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公开询价-中国路桥塞内加尔2024RB-017SN汽车起重机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5/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rbzb-2024-w-010d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徐延祎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塞内加尔卢加-甘顿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文件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RBZB-2024-W-010 D包)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委员会 2024年 3 月 5 日 目录第一卷3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41. 招标条件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43. 投标人资格要求44. 招标文件的获取55. 投标文件的递交56. 联系方式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1. 总则102. 招标文件173. 投标文件184. 投标215. 开标216. 评标227. 合同授予238.纪律和监督24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1. 评标方法372. 评审标准373. 评标程序38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0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40第二节 合同附件格式4611条 合规保护标准条款49第二卷52第五章供货要求53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53二、设备需求一览表53三、技术性能表53四、售后服务55第三卷57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8(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59一、投标函61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63三、授权委托书64四、联合体协议书(本次招标不适用)65五、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不适用)65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66七、投标报价表67八、投标信息汇总表(标书中务必有此表格)69九、资格审查资料74十、投标设备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82十一、技术支持资料83十二、相关服务计划84十三、信用承诺书85十四、其他资料87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塞内加尔卢加-甘顿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文件) 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塞内加尔卢加-甘顿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人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伊斯兰开发银行和塞内加尔政府。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1台汽车起重机采购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LG项目简介 卢加-甘顿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LG项目”)属于达喀尔-蒂瓦瓦讷-圣路易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第2段:梅赫-圣路易斯中的第3部分(Lot3)。项目位于塞内加尔西海岸,整体呈南北走向,项目起点位于Louga互通起始位置,终点在甘顿互通结束位置,该工程采用法标设计。 项目所在地区多为微丘陵地貌,部分区段起伏较大,两侧有广阔的农田和一些植被,土壤主要是沙质土壤。项目主线穿越部分季节性的河流、现有道路和铁路网络。 项目所在地区平均海拔44m,属于半沙漠化气候,气温每月的最低、最高和平均温度在一年中变化很小,年平均温度为28.7℃;最低值出现在1月,为16.5℃,最高值出现在11月,为35.3°C。项目区域有两个明显的季节:5月-9月为雨季;10月-4月是旱季。项目区域内全年降雨量较少,约为400mm,年蒸发量约3000mm。 LG项目是公司在塞内加尔的第一个高速公路现汇项目,资金来源为伊斯兰开发银行和塞内加尔政府。 本次招标的设备为1台汽车起重机。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生产或代理销售等资质,相关产品近三年的销售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3 月 XX 日17:00时至 2024年 3 月 XX 日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元,售后不退。 4.3.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3.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3.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3 月 XX 日11:30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1份签字盖章扫描PDF版和1份可编辑WORD版)。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签字盖章扫描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共同组成。当签字盖章扫描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中的报价不一致时,以签字盖章扫描PDF版中的报价为准。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中路大厦701室 邮 编:100011 联 系 人:徐延祎 电 话:010-8642XXX 传 真:010-64214752 电子邮件:zbb@crbc.com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 账 号: 110060224018010007069 2024年3月5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 名称: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中路大厦701室 联系人:徐延祎 联系电话:010-86424752
1.1.3招标代理机构/
1.1.4招标项目名称1台汽车起重机
1.1.5工程项目名称塞内加尔卢加-甘顿高速公路项目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伊斯兰开发银行和塞内加尔政府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到位
1.3.1招标范围详见清单
1.3.2交货期投标人所报交货期。
1.3.3交货地点天津港或上海港需方指定仓库。
1.3.4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资质要求: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及其制造商资质证书、投标产品检验或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授权文件等。财务要求:近三年年财务状况表。投标人业绩:近三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供货和新承接项目情况表。(4)信誉要求:最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5)其他要求。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无不良履约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不良经营记录或进入黑名单的单位不得进行投标。因质量原因被质监站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参与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至少3家同类投标设备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1.9.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9.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投标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
形式:电子邮件
1.9.3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电子邮件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日期(3)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电子邮件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10.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0.3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1.10.4偏差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
形式:电子邮件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三(3)天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电子邮件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日期三(3)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电子邮件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
形式:电子邮件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
形式:电子邮件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报价需由以下部分组成:1) 出厂价,含增值税;2) 国内运输费:包含至国内指定仓库的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低于投标截止日期后的180天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1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1年至 2023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2021年1月1日 至 2023年12月1日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2020年1月1日 至 2024年3月1日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A(2)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签字盖章的PDF版1份、可编辑的WORD版1份(均上传中交供应链系统);一旦PDF版与WORD版不一致,以PDF版为准。
3.7.3A(3)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3.7.3(B)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3.7.3(B)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
4.1.1(B)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名称: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中路大厦701室 塞内加尔卢加-甘顿高速公路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RBZB-2024-W-010 D包 在2024年XX 月XX 日11:30时前不得开启
4.2.1投标截止时间
4.2.2(A)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 □是,退还时间:
5.1(A)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5.2(4)(A)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5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2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 中交供应链系统 公示期限: 3 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
