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配电箱任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12/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北京市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新建发热门诊楼)工程
配电箱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2年12月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建设(北京市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新建发热门诊楼)工程),因工程需要对配电箱进行公开招标,参与此工程投标的厂家或经销商须具备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北京市海淀医院
工程地点:北京市中关村大街29号
1.1建筑面积:2949.88 ㎡
1.2资金状况: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1.3招标内容:配电箱
1.4材料数量:详见招标内容
1.5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12月15日上午9:00前
1.6领取招标文件地点:自行在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网址:http://jc.bcegc.com)登录下载。
1.7 招标答疑:在标书送达前可通过电话咨询招标单位
1.8 标书送达时间:2022年12月25日上午9:00前
1.9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5日上午9:00
1.10 投标地点: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网址:https://jc.bcegc.com)。
1.11联系人:张金奖 电话:17600147677
第一条 招标公告
1.1 工程名称:北京市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新建发热门诊楼)工程
1.2 工程地点:北京市中关村大街29号
1.3 建设单位:北京市海淀医院
1.4 建筑面积:2949.88㎡
1.5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
1.6 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 工程性质:新建
1.8质量目标:合格
1.9 资金状况: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1.10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第二条 招标程序
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凡获知此信息并有招标材料生产经营资格且有能力完成该材料生产供应的厂家或经销商均可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评选出有实力的单位参加投标。投标单位于2022年12月25日9:0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单位。随后由招标单位聘请的技术、经济、预算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综合名次前三名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单位从中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待确认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并在30日内签署供应合同。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中标结果。
第三条 招标内容
招标材料及规格:
配电箱清单
第四条 招标要求
4.1 本次招标材料为配电箱的采购,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4.2 投标申请人可于2022年12月15日前,自行在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网址:http://jc.bcegc.com)登录下载。
4.3 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由投标报价(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业绩、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材料等组成。
4.4 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4.4.1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若因中标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问题影响工程整体标准,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更换全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并向招标单位支付与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价值相同的货币作为罚金。
4.4.2 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4.4.3 投标单位供应材料应符合 合格 技术标准,如所供材料不合格,供应商应无偿负责更换,如供应材料出现第二次不合格,招标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4.5 供货误期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10%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出卖人逾期交货达到(7)天时,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卖人不得因此向买受人主张任何赔偿。
4.5.1投标单位需承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证书真实有效,经查证如有不实,招标单位有权取消投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和中止合同,如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投标单位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6招标材料如发生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无偿更换材料,如造成其它损失的应足额赔偿。
4.7知识产权:
中标单位应保护招标单位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单位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
5.1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须于招标截止1日前通知投标单位。补充或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二者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5.2 招标单位及时将补充或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延长投标的时间。
第六条 供货要求
6.1 投标单位须按照招标单位提出的供货周期供应材料。
6.2 供货时间:按工程需要招标单位提前48小时电话通知中标单位。
6.3 供货地点:按时间要求送至北京市顺义地区北京市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新建发热门诊楼)工程现场指定位置。
第七条 标书要求
7.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7.2 投标报价应完整全面。
7.3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业绩证明等。
7.4 投标单位须出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7.5 标书需按以下顺序装订:
l 标书封面(盖章)
l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
l 二、授权委托书(如有)
l 三、投标函
l 四、投标人声明
l 五、投标承诺书
l 六、投标报价表
l 七、其他说明与承诺
l 八、投标其他资料(包括投标人单位资质文件、业绩等)
l 九、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第八条 投标须知
8.1 投标费用
8.1.1 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8.1.2 招标文件不收费。
8.2 投标报价。产品报价应含税、包装、保险、运输、吊装、卸车到工地指定地点等的一切费用。
8.3 投标报价一次包死,下浮报价不随市场变化而改变。
8.4 本次招标如发生评标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8.5 投标文件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符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8.6 投标书有效期:自规定的送达标书日期起计,投标书的有效期为90天。
8.7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密封并加盖公章。
8.8中标单位需向我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8.9付款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以月结方式,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双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到甲方项目部对账,并出具相关对账单。乙方逾期,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和付款。结算后甲方于次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结算货物价款的80%,乙方所供项目全部供货完毕并出具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结货款部分的95%,剩余的5%在双方出具最终结算60日后14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与结算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和付款。
8.10投标方需充分考虑本公司的资金情况,一旦中标,不得以资金问题拒绝向我方供货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向我方供货。一旦出现此种情况,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中标人收取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赔偿。
8.11最终结算数量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
第九条 评标和中标须知
9.1 评标的原则和步骤
在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的原则基础上,由招标单位聘请的技术、经济、预算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按名次高低进行排序,选定名次最高的三家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单位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9.2 评标办法
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实力、报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对服务程度的承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委评定之后,按投标单位的名次由高至底排列,推荐名次最高的、合格的前三位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单位如不能按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由其它中标候选人递补,直至签订合同。
