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闸机贴广告经营权转让(2025-2027年度)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闸机贴广告经营权转让(2025-202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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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BFFCJ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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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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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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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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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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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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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4年11月27日9:00始至2024年12月17日11: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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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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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首年经营费用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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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闸机贴广告经营权 |
3 |
85.07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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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说明:本项目受让方负责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闸机贴广告经营工作。地铁1-5号线闸机贴位于各线路站点站厅闸机检票出入口区域,每个出入口分别为一组。委托方根据地铁1-5号线各站点人流量和周边商圈,对各站点进行分级,分别为S+、S、A++、A+。地铁1-5号线网站点分级以及组数一览表如下:
2.第一年经营费用为成交价,合同期内经营费用无递增或递减。 3.本项目标的产权方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方”)管理本项目标的。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由管理方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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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用途要求 |
合同签订后管理方分年度向受让方开具合肥市轨道交通年度1-5号线闸机贴广告独家经营权资质证明,受让方获得该资质证明后方可进行资源范围内所有闸机贴合法广告经营性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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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支付:经营费用实行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经营费用,(即合同期内单年度经营费用/4),其中首期三个月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金额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管理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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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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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具有不少于两个户外广告或城市轨道交通广告媒体经营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均不少于10万元。 注: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833-2012)术语解释,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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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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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管理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项目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则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范围。管理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 3.受让方禁止发布损害管理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管理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管理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4.受让方应在广告发布起始日前15日,向管理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图形、文字、照片、图画等)的真实合法负责。管理方保留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管理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受让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受让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管理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受让方应赔偿管理方的一切损失。 5.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管理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时,管理方仍有权要求受让方终止或更换该广告发布,受让方须接受并配合调整。如受让方不接受,管理方有权予以撤除,且受让方需向管理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受让方须于收到管理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6.制作素材要求:受让方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字体需转路径,并写明出片文件名)、追色用印刷色标样本和签字彩喷稿。制作软件:Photoshop、Illustrator文件保存为TIFF格式、EPS格式或PSD格式的分层文件。文件精度要求100dpi以上(1:1)丝网印刷用电子文件中的文字和色块,并用矢量软件制作。 7.画面制作资料提交时间:受让方须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电子文件及彩稿,制作数量按实际发布媒体点位计算张数,受让方必须在上刊前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包括与广告发布有关的所有审批资料以及广告制作安装单)交至管理方指定邮箱或指定人签收。 8.样稿确认:管理方以受让方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文件内容为标准制作打样,受让方在广告画面上刊前10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小样。以受让方提供印刷色标为追色依据出样,不提供印刷色标则按电子文件直接出样。受让方在样稿上签字后管理方将安排成品制作上刊;受让方不需签样的,应在广告制作安装单中注明,管理方将直接出片上刊。受让方如未提供合格审批与制作资料,或提供素材资料延迟,或未在约定期限内确认样稿等,导致后续流程延误(包括发布延误),受让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9.如因管理方的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非不可抗力),管理方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暂时移到其他同等级的媒体位置或顺延发布周期,受让方应无条件执行。管理方除承担相关媒体上下刊费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0.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广告的实际发布起始日与受让方提出的起始日有3至5日的差异,并顺延相应差异时间发布。广告发布的实际起始日按照最终上刊完成日次日起算。 11.受让方应在画面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受让方无异议。 12.发布终止后,如果受让方需要收回广告画面,应于发布终止日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方,并于发布终止日至管理方指定地点自行提取,发布终止后1周内,受让方未提取的画面管理方有权自行销毁。 13.本项目合同期内,管理方可按广告发布类型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的监播照片(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供受让方验收使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在发送监播照片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受让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受让方对当期的监播无异议。 14.所有站点闸机贴广告位所有权归属管理方,本项目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以后,改造及新装的闸机贴均归管理方所有,不退还给受让方。 15.如管理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闸机贴广告的,受让方需向管理方提供最优惠客户执行媒体发布价格,以供管理方回购使用,回购部分的制作上刊费由管理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报管理方备案,受让方所制定的刊例原则上应分别明确媒体发布费和制作上刊费收费标准,受让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16.公益广告发布及管理方自身信息发布的保留。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闸机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如遇政府或管理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受让方闸机贴媒体时,受让方须无条件接受。管理方对上述行为或相关措施,不向受让方退还经营费用,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7.