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6/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落实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发展总布局,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内政办字〔2015〕61号)等要求,结合我盟环评审批改革工作实际,现对全盟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豁免管理及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盟、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专项性规划,以及盟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项目除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按照本意见实行分级审批。
二、盟、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各旗(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产业发展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盟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及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应急服务保障建议的函》(环评估函〔2020〕4号),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对于临时性三类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见附件1);对于社会事业及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见附件2),实行环评豁免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盟生态环境局保留盟内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见附件3)和跨旗(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阿拉善左旗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统一由盟生态环境局审批。
阿拉善右旗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见附件4),由盟生态环境局阿拉善右旗分局进行审批。
额济纳旗、策克口岸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见附件4),统一由盟生态环境局额济纳旗分局审批。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按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对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下放盟本级部分行政权力的通知》(阿署发〔2016〕154号)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有审批权限,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审批。乌兰布和沙产业示范区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审批。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由盟生态环境局审批,逐步下放由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已经盟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防止生态批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环评变更审批按照新的审批权限办理。
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我盟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规定的建设项目类别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见附件5)。
六、各相关旗(区)要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深入开展,认真做好下放环评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强化业务知识,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效力,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范性。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方面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阿环发〔2016〕510号)、《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阿环发〔2016〕512号)、《阿拉善盟各旗建设项目环保准入负面清单(试行)》(阿环发〔2018〕444号)及“三线一单”、“三区三线”等环境准入、空间管控要求。盟生态环境局不定期对相关旗(区)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审批等问题及时责令纠正。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7月20日印发的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疫情防控“三类项目”环评分类
2.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3.盟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目录
4.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目录
5.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程序规定
附件1:
疫情防控“三类项目”环评分类
附件2:
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附件3:
盟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目录
注:共36大类,96小类,其中报告书项目96项,报告表项目6项
附件4:
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目录
注:共34大类,101小类
附件5:
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告知承诺程序规定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告知承诺时间
与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同步实施。
二、审批告知承诺工作内容
(一)建立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1.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对象
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 13 号)附件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规定的建设项目类别(见表1),后续承诺制实施范围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保持同步。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管理,不适用本方案的告知承诺制。
表1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清单
表1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清单
2.告知承诺制实施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要求,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审批申请,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方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决定。
(二)告知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告知下列事项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4.申请人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按照现行审批权限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纸质版原件(盖章)、原件(盖章)PDF 版格式各1份;
2.《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版(盖章)、原件(盖章)PDF版各2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版3份、PDF版1份);
4.若有删除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PDF版原件1份;
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版(盖章)、原件(盖章)PDF版各1份;针对有删除涉密内容的项目);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提供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3份、PDF版原件1份);
7.若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纸质版、PDF版原件各1份)。
(四)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人通过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的方式同步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纸质报件的方式,按照现行审批权限规定,报盟级或旗(区)级生态环境(分)局。
2.电子报件方式,电子邮件方式报件。
(五)申请人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3.已经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4.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5.能够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6.建设项目已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项目选址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7.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8.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9.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10.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审核与决定
《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当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公开告知期产生异议的,进行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具体核查工作按照现行的评估模式开展。
(七)公开告知承诺书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告知承诺决定后,应当在各自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其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八)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盟生态环境局制定《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在盟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三、法律责任
(一)监管处罚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按照现行的评估模式开展。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擅自开工建设的、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按承诺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诚信管理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的,实施失信记分,并报盟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阿拉善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印发
一、盟、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专项性规划,以及盟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项目除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按照本意见实行分级审批。
二、盟、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各旗(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产业发展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盟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及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应急服务保障建议的函》(环评估函〔2020〕4号),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对于临时性三类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见附件1);对于社会事业及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见附件2),实行环评豁免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盟生态环境局保留盟内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见附件3)和跨旗(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阿拉善左旗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统一由盟生态环境局审批。
阿拉善右旗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见附件4),由盟生态环境局阿拉善右旗分局进行审批。
额济纳旗、策克口岸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见附件4),统一由盟生态环境局额济纳旗分局审批。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按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对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下放盟本级部分行政权力的通知》(阿署发〔2016〕154号)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有审批权限,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审批。乌兰布和沙产业示范区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审批。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由盟生态环境局审批,逐步下放由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已经盟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防止生态批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环评变更审批按照新的审批权限办理。
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我盟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规定的建设项目类别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见附件5)。
六、各相关旗(区)要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深入开展,认真做好下放环评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强化业务知识,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效力,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范性。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方面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阿环发〔2016〕510号)、《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阿环发〔2016〕512号)、《阿拉善盟各旗建设项目环保准入负面清单(试行)》(阿环发〔2018〕444号)及“三线一单”、“三区三线”等环境准入、空间管控要求。盟生态环境局不定期对相关旗(区)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审批等问题及时责令纠正。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7月20日印发的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疫情防控“三类项目”环评分类
2.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3.盟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目录
4.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目录
5.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程序规定
附件1:
疫情防控“三类项目”环评分类
序号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备注 |
1 | 医院类项目 |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新建、扩建床位20张及以下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其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开展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
2 |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需开展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
3 | 口罩、防护服等生产线 |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 |
4 | 医药、试剂等生产项目 | 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其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开展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
