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豪洋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3-2024年度净水材料盐酸、氯酸钠、次氯
酸钠采购及服务答疑
问题 一:提问:招标文件第6页“4.3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人具备投标产品生产企业 对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提供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没有 要求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人需具备“唯一授权”,而招标文件第100页提供的“(三)制造 商授权书”模板里提出了“兹唯一授权”的要求,请问以哪个要求为准?
回答:不需要唯一授权。
问题二: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2) 生产能力,此项设置分值为4分,但评分标准说明“氯酸钠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盐 酸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吨/年,次氯酸钠生产能力不低于1万吨/年得1分,否则不得分;氯 酸钠生产能力达到或超过4万吨/年,盐酸生产能力达到或超过6万吨/年,次氯酸钠生产能 力不低于2万吨/年得2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问题:以上两项均满足加分累计也只有3分,与此项设置分值总分4分不匹配,请招 标人作出解释说明。
回答:该项评分标准更改为“氯酸钠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盐酸生产能力不低 于5万吨/年,次氯酸钠生产能力不低于1万吨/年得2分,否则不得分;氯酸钠生产能力 达到或超过4万吨/年,盐酸生产能力达到或超过6万吨/年,次氯酸钠生产能力不低于2 万吨/年得4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问题三: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要求及评分技术要求附表1: 技术部分“※"条款中的1.1、2.1、3.1均要求“提供近年(2020年-至今在投标人授权投 标产品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满足 …… 要 求的《检测报告》”。
问题:请问招标人,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人,如果要证明投标产品质量,提供本 项目授权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CMA 认证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就已经可以 完全证明投标产品质量,而在“※”条款中增加限制条件必须由“投标人授权投标产品的使 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此条款设置明显 不合理、不合规,都是根据投标产品要求的国标出具的检测报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 限制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并不能更好的证明产品质量,且“※”条款又是指定的废标条款, 只能说明这是一条招标人为某特定投标人设置的排他条款,从而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投 标,请招标人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删除“提供近年(2020年-至今在 投标人授权投标产品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 品满足 …… 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条款要求。
回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要求及评分技术要求附 表1:技术部分“※”条款中的1.1、2.1、3.1均要求“提供近年(2020年-至今在投标人 授权投标产品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满 足 ……要求的《检测报告》”。调整为“必须提供近年(2020年-至今)第三方CMA 资质
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指标合格的报告。”
本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为准。
重 庆 市 豪 洋 水 务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3年7月12日
盐酸氯酸钠及次氯酸钠答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