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方:福州北科大舟宇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4]ZZXM[GK]2021001的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摩托车考试中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 交通管理设备 | 北科大 | 1(批) | 285786.0000 | 285786 | 国内 | BKMT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伍仟柒佰捌拾陆元整(¥28578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4.3交付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所有电子设备软硬件(整机)产品提供24个月原厂免费保修和软件升级服务,如有特征库之类需要升级,也需免费升级。 5.2质保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5.3乙方在质保期内须提供上门维修服务。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并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12小时内修复完毕;若是质保期内且是质量问题的,乙方不得收取相关费用;若是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损坏的,设备修复费收取应不高于相应设备成交单价的95%。特殊情况下,由乙方与使用单位协商,并经使用单位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在质保期内出现因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严重影响使用的,需免费更换全新、同型号设备,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另行顺延一年。 5.4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5质保期结束后,乙方应在设备使用地区指 定有维修能力的代 理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除外)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及验收期次说明: 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厂检验:乙方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的供货地点。 3到货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甲乙双方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乙方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布线图、AP点位图、网络拓扑图、设备配置文档等)、及安装、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 4试运行:安装部署完成后,乙方对货物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转入为期1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 5最终验收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 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乙方在甲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7 | 设备到货并安装完成,试运行合格后,经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验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
2 | 3 | 项目验收合格满二年,设备运行正常,无息支付剩余金额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以后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保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质保期1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未在1小时内响应的,一次罚款500元;未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12小时内修复完毕的,一次罚款1000元。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除照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质保期1年,在质保期内须提供上门维修服务。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中标人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4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乙方: | 福州北科大舟宇电子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良峰路208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6号楼 |
单位负责人: | 庄勇海 | 单位负责人: | 杜飞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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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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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59257188 |
联系方法: | 1395031992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铜盘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7650188000102733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