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2-210105-00031
预算金额7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惠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03/23
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皇姑区人民法院庭审直播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2-03-11 至 2022-03-18
撰写单位: 辽宁惠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皇姑区人民法院庭审直播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皇姑区人民法院庭审直播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3月23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05-00031
项目名称:皇姑区人民法院庭审直播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00,000.00
最高限价(元):70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服务名称

类目

项目

服务内容

备注

皇姑区人民法院庭审直播服务

庭审公开

设备支撑

为法院配备摄像机、拾音器等音视频采集设备,提供信号接入支持

26间法庭庭审直播服务;

其中12间服务期限:19个月;

其中14间,服务期限:1年

直播统一控制

通过智能触屏终端系统,控制直播信号发送至云平台

直播数据查看

庭审直播时,通过智能触屏终端系统实时查看直播画面及观看数、点赞数直播数据

直播消音处理

根据庭审情况和当事人诉求,通过智能触屏终端对庭审直播进行消音处理

庭审规范

庭审观摩指导

庭外法官通过小程序提交提示内容,与庭内法官智能触屏终端实时交互

能力资源

提供法信服务

通过智能触屏终端可对法信数据库进行信息检索

互联网

云平台服务

提供安全公有云云平台,用于存储云上法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

培训和售后

系统培训

服务期内提供至少一次现场集中使用培训和导入开通工作,并在服务期内持续通过远程或现场方式进行软件维护和系统使用指导

售后服务

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在线答复故障问题,指导法院技术人员排除平台系统故障

系统功能要求

供应商须承诺具备“协助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接入服务”的能力(采购人保留合同签订前核查成交供应商所投服务功能及技术参数及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权利,如不具备以上承诺的服务功能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并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请供应商自行考虑投标风险(承诺函格式自拟),若成交供应商无法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进行履约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请供应商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身份认证登录

须支持法官通过人脸识别登录终端系统。

庭审案件排期

须支持通过书记员PC客户端平台进行新增;

须支持通过智能触屏终端开庭前进行创建;

须支持联审案件的新增及管理。

确认到庭情况

须支持选择合议制或独任制审判方式;

须支持根据情况设置当事人为缺席或到庭;

须支持查看、新增、编辑、删除、更换当事人及陪审员信息。

庭审程序设定

须支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开庭程序;

须支持新增、编辑、删除庭审程序模版。

法庭纪律播放

须支持法官播放法庭纪律,庭内各方当事人聆听法庭纪律。

呼叫远程人员

支持法官/书记员选择1位未到庭的当事人进行远程参与庭审远程人员通过小程序进入庭审后即可进行视频通话。

语音电话

支持法官端及书记员端支持对关联的庭审参加人员或法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快速拨号,支持手动输入拨号。

庭审观摩指导

须支持庭外领导通过小程序进行远程观摩庭审过程;

须支持通过手机观摩庭审实况,向法庭内法官终端消息通道传递庭审指导。

司法资源引入

须支持根据当前案由,向法官推荐常用的法律法规

须支持法官通过法信、企查查、裁判文书网法律资源进行检索

庭审电子档案

闭庭后,须支持对庭审过程全面解构,并将庭审数据重塑分析,随案生成庭审电子档案。

直播测试

须支持法官检测庭内直播设备状态,异常时报错,正常时支持直播测试。

直播控制

须支持法官通过控制终端系统,同步实现对庭审直播控制。

直播监控

须支持法官实时查看直播画面及直播数据。

直播消音

须支持审判长在终端上进行直播消音,消音后公开网不会采集法庭内声音。

设备要求(设备归属权为供方所有)

供应商为每间法庭提供的设备应至少符合以下参数: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参数

数量

1

智能触屏终端

CPU:不小于四核,主频不小于1.8GHz

屏幕:不小于19.5寸,触摸屏

屏幕分辨率:不小于1920*1080

操作系统:不小于Android 5.1

摄像头:不小于200万像素

麦克风:不小于4路阵列麦

内存:不小于2GB

内置存储:不小于8GB

1

项目实施要求

供应商提供本项目实施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安装和调试,并对系统质量负责施工完成时间须在签订合同后三十天内完成。

售后服务要求

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故障解决方案、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及服务电话等)

  1. 在服务期内提供整体项目质保服务(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

  2. 须提供每年至少1次系统巡检,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 须提供5*8小时热线服务电话,供应商在接到电话、传真或EMAIL之后的2小时内应予以答复;

  4. 须提供质保期内免人工费、免上门服务费服务,软件免费升级。

  5. 须在线答复采购人提出的故障问题,指导采购人技术人员排除平台系统故障,使平台系统运行和使用恢复正常。

项目培训要求

供应商提供完整的系统管理操作的培训方案,培训方式包括现场培训和集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应用系统的操作使用、维护、安装等;主要培训对象为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合同履行期限:26间法院庭审直播服务;其中12间服务期限:19个月;其中14间服务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3月18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金山北路21-8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可加密备份投标文件(U盘、光盘)递交同时执行,供应商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同时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并对电子设备进行调试,避免影响开评标活动。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相关通知。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地 址: 沈阳市 皇姑区 怒江街 57号
联系方式: 024-262195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惠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78巷10号新建住宅4#楼十号门
联系方式: 024-31038733
邮箱地址: lnhzzbb@163.com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东路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惠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921746533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女士
电 话: 024-31038733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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