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10/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2293号
二、项目名称:全区公路服务站及充电桩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诸暨云闪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16号富润大厦三层000301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210号、绍兴市延安东路505号十楼招标代理部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全区公路服务站及充电桩建设项目(绍柯采〔2023〕229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诸暨云闪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质疑回复及变更公告中变更了采购需求中的设备名称以及评审项中的计算公式,影响投标文件制作,但是没有相应延迟开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8月28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9月1日开标,时间间隔远未达到15日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诉事项2:要求与“绍兴出行”的微信小程序和浙里办对接,但是未提供对接的相关接口标准。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75页中:1.对接浙里办与绍兴出行的软件开发,存在接口开发以及与浙里办的适配;2.对接微信小程序与绍兴出行的软件开发,存在接口开发与微信小程序的适配。在质疑答复中提到的中电联标准互联互通协议是充电桩及其平台的数据标准,而非微信小程序和浙里办的数据接口标准。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的禁止行为:信息化项目要求与既有系统衔接、互联互通,但采购需求中对现状、接口等不进行充分的技术交底,或者将原来系统的接口费用转嫁供应商,或者向供应商提供不对称合同履行条件阻滞供应商履行合同的。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认定采购程序错误,开标结果无效,明确微信小程序和浙里办数据接口标准后重新组织采购交易。
2023年9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3年9月19日,本机关收到上述单位对投诉的答辩。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和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
1.“设备名称”的解释: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暂无相应的充电桩清单,故借用类似的接线盒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二十六、充电桩设备监控智能化工程-安装”中的030411006001和030411006002的项目名称接线盒等同充电桩,同时030411006001和030411006002的“项目特征”描述中也指出采购内容是充电桩;
2.“评审项中的计算公式”的解释:招标文件技术标打分“实施能力”已经明确“K1为图纸质量系数,K2 为图纸数量系数”,但具体的“K1、K2 的取值范围如下:完全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的得1分,部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得0.7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较差满足得0.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的得0分”表达有误,实际调整为“完全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的系数为1,部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系数为0.7,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较差满足系数为0.3,未提供相关方案的系数为0”。
质疑回复及变更公告中明确变更的“设备名称”以及“评审项中的计算公式”,实际并非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变更项,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规定,故开标时间无需延后。
关于投诉事项2:绍兴出行小程序作为柯桥智慧交通平台服务侧应用已登记在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上并同步发布于浙里办app及微信小程序。数据接口仅为数据对接的其中一种形式,我方小程序目前暂无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且并非一定要使用数据接口形式。相关数据对接工作,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与我方相关单位进行对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据对接方式。充电桩设备与运维软件平台等相关对接标准是参照中电联标准互联互通协议。此项内容并未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的“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就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例如:3.信息化项目要求与既有系统衔接、互联互通,但采购需求中对现状、接口等不进行充分的技术交底,或者将原系统的接口费用转嫁供应商,或者向供应商提供不对称合同履行条件阻滞供应商履行合同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2293号),2023年8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8月1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8月28日,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023年8月28日,代理机构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关于全区公路服务站及充电桩建设项目的更正公告,内容见表: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招标技术参数中的030411006001、030411006002中的项目名称 招标技术参数中的030411006001、030411006002中的项目名称接线盒 招标技术参数中的030411006001、030411006002中的项目名称为充电桩
2 招标文件技术标中实施能力表述完善 评标人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25个停车场的前端充电桩点位包括接电、安装和监控弱电点位图纸的质量及数量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依据为:得分=总分*K1*K2。总分为12分,K1为图纸质量系数,K2为图纸数量系数,K1、K2的取值范围如下:1、K1(图纸质量)得分:前端点位经过踏勘且布局合理、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完全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的得1分,部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得0.7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较差得0.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的得0分;
