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1/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浙鼎峰招[2024]164号
二、项目名称: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数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 96 号创业 中心 2 号楼一层 B1972
被投诉人 1 :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春街 979 号
被投诉人 2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中路 49 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 828 号回龙创业 大厦南楼 4 楼 419 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质疑答复人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公平公正调查本公司提出的相关质疑(质疑文件已经附了充足的证据),对所提处的质疑证据均未正面回答,只附两家供应商的公司章程作为证据,就得出两家公司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对我公司所提供相关证据链熟视无睹。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只附了两家供应商的公司章程,对我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未实质性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取消答复人于2024年9月5日作出的答复结果。(2)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我公司于2024年9月9日提交的质疑,并给出公平公正的答复。投诉人提供了郑州数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同创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杭州爬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质疑函》、《质疑答复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信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2 日,现法定代表人韦远图,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828号回龙创业大厦南楼4楼419 室,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杭州暨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缘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人员韦远图、王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记载公司的地址、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有发生变更。地址变更情况:公司曾用名浙江同创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初始地址为临安市锦城街道临东路41号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 2-303。2017年2月20日,地址变更为农林大路352号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1幢4楼403室,2021年12月28日,地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回龙创业大厦1-2(1-2幢1-301)305。2023年8月18日,地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828号回龙创业大厦南楼4楼419室,股东情况:初始股东为陈芳萍、杨冬微,2021年12月28日,增加新股东韦远图,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韦远图。2023年6月,通过签订股权协议方式,股东变更为杭州暨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缘林科技合伙企(有限合伙),董高监情况:韦远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王臻为监事。二、浙江杭州爬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信息,公司成立于 2020年1月3日,现法定代表人董林根,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80号2幢222室,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徐琪、冯纪华,自然人股东,公司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有进行变更。地址变更情况:2020年1月2日章程显示初始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农林大路 352 号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 1 幢 4 楼 403 室。2020 年 7月 7 日,章程显示的地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后木桥 118 号 1 幢 908室。2022年4月27日,地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 380号2幢222室,股东情况:初始股东为刘勇武、陈忠旺、徐琪,2020年9月4日,股东变更为徐琪、冯纪华,董高监情况:董林根为执行董事,徐琪为监事。三、专利的核查情况,在国家知识产权官网上进行专利检索,浙江杭州爬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查询到专利信息,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查询到专利信息。本机关经向市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爬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相互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两家公司现注册地址不同,单位负责人与对方公司也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投诉人提供的专利使用证明和相关会议截图不能证明董林根是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两家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家公司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另外,2024年9月5日是发布中标结果,并不是质疑答复人的答复结果。综上,投诉人郑州数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鼎峰招[2024]164号的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01日
二、项目名称: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数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 96 号创业 中心 2 号楼一层 B1972
被投诉人 1 :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春街 979 号
被投诉人 2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中路 49 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 828 号回龙创业 大厦南楼 4 楼 419 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质疑答复人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公平公正调查本公司提出的相关质疑(质疑文件已经附了充足的证据),对所提处的质疑证据均未正面回答,只附两家供应商的公司章程作为证据,就得出两家公司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对我公司所提供相关证据链熟视无睹。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只附了两家供应商的公司章程,对我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未实质性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取消答复人于2024年9月5日作出的答复结果。(2)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我公司于2024年9月9日提交的质疑,并给出公平公正的答复。投诉人提供了郑州数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同创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杭州爬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质疑函》、《质疑答复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信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2 日,现法定代表人韦远图,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828号回龙创业大厦南楼4楼419 室,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杭州暨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缘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人员韦远图、王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记载公司的地址、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有发生变更。地址变更情况:公司曾用名浙江同创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初始地址为临安市锦城街道临东路41号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 2-303。2017年2月20日,地址变更为农林大路352号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1幢4楼403室,2021年12月28日,地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回龙创业大厦1-2(1-2幢1-301)305。2023年8月18日,地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828号回龙创业大厦南楼4楼419室,股东情况:初始股东为陈芳萍、杨冬微,2021年12月28日,增加新股东韦远图,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韦远图。2023年6月,通过签订股权协议方式,股东变更为杭州暨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缘林科技合伙企(有限合伙),董高监情况:韦远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王臻为监事。二、浙江杭州爬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信息,公司成立于 2020年1月3日,现法定代表人董林根,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80号2幢222室,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徐琪、冯纪华,自然人股东,公司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有进行变更。地址变更情况:2020年1月2日章程显示初始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农林大路 352 号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 1 幢 4 楼 403 室。2020 年 7月 7 日,章程显示的地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后木桥 118 号 1 幢 908室。2022年4月27日,地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 380号2幢222室,股东情况:初始股东为刘勇武、陈忠旺、徐琪,2020年9月4日,股东变更为徐琪、冯纪华,董高监情况:董林根为执行董事,徐琪为监事。三、专利的核查情况,在国家知识产权官网上进行专利检索,浙江杭州爬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查询到专利信息,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查询到专利信息。本机关经向市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爬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相互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两家公司现注册地址不同,单位负责人与对方公司也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投诉人提供的专利使用证明和相关会议截图不能证明董林根是浙江同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两家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家公司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另外,2024年9月5日是发布中标结果,并不是质疑答复人的答复结果。综上,投诉人郑州数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鼎峰招[2024]164号的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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