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93号商业房地产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93号商业房地产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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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02 |
出租底价 |
167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
联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1、0571-85085592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93号商业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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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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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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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5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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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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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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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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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67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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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25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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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实际交付日至2027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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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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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1个月。装修免租期从标的实际交付之日起算,装修免租期租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的1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装修免租期免租租金,装修免租期免租租金在支付首期租金时抵扣。装修免租期仅不计租金,其他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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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提前一个月支付,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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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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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42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租金、物业服务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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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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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租赁房屋仅用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用途,同时应遵守如下约定: 禁止重餐饮(新增小餐饮的必须符合职能部门的要求);禁止开设大型集贸市场、三合一生产场所;禁止开办产生噪音、油污、油烟等污染环境的业态;禁止影响居民生活的废品、歌舞厅、大型娱乐会所和不锈钢加工店等业态;禁止用于生产、存放、销售伪劣假冒、有毒、辐射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禁止从事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要求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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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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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杭州新文股份经济合作社 ,开户行:联合银行祥符支行,账号:201000006105715 )。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如特殊情况承租方需转租的,转租合同需报出租方同意并备案。 (4)出租标的房屋的内部装修不能改变房屋的原主体结构,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就对租赁房屋实施装修改造,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中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改造完成后,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 (5)承租方承租房屋后,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方可经营,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诺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6)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新增设备及可移动部分可由承租方自行拆卸搬离,装修部分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与承租房屋一起移交,出租方不作赔偿。 (7)承租方办理报名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证照、许可、备案等手续,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承租方须支付首年租金的4%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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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满足出租方提出的以下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须在受让申请截止前至现场勘察标的物物业,对该处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和租赁面积分布、产证实际情况、消防及装修现状、产业限制等充分了解后,按出租方的要求提交《物业经营方案》,经出租方确认并符合产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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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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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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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毛耀庆 |
联系电话 |
13819188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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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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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84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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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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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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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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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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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