K2(图纸数量):点位的图纸完整率达到80%及以上的得1分,完整率在60%-80%(不含)的得0.7分,完整率在30%-60%(不含)的得0.3分,完整率在30%(不含)以下的得0.1分。 评标人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25个停车场的前端充电桩点位包括接电、安装和监控弱电点位图纸的质量及数量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依据为:得分=总分*K1*K2。总分为12分,K1为图纸质量系数,K2为图纸数量系数,K1、K2的取值范围如下:1、K1(图纸质量)得分:前端点位经过踏勘且布局合理、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完全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的系数为1,部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系数为0.7,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较差满足系数为0.3,未提供相关方案的系数为0分;
K2(图纸数量):点位的图纸完整率达到80%及以上的系数为1,完整率在60%-80%(不含)的系数为0.7,完整率在30%-60%(不含)的系数为0.3,完整率在30%(不含)以下的系数为0.1。
此处公告涉及两处更正,一是将招标技术参数中的项目名称由接线盒更改为充电桩,二是修正评审项“实施能力”涉及K1、K2图纸质量和图纸数量系数取值范围的不当表述。(一)经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无相应的充电桩清单,同时招标文件“二十六、充电桩设备监控智能化工程-安装”中030411006001和030411006002的“项目特征”描述中也明确采购内容是充电桩,将接线盒更改为充电桩仅是名称的改变。(二)招标文件“具体评标标准”中的“实施能力”项的评定依据为:得分=总分*K1*K2,总分为12分,K1为图纸质量系数,K2为图纸数量系数。但对K1、K2的取值范围具体描述中,将K1和K2的系数表述为分数,如0.7改为0.7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来说,修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本次公告是更改招标技术参数中的项目名称和修正评审项计算公式里涉及K1、K2图纸质量和图纸数量系数的表述,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编制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可不予延后。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的03B068(浙里办
<绍兴出行>
对接)和03B069(微信小程序
<绍兴出行>
对接)未标注“▲”号,即这两个需求是允许偏离的要求和条件。目前绍兴出行小程序作为柯桥智慧交通平台服务侧应用,已登记在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上并同步发布于浙里办app和微信小程序。投标人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开发相应功能,而实现该功能的相关数据在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中都有体现,无需制定相应的数据接口标准。同时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规定,采购单位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由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因此投标人可以在开标前自行联系采购单位了解相关数据接口问题。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全区公路服务站及充电桩建设项目(绍柯采〔2023〕2293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0月2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晖
3、联系电话:84125927
附件信息:
排版—全区公路服务站及充电桩建设项目处理决定书.docx
27.8 KB
二、项目名称:全区公路服务站及充电桩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诸暨云闪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16号富润大厦三层000301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210号、绍兴市延安东路505号十楼招标代理部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全区公路服务站及充电桩建设项目(绍柯采〔2023〕229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诸暨云闪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质疑回复及变更公告中变更了采购需求中的设备名称以及评审项中的计算公式,影响投标文件制作,但是没有相应延迟开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8月28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9月1日开标,时间间隔远未达到15日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诉事项2:要求与“绍兴出行”的微信小程序和浙里办对接,但是未提供对接的相关接口标准。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75页中:1.对接浙里办与绍兴出行的软件开发,存在接口开发以及与浙里办的适配;2.对接微信小程序与绍兴出行的软件开发,存在接口开发与微信小程序的适配。在质疑答复中提到的中电联标准互联互通协议是充电桩及其平台的数据标准,而非微信小程序和浙里办的数据接口标准。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的禁止行为:信息化项目要求与既有系统衔接、互联互通,但采购需求中对现状、接口等不进行充分的技术交底,或者将原来系统的接口费用转嫁供应商,或者向供应商提供不对称合同履行条件阻滞供应商履行合同的。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认定采购程序错误,开标结果无效,明确微信小程序和浙里办数据接口标准后重新组织采购交易。
2023年9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3年9月19日,本机关收到上述单位对投诉的答辩。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和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
1.“设备名称”的解释: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暂无相应的充电桩清单,故借用类似的接线盒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二十六、充电桩设备监控智能化工程-安装”中的030411006001和030411006002的项目名称接线盒等同充电桩,同时030411006001和030411006002的“项目特征”描述中也指出采购内容是充电桩;
2.“评审项中的计算公式”的解释:招标文件技术标打分“实施能力”已经明确“K1为图纸质量系数,K2 为图纸数量系数”,但具体的“K1、K2 的取值范围如下:完全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的得1分,部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得0.7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较差满足得0.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的得0分”表达有误,实际调整为“完全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的系数为1,部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系数为0.7,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较差满足系数为0.3,未提供相关方案的系数为0”。