7.4.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否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8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签字盖章的PDF版1份、可编辑的WORD版1份(均上传中交供应链系统);一旦PDF版与WORD版不一致,以PDF版为准。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董监高关联关系的;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 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被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系统的投标人,禁止期内不得参与对应层级及下属招标人的招标活动。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响应和偏差 1.10.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 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0.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 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 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0.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0.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 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1.11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11.1告知书 黑名单惩戒规定:对集团及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集团及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11.2 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情形认定具体如下: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11.3 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1.11.4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1.11.5信用承诺书 根据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投标人需提供信用承诺书,如下: 信用承诺书(样本)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已认可并遵守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 (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中交集团员工及其亲属(投标单位属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除外)。 (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 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中交集团、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中交集团、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 其他廉洁要求(各单位自行增加)。 (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4)/;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投标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11)信用承诺书;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 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签字盖章扫描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共同组成。当签字盖章扫描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中的报价不一致时,以签字盖章扫描PDF版中的报价为准。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8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不适用)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 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 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 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 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 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中交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即时向投标人提示投标成功。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自动开标,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或开标留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开标一览表;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或开标结束后统一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7.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8.2 不再招标 按7.8.1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有2家合格投标人时,对此2家进行开标和评标。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万元)交货期备注投标人代表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关于招 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 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 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 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 要求(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如 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2.1.3响应性评 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交货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交货地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材料及相关服务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技术支持资料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商务部分:50 分 标价:35分 交货期:5分 付款条件:5分 售后服务:5分 整体形象:10 分 销售业绩:5分 合作满意度:5分 技术性能:35 分 技术先进性:20分 配置合理性:10分 节能环保性:5分 办事处采购倾向及型号统一性:5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最低价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P1)/P1*100说明:P为投标价; P1为投标最低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 (1)商务评分 标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35-(P-P1)/P1*100*M 说明:P为投标价; P1为投标最低价; M为敏感度,M=1。如投标报价得分为负数,按0分考虑。
交货期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5天内天津港或上海港交货: 5分 2.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6-35天天津港或上海港交货: 3-4分 3.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6-45天天津港或上海港交货: 1-2分 4.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6天以上天津港或上海港交货:0分
付款条件1.从国内发出设备 设备运抵国内指定交货地点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在收到该批设备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设备验收合格文件(或出口提单日期日起6个月后),且提供3%质保金银行保函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从国外采购设备 在收到该批设备的提单、全额商业发票、取得设备验收合格文件(或出口提单日期日起6个月),且提供3%质保金银行保函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得5分; 2.其它付款条件根据付款优劣排名依次减1分。 注明:不按格式填写付款条件的,得0分。
售后服务1.售后服务方案最优(第一):5分 2.售后服务方案第二:4分 3.售后服务方案第三:3分 4.售后服务方案第四:2分 5.售后服务方案第五:1分
2.2.4 (2)整体形象销售业绩1.最近三年销售收入排名第一:5分 2.最近三年销售收入排名第二:4分 3.最近三年销售收入排名第三:3分 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排名第四:2分 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排名第五:1分 6.最近三年销售收入排名第六及以下:0分
合作满意度1.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供应商:5分 2.两年内有一次考核为优秀的供应商:4分 3.连续两年考核为优质供应商:3分 4.两年内有一次考核为优质的供应商:2分 5.合格及新准入供应商:1分
2.2.4 (3)技术性能技术先进性1.主要部件配置最为先进:15-20分 2.主要部件配置次优:10-14分 3.主要部件配置一般:5-9分 4.主要部件配置较差:0-4分
配置合理性1.流程设计最为合理,配置先进,各总成件能力最为匹配:8-10分 2.上述三项次优:5-7分 3.上述三项一般:2-4分 4.上述三项有明显缺陷:0-1分
节能环保性1.设备的节能性和环保性最优 :4-5分 2.上述两项次优:2-3分 3.上述两项一般:0-1分
2.2.4 (4)办事处采购倾向及型号统一性1.与办事处现有设备中主流机型一致,有采购倾向:5分 2.与办事处现有设备中主流机型相近或非主流机型一致,有采购倾向:3-4分 3.与办事处现有设备型号不同且无采购倾向:1-2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指买卖双方达成的包括附件及相关文件在内的协议。 (2)“合同价”指合同项下可向卖方支付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3)“货物”指合同项下卖方应向招标人提供的全部设备及其它材料。 (4)“服务”指与提供合同货物相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技术支持、培训、售后服务等。 (5)“招标人”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卖方”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 2.1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2.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包装要求 3.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国际远距离运输、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3.2全部货物需按买方要求制作唛头标牌并进行牢固固定。 3.3全部货物包装标准符合出口产品要求。 3.4卖方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货物外包装尺寸等信息。 4、专利权 4.1卖方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货物或其它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起诉。 5、服务 5.1如卖方认为货物需要提供下列服务,合同单价中应包括这些服务费用: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招标人人员进行培训。 5.2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3卖方对货物发运后服务的其它承诺。 6、质量保证 6.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包括货物上的所有零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国内产品按出口产品标准和工艺加工,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6.2根据当地商检机构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招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6.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招标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招标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6.5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原因导致设备停运,则质量保证期应根据停机时间延长相等一段时间。 7、安全保证 7.1 招标人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为: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体系对新购设备的管理要求:所采购的设备应是获得设计、制造许可的正规厂家生产的设备,设备应是成熟、可靠的机型,设备设计、制造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能够保证安全使用,设备的操作、维修环境应安全舒适,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7.2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因设备设计制造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对操作维修人员产生伤害,由卖方负责。 7.3 卖方应在设备使用说明中说明本产品在安装、操作、使用、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 8、 检验 8.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逐台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8.2 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后30日内,招标人会同卖方代表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根据招标人需要,招标人可自费向项目所在国的商检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检验。 