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春市轨道交通4、8号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项目(2024-2025)招标公告
金额
54.32万元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06/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yzb-2024-117
预算金额54.32万元
招标联系人殷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温明伟0431-81619186
标书截止时间2024/06/11
投标截止时间2024/06/25
公告正文
长春市轨道交通4、8号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项目(2024-2025)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YZB-2024-117) 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长春市 一、招标条件 本长春市轨道交通4、8号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项目(2024-2025)已由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54.3260 万元,招标人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 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项目概况: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事业总部维修中心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要 求及消防安全生产的需要,决定将长春市轨道交通4号线正线及天工路车辆段、8号线太平 村车辆段的气体灭火系统钢瓶的检测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设 备稳定、可靠运行,引进竞争机制,采取公开发包方式委托有实力、有资质、有信誉的检测 单位对上述地点的气灭钢瓶进行检测服务。招标范围本项目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范围包 含4号线、8号线灭火剂钢瓶的拆卸、代用气瓶更换(以下简称“代换”)、搬运、包装、往 返运输、充气、检测、故障部件的修复和更换、恢复安装、调试检测以及提供代用钢瓶。具 体详见用户需求书。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具体进场时间以招标方正式 书面通知为准。服务目标:优质服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长春市轨道交通4、8号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项目(2024-2025);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长春市轨道交通4、8号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项目(2024-2025))的投标人资 格能力要求:1资格要求: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方)必须是财务自主、独立核算的独立 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气瓶检测维修能力 和符合原钢瓶规格型号代用钢瓶储备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保障能 力。投标人还应具备下列资质要求: (1)气瓶检测资质:具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证中核准项目代码为 RD6。获准从事气体灭火系统储气钢瓶检验, 具备从事气瓶检测业务的专用场所及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 则》(TSG-Z7001-2004)及其修改的规定,具备无缝气瓶(PD1)及焊接气瓶(PD2)定期检 验核准证。 (2)气体充装资质: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且获准充装介质包含下列条件之一: 【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或包含上述气体的混合气; 【2】IG-541(IG541); 【3】或与本项目所需充装灭火介质的同等意义的描述。 (3)钢瓶拆装资质:应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以上资质均应在有效期限内。 2项目经理: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三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具备机电相关专 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近三年(2021年至今)具 有类似业绩至少1项,且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的项目经理。 3检测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年检测气瓶量2000 瓶以上的检测能力。需提供材料证明文 件,如历史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材料。 4业绩要求投标方近三年(2021年至今)独立承担过我国境内1个及以上类似相关业绩(需 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 5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连续亏损,具有第三 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①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的企业,须 提供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③202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 业,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的银行资信证明。】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6 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因工程事故、工程质量不良记录或投标违规而被政府取消投标资 格且仍处在吉林省及长春市投标禁入期内的投标方(须附信誉承诺书)。近三年内(2021年 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不得有气瓶检测项目内的违约记录。投标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存在行贿犯罪情形。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其分工协议承担相应的 检测内容,并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联合体牵头人须为钢瓶拆装单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 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 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 按废标处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9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 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 10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 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近半年 内任意一个月出具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 有效证明材料,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6月04日08时30分到2024年06月11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6月04日至2024年06月11日(法 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 京时间,下同),在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25 栋2单元1016 室)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各1份)如下: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2)资质证书副本1份(持有新版资质证 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复 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 (3)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相关证件和近三年管理过的同类或 类似项目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及企业检测能力证明材料1份;(4)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1份:(5)企业开户许可证明相关材料1份;(6)单位介绍信 或法人授权书1份(被授权人必须为单位在职员工,且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扫描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公章扫描件1份、被授 权人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内社保证明加盖公章扫描件1份;(8)近三年投标人业绩证明 材料(2021 年至今,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1份;(9)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网上截图1份 (截图查询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的期间);(10) 投标 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网页打印页加盖公章1 份及无行贿犯罪承诺函1份(网页打印页显示查询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囗起至招标文件 出售截止时间的期间,无行贿犯罪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11)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格式自拟)。2招标文件售价1000.00元,售出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6月25日09时00分 递交方式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25栋2 单元1016室)开标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6月25日09 时00分 开标地点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25栋2 单元1016室)开标室 七、其他 长春市轨道交通4、8号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项目(2024-2025)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HYZB-2024-117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轨道交通4、8号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项目(2024-2025),招标人为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建设资金 己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轨道交通4、8号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项目(2024-2025)。 