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麓谷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长沙人工智能创新中心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190.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8/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cg-f2022051300052
预算金额190.5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麓谷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剑0731-85567176
中标公司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90.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GK-F20220513000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麓谷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人工智能创新中心项目监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F2022051300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3.2 履行地点:长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合同的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后3天内入场,至所监理的项目服务期满,且完成所有移交工作之日止。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1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完成长沙人工智能创新中心项目其中一个模块的到货验收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5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长沙人工智能创新中心项目两个模块均通过验收且本监理项目通过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1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监理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建湘支行(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800024997902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阶段的监理要求 (1)协助建设单位准备分阶段验收以及系统整体验收的相关材料。 (2)协助业主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完成系统安全测评。 (3)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4)核实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质量,报送建设单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5)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义务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无偿向监理人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监理人义务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本项目监理范围包括以下几项要素。投标人需要根据要素提交完整的监理计划书。 (1)计划管理 (2)人员管理 (3)质量管理 (4)成本管理 (5)进度管理 (6)变更与风险管理 (7)合同管理 (8)安全管理 (9)外购和外包管理 (10)知识产权管理 (11)沟通与协调管理 (12)评估与验收管理 (13)文档管理 (14)数据采集及质量管理 监理过程要覆盖,系统以下各阶段: (1)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2)项目实施阶段 (3)初验试运行阶段; (4)项目终验阶段; (5)服务期阶段。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达到15个工作日或监理服务不能通过验收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监理,另行委托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项目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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