9、索赔 9.1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所在国商检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或卖方代表书面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9.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招标人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招标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招标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招标人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招标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9.3如果在招标人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招标人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招标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将从议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0、卖方履约延误 10.1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1、误期赔偿 11.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招标人应从货款中扣除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考虑终止合同。 12、不可抗力 12.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9条、10条和14条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招标人。除招标人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九十天(9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招标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招标人负担。 13.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3.3货物到本合同指定交货地点之前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4、争端的解决 14.1买卖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4.2如友好协商后30天仍不能解决争议,任意方都可向合同签字地仲裁机构(国际贸易合同则指定所在地为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并约束双方。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招标人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招标人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5.2如果招标人根据上述第1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招标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破产终止 16.1如卖方破产,招标人在不违背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出下,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合同,且不必补偿卖方损失。 17、便利终止合同 17.1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招标人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17.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招标人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招标人可: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18、转让和分包 18.1除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2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在本合同签约前,卖方应书面通知招标人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原投标书或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投标人应明确哪些件是原装进口,哪些件是总厂生产,哪些件是协作厂生产。 19、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0、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二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XXXXXXXXXX(以下简称“供方”)于2023年XX月XX日在北京签署。 需方: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供方: 法定代表人: 驻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由供方出售,需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具体达成协议如下: 标的物货物
序号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单价 (RMB)总价 (RMB)备注
1
2
3
总金额:(RMB) 小写:CNY 大写:人民币
以上价格为送至需方指定口岸的含增值税价格,包含国内部分的运费、包装费、保险费、喷蜡费、商检费、随机工具及随机配件费用。 1.2 随机工具、配件及资料(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3-5)。 1.3货物单证:产品合格证。 1.4货物总金额包含货物价格,增值税及应由供方承担的其他税费,随机工具、配件及资料费用,以及货物单证费用。 1.5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用于X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2条 质量 2.1 供方应保证货物在出厂前经过严格的测试,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 2.2货物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应符合ISO9001 技术标准,按供方出口产品专项要求供货。 第3条 包装 3.1供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出口标准对货物,随机工具、配件及资料,货物单证进行包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3.2包装要求具体如下: 3.2.1货物主机应裸装,并喷涂防锈蜡; 3.2.2随机工具、配件及资料,货物单证应使用铁箱封固包装。 3.2.3每个包装件及包装箱两相邻侧面应标注以下内容:发货标记(即唛头,内容以需方书面通知为准)、包装数量、编号、长×宽×高尺寸、毛重、净重、货物运输方向指示、起吊点位置。 3.2.4包装应适合于海洋及内陆的长途运输。 第4条 瑕疵担保责任 供方应保证其有权出售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会针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资料,货物单证向需方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资料,货物单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因违反该保证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实际损失的及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5条 交付 5.1 交货时间: 5.2 交货地点: 5.3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负担,在货物交付完成后由供方转移至需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负担,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供方承担,交付之后由需方承担。需方向供方出具书面的初验合格文件视为货物交付完成。 5.4在交付地点交货时产生的卸货费用应由需方承担,但如果货物初验不合格,当次交货时产生的卸货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第6条 运输 6.1供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输至交付地点,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由此产生的运输费及相关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6.2供方应为货物投保运输保险,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第7条 检验 7.1供方应在本合同第5条第1款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办理货物的商检,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检单》和《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提交需方。由此产生的商检费及相关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7.2初验 7.2.1需方应在于交货地点收到货物后2日内在交货地点对货物进行初验。 7.2.2 初验合格后,需方应向供方出具书面的初验合格文件。 7.2.3 初验内容为货物的数量与包装外观。 7.2.4 初验标准为本合同相关约定。 7.3复验 7.3.1 需方应在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后7日内在项目现场对货物进行复验。 7.3.2复验合格后,需方应向供方出具书面的复验合格文件。 7.3.3 复验内容为货物的质量、数量与包装外观。 7.3.4 复验标准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标准及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 第8条 质量保证责任 8.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复验合格且需方出具书面的复验合格文件之日起12个月。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详见本合同附件6。 8.2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供方仍应继续向需方提供售后服务,供方提供售后服务的内容及要求与本合同附件6的相关约定相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收费标准按本合同附件6约定的标准执行,未约定标准的,由双方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供方应给予需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 第9条 支付 9.1 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全额、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9.2 设备运抵国内指定交货地点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在收到该批设备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设备验收合格文件(或出口提单日期日起6个月后),且提供3%质保金银行保函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9.2.1 本合同 项下所有货物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9.2.2 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 9.3 供方银行信息如下:
收款行
