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龙凤商厦(暂名)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设计顾问服务项目补充招标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3/04/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龙凤商厦(暂名)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设计顾问服务项目补充招
标文件
(招标编号:LFDK-ZB008)
一、内容:
1、第二章2.5开标请明确,投标人是否一定需要参加开标
回复:需要参加开标。按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授权的投标人
代表出席开标仪式。开标时间和地址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第三章评标办法3.1.1否决投标条款
请明确,投标函中需要加盖职业资格章的位置,没有资格章是否可以用法人章
代替?是否会影响投标?
回复:没有执业章请用签名代替。
3、第四章项目具体要求烦请提供室内设计面积和景观面积
回复:建筑外观:28500m² 室内(含后勤):40247m² 景观:1800m²。
4、第四章项目具体要求2.3 设计工作内容2.3.2第二阶段
招标图(扩初)设计咨询3.1 设计周期及设计成果要求
请明确照明设计范围是否涵盖电气设计。我司理解根据设计成果要求,针对室
外部分提供相应的电气图纸,室内和景观部分我司不提供。
回复: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4项目分项投资估算表
请明确,该表不是属于我司工作内容,是否可以不提供?
回复:需提供。
6、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5开标一览表
请明确,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另,服务费报价为含税价。
另外,设计范围为泛光和室内,报价是否可以分项报价?如有报价清单模板烦
请提供。
回复: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报价可以分项报价。(开标一览表详见附件1)。
7、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2近5年承接项目业绩情况表
请招标单位知悉,由于涉及与甲方的保密条款,我司不便提供合同金额及合同
金额页。
回复:近5年承接项目业绩情况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可不提供合同金额(但
需体现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性质等合同关键信息)。
8、第四章项目具体要求及第五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以本次提供的附件为准。
(附件2、附件3)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上海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38号28楼
联系人: 徐老师
电 话:63756198-662
电子邮件:1633496031@qq.com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3F
联系人: 陈颖
电 话: 64326998
电子邮件: cy1592770@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欣忾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1、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
投标报价 (元) | (大写) (小写) | |
其 中 | 建筑泛光照明 | |
室内照明 | ||
服务周期 | ||
合计 | ||
备注 |
注:(1)投标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2)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保留到整数位。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第四章项目具体要求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黄浦区瑞金一路以东、向明中学以南、淮海中路706弄以西、淮
海中路以北。用地面积 889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52602.3
平米。其中地上 28835 平方米,地下23767.3 平米。
本次招标设计范围为:
(1)建筑泛光照明方案设计咨询、招标图(扩初)设计咨询、招标配合、施工
图设计审核咨询、施工验收阶段配合;
(2)室内照明方案设计咨询、招标图(扩初)设计咨询、招标配合、施工图设
计审核咨询、施工验收阶段配合;
(3)景观照明方案设计咨询、招标图(扩初)设计咨询、招标配合、施工图设
计审核咨询、施工验收阶段配合;
2.工作内容:
2.1设计内容:
本次招标设计内容为包含泛光照明设计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外立面、
建筑顶部、建筑裙房、主要出入口雨棚等、台阶及相关细部处理及主要标志标
识等部位)、商业室内公共空间:中庭,入口,自动扶梯,公共动线,电梯轿
厢,电梯等候区,卫生间等(后场空间及租户区不在服务范围内)以及景观照
明服务,景观区域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范围:首层、下沉广场、室外退台、屋顶花
园等,包含但不限于广场、道路、植物、构筑物、水景、雕塑小品等。
2.2 设计依据:
(1)经招标人确认的建筑设计方案、室内设计方案及景观设计方案。
(2)已确认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限价标准。
(3)泛光照明设计任务书及技术要求(本书)及相关附件。
(4)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
(5)现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
2.3 设计工作内容:
2.3.1 第一阶段照明方案设计咨询
在项目设计前期积极与招标人、设计师进行沟通,着手进行下列方面的收集与
分析:
a.招标人与设计师的愿望;
b.视觉与感知的需求;
C.安全方面对照明的需求;
d.建筑方面的机会与限制;
e.光学方面的考虑;
f.环境照度、亮度、对比度、任务复杂程度等;
g.照明预算;
h.能源方面的限制;
i.照度维护方面的限制;
j.必要时的现场考察及勘测
通过前期的资料准备,提供工作进度计划表,预算每个工作阶段的提交日期及
完成日期。
照明方案设计咨询成果包括:
a. 根据概念设计概要,包括草图和部分区域的初步布局;
b.
