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采购信息/竞争性磋商公告>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重点河流、湖泊水生态调查与评估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南京市重点河流、湖泊水生态调查与评估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舜天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10室)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2年11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南京市重点河流、湖泊水生态调查与评估采购项目/苏采云编号:JSZC-320100-STGK-C2022-0061 (代理机构编号:1214-224210365HWY)
2. 采购项目预算:145万元人民币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 采购内容:南京市重点河流、湖泊水生态调查与评估项目(本次评估范围主要包括秦淮河流域(南京市境内)、滁河流域(南京市境内)和石臼湖(南京市境内),以下简称“两河一湖”。)
服务期限:2022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13个月)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最多允许2家单位组成)
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实行信用承诺形式):
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原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4.2供应商如完全满足以下信用承诺要求可只提供书面承诺书: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4.1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4.3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3)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4.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但必须在营业执照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5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参考4.1、4.2),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法:
时间: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10室
方式:文本或电子版本
售价:人民币100元/包
标书汇款信息:(购买标书请与标务助理朱笑青联系,邮箱地址:zxq@sumex.com.cn)
开户名称:江苏舜天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工商银行南京白下支行
账 号:4301013119100888895
6. 响应文件递交: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2年11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启时间:2022年11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03/105开标大厅
7. 磋商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楼会议室
8. 本次采购活动联系事项:
采 购 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
联 系 人:季雨
联系电话:17327771525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舜天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10室
联 系 人:王易栋(业务)、卫彦君(业务助理)、黄琳霖(标务)、朱笑青(标务助理)
联系电话:025-52874465、025-52874406、025-52875968、025-52875975
邮政编码:210012
9. 其他事项:
1.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磋商;
2.本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库(2014)214号》、《财库(2017)141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20)46号令》、《苏财购〔2022〕45号》、《财库(2004)185号令》(节能环保)。
3.本项目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10、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