9.3 如本次招标中,排名前三位的单位都不能满足签约条件,则本次招标作废,将重新进行招标。
9.4 如招标单位需要,投标单位需按招标单位要求提供样品,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9.5 企业考察:招标单位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中标单位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中标单位负担。
9.6 中标通知:经评标和考察后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9.7 合同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单位签署合同。逾期不签署合同的,招标单位有权重新选择供应商。
第十条 附件
关于供货厂家(供应商)提供供货承诺格式
承诺内容包括:
10.1 已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内容,如在开标后发现投标文件有错报、漏报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0.2所供应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制造依据的标准
10.3产品数量(满足招标单位需要)
10.4付款方式
10.5 供货时间
10.6下浮报价不随市场变化而改变
10.7运输责任
10.8验收责任
10.9 售后服务
10.10 其它承诺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约定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相应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范本编号:BCEG-JT-HTFB0346
项目合同编号:
买 卖 合 同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整体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本合同应纳印花税(以不含税价合计为基数的万分之 ): 元。
使用说明:
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永久工程中非暂估价的材料、临时工程用材料设备买卖。
买 卖 合 同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 并由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标的、数量、价款
1.1 合同价格形式为 。
固定单价(不含税)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等全部费用。
1.2 签约合同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
(1)不含税价:¥ 元;
(2)税金:本合同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元。
除税金外的价格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供货范围及价格表》。
1.3 合同各方当事人确认纳税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乙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纳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2、质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产品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省级)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并符合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货物/产品出厂、安装、验收标准。
3、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包装由乙方负责,货物包装应能保证货物质量完好,并确保该等包装适合长途运输,符合防水、防潮、防震、防撞等运输安全要求。包装物由 负责回收。
若所供应的货物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车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并且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对废弃物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
4、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乙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提供给甲方有效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货物的准用证、合格证、检验报告);乙方提供的上述所有质量证明文件要满足甲方报验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乙方还应保证配备必须的备品、配件、工具,以进行货物的正常安装/使用。
5、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理损耗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超出合理损耗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合理损耗的范围:
合理损耗的计算方法:
6、标的物风险转移
标的物风险自乙方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签收后转移至甲方。
7、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7.1 交付方式:乙方应于甲方指定的交货期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并将货物及其附随物一并交付给甲方。
7.2 交付地点为: 。
7.3 交货期间,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第一种,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
第二种,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
第三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指定的时间按批次交付货物(应至少提前 小时通知)。
8、运输方式及达到站(港)和费用负担
包装、运输等费用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乙方报价中,由乙方承担。
9、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9.1 交付货物时,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送货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或生产厂家与本合同的约定有不符之处或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损,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9.2 开箱检验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场,以检验货物的外表和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具备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如果没有异议,甲方予以签名,但甲方的签名并不代表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如果有异议,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9.3 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甲方应安排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则相关检验费由甲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乙方负担。
10、质量保证
10.1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工程所在地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10.2 质量保证期为合同全部货物交付、安装,同时全部调试合格并其所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 个月。在质保期届满之前,甲方拥有获得免费保修服务的权利,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或损坏的零部件/货物(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
11、合同价款支付
11.1 预付款支付:本合同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预付款
采用抵扣的,抵扣时间和方式为:
(1)累计支付货款达到签约合同价款的/%后,开始抵扣,分/次抵回,每次抵扣预付款的/%。
(2)双方协商确定为:/
(3)预付款不抵扣
11.2 过程付款,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第一种:选择一次性交货方式的 ,货物全部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在 日内,向乙方支付货物价款部分的 %。
第二种: 选择分批次交货方式的,在该批次货物全部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在 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货物价款部分的 %。
11.3 尾款支付
货物所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经甲乙双方结算完毕,甲方在 日内支付乙方至结算价款的 %。
剩余的 %作为乙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保金,该款在货物投入使用 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由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
关于以上预付款、过程付款、尾款、质保金等款项支付的特别约定:若乙方属于成立不足12个月或属于与甲方初次合作的企业,甲方在取得乙方开具发票的次月向乙方支付款项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4有关合同款支付、发票的规定
11.4.1 鉴于:
(1)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项目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已选择计税方法为 ;
(2)本合同乙方纳税人资格为 ;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开具的发票以证明乙方的纳税人身份,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 。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 。
11.4.2 合同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且提交付款申请书,付款申请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合同号、申请金额、申请支付时间、申请代理人等事项。经甲方财务、商务合约管理部门对此审核无误后,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名并经其企业总部管理部门认可。
