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标的及金额明细详见附件
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方式:按照采购人的具体通知要求现场交货。
1、产品质量、包装及供货要求
1.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品种、质量方面按国家标准执行,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1.2 所有药品须为2020年生产。药品在不超过20度温度下保存,保质期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日期执行,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超出厂家正常质保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1.3产品的分装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装箱和配送,宣传袋或纸箱由采购人负责,成交供应商供货前提前与采购人联系分装事宜。具体分装标准如下:
送清凉(650份):每份包括人丹*1、藿香正气水*1、小柴胡颗粒*1、夏桑菊颗粒*1、气雾剂*1、花露水*1、创可贴*1、络合碘*1、膏药*1,棉签*2;
送温暖(1000份):每份包括创可贴*1、络合碘*1、膏药*1、红花油*1、抗病毒口服液*1、感冒灵颗粒*1、劳保带胶手套*1,棉签*2;
进企业(400份):每份包括藿香正气水*5,夏桑菊*5,气雾剂*5,花露水*5,创可贴*5,络合碘*5,棉签*10,红花油*5,风油精*5,凉茶颗粒*5,万应止痛膏*5。
1.4工伤保险送清凉和送温暖活动物品需根据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进行配送。因工伤预防进企业活动物品的领取和发放时间不确定,为便于该批物品的领取和发放,成交供应商需承诺中标后在望城区行政中心附近(距望城区行政中心15分钟车程)提供一间可以随需随取的仓库。
2、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需要自备配送车辆2台,配送车辆需按采购人要求制作两侧横幅(含送清凉和送温暖两次活动共八条),两侧横幅内容由采购人提供,成交供应商制作,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配送车辆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产品检测中心检测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追究法律责任。不管合格与否,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项目清单中产品,成交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长沙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一.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二.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五.法律适用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六.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