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精心呵护“厦门蓝”,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借鉴国内相关城市做法,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代拟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24年10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联系人: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陈晓强 联系电话:5182352 传真:5182678 邮箱:xmhbwfc@163.com,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庞晓宁 联系电话:5866038、12123)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排放机动车继续实施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以上所指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是指国家发布的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在全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上行驶。
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禁止在思明、湖里区道路上行驶。
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 月 日0时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厦府〔2019〕375号)不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