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德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德财采购〔2025〕10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5/01/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名称
高中电教项目(项目编号:[2024]-00320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鑫瑞达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橡树湾6期-1期-1栋公寓-408
被投诉人1:德惠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德惠市北德大路1166号
被投诉人2:德惠市教育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德惠市德惠路80号
三、基本情况
质疑提起时间:2024年12月24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12月31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5年1月6日
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中1-6项答复不合理,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完整,招标参数中所要的检测报告综合起来无三个品牌满足,而且答复证据中,有2个品牌疑似是希沃的长期围标品牌,不满足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中第7、8条回复,明显恶意曲解我司的投诉。我司是把参数1、5、10三条合到一起来进行投诉,但是回复把1、5、10三条参数分开来回复。
投诉请求:纠正违法行为,删除严重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重新制定招标文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专家论证等材料,并电话问询专家后,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专家论证,结合被投诉人举证,相关参数不存在限制或排斥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部分参数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高中电教项目(项目编号:[2024]-00320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鑫瑞达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橡树湾6期-1期-1栋公寓-408
被投诉人1:德惠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德惠市北德大路1166号
被投诉人2:德惠市教育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德惠市德惠路80号
三、基本情况
质疑提起时间:2024年12月24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12月31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5年1月6日
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中1-6项答复不合理,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完整,招标参数中所要的检测报告综合起来无三个品牌满足,而且答复证据中,有2个品牌疑似是希沃的长期围标品牌,不满足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中第7、8条回复,明显恶意曲解我司的投诉。我司是把参数1、5、10三条合到一起来进行投诉,但是回复把1、5、10三条参数分开来回复。
投诉请求:纠正违法行为,删除严重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重新制定招标文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专家论证等材料,并电话问询专家后,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专家论证,结合被投诉人举证,相关参数不存在限制或排斥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部分参数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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