收款行地址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0.2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灾、旱灾、海啸、地震、飓风、战争、暴动、罢工及政府禁令等。 10.3 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向对方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主管政府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 10.4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5 不可抗力持续达 20日,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供方交付的货物,随机工具、配件及资料或货物单证违反本合同第1条或第2条 或第9条中任何一项,供方应按照货物总金额的 0.5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部分,供方亦应予以赔偿。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11.2 供方违反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包装要求中任何一项,应按照货物总金额的 0.5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应向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需方由此遭受的其他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部分,供方亦应予以赔偿。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11.3 供方违反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瑕疵担保责任中任何一项,应按照货物总金额的 0.5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部分,供方亦应予以赔偿。 11.4供方未按照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时间发运,或者未按照第7条规定留出验货时间,应向需方支付迟延违约金,每迟延 7 日支付迟延交付货物总金额的 0.5 %,不足 7日按 7 日计算,该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迟延交付货物总金额的 5 %。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部分,供方亦应予以赔偿。供方迟延交付货物超过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时间达 20 日,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需方解除本合同不影响本款前述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条件的效力。 11.5 供方违反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质量保证责任中任何一项,应按照货物总金额的 0.5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部分,供方亦应予以赔偿。 11.6供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运输要求中任何一项,应按照货物总金额的0.5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部分,供方亦应予以赔偿。 11.7 需方未按照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时间支付货物价款,应向供方支付迟延违约金,每迟延 7 日支付迟延支付价款的 0.5 %,不足 7 日按 7 日计算,该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迟延支付价款的 5 %。 11.8供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未在需方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供方应按照货物总金额的 0.5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部分,供方亦应予以赔偿;此外,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需方解除本合同不影响本款前述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条件的效力。 11.9 本合同任何一方存在本合同第11条上述各款约定以外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为其造成的损失。 11.10 本条各款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调解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1.11未经需方事前的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该质押行为对需方无约束力,且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不低于货物总金额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部分,供方应当予以赔偿。 11.12未经需方事前的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转让行为对需方无约束力,且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不低于货物总金额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部分,供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12条 合规条款: 双方同意,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构成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本条款。 12.1 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合规标准保护条款中的“公务人员”应做宽泛解释,但至少应包括下列含义: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公共企业,即,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企业的官员及雇员。 12.2 遵守反腐败法律 供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与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供方及供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供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及合作期间亦不会违反,或致使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供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供方及供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供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及合作期间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供方、需方或需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12.3 持续义务 供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供方和供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供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12.4 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需方披露的情形外,供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雇员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雇员成为公务人员时,供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需方。 12.5 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12.6 合规声明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满一年之前30天内,供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12.7 赔偿 供方承诺:需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及股东不承担因供方违反本附件项下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12.8 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供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供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供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供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供方支付赔偿。 12.9 审核权 供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附件规定。供方同意,经需方事先通知,需方或需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供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需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需方独立承担。 12.10 费用 供方履行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项下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供方承担,需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12.11 调查通知 供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需方;此外,如供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需方。 咨询举报热线:0086-10-82016267 咨询举报邮箱:compliance@ccccltd.cn 第13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第14条 争议解决 14.1 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4.2 无法按照本合同第14条第1款协商一致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14.3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都不免除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15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6条 附则 16.1 本合同共5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技术性能表 附件2:技术参数及设备图样 附件3:随机工具清单 附件4:随机配件清单 附件5:随机资料清单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RBZB-2024-W-010招标文件及供方投标文件。如合同文件的内容有冲突,按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顺序进行解释。 16.1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生效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二、国外设备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合同 CONTRACT
合同号 CONTRACT NO. :
日期 DATE :
买方:
THE BUYER:
卖方:
THE SELLER: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招标人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COMMODITIE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 NAME OF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UNIT PRICE AND TOTAL AMOUNT:
货名及规格 COMMODITY & SPECIFICATIONS数量 QUANTITY单价 UNIT PRICE CIF IN USD SIHANOUKVILLE总价 TOTAL AMOUNT CIF USD SIHANOUKVILLE
合计 TOTAL
总金额:CIF美元总价: TOTAL VALUE:CIF SAY IN US DOLLARS 2.制造厂商: Manufacturer: 原产地: Country of Origin: 3.收货人和通知方: CONSIGNEE AND NOTIFY PARTY: 4.装运期限: TIME OF SHIPMENT: 5.装运地点: PLACE OF LOADING: 6.到货口岸: PORT OF : 7.包装:标准出口包装,适合长途国际货物海洋与内陆运输。如使用木质包装,所有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验与检疫机构审批认可的方法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PACKING:STANDARD EXPORT PACKING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 AND INLAND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 ALL WOODEN PACKING MATERIALS ASSOCIATED WITH CONSIGNMENT SHOULD BE TREATED WITH MEASURES APPROVED BY THE EXPORTING COUNTRY OR REGION PLA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UTHORITIES. AND LABELLED WITH IPPC MARK. 装运唛头: SHIPPING MARK: CRBC 合同号 XXXXX XXXXXXXXX 8.保险:由卖方按110%的发票金额投保海运运输险,包括一切险和战争险, 保单上注有“保费已付”字样。保险的受益人是招标人。 INSURANCE:TO BE COVERED MARINE CARGO INSURANCE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ND MARKED WITH “PREMIUM PAID” ON 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THE BENEFICIARY OF INSURANCE IS THE BUYER. 9.付款条件:全部货物交付完毕后XX工作日内将合同全额以T/T方式一次性汇往以下卖方指定账户。 Payment Condition:The Buyer shall remit the amount of contract to the following account by T/T, within XX working days after delivery of all the spare parts. 收款人信息如下: Beneficiary: 10.单据: DOCUMENTS: 10.1卖方应在收到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海运提单后7日内将下列单据通过快递直接寄给收货人: 10.1.1清洁海运提单,正本2份、副本2份,并书写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收货人和通知方,并标有“运费已付”。 10.1.2英文版商业发票,正本3份、副本3份,注明收货人和招标人、合同号、唛头和原产地,注明FOB价格、运费、保险费。 10.1.3英文版装箱单,正本3份、副本3份,注明收货人和招标人、合同号、数量、毛重、净重、尺码和唛头。 10.1.4由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3份。 10.1.5由生产厂家签发的质量与数量证明书,正本3份。 10.1.6按合同总金额110%开立的海运保险单,正本1份、副本2份,并注明“保费已付”字样,包括了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的受益人是招标人。 