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2年检验鉴定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行政区域 | 泸州市 | 公告时间 | 2022年10月27日 17:46 |
评审专家名单 | 罗其杰,许小林,刘波 | ||
总中标金额 | ¥155.4343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曹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30-2945570 | ||
采购单位 |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采购单位地址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安大道二段3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830-3603197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速硕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酒城大道三段16号1号楼1205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30-2945570 | ||
附件: | |||
附件1 |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 | ||
附件2 | 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2年检验鉴定项目磋商文件(2022101201) | ||
附件3 | 菲斯特中小企业声明函 | ||
附件4 | 评审报告 |
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2000327
二、项目名称: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2年检验鉴定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1号 | 1,554,342.6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
服务类(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 | 法律服务 | 法律服务 | 1.法医类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尸体(含晚期、早期尸体)常规解剖检验鉴定、尸表检验鉴定、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法医毒物(血中乙醇含量测定)。2.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应包含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1.整车技术性能鉴定;2.零部件技术性能鉴定;3.零部件失效分析;4.整车维修质量鉴定;5.零部件维修质量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1.轮胎痕迹鉴定;2.地面痕迹鉴定;3.车体痕迹鉴定;4.整体分离痕迹鉴定;5.车辆唯一性鉴定;6.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车辆速度鉴定:机动车行驶速度鉴定 | (一)法医类鉴定 1.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市、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特殊情况协商鉴定地点;检验鉴定项目由采购人指定。 2.鉴定机构在收到检验、鉴定委托书后12小时内,前往指定地点开展检验工作;尸表检验、鉴定在检验完成后24小时内出具鉴定文书;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应立即反馈协商鉴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自然日(以下简称“日”);法医尸体常规解剖检验、鉴定在检验完成后20日内出具鉴定文书;20日内不能完成的,应立即反馈协商鉴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法医损伤程度检验、鉴定在检验完成后10日内完成并出具鉴定文书;10日内不能完成的应立即反馈协商鉴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重新检验鉴定的,另行指派鉴定机构。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检验鉴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5.对送检的样本,完成鉴定后无偿保存90日(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7.鉴定业务档案应符合《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8.其他应由检验鉴定机构履行的法定义务。 9.鉴定人员应当持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类鉴定 1.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市、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特殊情况协商鉴定地点;检验鉴定项目由采购人指定。 2.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类检验、鉴定项目收到委托后10个自然日内(以下简称“日”)完成并出具鉴定文书或检验报告;10日内不能完成的,应立即反馈协商确定鉴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因办案工作需要,对检验、鉴定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办案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重新检验鉴定的,另行指派鉴定机构。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检验鉴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5.对送检的样本,完成鉴定后无偿保存90日(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7.鉴定业务档案应符合《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8.其他应由检验鉴定机构履行的法定义务。 9.鉴定人员应当持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0.其他要求 (1)利用制动拖印计算车速的均须对具备行驶能力的车辆进行路试试验,并附试验过程及数据采集照片;利用视频类材料鉴定车辆速度的,须有事故现场测量的照片及完整的车速计算过程(计算过程要求同司法部能力验证要求完成)。 (2)在痕迹类鉴定过程中,须对车辆的所有痕迹进行比对、勘验、分析、记录;如遇与人体伤情进行痕迹比对的,须聘请具有法医类资质的鉴定人员介入鉴定工作,并出具相关鉴定意见且署名,否则报告属于无效报告,因为鉴定人不超范围跨专业进行鉴定工作。 (3)在综合成因类鉴定过程中,每起案件须利用道路交通事故勘测系统进行事故现场勘验,对现场痕迹(地面痕迹、现场物体上的痕迹、如护栏痕迹等)获取更准确的数据,出具标识清晰数据的实景现场图。 (4)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须为鉴定所本单位人员,有本单位的聘用合同,严禁委托当地的修理厂、4S店、停车场、施救单位人员代替本所鉴定人实施车辆的检验工作,破坏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性。一经查实,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5)对发生较大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疑难案件等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提出需要成交供应商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前往开展工作并不得加收鉴定费用。 (6)经人民法院通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自领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在服务过程中成交供应商一旦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的均中止合同。 | 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验收。②合同期内,采购人每季度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考评。(考核总分100分) 季度考核得分 85 分(含)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合同期内若考核结果不合格,考核标准以季度考核成绩不足85分的,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违反考核标准某一规定出现3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 1,554,342.6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罗其杰(采购人代表)、许小林、刘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以预算金额1554342.6元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1.9434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554342.60元,报价形式为单价报价,最终结算按照实际完成数量按实结算,付款截止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或采购预算金额使用完为止(以任一条件达到为准)。故评审中投标报价计算方式为各单项报价金额之和,本次评审中,第一名: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最终单项报价合计:39000元;第二名: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最终单项报价合计:41000元;第三名: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最终单项报价合计:40500元。
2、中标供应商: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 联系人:李科 联系电话:13619048408
3、“政采贷”相关信息: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进一步推广“政采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金融机构推出了“政采贷"业务,政采贷业务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安大道二段36号
联系方式:0830-36031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速硕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酒城大道三段16号1号楼1205号
联系方式:0830-29455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女士
电话:0830-2945570
四川速硕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