11.4.3 依据甲方认可的金额,乙方向甲方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等)。因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甲方可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甲方并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超过经双方确认的合同实际发生费用的范围内开具发票,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全额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开票。乙方重新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1.4.4 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向甲方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1.4.5 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甲方的损失。更换后仍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向甲方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相应的税金及损失。但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11.4.6 红字发票开具的规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乙方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向甲方进行主张,因乙方不能取得红字发票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7 本合同在执行中,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需要作废、重开、补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以下约定: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4.8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约定:甲方如不慎将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乙方应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证明单》。
11.4.9 乙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行为不当,引起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查处,要求甲方予以配合调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11.4.10 付款地为甲方营业地,付款应以 方式进行,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等票证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1.4.11 本合同11.4.10款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付款的,乙方指定本单位员工 (须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应与本合同用章一致)居民身份证号: (请填写十八位身份证号码)为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将合同款项交付乙方指定的人,该人获得票据、现金后,无论该款是否入乙方账户,双方该笔债务即告清偿。
11.4.1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包括“抵扣联”和“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乙方原则上优先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11.4.13 关于乙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有时)的特别约定:如甲方发现乙方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直至乙方的“异常经营名录”事项解除之前,甲方不应向乙方支付任何合同款项,甲方的不付款行为不构成违约,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自行承担。
12、违约责任
12.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以应付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平均数为标准乘以应付价款天数,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利息),但该违约金(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 %。
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在交货期限内交货的,应自交货期届满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2.3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或缺少有关质量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补齐,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 个日历天内更换或补齐完毕,且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补齐完毕,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交货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仍应当就违约金不足部分向甲方赔偿。
12.4 因乙方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签约合同价款的 %的违约责任。
13、送达地址
13.1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联系方式,应至迟于发生该等变化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文件的准确递送。否则,合同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3.2 直接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次日视为送达。
13.3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发出后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乙方。如果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视为未变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4 甲方地址、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
13.5 乙方地址、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
14、保密义务
14.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14.2 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14.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甲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甲方向乙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等内容:
(1)甲方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2)甲方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运行状态、交易日志等资料;
(3)甲方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交易方式、交易数据、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
(4)甲方的现有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网络参数、IP地址、命名规则等;
(5)甲方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规章制度等资料;
(6)甲方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
(7)甲方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
(8)甲方的项目文档、工程文档;
(9)甲方的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
(10)甲方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
(11)甲方关于技术和经营方面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14.4 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2)法律规定;
(3)—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
(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5)—方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
14.5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15、知识产权
15.1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5.2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5.3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15.4 除合同条款约定外,双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5.5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文件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建设单位或最终建设单位在使用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因乙方所交付的服务成果引起的知识产权案导致甲方或建设单位被判决或裁决承担责任且甲方(或建设单位)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5.6 如发生因乙方所交付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第三方起诉了甲方或建设单位的情形,甲方有权暂扣乙方相当于第三方诉求金额对应的货款作为案件解决担保款,扣款担保期间从甲方通知乙方扣款之日至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为止,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乙方本合同范围内的后续服务。乙方不得向甲方或建设单位主张案件解决担保款在扣款期间的利息、因扣款行为造成乙方的其他任何损失。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后,在甲方或建设单位不实际承担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的经济责任前提下,甲方在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后15日内将案件解决担保款无息支付给乙方;如果第三方起诉的知识权案判决了甲方(或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且甲方(或建设单位)最终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甲方有权从案件解决担保款中直接抵扣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第三方的所有款项(含为解决该案件聘请律师费用及判决规定需要甲方或建设单位向法院支付的相关费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毕后,如案件解决担保款不足以抵扣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收到偿还差额款项通知后7日内将差额款项支付给甲方(或建设单位);如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相应款项后还有剩余款,甲方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后15日内将剩余款无息支付给乙方。
