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仙游县公安局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68.8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6/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68.88万元
招标公司仙游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仙游县公安局

乙方福建省闽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22]BN[GK]2020004仙游县公安局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511 网络监察设备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采购 1 国内 688800 688800 科达、科达、科达、科达 IPC2233-FN-S-Z2712、IPC2233-FN-S-L0210、SVR2830-D04E-N、KTHS-D200
合计: 6888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688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20天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仙游县公安局业主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在货物详细要求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所有货物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免费保质期为叁年,保质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对所有设备非人为破坏而损坏的免费保修保养。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所有货物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货物正常运行。 5.2乙方应根据甲方指 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所有货物的送货、安装服务。 5.3 质保期后,乙方提供或指 定维护机构对货物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能在甲方提出问题后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一日内派人到现场进行仪器故障的维修。 5.4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或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用户的损失。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并提供等额发票
2 5 三年质保期满后无其他事宜支付合同金额的5%,并提供等额发票。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起始日至货物保质期满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所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还预付款及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10.2验收时,如发现资料、数据残缺的,乙方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未能按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完工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甲方变更合同要求造成施工延误的,按照实际误工情况而相应延长完工期,不作为违约。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仙游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均可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14.2乙方提供的无论进口或国产的设备及材料等,保证这些设备及材料等手续的合法性,在交货、安装或验收时乙方提供所有设备及材料的全部合法证明材料(如: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检验报告、产地证明、海关完税单、装箱单以及技术参数说明等资料)。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仙游县公安局 乙方:福建省闽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解放东路555号 住所:莆田市荔城区学园北街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张小兵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706072146
联系方法:1395959312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
账号: 账号: 145050100100036695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16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