本项目合同期内,受让方严禁私自实施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闸机贴广告画面制作、上下刊及改造等行为,管理方一经发现,保留合同终止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18.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项目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项目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19.本项目合同是受让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经营线路广告资源销售、经营依据,也是管理方对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20.本项目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21.本项目合同不构成对经营线路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受让方除闸机贴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对经营线路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22.除非本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管理方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转让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23.受让方在实施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管理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受让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 24.受让方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受让方应就管理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25.受让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26.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管理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7.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管理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的,管理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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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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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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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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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非项目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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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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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合同。 注:1.如意向方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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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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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2月17日11: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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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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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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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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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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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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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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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名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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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经营权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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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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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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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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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姜经理;联系电话:0551-69008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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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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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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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示:闸机贴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闸机贴广告经营权转让(2025-2027年度)合同
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范围
本合同约定闸机贴广告资源为地铁1-5号线闸机检票设备表面,每个出入口分别为一组。本合同中所称“广告”均指“闸机贴广告”。地铁1-5号线网站点分级以及组数一览表:
序号 |
站级 |
数量 |
1号线 |
2号线 |
3号线 |
4号线 |
5号线 |
站点组数 |
1 |
S+ |
5 |
大东门站、合肥火车站、合肥南站 |
大东门站、三里庵站、西七里塘站 |
合肥火车站、西七里塘站 |
合肥南站 |
合肥南站 |
41 |
2 |
S |
15 |
云谷路站、包公园站、朱岗站、紫庐站 |
三孝口站、四牌楼站、汽车西站、东七里站 |
市政务中心站、洪岗站、四泉桥站、繁华大道站、 图书馆站 |
科大先研院站、东七里站、图书馆站 |
三孝口站、省行政中心东站、云谷路站 |
73 |
3 |
A++ |
62 |
长淮站、明光路站、合工大南区站、葛大店站、滨湖会展中心站、万达城站、万年埠站、塘西河公园站、瑶海公园站、兴华苑站、骆岗站 |
振兴路站、安农大站、大蜀山站、三里街站、科学大道站、东五里井站、十里庙站、五里墩站、蜀山西站、店埠河站、对河站 |
安大磬苑校区站、工大翡翠湖校区站、大学城北站、安医大二附院站、省博物院站、合肥大剧院站、国防科技大学站、南新庄站、杏花村站、郑河站、海棠站、鸭林冲站、职教城东站、方庙站、四十埠站、肥西人民医院站、幸福坝 |
玉兰大道站、柳树塘站、天鹅湖站、天鹅湖东站、姚公庙站、南屏路站、望湖城南站、葛大店南站、五里庙站、唐桥站、站塘站、方庙站、长安集、铜锣寨路 |
稻香楼站、中国科大东区站、杏花公园站、白水坝站、海棠站、北五里井站、盛大站、包河苑站、义兴站、渡江纪念馆站、华山路站、清水冲站、云川公园站 |
251 |
4 |
A+ |
79 |
秋浦河路站、望湖城站、南站南广场站、金斗公园 站、高王站、丙子铺站、九联圩站、张洼站 |
南岗站、漕冲站、桂庄站、东二十埠站、三十埠站龙岗站、天柱路站、王岗站、三十埠东站、祥和站、桂王站、排头站、肥东站、和睦湖站、马桥站、南沙河站、撮镇站 |
一里井站、淮南路站、竹丝滩站、勤劳村站、窦桥湾站、新海大道站、文浍苑站、幼儿师范站、职教城站、相城路站、合肥西站、凉亭站、李湾站、芮祠站、乐平站、省儿童医院新区站、馆驿站 |
青龙岗站、合肥七中站、量子科学中心站、北雁湖站、金桂站、薛河站、竹西站、淝南站、工经学院站、尧渡河路站、新海公园站、十里村站、陶冲湖东站、安医大四附院站、综保区站、复兴集、桃花潭、金小郢、魏庄、烧脉岗 |
市第三医院站、休宁路站、凌大塘站、菱湖公园站、六中菱湖校区站、汲桥路站、望湖城西站、大连路站、花园大道站、黄河路站、扬子江路站、义城站,方兴湖站、沈湾站、滨湖竹园站、贵阳路站 |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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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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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
闸机贴样式及位置如下图:
第二条 经营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期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甲方授权乙方经营。
第三条 经营费用及相关费用支付结算方式
3.1 合同三年总经营费用为M,即人民币 元(¥ 元)。经营费用不包含媒体制作上刊费,媒体制作上刊费另行结算,由乙方按价格为200元/平方米/次的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
3.1.1乙方每年度经营费用为M/3:人民币 元(¥ 元)。
3.2 经营费用实行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经营费用(即合同三年总经营费用M/3/4)。
3.2.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合同首期三个月的经营费用款项,转账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转款时备注:公司名称+某期广告经营费用。
3.2.2 合同期每三个月的最后一个月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预付下三个月的经营费用款项。
3.2.3甲方收到首期三个月经营费用款项后,向乙方开具合肥轨道闸机贴首年度经营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资源范围内合法的闸机贴广告经营性业务。甲方收到合同次年度首期三个月经营费用款项后,向乙方开具合肥轨道闸机贴次年度经营资质证明。以此类推。
3.3合同期内,乙方须按每三个月据实(以广告制作安装单为准)向甲方支付媒体制作上刊费,支付周期及方式与经营费用保持一致(首期媒体制作上刊费支付时间与第二期经营费用支付时间一致,以此类推)。