16、 合规条款
16.1 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行贿受贿行为。
在不限制上述承诺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其自身、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权益所有人、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供应商或分包商,不会为了达成或履行本合同或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承诺或批准给予任何钱款、礼品或其他有价物给以下人员:任何政府官员或职员;任何政党或政治职位候选人;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职员或官员;合同相对方、其关联方及任何相关第三方的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其他任何有关人员。
16.2 乙方承诺维持准确的财务记录,真实准确的在财务帐簿中反映其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妥善保留相关财务凭证。乙方同意在甲方事先通知下,甲方或甲方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财务帐簿及财务凭证,乙方有责任予以配合,并对检查结果做出解释。若相关的财务记录不准确,或者出现拒绝提供、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发现存在行受贿、虚假报销等违规行为的嫌疑时,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无权主张甲方违约,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及其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对前述记录的查阅或审核严格限于本合同所涉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检查目的,所列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但因合规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本条款项下合规义务时,合规检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第三方费用、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17、 其他约定事项
17.1 关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及转委托的约定
乙方需自行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再行分包、转包,或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转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转委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因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转委托造成实际施工人或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第三方以甲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7.2 甲方指定施工现场有关的验收、接收和相关签认负责人为 和 。
甲方授权工作人员 和商务经理 代表甲方办理验收交接、合同款月度结算、最终结算等相关事宜,该授权代表人签认最终结算文件时须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非甲方授权人员所签署文件未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均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授权代表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仅有甲方项目经理签名和(或)加盖项目部印章(非合同专用章)的结算文件,双方均清楚、明白,此类结算文件对双方均不产生任何效力。
17.3 任何无书面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签订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非甲方的意思表示,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7.4 乙方授权工作人员 代表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事务相关的所有工作,上述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授权代表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7.5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进一步约定及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6 不得任意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甲方印章,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上,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事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或无合同约定的,在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的任何签名或盖章均是无效的,无论甲方是否按照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予以支付,均不代表甲方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的认可,此类行为自始无效,已支付的款项甲方随时有权予以收回。乙方的此类行为亦应按照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17.7 甲乙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7.8 乙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全部货物享有处分权且无任何质量问题,保证货物交付后无任何第三人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所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8、不可抗力
18.1 因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8.2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18.3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该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并由此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或受到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15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并就此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19、 纠纷解决方式
19.1 本合同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 ,争议解决机构为 。
19.2 若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则有关于仲裁的详细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遵守其仲裁规则,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此争议解决方式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撤销、终止、变更、解除或权利义务转移而无效。
(2)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及单据、确认函、结算单等法律文件不得再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如有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的甲方印章和签名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违背以上条款约定的,该约定一律无效。
(3)本合同以下条款在时机成熟时生效:因本合同项下所涉合同引起的或者本合同项下交易所涉合同的所有纠纷,不论其订立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本合同所签订的日期,除非对管辖问题另有相反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由最先组成的仲裁庭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中的普通仲裁程序对相关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各方同意无论本身属于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作为共同一方选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无法共同选定己方仲裁员,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如双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共同选定,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
本合同项下乙方发生的律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0、 补充条款
20.1 合同当事人如有争议按照原合同诉(申请)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案款时,取得案款的一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税金税率及发票形式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能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在支付案款时应扣除相应的税金(案款未包括税金的除外)。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合同中有关税金约定予以说明。
20.2 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自愿接受如下条款: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乙方。该约定构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甲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甲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建设单位(发包人)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乙方理解甲方内部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间,因程序内工作所耽搁造成的本合同款项支付不及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乙方自愿放弃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特别提示:“背靠背”,即建设单位(发包人)不付款则甲方(总包单位)无须支付,建设单位(发包人)付款系为“背靠背”付款条款所附的条件,没有使乙方处于不利地位,乙方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分析,该条款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权利处置结果,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20.3 乙方应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物流信息。如果货物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乙方应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相应物流信息及出库凭证、相关采购合同应明确指向本合同所指“整体工程”,如相关单据信息采用简称的,乙方应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致性。