10.1 The Seller shall send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Consignee by express courier service within 7 days after receiving Bill of Lading. 10.1.1 Two originals and two non-negotiable copies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Consignee and the Notify party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3 of this contract and marked with “Freight Prepaid”. 10.1.2 Three originals and three copies of Commercial Invoice in English, marked out to the Consignee and the Buyer, indicating contract no., shipping mark, country of origin, FOB price, freight, and premium. 10.1.3 Three originals and three copies of Packing List in English, made out to the Consignee and the Buyer, indicating contract no., quantity, gross and net weight, measurements of each package and shipping mark. 10.1.4 Two originals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ompetent chamber of commerce or manufacturer. 10.1.5 Two originals of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for Quantity and Quality issued by manufacturer. 10.1.6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of Insurance policy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nd marked with “Premium Paid”,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The beneficiary of the insurance is the Buyer. 10.2卖方应在收到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海运提单后7日内将下列单据递交银行议付: 10.2.1清洁海运提单,正本1份、副本1份,并书写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收货人和通知方,并标有“运费已付”。 10.2.2英文版商业发票,正本3份,注明收货人和招标人、合同号、唛头和原产地,注明FOB价格、运费、保险费。 10.2.3英文版装箱单,正本1份,注明收货人和招标人、合同号、数量、毛重、净重、尺码和唛头。 10.2.4由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1份。 10.2.5由生产厂家签发的质量与数量证明书,正本1份。 10.2.6按合同总金额110%开立的海运保险单,正本1份,并注明“保费已付”字样,包括了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的受益人是招标人。 10.2 The Seller shall subm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bank for negotiation within 7 days after receiving Bill of Lading. 10.2.1 One original and one non-negotiable copy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Consignee and the Notify party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3 of this contract and marked with “Freight Prepaid”. 10.2.2 Three originals of Commercial Invoice in English, marked out to the Consignee and the Buyer, indicating contract no., shipping mark, country of origin, FOB price, freight, and premium. 10.2.3 One original of Packing List in English, made out to the Consignee and the Buyer, indicating contract no., quantity, gross and net weight, measurements of each package and shipping mark. 10.2.4 One original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ompetent chamber of commerce or manufacturer. 10.2.5 One original of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for Quantity and Quality issued by manufacturer. 10.2.6 One original of Insurance policy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nd marked with “Premium Paid”,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The beneficiary of the insurance is the Buyer. 11.发货通知: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一周内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预计发运的货物、运输方式及承运人信息通知招标人和收货人,并在货物装运后5个工作日内用传真通知招标人和收货人,内容包括;合同号、数量、运输方式及承运人信息、商品名称及海运提单号,预计达到目的地时间。 SHIPPING ADVICE: THE SELLER SHALL, WITHIN 1 WEEK BEFORE THE DATE OF GOODS SHIPMENT, ADVISE BY FAX OR E-MAIL THE BUYER AND CONSIGNEE OF THE COMMODITY, MODES OF TRANSPORT AND CARRIER’S INFORMATION, AND WITHIN 5 WORKING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ADVISE BY FAX THE BUYER AND CONSIGNEE OF THE CONTRACT NO., QUANTITY, MODES OF TRANSPORT AND CARRIER’S INFORMATION, THE COMMODITY AND NUMBER OF OCEAN BILL OF LADING, THE ESTIMATED DATE OF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12.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系用最上等的材料和头等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并保证本合同订货在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运转良好。设备交给收货方时,收货人应对设备进行验收,检查随机资料和配件,验收合格后,卖方、收货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 GUARANTEE OF QUALITY: THE SELLER SHALL GUARANTEE THAT THE GOODS UNDER THIS CONTRACT ARE MADE OF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UNUSED AND CORRESPOND TO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AND PERFORMANCE A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SELLER SHALL ALSO GUARANTEE THAT THE GOODS WHEN PROPERLY OPERATED AND MAINTAINED, WILL GIVE SATISFACTORY PERFORMANCE. WHEN THE GOODS ARE DELIVERED TO THE CONSIGNEE, THE CONSIGNEE SHALL CHECK THE GOODS, TECHNICAL DOCUMENTS AND SPARE PARTS TOGETHER. AFTER INSPECTION AND ACCEPT, THE SELLER AND THE CONSIGNEE SIGN THE 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权利保证: 卖方保证,其有权销售本合同项下的商品,且该等商品的财产权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卖方应当承担因违反前述保证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的实际损失,以及招标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GUARANTEE OF RIGHTS: THE SELLER GUARANTEES THAT, IT HAS THE RIGHT TO SALES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CONTRACT, AND THE GOODS SUCH AS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TO THERE ARE NO DEFECTS. OTHERWISE, THE SELLER SHALL BEAR THE PRODUCED ALL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BREACH OF THE FOREGOING GUARANTEES, IF CAUSED DAMAGE TO THE BUYER, THE SELLER SHALL MAKE COMPENSATION, THE COMPENSATION SCOPE INCLUDES BUT NOT LIMITED TO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BUYER, AND THE BUYER TO MAINTAIN THEIR LEGAL RIGHTS AND PAYMENT OF LITIGATION (ARBITRATION) FEES, LEGAL FEES, TRAVEL EXPENSES, ETC. 未经买方事前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转让行为对买方无约束力,且卖方应按照不低于货物总金额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部分,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WITHOUT THE BUYER’S WRITTEN CONSENT, THE SELLER SHALL NOT TRANSFER ITS RIGHT OR OBLIGA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TO ANY THIRD PARTY. OTHERWISE, THE ABOVE ACTION IS NO BINDING O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SHALL PAY 5% OF THE TOTAL CONTRACT AMOUNT AS LIQUIDATED DAMAGE. AND IF THE LOSS SUFFERED BY THE BUYER EXCEEDS THE LIQUIDATED DAMAGE, THE SELLER SHALL ALSO COMPENSATE. 未经买方事前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该质押行为对买方无约束力,且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不低于货物总金额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部分,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WITHOUT THE BUYER’S WRITTEN CONSENT, THE SELLER SHALL NOT PLEDGE ITS ACCOUNTS RECEIVABLE UNDER THIS COUNTRACT TO ANY THIRD PARTY. OTHERWISE, THE ABOVE ACTION IS NON- BINDING O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SHALL PAY 5% OF THE TOTAL CONTRACT AMOUNT AS LIQUIDATED DAMAGE. AND IF THE LOSS SUFFERED BY THE BUYER EXCEEDS THE LIQUIDATED DAMAGE, THE SELLER SHALL ALSO COMPENSATE. 13.索赔解决办法: 自货到目的地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招标人凭法定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退货、更换、或索赔等。 INSPECTION AND SETTLEMENT OF CLAIMS: WITHIN 90 DAYS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IS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HAVE THE RIGHT TO REJECT THE GOODS, REQUEST THE SELLER TO REPLACE THE GOODS, OR CLAIM COMPENSATION AGAINST THE SELLER IN ONE OR A COMBINATION OF THE FOLLOWING WAYS: 13.1 卖方同意招标人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退还招标人,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招标人的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及为退货而发生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AGREE TO THE REJECTION OF THE GOODS AND REFUND TO THE BUYER THE VALUE OF THE GOODS SO REJECTED IN THE SAME CURRENCY AS CONTRACTED HEREIN, AND TO BEAR ALL DIRECT LOSSES AND EXPENSES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INCLUDING INTEREST ACCRUED, BANK CHARGES, FREIGHT CHARGES, PREMIUM, INSPECTION CHARGES AND ALL OTHER EXPENSES RELATED TO THE RETURN OF THE GOODS. 