2.2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2.3项目概况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事业总部维修中心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及消 防安全生产的需要,决定将长春市轨道交通4号线正线及天工路车辆段、8号线太平村车辆 段的气体灭火系统钢瓶的检测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设备稳定、 可靠运行,引进竞争机制,采取公开发包方式委托有实力、有资质、有信誉的检测单位对上 述地点的气灭钢瓶进行检测服务。 2.4招标范围:本项目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范围包含4号线、8号线灭火剂钢瓶的拆卸、 代用气瓶更换(以下简称“代换”)、搬运、包装、往返运输、充气、检测、故障部件的修复 和更换、恢复安装、调试检测以及提供代用钢瓶。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2.5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具体进场时间以招标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2.6服务目标:优质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方)必须是财务自主、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企业, 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气瓶检测维修能力和符合原钢 瓶规格型号代用钢瓶储备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保障能力。投标人 还应具备下列资质要求: (1)气瓶检测资质:具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证中核准项目代码为 RD6。获准从事气体灭火系统储气钢瓶检验, 具备从事气瓶检测业务的专用场所及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 则》(TSG-Z7001-2004)及其修改的规定,具备无缝气瓶(PD1)及焊接气瓶(PD2)定期检 验核准证。 (2)气体充装资质: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且获准充装介质包含下列条件之一: 【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或包含上述气体的混合气; 【2】IG-541(IG541); 【3】或与本项目所需充装灭火介质的同等意义的描述。 (3)钢瓶拆装资质:应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以上资质均应在有效期限内。 3.2项目经理: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三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具备机电相关 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近三年(2021年至今) 具有类似业绩至少1项,且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检测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年检测气瓶量2000 瓶以上的检测能力。需提供材料证明 文件,如历史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材料。 3.4业绩要求投标方近三年(2021 年至今)独立承担过我国境内1个及以上类似相关业绩 (需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 3.5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 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连续亏损,具有第 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①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的企业,须 提供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③202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 业,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的银行资信证明。】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3.6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因工程事故、工程质量不良记录或投标违规而被政府取消投标 资格且仍处在吉林省及长春市投标禁入期内的投标方(须附信誉承诺书)。近三年内(2021 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不得有气瓶检测项目内的违约记录。投标人及 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存在行贿犯罪情形。 3.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其分工协议承担相应 的检测内容,并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联合体牵头人须为钢瓶拆装单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 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8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 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 均按废标处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 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9 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 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 3.10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 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近 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出具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 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6月04日至2024年06月11日(法定公休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 同),在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25栋2单元1016 室)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如 下: (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 (2) 资质证书副本1份(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 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 (3)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相关证件和近三年管理过的同类或类似项目证明材料中标 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及企业检测能力证明材料1份;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1份; (5) 企业开户许可证明相关材料1份; (6)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1份(被授权人必须为单位在职员工,且整个招投标过程不 得更换被授权人);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扫描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公章扫描件1份、被授 权人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内社保证明加盖公章扫描件1份; (8)近三年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2021年至今,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1份; (9)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 录网上截图1份(截图查询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的期间) (10) 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网页打 印页加盖公章1份及无行贿犯罪承诺函1份(网页打印页显示查询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 日起至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的期间,无行贿犯罪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11)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格式自拟)。 4.2招标文件售价1000.00元,售出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6月25日09时00分,地 点为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25栋2单元1016 室)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招标人依法另行组织招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湖中街与华庆路交汇 联系人:殷先生 电话:0431-84336102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25栋2单元1016室 联系人:温明伟 电 话: 0431-81619186 2024年06月04日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湖中街与华庆路交汇 联系人:殷先生 电 话:0431-84336102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25栋2单元1016室 联系人: 温明伟 电 话: 0431-81619186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贵人)!y||韦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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