根据建筑师提供的日间效果图,完成主要视点的照明方案夜景效果图及对效果
图的说明;
根据确立的外立面效果图,提供分时段照明场景设计; C.
d. 简要介绍方案的实施方式以及对设备安装方式的考虑。
e. 照明设计概念说明;
f.概念示意图
g. 场景示意图
h. 不同场景效果图
i.提供重要位置的照度计算和说明;
j.重点区域灯具布图及安装示意图
k. 初步灯具选型、照明布置示意、控制系统说明;
1.照明工程初步概算
皿. 分析用电量、运营成本及统计设备预算。
n.
参加设计协调会,完成本阶段服务和提交以上成果,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入设
计的下一阶段。
2.3.2第二阶段招标图(扩初)设计咨询
本阶段在照明方案设计咨询基础上,对其进行深化设计,相关工作如下:
a.灯位布置图
b.控制回路图
C.安装节点图
d.控制系统图
e.电气系统图
f.灯具数量统计表;
g.照明设备的总预算;
h.用电量分析及运行成本分析报告;
i.提供灯具详细说明规格书,包括灯具的品牌、型号、尺寸、光学性能及光源
的制造商、型号、色温等;
j.提供为项目特殊设计的灯具资料;
k.照明技术招标文件
1.照明工程的总预算;
皿.
参加招标文件交底会,完成本阶段服务和提交以上成果,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
入设计的下一阶段
n. 编制设计概算或招标最高限价
2.3.3 第三阶段招标配合
为招标人提供招标服务,提供可用于灯具供应商及控制系统招标的招标图纸,
具体设计成果包括以下:
a.审核投标书
b.对招标单位进行评估及选择
C.提交评估报告及建议
d.协助完成招标过程
e.招标过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f.协助招标人评选灯具厂商,对替换灯具进行技术审核工作。
按照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配合建筑师或招标人委托的其它有关顾问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灯光条件图纸完
成本阶段服务和提交以上成果,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入设计的下一阶段。
2.3.4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核咨询
提供招标技术支持服务,具体成果包括以下:
a.审核施工图纸
b.参加协调会,审核施工单位出的照明图纸,并提出审核意见。
c.审核施工单位的灯具安装节点图,以保证灯具正确的安装效果;
d.审核施工单位的灯具回路图和连接图,
确保正确的回路链接以实现正确的场景效果;
e.审核灯具控制图和系统图,以保证灯具可按照设计实现舒适的场景效果
f.整套图纸的施工图审图意见
完成本阶段服务和提交以上成果,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入设计的下一阶段
2.3.5
第五阶段:施工验收阶段配合参加现场指导,就承造商的工作进展情况给出意
见,提供的服务包括以下:
a. 负责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b. 解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照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问题
C.
对招标人委托的承包商依据灯光设计平面图所提供的灯具和灯具制造图进行审
评。
d.
若委托的承包商文件中专门指出其产品可以节省造价指标或者可以加速工程进
度,则对替换方案进行审评。
e.
审核灯具厂家提供的灯具样本及控制设备。可要求招标人代表、建筑师、景观
设计师及电机技师一并检视灯具厂家提供的施工制造图及灯具资料。
f.对招标人委托的承包商提供的备用灯光控制系统文件进行审评。
g.
对招标人委托的承包商提供的光源替换方案进行审评。承包商须在提供灯具替
换方案的同时也一并提交光源替换方案。
h. 在施工阶段到施工现场对灯具进行评估;在施工完成后,
到施工现场指导灯具设定和矫正,并设置调光场景。
i.配合招标人进行安装巡视及验收。
j.