13.2 按照货物的损坏程度、损坏的范围和招标人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折价。 DEVALUATE THE GOODS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INFERIORITY, EXTENT OF DAMAGE AND AMOUNT OF LOSSES SUFFERED BY THE BUYER. 13.3 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招标人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对换货的质量保证期,卖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第12条的决定执行。 REPLACE THE DEFECTIVE OR MISSING GOODS WITH NEW ONES WHICH CONFORM TO THE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QUALITY AND PERFORMANCE A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ND BEAR ALL EXPENSES INCURRED TO AND DIRECT LOSSES SUSTAINED BY THE BUYER, THE SELLER SHALL, AT THE SAME TIME,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THE REPLACEMENT GOODS FOR A FURTHER PERIOD AS SPECIFIED IN CLAUSE 12 OF THIS CONTRACT. 14.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而卖方交货延迟或不能交货时,责任不在卖方,但卖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招标人,并于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用空邮寄交招标人为证。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如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招标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卖双方均不互提索赔。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适用于招标人和卖方。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DELAY IN DELIVERY OR NON 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 WHICH MAY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IMMEDIATELY OF SUCH OCCURRENCE AND PROVIDE A CERTIFICATE TO THAT EFFECT,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F THE PLACE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ED AS EVIDENCE THEREOF. HOWEVER,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N CASE TH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 TEN WEEKS,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AND IN SUCH EVENT, NO PENALTY SHALL BE CLAIMED BY EITHER PARTY AGAINST THE OTHER. THE TERMS OF THE FORCE MAJEURE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APPLY TO BOTH THE BUYER AND SELLER. 15.迟交和罚款: 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15.1 如延期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者外,每迟延7日,卖方应付给招标人迟交货物总值的0.5%的迟交罚款,不足7日迟交日数作为7日计算。 IN CASE OF DELAYED DELIVERY, EXCEPT FOR FORCE MAJEURE CASES, THE SELLER SHALL PAY TO THE BUYER FOR EVERY 7 DAYS OF DELAY A PENALTY AMOUNTING TO 0.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odd days less than 7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7 days. 15.2 如延迟交货超过原定期限45天以外,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卖方仍应向招标人缴付以上规定的罚款,不得推诿或延迟。 IN CASE THE PERIOD OF DELAY EXCEEDS 45 DAYS AFTER THE STIPULATED DELIVERY DATE, THE BUYER HA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BUT THE SELLER SHALL NOT THEREBY BE EXEMPTED FROM THE PAYMENT OF PENALTY. 15.3 因包装问题导致商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伤的,卖方应当按照受损商品价格的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部分,卖方仍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招标人亦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BECAUSE OF PACKING PROBLEM LEAD TO DAMAGE OF GOODS IN TRANSIT, THE SELLER SHALL PAY LIQUIDATED DAMAG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5% OF THE DAMAGED GOODS PRICE TO THE BUYER, IN CASE THE BUYER SUFFERS THE LOSS OF MORE THAN THE LIQUIDATED DAMAGES ,THE SELLER STILL SHALL MAKE COMPENS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BUYER ALSO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SELLER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OF CONTRACT SUCH AS REPAIR, REPLACEMENT, RETURN OF GOODS, REDUCE THE CONTRACT PRICE ETC, ALL THE EXPENSES ARISING THEREFROM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16.合规保护标准条款: 双方同意,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构成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本条款。 一、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合规标准保护条款中的“公务人员”应做宽泛解释,但至少应包括下列含义: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公共企业,即,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企业的官员及雇员。 二、遵守反腐败法律 卖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与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卖方及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卖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卖方及卖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卖方、招标人或招标人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持续义务 卖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卖方和卖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招标人披露的情形外,卖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雇员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雇员成为公务人员时,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招标人。 五、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合规声明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满一年之前30天内,卖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赔偿 卖方承诺:招标人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及股东不承担因卖方违反本附件项下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卖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招标人认为卖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卖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卖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招标人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卖方支付赔偿。 九、审核权 卖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附件规定。卖方同意,经招标人事先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人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卖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招标人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招标人独立承担。 十、费用 卖方履行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项下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卖方承担,招标人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调查通知 卖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此外,如卖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招标人。 咨询举报热线:0086-10-82017905 咨询举报邮箱:compliance@ccccltd.cn Standard Terms of Compliance Protection: The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under the Standard Terms of Compliance Protection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and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both Parties should abide by it. I. Definition of Public Official “Public Official” specified in the Standard Terms of Compliance Protection is broadly defined and includes the followings: oOfficials, employees, representatives of governments, and any other person acting on behalf of government (or otherwise authorized to act under official right); oOfficials, employees, or representativ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Officials, employees, or representatives of political organizations or members of royal families, who exercise public rights; and oOfficials and employees of public enterprises, which are enterprises over which a government or governments exercis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 controlling or dominant influence. II. Compliance with Anti-Corruption Laws. represents, warrants, and covenants that, in relation to the activities or transactions contemplated by this Agreement and