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公交集团双墩公交首末站东侧房屋租赁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3/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双墩公交首末站东侧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HFGJZD01 | ||||
出租人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
出租人承诺 | 出租人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联系方式:0551-64467532 | ||||
公告、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1.公告期: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6日9:30止。 2.竞价时间:2024年4月16日 9:30 3.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16日 9:30 备注:请2024年4月16日现场送达竞价文件,2024年4月16日9:30开始竞价,逾期不予接收。 | ||||
项目竞价 | 本项目采取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合肥公交集团双墩公交首末站东侧房屋租赁 | 1层 | 框架 | 18 | 3 | 0.96 |
1.标的坐落位置:长丰县双墩公交首末站东侧。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土地证,为大证未分割。房产面积为出租人估算面积,仅供参考。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标的未清空,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新承租人如需使用,应与原承租人协商。双方因使用房屋内设备设施等产生纠纷的,与出租人无关。 | |||||
二、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需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和环保要求,合法经营,禁止从事餐饮娱乐、汽车清洗美容、殡葬服务或存在安全隐患等干扰周边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业,禁止存放化工类产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危险类物品,禁止使用燃气、石油液化气罐,禁止“三合一”场所,禁止从事传销、恐怖、诈骗等违法活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为半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三、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到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发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发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发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
四、承租条件 |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0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五、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复印件(自然人参与竞价的不需要提供此件);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承诺函; 4.意向承租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报价资料: 1.报价单。 备注:1.竞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封面标明正、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一个非透明的密封袋中。 2.竞价文件的报送。应按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派人将竞价文件送至出租人。竞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出租人将拒绝接收。 3.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签字。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格式详见文末附件 | |||||
六、评审时间及地点 |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评审地点: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72号6楼评标室 备注:竞价文件须在竞价当天送到现场。 | |||||
七、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八、一次性报价须知 | |||||
1.本项目采取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一次性报价是指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及优先权行使组成。 4.报价流程 (1)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竞价文件开启后,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竞价文件开启后,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3)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4)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进入优先权的行使: A.如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时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时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须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现场领取《成交确认书》。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72号411室,联系电话:0551-64487489.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十、其他说明 |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hfbus.cn/Welcome/Default.aspx),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
十一、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15955125619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 0551-64487489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图一:标的物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共1间,建筑面积 m2,租赁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计 。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 计:人民币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水电费
(一)合同期租金为人民币: ,租金每 半年 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于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支付,共计:人民币 ,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20 日前向甲方支付。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房屋租赁期间,因使用本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根据实际使用量据实支付给供电、供水部门。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并签订合同后,应于 10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自乙方接受房屋起开始计算租期。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5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到期自行解除。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如政府不补偿的,甲方亦不补偿且不违约。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政府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第1、2、两种情况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交还房屋。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10 日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发生以上1、2、3、4、5点情形或政府拆迁征收乙方拒不及时撤出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十项第(四)、(五)点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三个月租金 。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乙方除需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外,还需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2、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三个月租金 。
3、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不交房的,甲方同时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4、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超过10天的,甲方同时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5、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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