3.4合同期内乙方支付的经营费用金额与乙方的实际广告经营收入情况不挂钩,无论乙方广告经营状况如何,均须依约定支付。
3.5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合同三年总经营费用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前缴纳。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甲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附件)提交。银行转账应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于转款时备注:公司名称+履约保证金。保函有效期最晚不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应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预付经营费用款项不予退还,同时不允许乙方再发布广告。若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在双方无争议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6甲方只接受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媒体制作上刊费公对公转账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经营费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甲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551904036310107
第四条 声明和保证
4.1 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4.2 本合同是乙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经营线路广告资源销售、经营的依据,也是甲方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4.3 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4.4 本合同不构成对经营线路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乙方除闸机贴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对经营线路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4.5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4.6 乙方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甲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乙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4.7 乙方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乙方应就甲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4.8 乙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9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甲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10乙方在经过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闸机贴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尺寸大小等,但需保证不得影响设备正常使用,不得在易出现安全隐患的位置进行张贴,改造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11所有站点闸机贴广告位所有权归属甲方,无论乙方何时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到期以后,改造的闸机贴均归甲方所有,不退还给乙方。
4.12如甲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闸机贴广告的,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最优惠客户执行媒体发布价格,以供甲方回购使用,回购部分的制作上刊费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15日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乙方所制定的刊例原则上应分别明确媒体发布费和制作上刊费收费标准,乙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4.13公益广告发布及甲方自身信息发布的保留。乙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闸机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如遇政府或甲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乙方闸机贴媒体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上述行为或相关措施,不向乙方退还经营费用,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在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广告媒体上下刊,及时为乙方办理广告发布的审批工作。
5.1.2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者运营安全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或更换广告发布,乙方须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不接受,甲方有权撤除广告,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1.3 负责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及时传达至乙方。
5.1.4 自收到乙方的广告样稿后7个工作日内,应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
5.1.5 乙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内容及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告知并要求乙方于3个工作日内修改。如果乙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稿的,甲方有权不予发布。
5.1.6 广告发布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按广告发布类型提供相应的监播记录(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便乙方验收之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或内容素材真实、合法。
5.2.2 乙方申请发布的广告,如依法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乙方须提交相关许可证明的材料。
5.2.3 乙方须提供其广告样稿中涉及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权或许可证明的材料。
5.2.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2.5 因甲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顺延发布,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2.6 乙方有权在其广告发布期内,对广告发布进行验收。
5.2.7 乙方须协助甲方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5.2.8 乙方应保持良好的媒介关系和公共关系,并配合甲方应对及处理因广告发布引起的乘客投诉或舆论报道等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处理不力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2.9 乙方广告发布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并承担由于政府干预影响正常经营所引致的损失。
5.2.10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所有广告合同不得超出乙方通过本合同获取的权利,包括经营期限、经营线路、业务范围等,否则广告合同中超出经营范围的部分无效,且视为乙方违约。
第六条 发布要求
6.1 乙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则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范围。甲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
6.2 乙方禁止发布损害甲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甲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6.3 乙方应在发布起始日前15日,向甲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图形、文字、照片、图画等)的真实合法负责。甲方保留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甲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甲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6.4 制作素材要求:乙方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字体需转路径,并写明出片文件名)、追色用印刷色标样本和签字彩喷稿。制作软件:Photoshop、Illustrator文件保存为TIFF格式、EPS格式或PSD格式的分层文件。文件精度要求100dpi以上(1:1)丝网印刷用电子文件中的文字和色块,并用矢量软件制作。
6.5 画面制作资料提交时间:乙方须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电子文件及彩稿,制作数量按实际发布媒体点位计算张数,乙方必须在上刊前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包括与广告发布有关的所有审批资料以及广告制作安装单)交至甲方指定邮箱或指定人签收。
6.6 样稿确认:甲方以乙方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文件内容为标准制作打样,乙方在广告画面上刊前10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小样。以乙方提供印刷色标为追色依据出样,不提供印刷色标则按电子文件直接出样。乙方在样稿上签字后甲方方可安排成品制作上刊;乙方不需签样的,应在广告制作安装单中注明,甲方将直接出片上刊。乙方如未提供合格审批与制作资料,或提供素材资料延迟,或未在约定期限内确认样稿等,导致后续流程延误(包括发布延误),乙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7 如因甲方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非不可抗力),甲方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暂时移到其他同等级的媒体位置或顺延发布周期,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除承担相关媒体上下刊费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8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广告的实际发布起始日与乙方提出的起始日有3至5日的差异,并顺延相应差异时间发布。广告发布的实际起始日按照最终上刊完成日次日起算。
6.9 乙方应在画面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6.10 发布终止后,如果乙方需要收回广告画面,应于发布终止日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于发布终止日至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提取,发布终止后1周内,乙方未提取的画面甲方有权自行销毁。
6.11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按广告发布类型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监播照片(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供乙方验收使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在发送监播照片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乙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乙方对当期的监播无异议。