affiliates, subsidiaries, directors, officers, employees, agents, consultants, contractors, designees,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and shareholders, and all other persons or parties acting on behalf, directly or indirectly, have not violated and will not violate, or cause to violate,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the OECD 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as implemented by its signatories), or any other applicable anti-corruption, anti-fraud, anti-collusion or fair competition law (collectively, the “Anti-Corruption Laws).” Specifically, represents, warrants, and covenants that neither nor any of affiliates, subsidiaries, officers, directors, employees, agents, consultants, contractors, designees,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and shareholders, nor any other person or party acting on behalf have made and will not make the followings: A. To any Public Official or to any other person or entity if such payments or transfers would have the purpose or effect of: i. Improperly influencing any act or decision of a Public Official; ii. Inducing any Public Official to do or omit to do an act in violation of that Public Official’s lawful duty; iii. Inducing any Public Official to use his or her influence directly, or with a domestic or foreign government or instrumentality thereof, to affect or influence any act or decision of such government or instrumentality; or iv. Improperly assisting or to obtain or retain business or otherwise to secure any improper advantage; or B. To any person, whether or not a Public Official, i. With the intention to bring about or reward the improper performance of a duty or obligation to which the person is subject; or ii. With the knowledge or belief that the acceptance of the payment or thing of value in itself constitutes the improper performance of the person’s duty or obligation. III. Continuing Obligations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that and , and all other persons or parties acting on behalf are and will remain in compliance with the Anti-Corruption Laws for the duration of this Agreement. IV. Public Official Involvement Other than those disclosed to , does not have any current officers, directors,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shareholders (excluding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shareholders of a publicly traded company) or employees who are, or whose immediate family members are, Public Officials, and should it become aware of any such officer, director,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shareholder or employee becoming a Public Official, it shall inform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V. No Secret Funds does not have and shall not create or maintain any secret or unrecorded fund, account, or asset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is relevant or irrelevant with the transactions under the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taking or facilitating any prohibited payment or other action under the Anti-Corruption Laws, throughout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VI. Compliance Certification Within (30) days prior to each anniversary of the date hereof, shall provide an annual certification of compliance with the Anti-Corruption Laws. VII. Indemnity undertakes to hold , its representatives, officers, directors, employees, and shareholders harmless in respect of all damages and consequence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to any penalties, damages, or pecuniary consequences which could affect any such person or party as a result of the violation or breach of any of the obligations subscribed by under this Agreement’s Anti-Corruption 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 and Covenants provisions. VIII. Cancellation Rights According to reliable information sourc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Seller’s statement or any reliable news report, if The Buyer deems that The Seller has materially violated its related statement, warrants and commitments in the appendix on obeying the anti-corruption law, it can be considered that The Seller involves in a substantial violation of this agreement. No matter whether The Seller is convicted or punished due to any breach of the anti-corruption law, The Buyer ha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agreement, without bearing the penalty or compensating The Seller. IX. Audit Rights shall maintain all records necessary to confirm its compliance with the . Upon receiving an prior notice from , agrees to provide reasonable access to all of its accounts, books, and records related to this Agreement, either to or to an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udit firm appointed by , for the purpose of allowing or such audit firm to review and audit such accounts, books and records. Access to the aforesaid accounts, books and records and any such review or audit by and the audit firm it designated generally are deemed to be strictly limited to the scope of work as stated in this Agreement for compliance audit. The price of any audit under this Clause shall be at the sole cost of . X. Expenses Any expenses incurred by in the course of performing work for as contemplat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borne entirely by unless approved by in advance and fully supported by proper documentation. XI. Investigation Notification: 10. agrees to immediately notify should it become aware that it is under investigation by any enforcement or regulatory agency, government body,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securities exchange, or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related to any activi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moreover, will immediately inform should it become aware of any investigation by any enforcement or regulatory agency, government body,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securities exchange, or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related to Anti-Corruption Law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conduct relates to this Agreement. Consultation Hotline: 0086-10-82017905 E-mail: compliance@ccccltd.cn 17.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通过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BETWEEN BOTH PARTIES. IN CASE NO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CONSULTATION,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FOR SETTLEMENT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CHINESE LAW.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PERFORMED BY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STATUTES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AWARD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IN THE COURSE OF ARBITRATION BOTH PARTIES SHALL CONTINUE TO EXECUTE THE CONTRACT EXCEPT FOR THE PARTS UNDER ARBITRATION.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INESE LAW. 18.其它: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共四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二份。中文本和英文本同等效力,如有异议以中文版为准. MISCELLANEOUS: THE ANNEX OF THIS CONTRACTIS INTEGRAL PART OF THIS CONTRACT. THIS CONTRACT SHALL BE EFFECTIVE UPON THE SIGNING AND STAMP OF BOTH PARTIES. THIS CONTRACT IS MADE IN FOUR ORIGINALS, TWO FOR EACH PARTY. This contract is made in Chinese and English, BOTH of which shall have equal legal effect, SHOULD ANY DISCREPANCIES APPEAR, THE CHINESE TEXT SHALL BE PREVAILING.
