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望城区电子政务网联通(400M) 网络总出口租赁服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租赁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3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在此期间,如出现成交供应商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出现重大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双方据实结算,重新招标采购。
2.成交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软件开发)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 、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问发生的意外自负。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
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甲方应于履行期限到期后3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
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
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知识产权保护
6.4.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4.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 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5保密义务
6.5.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