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cht-2022-047
预算金额9000.00元
招标联系人徐衍芳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敦化市2022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
 
 
合同书
 
项目编号: ZCHT-2022-047
 
 
 
 
 
 
 
甲方:敦化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处
乙方:长春市国鼎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敦化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处需求的“敦化市2022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经以编号为:ZCHT-2022-047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长春市国鼎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 
序号
内容
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监测站点更新改造
 
 
 
 
 
600,000.00
(一)
自动雨量站
 
 
 
 
 
48,300.00
1
更新改造
 
 
 
 
 
48,300.00
1.1
30W太阳能板
30W
易达光电

1
170.00
170.00
1.2
38Ah蓄电池
38AH
河北奥冠

1
430.00
430.00
1.3
RTU
HLU-2000
恒润安

6
5,500.00
33,000.00
1.4
雨量计
FDY-05
长春丰泽

1
1,500.00
1,500.00
1.5
通讯模块
HLU-2000
恒润安

6
1,000.00
6,000.00
1.6
充电控制器
HP2410
易达光电

1
400.00
400.00
1.7
信号避雷器
DY12Y2
天盾雷电

1
200.00
200.00
1.8
安装箱及支架
国鼎定制
长春国鼎

1
600.00
600.00
1.9
安装调试费用
国鼎定制
长春国鼎

6
1,000.00
6,000.00
(二)
视频监控站
 
 
 
 
 
551,700.00
1
更新改造
 
 
 
 
 
551,700.00
1.1
超星光级高清网络红外高速智能球机
DS-2DE7423IW-AW(S6)
海康威视

9
9,000.00
81,000.00
1.2
蓄电池
NPG12V100AH
耐普电源

9
6,000.00
54,000.00
1.3
太阳能板
100W
易达光电

9
3,500.00
31,500.00
1.4
太阳能充电控制器
HP2420
易达光电

9
800.00
7,200.00
1.5
信号避雷器
D05J4
天盾雷电

9
500.00
4,500.00
1.6
简易水尺
国鼎定制
长春国鼎

9
4,000.00
36,000.00
1.7
避雷针
国鼎定制
长春国鼎

9
1,000.00
9,000.00
1.8
配套线缆
国鼎定制
长春国鼎

9
3,000.00
27,000.00
1.9
信息通讯费
(含3年通讯费)
国鼎定制
长春国鼎

9
13,500.00
121,500.00
1.10
安装调试
国鼎定制
长春国鼎

9
20,000.00
180,000.00

监测预警平台更新改造
 
 
 
 
 
620,000.00
(一)
中心平台更新改造
 
 
 
 
 
116,000.00
1
服务器
4900G3
华三

2
58,000.00
116,000.00
(二)
网络安全加固
 
 
 
 
 
504,000.00
1
接入交换机
S51200-24S4X
天融信网络

2
3,500.00
7,000.00
2
汇聚交换机
S51200-48T4X
天融信网络

2
6,000.00
12,000.00
3
硬件防火墙
MTG-41112-S
天融信网络

3
50,000.00
150,000.00
4
安全接入网关
TV-B2104
天融信网络

1
36,000.00
36,000.00
5
网络版防病毒软件
火绒终端安全管理系统V2.0
火绒网络

1
26,000.00
26,000.00
6
终端准入系统
AC-1000-B1100-R4
深信服

1
26,000.00
26,000.00
7
上网行为管理
DAS-AC-530
杭州安恒

1
18,000.00
18,000.00
8
APT攻击检测系统
DAS-APT-300
杭州安恒

1
105,000.00
105,000.00
9
堡垒机
NSAG-A3106
天融信网络

1
63,000.00
63,000.00
10
机房动力环境监测系统
ZGKON-CONTROL
中广控

1
61,000.00
61,000.00
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元整
1,220,000.00

 
二、合同价款
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贰万元整,(小写):¥:1,220,000.00 元。
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3.1交货地点:敦化市
3.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
四、付款
采用按进度付款方式:
4.1甲乙双方签署合同生效后,在硬件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即¥:610,000.00,大写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的进度款;
4.2甲乙双方在项目通过初步验收或系统通过联合调试,设备正常运行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7%(即:¥:573,400.00,大写人民币:伍拾柒万叁仟肆佰元整 )。
4.3剩余3%(即:¥:36,6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元整)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退还。
五、验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5.1 乙方提交的设备及相关说明书等,由买方负责验收。
5.2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设备,并在接收时对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在买方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项目通过初步验收(或合同验收)后,并出具《初步验收鉴定书》,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乙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伴随服务
7.1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非人为损坏的无法修复的设备设施及配件提供免费更换等服务;制造厂家或乙方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7.2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八、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初步验收或合同验收后一年。
8.2 售后服务要求: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如发现成品或原材料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应责任等。服务措施:必须建立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
8.3 关于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的其他约定: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
九、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9.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负担,并且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5项目质量保证期为初步验收或合同验收后一年。
十、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如果乙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乙方应同时按合同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十一、权利义务
11.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施工条件及施工环境。
11.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履约付款。
11.3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4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不按投标文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1.5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十二、误期赔偿
12.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2.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12.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甲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十三、不可抗力
13.1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新冠疫情以及其它甲乙双方商定的事件(甲乙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14.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4.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4.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五、争端的解决
15.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5.2 如果调解不成,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5.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15.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六、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十七、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八、合同转让和分包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九、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
 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
二十、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十二、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甲方有利的为准。
二十三、合同修改
除甲乙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二十四、合同备案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同具法律效力。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甲乙双方。
 
二十五、乙方开户信息
账户名称:长春市国鼎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                   
账    号:0715 4901 0400 1447 7 
 
甲方:敦化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 乙方:长春市国鼎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管理处(章)             (章)
地址:敦化市翰章大街575号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6988号鸿城西域小区南湖大路小区B区12幢4单元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日期:                  
电话:0433-62226874           电话:0431-84496606
传真:                         传真:0431-84496606
联系人:徐衍芳                 联系人:宋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