买 方 :
THE SELLER :
代 表 :
DEPUTY :
卖 方 :
THE BUYER :
代 表 :
DEPUTY :
注: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通用合同条款; (5)供货要求; (6)投标报价表; (7)中标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8)相关服务计划; (9)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本次招标采购的设备为1台汽车起重机,用于塞内加尔卢加-甘顿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文件。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序号名称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
1汽车起重机1台2024年X月天津港 或上海港
技术性能表 文件A-1
待购设备 :汽车起重机1台
供货厂商名称:
序号性能要求厂家投标设备 对应参数信息厂家响应 情况
1整机品牌为国产;(完全响应或高于或低于)
2最大额定起重量≥50t;
3采用8×4专用汽车底盘,左舵,钢丝胎;
4发动机额定功率≥240kw,配沙漠型空滤或油浴式空滤,配50摄氏度工作环境下用水箱,欧II排放标准及以上;
5起重伸缩臂为5节,优先采用单液压缸插拔销式结构;
6起重臂伸缩、变幅及回转采用液压先导操纵;
7力矩限制器采用国际知名品牌;
8泵、马达、阀等液压件采用国际知名品牌;
9驾驶室、操作室带空调。
四、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方案 供方应保证向需方履行本附件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如违反,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序 号设备名称及数量汽车起重机 1 台
规格型号
售后交机服务和维修服务的承诺供方保证设备出厂前经过保养维护,设备到达项目现场后,可供直接使用。
2. 在质保期范围内,当出现主要部件的损坏或设备故障时,供应商派遣 1 名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维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我方原因除外)。
质量保证期(要求不低于12个月)质保期 月(不低于12个月),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完成交机培训且需方出具书面的验收合格文件后开始计算。 质保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证期满后的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期满后,供方仍应继续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服务。配件供应需要收取费用的,并以供方公开的收费标准为依据,无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供方应当给予需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 响应机制: 国内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注:填写内容不局限于表格空格大小,可自行扩大,但表格格式不能变;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 五、/ 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七、投标报价表 八、投标信息汇总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投标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十一、技术支持资料 十二、相关服务计划 十三、信用承诺函 十四、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 值税税率为 )提供 (设备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 五、/ 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七、投标报价表 八、投标信息汇总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投标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十一、技术支持资料 十二、相关服务计划 十三、信用承诺函 十四、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 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联合体协议书(本次招标不适用) 五、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不适用) 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偏差说明
1
2
3
4
5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七、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表说明投标报价表 报价单位(盖章): 单位:人民币元
招标编号 RBZB-2024-W-010 D包
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汽车起重机1
基础价小计(含配件,附配件单价及总计)
国内运保费(厂家-天津港或上海港指定仓库)
天津港或上海港交货总价(人民币)
付款方式从国内发出设备 设备运抵国内指定交货地点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在收到该批设备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设备验收合格文件(或出口提单日期日起6个月后),且提供3%质保金银行保函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从国外采购设备 在收到该批设备的提单、全额商业发票、取得设备验收合格文件(或出口提单日期日起6个月),且提供3%质保金银行保函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其它优惠条件
交货期限(天津港或上海港)收到中标通知书后__天(天津港或上海港指定仓库交货);其中工厂备货期 天,运输周期 天。
交货地点天津港或上海港需方指定仓库
1)报价币种用“人民币”表示; 2)单价应包括全部制造、陆运、13%增值税、必不可少的部件、包装、检验资料等费用;; 3)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4)填写内容不局限于表格空格大小,可自行扩大,但表格格式不能变;
投标人签字: 投标信息汇总表(标书中务必有此表格) 文件A-1 投标单位应按要求填写下表,并详细摘录投标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主要参数、主要部件品牌、产地等。 采购包:汽车起重机1台
投标单位
设备型号
商务条件(50分)A1.总标价(35分)(元人民币)
A2.交货期(5分)(如实填写)
A3.付款条件(5分)(填写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5款之付款条件)
A4.售后服务(5分)(交机培训、质保响应、赠送配件及其他)
B. 整体形象 (10分)B1.销售业绩 (5分)(2021-2023)
B2.合作满意度 (5分)(无需填写)
C. 技术性能(35分)C1.技术先进性(20分)
1.基本要求
1.1 整机品牌为国产;
1.2 最大额定起重量≥50t;
1.3 采用8×4专用汽车底盘,左舵,钢丝胎;
1.4 发动机额定功率≥240kw,配沙漠型空滤或油浴式空滤,配50摄氏度工作环境下用水箱,欧II排放标准及以上;
1.5 起重伸缩臂为5节,优先采用单液压缸插拔销式结构;
1.6 起重臂伸缩、变幅及回转采用液压先导操纵;
1.7 力矩限制器采用国际知名品牌;
1.8 泵、马达、阀等液压件采用国际知名品牌;
1.9 驾驶室、操作室带空调。
1.10 报价应含以下配件,并单独列明单价及总价:空滤、机滤、柴油精滤和粗滤、液压油滤芯各5件,风扇皮带2副。
2.主要技术特点
2.1 动力系统;
2.2 传动、转向及制动系统;
2.3 起重臂伸缩机构;
2.4 液压系统;
2.5 电气系统。
C2.配置合理性(主要部件品牌(材质)及产地)(10分)
3.1 发动机;
3.2 变速箱和车桥;
3.3 油缸、泵、马达、阀等主要液压件;
3.4 力矩限制器;
3.5 起重臂材质。
C3.节能环保性(主要性能指标)(5分)
4.1 发动机额定功率(kw);最大爬坡度(%);
4.2 基本臂、最长主臂的最大起重力矩(kn.m);
4.3 基本臂、最长主臂的最大起升高度(m);
4.4 起臂时间(s)、伸缩时间(s)、支腿收放时间(s)以及支腿主卷扬单绳最大速度(m/s);
D.办事处采购倾向及型号统一性 (5分)1.1与办事处现有设备中主流机型一致,有采购倾向:5分 1.2.与办事处现有设备中主流机型相近或非主流机型一致,有采购倾向:3-4分 1.3.与办事处现有设备型号不同且无采购倾向:1-2分(无需填写)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网址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营业额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须知要求 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 有的资质证书
备注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 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设备(非定制设备),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 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设备名称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情况
备注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 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年该产品销售业绩表
序号购买单位购买 数量购买 时间设备使用地点主要 联系人联系 电话备注
合计: 台 注: 本次业绩中的购买单位应主要在建筑行业,国内或国外项目均可。包件内包含多种设备型号,请分别制表。表格内的业绩排序附件合同等支持文件一一对应,便于复核打分。填写内容不局限于表格空格大小,可自行扩大,但表格格式不能变;统计总数应求和,并提供业绩证明文件如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本表销售业绩仅限最近三年本型号或相近型号。 (五)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设备名称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签约合同价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情况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致: (招标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 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 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 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材料名称)进行 (项目名称)投 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十、投标设备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十一、技术支持资料 十二、相关服务计划 十三、信用承诺书 信用承诺书(样本)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已认可并遵守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 (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中交集团员工及其亲属(投标单位属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除外)。 (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 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中交集团、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中交集团、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 其他廉洁要求(各单位自行增加)。 (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十四、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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