质疑回复及变更公告中明确变更的“设备名称”以及“评审项中的计算公式”,实际并非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变更项,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规定,故开标时间无需延后。
关于投诉事项2:绍兴出行小程序作为柯桥智慧交通平台服务侧应用已登记在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上并同步发布于浙里办app及微信小程序。数据接口仅为数据对接的其中一种形式,我方小程序目前暂无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且并非一定要使用数据接口形式。相关数据对接工作,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与我方相关单位进行对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据对接方式。充电桩设备与运维软件平台等相关对接标准是参照中电联标准互联互通协议。此项内容并未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的“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就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例如:3.信息化项目要求与既有系统衔接、互联互通,但采购需求中对现状、接口等不进行充分的技术交底,或者将原系统的接口费用转嫁供应商,或者向供应商提供不对称合同履行条件阻滞供应商履行合同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2293号),2023年8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8月1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8月28日,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023年8月28日,代理机构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关于全区公路服务站及充电桩建设项目的更正公告,内容见表: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招标技术参数中的030411006001、030411006002中的项目名称 招标技术参数中的030411006001、030411006002中的项目名称接线盒 招标技术参数中的030411006001、030411006002中的项目名称为充电桩
2 招标文件技术标中实施能力表述完善 评标人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25个停车场的前端充电桩点位包括接电、安装和监控弱电点位图纸的质量及数量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依据为:得分=总分*K1*K2。总分为12分,K1为图纸质量系数,K2为图纸数量系数,K1、K2的取值范围如下:1、K1(图纸质量)得分:前端点位经过踏勘且布局合理、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完全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的得1分,部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得0.7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较差得0.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的得0分;
K2(图纸数量):点位的图纸完整率达到80%及以上的得1分,完整率在60%-80%(不含)的得0.7分,完整率在30%-60%(不含)的得0.3分,完整率在30%(不含)以下的得0.1分。 评标人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25个停车场的前端充电桩点位包括接电、安装和监控弱电点位图纸的质量及数量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依据为:得分=总分*K1*K2。总分为12分,K1为图纸质量系数,K2为图纸数量系数,K1、K2的取值范围如下:1、K1(图纸质量)得分:前端点位经过踏勘且布局合理、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完全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的系数为1,部分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系数为0.7,满足图纸设计准确、合理、美观要求较差满足系数为0.3,未提供相关方案的系数为0分;
K2(图纸数量):点位的图纸完整率达到80%及以上的系数为1,完整率在60%-80%(不含)的系数为0.7,完整率在30%-60%(不含)的系数为0.3,完整率在30%(不含)以下的系数为0.1。
此处公告涉及两处更正,一是将招标技术参数中的项目名称由接线盒更改为充电桩,二是修正评审项“实施能力”涉及K1、K2图纸质量和图纸数量系数取值范围的不当表述。(一)经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无相应的充电桩清单,同时招标文件“二十六、充电桩设备监控智能化工程-安装”中030411006001和030411006002的“项目特征”描述中也明确采购内容是充电桩,将接线盒更改为充电桩仅是名称的改变。(二)招标文件“具体评标标准”中的“实施能力”项的评定依据为:得分=总分*K1*K2,总分为12分,K1为图纸质量系数,K2为图纸数量系数。但对K1、K2的取值范围具体描述中,将K1和K2的系数表述为分数,如0.7改为0.7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来说,修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本次公告是更改招标技术参数中的项目名称和修正评审项计算公式里涉及K1、K2图纸质量和图纸数量系数的表述,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编制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可不予延后。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的03B068(浙里办
<绍兴出行>
对接)和03B069(微信小程序
<绍兴出行>
对接)未标注“▲”号,即这两个需求是允许偏离的要求和条件。目前绍兴出行小程序作为柯桥智慧交通平台服务侧应用,已登记在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上并同步发布于浙里办app和微信小程序。投标人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开发相应功能,而实现该功能的相关数据在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中都有体现,无需制定相应的数据接口标准。同时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规定,采购单位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由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因此投标人可以在开标前自行联系采购单位了解相关数据接口问题。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全区公路服务站及充电桩建设项目(绍柯采〔2023〕2293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0月2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晖
3、联系电话:84125927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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