20.4 甲方分发资料的约定: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分包单位等),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20.5 关于安全责任的特别约定: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6 乙方人员在施工场地内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定性后,属乙方一方违章操作、违规进入施工场地等情形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属甲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属双方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补偿金)。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家属进行处理。
20.7 基于乙方作为专业厂商的特别约定: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要求乙方予以执行的,乙方作为专业供货商/生产商应无条件地执行,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充分考虑,不再另行向甲方主张。
20.8 关于乙方资质资格持续有效的特别约定: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丧失相应的经营资质的,或因乙方其它行为引起的政府机关中止、停止或撤销、撤回乙方经营资质或资格而影响本合同货物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9 关于货物检验通过监理单位的特别约定:乙方承诺,能够提供合格的满足本工程监理单位所需之全部进场数据、资料(按现有监理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如不能提供所造成的进场延误或组装、拼装、铺装延误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0.10 关于合同相对性的特别约定: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因和其它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内容)给发包人(建设单位)、甲方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因乙方违反本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1 关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有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中文件的签署,除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有效外,还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
20.12 关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约定:鉴于甲方已经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货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避免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和噪声污染的产生,对供应的货物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包装物,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材料设备需由乙方组装、拼装、铺装的,乙方应做到工完料清,将自身施工中产生的垃圾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的包装方式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相关权利人提起的诉讼索赔、律师费用支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等)由乙方承担。
20.13 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20.14 关于乙方提出配合条件的约定(如需要):乙方如因加工、组装、拼装或铺装等原因,需要甲方进行合理配合、提供必要合理的工作面的,须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进场证件、运输用的电梯、组装、拼装或铺装使用的水电、临时的办公室(仓库)。】
20.15 关于乙方做好自身安全的约定: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20.16 乙方的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甲方商务部门,由 和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甲方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甲方收到索赔报告的依据。
20.17 关于合同的修改及补充
20.17.1 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引起签约合同价变化在±5%以下的无需签订补充协议,仍执行本合同;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引起签约合同价变化在±5%以上应就全部增加或减少部分签署补充协议;改变型号、规格或变更本合同条款,双方须订立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20.17.2 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实质内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修改、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名应与本合同所载的一致,方为有效。
20.18 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20.19 关于禁止权利转让的约定: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转让的,该转让无效,对甲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或不少于五万元违约金中的较高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20 本合同结算,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再就此结算金额以外的费用进行主张。结算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的,最终结算金额未包括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费用。
20.21 鉴于甲方与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建立工程款项资金共同监管账户,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总承包工程相应款项需通过共同监管账户,乙方对此已知悉并理解。甲方因建设单位迟延支付总承包工程款项而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因此向甲方追究相应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而拒绝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
20.22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解除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书面协议或解除通知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方为有效。
20.23 合同当事人各方承诺,对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约定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约束,并保证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0.24 其他: 。
21. 合同生效
2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其中甲方须加盖 )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需共同遵守。
21.3.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4. 甲、乙双方之间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合同、补充合同(对合同实质内容的修改、变更)、合同附件、确认书、结算书、往来函等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所加盖的甲方印章和签名与本合同所载不一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21.5. 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本合同及附件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减轻、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以下无正文)
签章
甲方:(甲 方 盖 章 处)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盖 章)
签订日期:
乙方:(乙 方 盖 章 处)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 名 或 盖 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价格表
价格说明:
1、合同价格已包括全部费用。
2、本合同的预付款(如有)或进度款时按本清单材料采购单价乘以采购数量,计算相应税金,并按合同中相应条款执行。
签章
甲方:(甲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盖 章)
日期:
乙方:(乙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签 名 或 盖 章)
日期:
附件二
致分包分供方风险提示书
致:合作单位 XXX
为最大限度体现双方交易的诚实信用,防范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发生,我司特向贵司作如下风险明示:
1. 我公司所有合同的签订以及变更、结算确认的唯一生效印章为: (印章样式同贵、我两方合同签名盖章页中我方印章),除此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名、我司分支机构印章、项目部章、工程技术资料章等任何其他形式的印章,均对双方不发生效力。
2 .我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加盖有我公司生效印章的纸质书面合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员之间的口头协议、短信、微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约定,均对双方不发生合同效力。
