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35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07/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吉财采购〔2024〕500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2教学楼外立面改造维修工程(项目编号:0773-2440GNJLGCCS1345)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昊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382号113室
被投诉人1: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15号
被投诉人2: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宽城区西广小区4号楼735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5月22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6月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6月5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6月13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二)详细评审”的评审因素未量化。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为“供应商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资质有效”。经查,在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投诉人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且未对本项目资格条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人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属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无权进行质疑和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项
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磋商评审细则-详细评审-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因素分”的相关评分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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