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年)-2标段答疑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5/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fwz0075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王工0551-69009059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905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年)
原项目编号: 2023BFFWZ00753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4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年)-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
2023BFFWZ00753-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现就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和投标人奖项荣誉向贵单位提出疑问:
(1)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结算审计业绩,请问提供服务内容包含结算审计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或跟踪审计服务业绩,是否认可为结算审计业绩?
投标人奖项荣誉:(2)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与的审计工作被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学)会考核优秀或通报表彰,请问提供行业协会颁布的咨询成果奖是否认可?
答:(1)包含结算审计工作内容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或跟踪审计服务业绩符合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2)若提供的咨询成果属审计工作内容的,则予以认可,且须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业绩中,如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及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评分项要求,可否分别按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重复计分?
答: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及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评分项要求,可分别计分。
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第3项中“自2018年1月1日以来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少于2亿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每个得3分,最高3分。”问:招标文件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业绩”服务内容应至少包括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验工计价(或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审核。我单位提供的造价咨询业绩为跟踪审计业绩,合同中包括“概算控制、征地拆迁、预算审核、合同执行、前期工程、隐蔽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等环节的审计工作,以旁站监督、同步计量等形式,同步做好项目造价控制和成本分析”等服务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答: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按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工程总造价、服务内容、项目人员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奖项荣誉第2条中:“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与的审计工作被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学)会考核优秀或通报表彰,每个得2分,共2分。”问:我单位结算审计项目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优秀成果奖,是否符合要求,可以得分?
答:优秀成果奖属于优秀或通报表彰范围,但须提供满足评审要求的材料。
5.请问评标办法中荣誉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造价协(学)会颁发的优秀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的,每个得 2分,共4分;”
因每个省市的造价站及协会颁发的荣誉不一样,我公司所在省造价协会每年评选出造价三十强企业,请问该荣誉是否符合本项要求?
答:符合要求。
6.根据第五章委托人需求,本次招标服务内容包含清单控制价编制审核、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内容,招标文件中P17页要求提供的“造价咨询业绩”内容包含工程量价核算、验工计价(或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审核。因不同项目不同地区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其服务内容包含的字眼不一,如成本核算、成本管控、付款审核、工程造价变更测算审核等等,但是整体意思是一致的。为防止评标过程中出现字眼不一致导致业绩不认可情形,(1)此处提供的“造价咨询业绩”含类似字眼是否认可?(2)提供的“造价咨询业绩”服务内容包含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审核、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是否认可?
答:本项目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规定。(1)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2)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业绩”服务内容应至少同时包含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验工计价(或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审核。
7.招标文件P42页投标人业绩“3.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少于2 亿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每个得3分,最高3分”,和P44页项目负责人业绩“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少于2亿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每个得3分,最高3分。”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绩”使用已完结跟踪审计业绩是否符合要求,如不是,请明确指出属于哪类业绩?
答:提供工作内容包含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验工计价(或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审核的跟踪审计业绩符合要求。
8.评标办法业绩要求“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具有一个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少于5亿元的房屋建筑工程(且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跟踪审计或造价咨询业绩,得3分,满分9分。”
请问:造价咨询业绩是否指的是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审计、全过程咨询等。
答:此问题与本标段招标办法业绩要求不符。
9.招标文件第17页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
“注:6.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业绩”服务内容应至少包括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验工计价(或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审核。”
疑问:请问“造价咨询业绩”是否包含全过程咨询、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业绩?
答:提供包含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验工计价(或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审核的全过程咨询、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业绩符合要求。
10.招标文件第14页10.8.4“定义”“1.房屋建筑工程范围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2.本项目建筑工程仅指民用建筑工程(须含住宅、商业(写字楼)业态)。”疑问:建议删除本项描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文件第41、42页“信用得分”: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投标人信用评价》。疑问: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未见《投标人信用评价》格式。
答:无需提供承诺函。原招标文件评分项“信用得分”中“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投标人信用评价》。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如与真实情况不符,按弄虚作假处理。”变更为“3.招标人保留标后对投标人信用评标核查的权利。如与真实情况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按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监管部门处理。”
12.招标文件第14页10.8.4“定义”“1.房屋建筑工程范围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2.本项目建筑工程仅指民用建筑工程(须含住宅、商业(写字楼)业态)。”疑问:请问业绩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是否须满足上述第2条中“2.本项目建筑工程仅指民用建筑工程(须含住宅、商业(写字楼)业态)。”
答: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仅指民用建筑工程(须含住宅、商业(写字楼)业态),提供同时含住宅、商业(或写字楼)业态的民用建筑工程业绩满足要求。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原招标文件评分项“信用得分”中:“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投标人信用评价》。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如与真实情况不符,按弄虚作假处理。”
现变更为:“3.招标人保留标后对投标人信用评标核查的权利。如与真实情况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按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监管部门处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66223831
2023年5月1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1日
附件:造价答疑定稿2标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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