3. 我公司本合同履行现场指定的收货人为: 。贵司的结算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我司项目部商务部门,由项目部商务经理 和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结算申请文件,我司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我司收到该结算文件的依据。
4. 我司项目部收货人及我公司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签认单、收货单、送货单、进出场单等签署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违约金(或罚金)、利息支付、付款承诺、权利转让、豁免、管辖等任何表述均无效。
5.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合同附件。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双方于 就XXX所签XXX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上述1—4项内容不符情况而引发的争议,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提示。
签章
买受人(甲 方 盖 章 处):
签订日期:
我公司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以上风险提示书,对于风险提示书中所表述的内容均已了解与确认,不存在任何理解歧义。我公司确认,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将严格履行,若出现风险提示书中所反映的有关情形,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有关的经济损失风险,如因此导致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出卖人(乙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 名):
签订日期:
附件三
XXX项目经理部印章
使用权限告知书
致:XXX
为规范双方交易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防范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发生,我公司【XXX】特向贵公司明确告知项目经理部印章使用权限,该印章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1.项目招标、出具授权委托书、联系工程介绍信;
2.项目担保、保证、借款等相关事项;
3.签订劳动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一切经济合同文件;
4.项目洽商变更、签证、对账单、工程结算;
5.出具补偿、赔偿、认定劳动关系等文件。
就1-5项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印章使用权限告知书作为双方所签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印章印模 :
签章
甲方:(甲 方 盖 章 处)
乙方:(乙 方 盖 章 处)
第三部分
北京市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新建发热门诊楼)项目工程
配电箱采购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 托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就 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及合同的洽谈及签订,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被授权代理人职务: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投 标 函
致: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了 招标文件,我方同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我方愿意参加该投标,并已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投标文件(一式两份),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该标的服务应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投标报价表相一致的履行服务。
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服务。
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12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投标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中标。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声明
致: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方发布的 招标文件,我们作为投标人已熟知并愿意参加此次投标,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到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全部提供。
我们作为投标人保证严格按贵方的要求完成本工程 ,不涉及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也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及诉讼。
公司:(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承诺书
致: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贵方 招标文件,我们作为投标人已熟知并愿意参加该投标。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的所有要求作如下承诺:
1、我们将根据需要及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文件中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2、我们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对本工程幕墙玻璃采购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全过程监控,保证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完全一致,并负全责。
3、我们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以及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投入足够的人力及物力,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并不影响其他专业工种的正常进行,并承诺如因我方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停工或其他损失,我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4、我们将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好本工程的各项工作,并保证24小时的联系畅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贵方提出的问题或要求保证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承诺。
公司:(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投标报价表
七、其他说明与承诺
八、投标其他资料
(包括投标人单位资质文件、业绩等)
九、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配电箱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2年12月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建设(北京市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新建发热门诊楼)工程),因工程需要对配电箱进行公开招标,参与此工程投标的厂家或经销商须具备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北京市海淀医院
工程地点:北京市中关村大街29号
1.1建筑面积:2949.88 ㎡
1.2资金状况: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1.3招标内容:配电箱
1.4材料数量:详见招标内容
1.5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12月15日上午9:00前
1.6领取招标文件地点:自行在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网址:http://jc.bcegc.com)登录下载。
1.7 招标答疑:在标书送达前可通过电话咨询招标单位
1.8 标书送达时间:2022年12月25日上午9:00前
1.9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5日上午9:00
1.10 投标地点: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网址:https://jc.bcegc.com)。
1.11联系人:张金奖 电话:17600147677
第一条 招标公告
1.1 工程名称:北京市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新建发热门诊楼)工程
1.2 工程地点:北京市中关村大街29号
1.3 建设单位:北京市海淀医院
1.4 建筑面积:2949.88㎡
1.5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
1.6 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 工程性质:新建
1.8质量目标:合格
1.9 资金状况: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1.10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第二条 招标程序
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凡获知此信息并有招标材料生产经营资格且有能力完成该材料生产供应的厂家或经销商均可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评选出有实力的单位参加投标。投标单位于2022年12月25日9:0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单位。随后由招标单位聘请的技术、经济、预算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综合名次前三名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单位从中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待确认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并在30日内签署供应合同。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中标结果。
第三条 招标内容
招标材料及规格:
配电箱清单
序号 | 清单名称 | 品牌/厂家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税率 | 小计 |