5 | 医疗设备、防疫设施生产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仅组装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其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开展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
6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需开展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
附件2:
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登记表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禽类加工 | ||
4 | 8 | 淀粉、淀粉糖 | ||
5 | 9 | 豆制品制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
8 | 12 | 乳制品制造 | ||
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
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12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
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14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
15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 | 工艺品制造 | |
17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
18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3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19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
20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
21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22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23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
24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
25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26 | 124 | 加油、加气站 | ||
27 | 125 | 洗车场 | ||
28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29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30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附件3:
盟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目录
环评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备注: | |||||
项目类别 |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含发酵工艺的 | / |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原糖生产 | / | ||||||
5 | 屠宰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 | / | ||||||
8 | 淀粉、淀粉类糖 | 含发酵工艺的 | / | ||||||
三、食品制造业 |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 | / |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 / | ||||||
六、纺织业 | |||||||||
20 | 纺织品制造 |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 / |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
21 | 服装制造 |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 / | ||||||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22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制革、毛皮鞣制 | / |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24 |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 | ||||||
25 | 人造板制造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 / |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 | ||||||
十、家具制造业 | |||||||||
27 | 家具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 |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 |||||||||
28 |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 全部 | / | ||||||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 |||||||||
33 |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 全部 | / |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34 |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 全部 | / | 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 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均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35 | 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 全部 | / |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6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 | ||||||
37 | 肥料制造 | 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 | / | ||||||
38 | 半导体材料 | 全部 | / | ||||||
39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 |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
40 |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全部 | / |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
44 | 化学纤维制造 | 除单纯纺丝外的 | / | ||||||
45 |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 全部 | / |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46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 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 | / | ||||||
47 | 塑料制品制造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 |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48 | 水泥制造 | 全部 | / | ||||||
52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平板玻璃制造 | / | ||||||
54 | 陶瓷制品 | 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 | / | ||||||
55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石棉制品 | / | ||||||
56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石墨、碳素制品 | / |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58 | 炼铁、球团、烧结 | 全部 | / | 炼铁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 |||||
60 | 黑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 | ||||||
61 | 压延加工 | 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 | ||||||
62 |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 全部 | / |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64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全部 | / | ||||||
65 | 有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 |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
67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 | ||||||
68 |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 / |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79 | 太阳能电池片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 / |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86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 / | ||||||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88 | 综合利用发电 |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 | ||||||
89 | 水力发电 |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90 | 生物质发电 | 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 | ||||||
91 | 其他能源发电 | 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
92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 | / | 新建的火电站、热电站(背压机组除外)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93 |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 煤气生产 | / |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96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 | / | ||||||
97 | 工业废水处理 |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 / |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
100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 | / | 医疗废物处置为三类项目,报告书项目需开展技术评估服务 | |||||
1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 | / |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04 |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 全部 | / | ||||||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 |||||||||
107 | 专业实验室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为三类项目,报告书项目需开展技术评估服务 | |||||
108 | 研发基地 |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 | / | ||||||
三十九、卫生 | |||||||||
112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新建 | / |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高尔夫球场 | / | ||||||
120 | 旅游开发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
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128 | 煤炭开采 | 全部 | / | 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132 | 石油、页岩油开采 | 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 | / | ||||||
133 |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新区块开发 | / | ||||||
134 | 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
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135 | 黑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全部 | / | ||||||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136 | 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全部 | / | ||||||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 |||||||||
137 | 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
138 | 化学矿采选 | 全部 | / | ||||||
139 | 采盐 | 井盐 | / | ||||||
140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全部 | / |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 |||||
四十六、水利 | |||||||||
141 | 水库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142 | 灌区工程 |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 | / |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143 | 引水工程 |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
144 | 防洪治涝工程 | 新建大中型 | / | ||||||
145 | 河湖整治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
146 | 地下水开采 |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 | |||||
四十八、海洋工程 | |||||||||
153 |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 | 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
154 |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 | 全部 | / | ||||||
155 | 跨海桥梁工程 | 全部 | / | ||||||
156 | 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 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 | / |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国家高速公路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 ||||
158 | 新建、增建铁路 | 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159 | 改建铁路 | 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 | / | ||||||
160 | 铁路枢纽 | 大型枢纽 | / | ||||||
161 | 机场 | 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 | / |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 |||||
163 |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 新建;扩建 | 其他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 100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164 |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165 | 集装箱专用码头 | 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6 |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7 | 铁路轮渡码头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8 |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 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69 | 航电枢纽工程 | 全部 | / |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170 | 中心渔港码头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
171 | 城市轨道交通 | 全部 | / | ||||||
176 |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 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①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②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 ||||
177 | 化学品输送管线 | 全部 | / | ||||||
178 |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 |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库 | / | ||||||
179 | 气库(含LNG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 地下气库 | / |
注:共36大类,96小类,其中报告书项目96项,报告表项目6项
附件4:
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目录