6.12本合同期内,乙方严禁私自实施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闸机贴广告画面制作、上下刊及改造等行为,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因轨道交通运营原因(非不可抗力)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履行,或调整至具备条件的位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先发出整改通知单,乙方延期整改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乙方延期整改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并约谈乙方法定代表人:
(1)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广告经营发布手续或备案手续的;
(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网络、报纸等媒介上擅自直接使用或修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或以甲方名义发布信息的,或发布违背公平竞争的招商类广告的;
7.3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乙方逾期支付经营费用或其他任何一项费用,甲方有权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按日向乙方收取该逾期款项的滞纳金,至乙方支付完毕之日。如单次逾期超过20日,或累计逾期超过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4如果发现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的或乙方的经营行为违反政府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规定并被政府相关部门在事后监督中进行行政处罚,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1000元/次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须于7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完毕;乙方的经营行为导致甲方被政府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7.5除非本合同终止,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7.6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甲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甲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8.2甲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
8.3乙方违反合同项下保密义务,甲方有向乙方进一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甲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且无法弥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终止/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2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应当尽其所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各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各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意见不一致的,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9.3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其他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9.4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其他方提交报告及有关资料,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9.5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各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6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7损失承担原则
9.7.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9.7.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各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各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者将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期限。
9.7.3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 终止或解除
10.1本合同约定服务期满,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授予乙方的闸机贴经营资质同步终止。
10.2约定提前终止
合同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可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广告资源经营权终止后,任何一方因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10.3双方应诚实、全面、充分履行本合同,无法定理由或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之理由,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10.4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再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其它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乙方即为合同解除日,甲方已收取的费用(含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乙方擅自提出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的;擅自停业、歇业,或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清算;
(2)宣传推广、销售、营运广告资源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
(3)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上不属实,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及信息或隐瞒重要的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导致乙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乙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
(4)未经甲方书面签章同意,擅自将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的;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且延迟时间超过20日或累计迟延超过3次的;
(6)发生7.2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乙方法定代表人拒绝甲方的约谈或延期整改超过30日的;
(7)本合同期内,乙方有私自实施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闸机贴广告画面制作、上下刊及改造等行为的;
(8)除上述条款已有约定外,乙方未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重要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纠正该违约行为的。
10.5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9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10.6乙方如发生法人分立、合并、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乙方法人的此种变化可能会导致乙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乙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不利于本合同的履行时,甲方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且甲方无需对认为乙方的变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判断,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解释、证明或其他方式的确认;乙方拒绝接受变更或拒绝补充担保的,甲方有权参照10.4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10.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本合同其他部分已经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或解除之日尚未支付或返还的付款或赔偿义务除外;
10.8截至本合同终止,乙方签订且未履约完成的广告发布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移交上述广告客户并协助甲方与客户重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如乙方已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须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外广告发布款项;乙方未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由甲方按照重新签订的合同向客户收取费用,并按权责发生制据实向乙方结算本合同期内广告发布款项。
10.9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甲乙双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履行判决。
11.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判决做出后按判决进行最终调整。
11.3 上述纠纷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名、盖章的日期不一致,以最后签名、盖章一方的签名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13.3 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
合同附件1: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检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检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移交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检机构;乙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检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移交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检机构;甲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检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机构联系方式:甲方:0551-69009075 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检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2: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保函号:
致: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