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浦口区蒿子圩蓄滞洪区堤防及进退洪闸维修养护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36.21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5/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zgj—2024062
预算金额36.21万元
招标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滁河河道管理所
招标联系人丁工
招标代理机构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聂工15852942100
标书截止时间2024/06/07
投标截止时间2024/06/14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浦口区蒿子圩蓄滞洪区堤防及进退洪闸维修养护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或现场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6月14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GJ—2024062
项目名称:浦口区蒿子圩蓄滞洪区堤防及进退洪闸维修养护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预算:36.21万元
最高限价:31.974721万元,超过此价格的报价作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蒿子圩堤防北侧存在迎水面无护砌、蒿子圩闸存在护坡损坏及闸室设施破损等问题,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服务。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
2.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具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以上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 B 类合格证;供应商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2024年5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提供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高校设计院或军队等事业编制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组织或编制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员编制核准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满足并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a、项目经理未变更的,以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为准。
b、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自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未开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相应主管部门核准并已经办理变更手续。
(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另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同时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
2.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的。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获取时间: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方式:线上或现场获取。请供应商提供以下要求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发送至1969961325@qq.com(邮件须命名为:公司全称+项目简称+授权代表姓名+联系方式,须为一个PDF文件上传),且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方为有效报名,审核通过后获取磋商文件: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扫描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3)文件费缴纳付款凭证(需备注公司名称+项目名称,以便代理工作人员查询),文件费收取支付宝账户:17749581484,纸质采购文件工本费:1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时间:2024年6月14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4.2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1栋17层
五、开启
5.1时间:2024年6月14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5.2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1栋17层
六、公告期限
6.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勘察现场或答疑:如有需要,磋商文件发售结束后,采购人将组织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现场答疑。踏勘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通知。如供应商主动放弃现场踏勘造成响应不准确、报价不合理的,后果自行承担。未踏勘现场或踏勘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磋商文件,但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两天前办理。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磋商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操作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3.7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7.3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 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njgcjfh.com/)‘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http://180.101.238.212:8280/hodeframe2018cxda/index.action;jsessionid=769BA9C8E1729422E7173B991C8EC1E5)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 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
7.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承诺书格式见采购文件)
j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k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l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m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n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o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3)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j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k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l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4)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其他说明
(1)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供应商须将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复印件编入响应文件中,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一级建造师证书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供应商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①省、市级许可的企业资质延期和延续:许可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此类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到2024年6月30日。③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7.6公告媒体
(1)本公告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和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公告发布,敬请各供应商关注;
(2)若有关本次采购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和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信息更正公告。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浦口区滁河河道管理所
地 址: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晓桥滁河河道管理所
联系方式:丁工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1栋17层
联系方式:聂工15852942100
8.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聂工
联系方式:158529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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