体结婚颁证仪式,举办婚姻当事人形象展示活动;开展收养评估,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家庭进行评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遵守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及必须完成的指标数量进行项目末期评估考评;由甲方对乙方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整个服务项目的评估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及实施办法根据《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有关印发厦门市政府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民〔2017〕26号)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合同期以一年为周期,签约后拨付当年总资金60%。 |
2 | 40 | 末期检查合格后拨付40%余款,末期评估检查结果可作为续签依据。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委托文件、响应文件或本协议规定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总价 30 %的违约金。乙方经甲方催告后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协议总价 30 %的违约金,且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项目费用。 10.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协议总价 1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要求乙方支付协议总价 30 %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项目费用,且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协议总价的 1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协议总价的 10 %。 10.4乙方接受期末检查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和完善意见;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经整改和完善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项目费用,并拒绝支付剩余相应的款项。乙方并须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总价 30 %的违约金。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应实现以下功能或者目标(包含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分别明确下同):提供婚内心理调适服务,帮助夫妻学习增进幸福婚姻、化解婚姻危机的技巧,改善婚姻家庭关系;推动结婚颁证服务创新,广泛宣传婚俗改革的相关政策、生动实践和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婚姻家庭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对收养家庭进行评估,帮助孩子寻找家庭。 14.2乙方应遵守相应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如《民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99号)、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婚姻家庭辅导服务》(MZ∕T084-2017)、《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等相关文件。 14.3乙方应满足以下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1.1新婚课堂与亲职教育:开设至少3次新婚课堂,每次规模10人次以上,帮助新人以更加成熟的心态面对新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学习夫妻间的交流沟通技巧以及冲突的处理方法,了解亲密关系与原生家庭的关系,以实现婚姻美满、家庭和谐幸福。开展至少3次亲职教育,每次规模10人次以上,内容涉及家庭沟通、幸福家庭经营、亲子互动和家庭人际关系,让更多人理解婚姻和家庭的意义,掌握夫妻间、家庭成员间进行沟通和问题处理的方法,以更加理性包容的心态对待婚姻家庭。 1.2离婚调解与危机干预:对处在婚姻危机中的服务对象进行针对性的辅助、情绪处理、创伤处理、夫妻关系引导和沟通技巧训练,旨在帮助服务对象理性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提升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能力,避免冲动式离婚。对因遭遇第三者介入、家庭暴力、家庭关系不良等婚姻危机设置服务热线,在工作时间内保持畅通,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随时介入个案服务,从而更好地进行危机干预,维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年为不低于15个家庭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每个家庭平均服务3次,总服务次数不低于约45次。 1.3跟进回访:对接受服务的人员进行回访和跟进服务,了解辅导服务后的情况改善,给予情感支持,处理不良情绪,促进婚姻家庭和谐,使其能够更好地面对新生活。全年为不低于40名接受服务的人员进行回访,每人平均回访3次,总回访次数不低于120人次。 (2)集体颁证仪式。协助婚姻登记处在“5·20”、七夕、“10·10”、“11·11”和“12·12”等结婚登记高峰期举办特色突出、文明节俭的结婚集体颁证仪式,协助婚姻登记处建立地方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名人颁证制度。协助举行颁证服务不少于20对。 (3)婚俗新风和良好家风宣传。开展不少于6次的宣传活动,规模共计500人次以上,发放宣传材料共计2000份以上(宣传所需材料费、场地费等由市民政局承担)。在全市人群较为密集的街道、社区、广场开展以婚俗新风为主题的宣传倡导活动,制作发放婚俗新风宣传折页。充分借助和运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婚俗改革的相关政策、生动实践和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婚姻家庭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以全家福图片展、家风展示等形式举办婚姻当事人形象展示活动,宣传报道婚姻当事人追求爱情、打拼事业、奉献社会的正面形象,树立婚姻家庭中传承中华优秀家庭美德的典型人物,弘扬修身齐家的良好家风。 (4)收养评估。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6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对申请收养的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家庭进行评估,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反馈市民政局婚姻(收养)事务分中心。全年开展收养登记评估(按照往年登记量预估每年约3件)。 14.4 其他要求 (1)乙方应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管理方案、人员配备情况、人员招聘计划、人员培训计划、确保人员相对稳定的措施,并承诺其方案将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完善和补充,在工作内容不改变的情况下不得追加任何费用; (2)乙方提供的管理方案和人员配备方案必须满足实际需求,在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不变的情况下,甲方不再支付因投标人方案不完整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3)乙方应接受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各种规范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工作制度; (4)乙方应配备所需的管理人员及各专职工作人员,并明确所配人员结构构成、人员数量。建立完善各类人员工作和业绩考核制度; (5)乙方对所有人员均需为其缴纳社保,佩带明显的标识,工作人员对应的责任区域要相对固定; (6)甲方可制定对乙方的监管方案并随时改正,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监管方案; (7)甲方所属市民政局婚姻(收养)事务分中心可实时监督购买服务提供情况,并在项目末期组织评估检查; (8)甲方可现场检查档案整理和管理相关情况; (9)甲方在接受群众投诉后,可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厦门市民政局 | 乙方: | 厦门市思明区手牵手社工服务中心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1号楼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52号 |
单位负责人: | 洪全艺 | 单位负责人: | 江红妹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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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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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50006977 |
联系方法: | 15160055400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园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 |
账号: | 35101588001050001455 | 账号: | 35101567001052514065 |
签订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1号楼
签订日期:2021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