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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09/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陈晓强518235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机动车污染防治,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精心呵护“厦门蓝”,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借鉴国内相关城市做法,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代拟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24107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94

 

联系人: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陈晓强 联系电话:5182352 传真:5182678  邮箱:xmhbwfc@163.com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庞晓宁 联系电话:5866038、12123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排放机动车继续实施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以上所指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是指国家发布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在全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上行驶。

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禁止在思明、湖里区道路上行驶。

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  月  日0时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厦府〔2019375号)不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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