环评类别 | 报告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项目类别 |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 |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除单纯调制外的 | |
五、烟草制品业 | |||
19 | 卷烟 | 全部 | |
六、纺织业 | |||
20 | 纺织品制造 | 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
21 | 服装制造 | 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 | |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22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其他 | |
23 | 制鞋业 | 使用有机溶剂的 |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24 |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 其他 | |
25 | 人造板制造 | 其他 |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 | |
十、家具制造业 | |||
27 | 家具制造 | 其他 |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 |||
29 | 纸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6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
37 | 肥料制造 | 其他 | |
39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
41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全部 | |
42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其他 | |
43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全部 |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
44 | 化学纤维制造 | 单纯纺丝 |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46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 其他 | |
47 | 塑料制品制造 | 其他 |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49 | 水泥粉磨站 | 全部 | |
50 |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 全部 | |
51 | 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 全部 | |
52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 | |
53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 全部 | |
54 | 陶瓷制品 | 其他 | |
55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其他 | |
56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其他 | |
57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 全部 |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60 | 黑色金属铸造 | 其他 | |
61 | 压延加工 | 其他 |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65 | 有色金属铸造 | 其他 | |
66 | 压延加工 | 全部 |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
67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 | |
68 |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其他 |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79 | 太阳能电池片 | 其他 |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86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其他 | |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90 | 生物质发电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
91 | 其他能源发电 | 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92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其他(电热锅炉除外) |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93 |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 煤气供应 |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96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其他 | |
97 | 工业废水处理 | 其他 | |
98 |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全部 |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
99 |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新建脱硫、脱硝、除尘 | |
100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其他 | |
1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其他 | |
102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全部 |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03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全部 |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 |||
107 | 专业实验室 | 其他 | |
108 | 研发基地 | 其他 | |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 |||
109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勘探活动和油气资源勘探) | 除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外的 | |
110 | 动物医院 | 全部 | |
三十九、卫生 | |||
112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其他 |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22 | 胶片洗印厂 | 全部 |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24 | 加油、加气站 | 新建、扩建 | |
125 | 洗车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129 | 洗选、配煤 | 全部 | |
130 | 煤炭储存、集运 | 全部 | |
131 | 型煤、水煤浆生产 | 全部 | |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132 | 石油、页岩油开采 | 其他 | |
133 |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其他 | |
134 | 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 |||
139 | 采盐 | 湖盐、海盐 | |
四十六、水利 | |||
141 | 水库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142 | 灌区工程 | 其他 | |
143 | 引水工程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144 | 防洪治涝工程 | 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 | |
145 | 河湖整治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46 | 地下水开采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
147 | 农业垦殖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148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149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原料林基地 | |
150 | 淡水养殖 |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151 | 海水养殖 | 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四十八、海洋工程 | |||
152 |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53 |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56 | 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 其他 |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159 | 改建铁路 | 其他 | |
160 | 铁路枢纽 | 其他 | |
161 | 机场 | 其他 | |
162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65 | 集装箱专用码头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66 |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67 | 铁路轮渡码头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68 |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70 | 中心渔港码头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75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新建 | |
176 |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78 |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 | 其他 | |
179 | 气库(含LNG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 其他 |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
注:共34大类,101小类
附件5:
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告知承诺程序规定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告知承诺时间
与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同步实施。
二、审批告知承诺工作内容
(一)建立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1.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对象
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 13 号)附件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规定的建设项目类别(见表1),后续承诺制实施范围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保持同步。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管理,不适用本方案的告知承诺制。
表1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清单
表1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清单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 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 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 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 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 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 报告表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 船厂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 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 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 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 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 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 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 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 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 公路) | 报告表 |
42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43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 地道) | 报告表 | |
44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2.告知承诺制实施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要求,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审批申请,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方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决定。
(二)告知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告知下列事项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4.申请人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按照现行审批权限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纸质版原件(盖章)、原件(盖章)PDF 版格式各1份;
2.《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版(盖章)、原件(盖章)PDF版各2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版3份、PDF版1份);
4.若有删除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PDF版原件1份;
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版(盖章)、原件(盖章)PDF版各1份;针对有删除涉密内容的项目);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提供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3份、PDF版原件1份);
7.若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纸质版、PDF版原件各1份)。
(四)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人通过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的方式同步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纸质报件的方式,按照现行审批权限规定,报盟级或旗(区)级生态环境(分)局。
2.电子报件方式,电子邮件方式报件。
(五)申请人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3.已经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4.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5.能够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6.建设项目已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项目选址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7.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8.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9.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10.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审核与决定
《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当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公开告知期产生异议的,进行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具体核查工作按照现行的评估模式开展。
(七)公开告知承诺书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告知承诺决定后,应当在各自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其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八)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盟生态环境局制定《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在盟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三、法律责任
(一)监管处罚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按照现行的评估模式开展。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擅自开工建设的、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按承诺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诚信管理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的,实施失信记分,并报盟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阿拉善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印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