在照明控制设备供应商及照明工程承包商共同确认照明控制设备安装正确并试
运行后,进行灯光场景设定。
k.出具项目巡视报告,提供验收清单,记录现场与设计不符之处,
并协助招标人及建筑师、景观设计师解决方法;
1.审核招标人委托的承包商提供的最终竣工图;
若招标人代表、深化图纸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设计做出任何修改,所有改动必须
经由投标人审核、认可,以保障设计质素。
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和技术标准,
每个设计阶段按照时间进度安排提交设计成果。按照成果提交要求,提供相应
数量的成果文件。每个阶段的成果中要有对应阶段的成本分析,招标图设计阶
段需提交概算以及材料样板。
3.设计周期及设计成果要求
3.1 投标人按下表所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供各阶段的设计成果:
序号 | 服务阶段 | 1 |
照明方案设计咨询阶段 | 包括但不限于:在招标人提供效果图基础上制作的照明效果图,灯光夜 | |
2 | 招标图 | 包括但不限于:泛光照明范围内电气系统图; ;平立面布灯图纸、 |
(扩初) 设计咨询阶段 | 灯具大样图纸、完整灯具规范、控制回路(图表、控制回路要求及设备 设计概算文件或招标最高限价文件。 | |
3 | 招标配合 | 审核投标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估及选择;提交评估报告及建议样品审 |
4 | 施工图设计审核咨询 | 审杉 |
5 | 施工验收阶段配合 | 施工现场审核报 |
【说明: 投标人的设计成果应注明提交的格式和份数,
具体格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格式(可编辑的
cad、ppt、word、excel、jpg)和纸质格式(A0、A1、A2、A3、A4)等,具体
由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3
第五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龙凤商厦(暂名)项目
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设计顾问服务项且
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国家规范,就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龙凤商厦(暂名)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设计顾问服务
项目、乙方接受委托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定义
1.1 “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已颁
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范性文件。
1.2 “服务”指本合同书所述的,按照合同由乙方提供和完成的该项目建筑
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工程设计咨询、顾问服务而进行的工作。
1.3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外的工作日。“
天”“月”指日历天、日历月。
1.4 “货币”指人民币元。
2. 工程概况及乙方人员架构
2.1
工程名称:龙凤商厦(暂名)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设计顾
问服务项目
2.2 工程概况:
2.3 乙方服务人员组成和构架:
项目总负责人 | ||
项目组成员 | ||
3. 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工程咨询顾问服务范围
响应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项目具体要求的内容。
4. 工作依据及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工程设计具体工作阶段及内容
4.1 本项目的服务内容依据如下所示:
(1)本服务合同;
(2)
甲方发出的设计任务书/设计相关标准,甲方批准的建筑泛光照明、室
内照明专项相关方案/专题报告和所有经甲方签字或电子邮箱发出的会议
纪要等;
(3)甲方发出的招标文件及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4) 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单位提供的xxx项目设计相关工程图纸;
(5)
中国的适用本项目特点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国家规范、行业标
准及地方标准和规范;上述标准和规范不一致的,适用较严格的标准和规
范。
4.2 乙方须以本条第4.1款各项所述文件为工作依据,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服务内容提
供相关的服务。对于超出上述范围或与上述依据不符的服务,乙方可事先通过方
案报告/图纸审核报告/专题报告/专题邮件等形式先向甲方汇报/申请,在得到甲
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甲方亦有权不同意上述相关服务内容,乙方应积极及时修
改完善上述相关的服务,并不得以此为由延误工期。
4.3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工程设计具体工作阶段及内容详见附件一《龙
凤商厦(暂名)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设计顾问服务项目建筑泛
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工程咨询顾问工作范围及工作成果》。
5. 服务费用
5.1 费用及付款进度
乙方为本项目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含税费用为固定总价,总计为人民币万元整,
(小写:¥.00),甲方将按照下列付款方式支付乙方各个服务阶段的费用:
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设计顾问服务合同支付方式:
序号 | 阶段 | 支付费用占比% | 金额(万元 ) |
1. | 合同签署 | 10 | |
2. | 泛光照明方案设计 | 15 | |
3. | 泛光照明招标图 | 15 | |
4. | 泛光照明招标服务 | 5 | |
5. | 泛光照明施工图审核 | 5 | |
6. | 室内照明方案设计 | 15 | |
7. | 室内照明招标图 | 15 | |
8. | 室内照明招标服务 | 5 | |
9. | 室内照明施工图审核 | 5 | |
10. | 调试及验收完成(包括工 程费用是否超过概算金额 ) | 10 |
1、乙方将根据各个阶段工作应得的服务费用,在每个工作阶段的工作成果完成
并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会提交一份请款单给甲方,甲方收到请款单并
