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a202401751
预算金额12万元
招标联系人谢纪新
中标联系人-18043531673
公告正文
[BA202401751]车辆租赁服务备案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7 17:14:16
采购信息
项目编号 BA202401751 项目名称 车辆租赁服务
经办人单位 商学与管理学院 经办人 谢纪新
预算金额 120000.00
人民币
成交金额 113150.00 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 长春市嘉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599号1号楼101室 采购单位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
付款方式 服务完毕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结算,不超出成交单总金额。
供应商联系手机 18043531673 服务时间 2025年01月01日 至 2025年12月31日
服务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验收方式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甲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售后服务要求
为了提高租赁服务质量,满足用户的用车需求,确保用户生命财产的安全,公司就参加吉林大学租赁汽车服务作如下承诺: (1)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业务,优先服务用户,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2)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所有权归我公司完全拥有,在符合现行政策及用户需求的情况下,我公司可优先提供新能源车租车服务。 (3)提供服务车辆全部购买以下车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员和用户)、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种。 (4)我公司专门设立服务团队,并配备专人负责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办、项目疑义及服务投诉等事宜。 (5)公司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6)用车期间,保证、保持服务车辆的良好车况,在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时,及时召回进行有效维护并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如车辆租赁期间,出现机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公司保证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保证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辆,以保障用户用车服务。公司在收到用户求救信息后及时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 (7)对于租赁车辆,公司对租赁车辆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为用户提供卫星定位数据管理,支持并做到为用户保密。 (8)选派符合相应资质且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提供租赁服务。 (9)公司在参加此项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0)为了提高车辆安全性,冬季及时更换雪地胎。 (11)合同期内按照合同价格执行,学校不承担合同执行期间因市场价格变化发生的额外费用。 (12)将根据车辆年限,车辆状况及用户要求,及时更新车辆,根据用户需求优先提供车况优良的国产自主品牌新车,满足用户的需求。(13)租赁车辆车辆维修制定4S店专修,保证车辆安全性。

明细清单
采购品目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名称 车辆租赁服务
单位 数量 365
单价 ¥310.00
总价 ¥113,150.00
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相互信任的原则,依据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在吉林大学直采平台公示结果和乙方承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成交单,并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名称:车辆租赁服务
二、收费标准:租赁费用 310 元/天* 365 天= 113150 元。三、付款方式:服务完毕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结算,不超出成交单总金额。乙方结算时提供合规的车辆租赁发票。甲方以转账方式100%支付实际发生费用。 甲方用车部门于收到出租方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租金费用一次性支付至乙方账户。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小轿车租赁服务,甲方不承诺具体车辆租赁服务的工作量,实际工作量以双方确认的出行记录单为准,按照实际金额进行结算。 (一)租赁车辆使用要求: 1、乙方将其名下的汽车出租给甲方使用,租赁车辆的型号必须符合吉林大学服务车辆保障标准规定。车型:B级车辆 (迈腾或同等车型),数量1台,颜色黑色;小轿车购置价格为18万元(含)以内,排量为1.8(含)以内。按日租车,按年规定甲方车辆行驶公里数,按照100公里/天*365天=36500公里计算。汽车租赁期间,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 2、乙方负责车辆年检费、车辆保险费(交强险、商业险)、车辆维修费、车辆保养费、汽油费、国家规定的税费、车辆进出校园门禁卡费用、高速公路通行费、洗车费用等。 3、乙方必须为租赁车辆配备视频记录仪、安装GPS监控终端。同时需要配备车用灭火器。 (二)服务要求: 1、乙方做好日常出行记录,24小时监控车辆运行情况,保证车辆安全。 2、租赁车辆如在维修保养期间乙方须提供备用车辆,保证甲方正常公务出行。 3、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车辆,乙方需积极配合解决。 4、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应及时落实责任,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员伤亡时,乙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费用。 5、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时到达服务地点,将车辆停放在甲方指定位置、车辆返还需指派专人指定地点接受并做好相应车辆交接记录。五、服务地点:吉林大学六、服务范围:长春市内及东北三省会议、调研服务保障用车。
七、服务时间(服务保证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八、质量保证: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成交单规定的范围和种类。九、违约责任: 车辆租赁成交单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履行成交单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成交单。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按原成交单执行。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不得更改。(一)成交单执行期间内,乙方优先保证甲方用车需求,如乙方原因造成无车可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成交单继续执行,甲方不承担责任。(二)成交单执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成交单约定的事项,甲方可提前终止成交单,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在服务期内如未及时缴纳相关规定费用或依法年审,则可视为成交单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追究其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四)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享有对租赁车辆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五)乙方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按成交单向甲方收取租金及约定费用。(六)如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手续。十、乙方义务:(一)保证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成交单规定的范围和种类,并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二)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应履行成交单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数据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和转让。(三)乙方所提交的服务方案须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无效实施,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四)保证服务项目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相关承诺提供服务。十一、其他事项及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信息咨询
吉林大学招标与备案(采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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