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0.5%吡丙醚颗粒剂
袋
500克/袋
30元/袋
400袋
12000.00元
2
3%胺菊酯?高效氯氰菊酯微乳剂
公斤
10公斤/箱
80元/公斤
100公斤
8000.00元
3
8%胺菊酯?氯氰菊酯乳油
4
2.5%高效氟氯氢菊酯悬浮剂
5
双灯太阳能智能灭蚊灯
盏
型号:HW1013
3000元/盏
80盏
240000.00元
6
常驻消杀员工费用(消杀服务费和灭蚊灯安装及维护费用)
30000.00元
税收
20000.00元
管理费及后勤费
10000.00元
合计
小写:336000.00元 大写:叁拾叁万陆仟元整
3.3.1履行地点:宁乡市城区凤形社区、凤翔社区、正农社区、龙江社区、金南社区、东城社区、东沩社区、梅家田社区、创业社区、罗宦社区、沩丰社区、新山社区、香山社区、南苑社区、花明社区、文中社区、学庵社区、合安社区、八一社区、通益社区、新城社区、楚沩社区、新康社区、塘湾社区等个社区所辖区域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沿河两岸、空坪隙地、城区各类水体、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公共地段。
3.3.2履行方式:上述公共地段灭蚊服务,费用包含药物、设施采购以及设施安装、药物投放;按要求采购并安装灭蚊灯80盏(技术参数推荐如下),具体安装位置按照采购方要求执行;特困企业、安置区和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及其他纯居民楼灭蚊服务;城区蚊害孳生地调查及上述1—3项人员工资,交通,住宿和管理等费用;分配给特困企业、特种行业、特困居民家庭及蚊害严重死角(含家庭、门店)等使用的灭蚊药物;城区蚊害密度监测、抗药性实验及技术资料;城区灭蚊动员会议、技术培训、宣传教育费用;统一灭蚊资料汇编检查等工作经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环境消杀工作费用;为确保蚊密度控制达到国家C级标准,采购单位将邀请上级卫健部门或第三方进行监督评估,所需经费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宁乡市卫健局交办的其他灭蚊工作。
5.2.1灭蚊灯设备采购需要达到用户需求“技术参数”。
5.2.2响应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响应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所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为外文版,请同时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
5.2.3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需提供材料技术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合法代理权,提供厂家(或总代理)的授权书,供应商为厂家,则提供相关厂家证明(营业执照,产品说明书等)。
5.2.4需提供符合行业执行标准并提供执行标准资料及相关检验证书。
5.2.5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附正品说明,合格证。所有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5.2.6供应商应符合病媒防制相关标准、相关企业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5.2.7设备技术参数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性能指标应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应考虑到使用环境的特殊性和环保要求。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1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负责协调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到垃圾收集设施完善,无积存暴露垃圾。
6.1.2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有害生物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活动,清除有害生物孳生地。
6.1.3负责对乙方的创建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
6.1.4甲方应当按时进行验收,以利于及时收货。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负责提供本项目中甲方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保证按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6.2.2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时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明确任务、文明作业;填写服务登记卡,并请甲方有关人员签字,作为当次服务的凭据;确保施工安全,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3必须接受甲方检查,以及考核检查后的奖罚。如果有群众投诉,应在2天内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登记,处理情况要反馈给甲方。
6.2.4注意药物的使用安全和有效防护措施,投(施)药后需防护的部位和措施,应向甲方指出;所使用的药械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安全、高效、低毒,有相应毒力试验报告;事先做好投药前提示,不能对市民造成影响;确保对甲方辖区内的动、植物及公共设施不造成损害。
7.3知识产权
7.3.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7.3.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3.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7.4保密责任
7.4.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7.4.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11.1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1.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1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1.1.3达成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11.2不可抗力
1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1.2.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