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2、甲方付款的前提是收到乙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非甲方通过正式
的电子邮件告知乙方暂停开发票,乙方应该在提交一份请款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开票,并交送甲方。如果因为乙方自身的原因而延迟提交甲方发票,甲方的
付款则相应顺延,而此顺延行为不应视为违约。
3、甲方取得乙方发票或收据不代表甲方款项已付清,甲方价款已付清是以甲方
款项汇至乙方在本合同第5.5款提供的开户行银行账户为准。若因乙方提供的银
行账户有误,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所有设计服务涉及的任何税费。相关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
及缴交。
5、与本项目有关的邮件速递、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及电话费(含长途电话费)
等办公费用均包含在设计费用中。
6、按设计顾问要求,由其它设计成员或单位提供的文件或电脑档案由甲方免费
提供。
7、该服务费用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而不限于乙方顾问
费、行政成本、差旅费用、与其他单位的协调费用等。乙方无权就本合同项下工
作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8、如因工作范围调整等原因涉及增加顾问费,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整。
5.2 服务费用总额确定的基本依据和原则
A. 若需要进行咨询的建筑面积发生变化,合同约定的费用不予以调整。
B. 5.1条中所述的服务费用总额是根据乙方为该工程提供服务将于自签约之日
起至工程交付使用且项目开业/试运营之日确定的。
C. 乙方须保证泛光照明工程施工费用不超过项目概算对应金额(甲方原因
导致除外),否则将扣除合同金额的10%。
5.3 部分服务工作
由于甲方原因乙方实际只提供本合同第4节所述乙方工作的其中一部分,双方应
共同确认相关部分发生的服务费,该部分的服务费用之计算将按经甲方认可已
完成的工作与未完成的工作的比例合理分配,并参考5.1款金额及比例(本合同
另有规定除外)。
5.4 额外服务
不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之内的服务均属于额外服务,在不影响
本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下,由双方另行协商。该等服务收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除非收到正式的书面通知并由双方达成一致,乙方没有义务提供额外服务,
而甲方也没有义务支付额外服务的费用。
5.5 本合同乙方收款人及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及账号如下所示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6. 双方责任和义务
6.1 甲方义务和违约责任
A. 甲方有权指示和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并有权使
用乙方的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等工作成果。
B.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措施进行设计。
C.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1条的规定支付乙方服务费。
D. 甲方应组织、协调、召集和主持各种会议,负责联络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各
单位就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往来文件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会议纪要、报告
信件和备忘录的复印件等。
E. 甲方有合理原因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称职的人员,乙方应及时
更换,乙方不更换的,甲方有权暂缓付款,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经甲方
书面催告2次或以上,乙方仍不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F.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工作成果文件时,乙方应全力配合。
G.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完成后12个月内,甲方不应与乙方参与本项目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
6.2 乙方义务和违约责任
A. 乙方被视为在本专业具有同类项目的丰富经验,并将一如既往地秉承专业、
职业、细致、勤勉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B. 乙方应按国家标准/规范及双方充分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时间计划、数量的要
求提交成果文件和提供相关服务,并充分尊重和落实甲方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C. 若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等存有异议的,则应于收到该文件、资料后
5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若乙方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
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符合本合同约定并能满足乙方工作之需要。
D.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5.1条提交设计顾问费请款单给甲方,并提供乙方税务登
记注册所在地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 由于非乙方原因可能延误工作成果的交付时间,乙方应写明申请延长工期的
日历天数及原因,正式向甲方提交申请文件,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甲方审批不通过的,乙方仍应按原交付时间提交工作成果,否则视为乙方迟
延交付工作成果。因乙方原因,乙方迟延交付任一阶段工作成果的,每逾期
一天,乙方须额外支付甲方该阶段总费用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经甲方催
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提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
任。
F.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时间计划、数量、工作范围履行任何一
项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而乙方逾期未能纠正的,甲方有权通
知乙方解除合同,赔偿相关损失(赔偿费用总额不超过本合同项下设计顾问
费总额)。
G. 乙方的成果性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或甲方/审核单位提出调整要求时,乙方
应立即做出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成果性文件错误造成本项目工程严重质量
事故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还应赔偿相关损失(赔偿费用总额不超
过本合同项下设计顾问费总额)。
H. 在对甲方其它合作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工作时,甲方应协调其它合
作单位提交相应的证明其设计成果正确的必要资料(如计算书),如其它的
合作单位无法提供该类资料时,乙方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I. 在设计/顾问工作进行中,甲方没有对乙方的工作书面或电子邮件认可前,
乙方不得开展下一阶段的设计/顾问工作,乙方擅自开展下一阶段的设计/顾
问工作的成果,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J. 在工程进行中,除接获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外,乙方不能对已批准的
设计擅自作任何重大增减或修改,必须修改时,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取得
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
K.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分包服务,否则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付的全部设计费,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
全部损失。为免疑问,经甲方书面许可的分包项目,乙方仍与分包方连带应
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L.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人员组成和构架,否则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按照每次【】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换回原服务人员;乙方拒不改
正或擅自更换达2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M. 乙方对设计工作负有全部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的责任不因甲方的检
查、确认与批准而减轻或免除。
N.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代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
7. 暂停
7.1 项目如果因为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整体进度暂停,且暂停时间超过45天时
甲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与乙方协商暂停本项目合同约定下的服务,并向乙方
书面下发《工作暂停通知书》。如果甲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则在暂停发生后
乙方仍继续提供的服务仍被视为有效服务而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7.2 如果暂停时间超过90天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甲方亦应就甲方已经书面确认
的乙方在相应工作阶段提供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7.3 如暂停时间超过45天时,在项目重新启动前,甲方应提前7日向乙方书面下发《
恢复工作通知书》,并与乙方重新协商后续工作的工作计划。
8. 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及保密义务
8.1 乙方根据本合同所做出的工作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的全部知识产
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相关工作成果予以署名。乙方有义务
保护顾问服务工作文件,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
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泄露与该项目、本合同或与甲方的业务活动有
关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获得的属于保密范围的
内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谋取非法利益。
8.2 本合同的图纸及文件资料仅用于本合同所指定的工程,乙方无权用于其他工程项
目。
8.3 对甲方提供的或由其雇佣的其他顾问提供给乙方的文件,乙方应该合理及合法使
用于本工程。因上述文件在专利和/或版权问题上触犯法律条款或侵犯第三方权
利时,应免除乙方由于采用这些文件所带来的一切专利和/或版权方面的法律责
任。
8.4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在自己的宣传专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描述
本合同项下工作成果,并有权提及甲方名称及/或项目名称。在甲方先前已向乙
方书面申明其机密与版权文件的前提下,乙方文件中不可涉及与之相关的内容。
甲方有权利用乙方以往的业绩进行市场宣传,在本合同项目的宣传材料和市场推
广过程中,凡有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工程设计部分,可利用乙方的相关
信息,有关乙方宣传文字及涉及乙方的宣传数据由甲方事先提供给乙方确认。
8.5 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所做出的工作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均不侵犯 C
任何第三方权利,否则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均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9.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或符合本
合同规定终止合同条件,或合同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交付
甲方使用且项目开业/试运营止)满,本合同即行终止。
10.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0.1 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双方约定如下情况属于重大设计修改:
A. 规划条件的改变;
B. 建筑泛光照明、室内照明专项顾问工作的服务范围有变更。
C. 在本合同签订日期后,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改变或补充,引起设计修改或
服务持续时间发生改变且变更时间超过15%以上;
D. 乙方服务过程中关于如下因素的改变:
a) 整个建筑物、单体建筑物、结构和重要部位功能的改变;
b) 规划项目总体布局改变,平面布置图的重大变更;
c) 建筑高度的修改超过平均两层的高度;
E. 甲方对在设计阶段已经书面确认的、用于乙方开展设计工作的设计条件(包
括建筑平面/商业平面/)的修改量超过了原已确认设计条件的15%。
F. 甲方对前一设计阶段已经确认的设计成果进行重大修改,造成建筑泛光照明
室内照明专项工程设计图纸修改量超过15%以上。
G. 仅因甲方原因而致成本限额发生变化超过15%,而导致重新设计。
当本合同执行中存在上述的重大变更时,双方应该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中有不清楚的表达或缺少正常执行的条款,或者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就不
详、缺少的表述和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O 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A. 本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履行完毕;
B. 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C. 合同有效期满。
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除在第6节中已有的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外,当另一方发生如下的情况时,一方
可以解除本合同:
A. 另一方已被证实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破产;
B. 另一方在经证实的不可抗力发生90天后仍无法履行义务的。
解除合同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合同解
除后产生的费用最低。乙方有义务归还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使用与甲方已支付服务费对应的乙方按本合同编
制的所有图纸及文件等工作成果并享有其全部知识产权。
11. 不可抗力
11.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地震、台风、洪水、战争、传染病、特殊政治事件等。
11.2 并非违约情形
只要不能履约是出于不可抗力事件、且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为履行合同的
义务采取了所有小心合理的补救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则该
方未完成合同项下相应部分的义务不应视为违约情形。
11.3延期
受不可抗力影响,协议规定的需完成任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
与不可抗力影响该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时间相同。但一切延期需甲方批准后方为
有效。
12. 通知和送达认定
本合同书所有相关文件采用中文。有关通知、文件、资料应用书面的形式。通知
文件、资料可由人员递送(以签收单上的签名为依据);或通过传真、电子邮
件(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生效时间); 或通
过特快专递。双方通过上述认可方式的来往传真、信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
经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合同的终止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方为有效。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所传
达的信息和资料均视为无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沟通。
甲方指定的接收乙方电子版工作成果、过程文件等的电子邮箱:,该电子邮箱是
甲方代表
(手机:)的工作邮箱。除非甲方另有书面通知,乙方发至该邮箱的电子邮件及
其附件均可视为甲方确认收到。
乙方指定的接收甲方电子版设计资料、工作指令等的电子邮箱:,该电子邮箱是
乙方代表
(手机:)的工作邮箱。除非乙方另有书面通知,甲方发至该邮箱的电子邮件及
其附件均可视为乙方确认收到。
如采用邮寄方式,应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邮递,自收件人签收
之日起或自邮寄之日起满五日视为送达(以较早者为准),若发件人以快递方式
通知收件人时,收件人拒绝签收或不按规定自取快递信件,或非因发件人造成无
法及时投递的,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和有效送达。
甲方通信和快递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通信和快递地址:。 邮政编码:。
13. 行为准则
乙方严格奉行高道德标准,并遵守包括但不只限于所有当地和国际上防止贪污及
其他腐败行为的适用法规。
乙方不会参与任何欺诈、不诚实、不道德性质的业务活动,或作出危害甲方或其
雇员诚信和信誉的行为。
14.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效
时,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法院,在项目所在地通过诉
讼解决,由诉讼引起的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裁定的违约方承担。在诉讼过
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应继续履行。
15.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6.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
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开户行账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