1 | 消防柜B1APEXF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 | 消防柜B1APEXF2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 | 动力柜B1AP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4 | 动力柜B1AP2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5 | 应急照明箱B1ALE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6 | 应急照明箱1ALE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7 | 应急照明箱2ALE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8 | 应急照明箱3ALE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9 | 应急照明箱4ALE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0 | 配电箱B1AL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1 | 配电箱1AL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2 | 配电箱2AL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3 | 配电箱3AL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4 | 配电箱4AL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5 | 配电箱B1APERD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6 | 配电箱B1APQW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7 | 配电箱B1APEXFQW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8 | 配电箱B1APSHR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19 | 配电箱B1APJH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0 | 空调冷源配电箱WDAPLY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1 | 配电箱WDAPRS(室外防水型)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2 | 风机控制箱WDAPEPY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3 | 风机控制箱B1APEPY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4 | 4APDT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5 | 4APDT2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6 | 1APEQJ(需配套UPS)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7 | 1APEQJ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8 | 3APEICU(需配套UPS)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29 | 3APEICU-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0 | 4APEICU(需配套UPS)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1 | 4APEICU-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2 | B1APJH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3 | 2APEJY(需配套UPS)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4 | WDAPK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5 | 制水间AP1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6 | 设备配电箱AP2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7 | 灭菌配电箱WX6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8 | 自动分析仪配电箱WX7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39 | 热水器配电箱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2 | |||
40 | 医疗气体配电箱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41 | 配电柜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42 | 配电柜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43 | 配电柜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44 | 配电柜 | 电气品牌施耐德 | 台 | 1 | |||
合计 |
第四条 招标要求
4.1 本次招标材料为配电箱的采购,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4.2 投标申请人可于2022年12月15日前,自行在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网址:http://jc.bcegc.com)登录下载。
4.3 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由投标报价(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业绩、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材料等组成。
4.4 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4.4.1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若因中标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问题影响工程整体标准,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更换全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并向招标单位支付与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价值相同的货币作为罚金。
4.4.2 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4.4.3 投标单位供应材料应符合 合格 技术标准,如所供材料不合格,供应商应无偿负责更换,如供应材料出现第二次不合格,招标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4.5 供货误期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10%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出卖人逾期交货达到(7)天时,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卖人不得因此向买受人主张任何赔偿。
4.5.1投标单位需承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证书真实有效,经查证如有不实,招标单位有权取消投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和中止合同,如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投标单位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6招标材料如发生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无偿更换材料,如造成其它损失的应足额赔偿。
4.7知识产权:
中标单位应保护招标单位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单位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
5.1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须于招标截止1日前通知投标单位。补充或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二者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5.2 招标单位及时将补充或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延长投标的时间。
第六条 供货要求
6.1 投标单位须按照招标单位提出的供货周期供应材料。
6.2 供货时间:按工程需要招标单位提前48小时电话通知中标单位。
6.3 供货地点:按时间要求送至北京市顺义地区北京市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新建发热门诊楼)工程现场指定位置。
第七条 标书要求
7.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7.2 投标报价应完整全面。
7.3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业绩证明等。
7.4 投标单位须出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7.5 标书需按以下顺序装订:
l 标书封面(盖章)
l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
l 二、授权委托书(如有)
l 三、投标函
l 四、投标人声明
l 五、投标承诺书
l 六、投标报价表
l 七、其他说明与承诺
l 八、投标其他资料(包括投标人单位资质文件、业绩等)
l 九、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第八条 投标须知
8.1 投标费用
8.1.1 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8.1.2 招标文件不收费。
8.2 投标报价。产品报价应含税、包装、保险、运输、吊装、卸车到工地指定地点等的一切费用。
8.3 投标报价一次包死,下浮报价不随市场变化而改变。
8.4 本次招标如发生评标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8.5 投标文件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符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8.6 投标书有效期:自规定的送达标书日期起计,投标书的有效期为90天。
8.7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密封并加盖公章。
8.8中标单位需向我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8.9付款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以月结方式,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双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到甲方项目部对账,并出具相关对账单。乙方逾期,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和付款。结算后甲方于次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结算货物价款的80%,乙方所供项目全部供货完毕并出具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结货款部分的95%,剩余的5%在双方出具最终结算60日后14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与结算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和付款。
8.10投标方需充分考虑本公司的资金情况,一旦中标,不得以资金问题拒绝向我方供货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向我方供货。一旦出现此种情况,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中标人收取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赔偿。
8.11最终结算数量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
第九条 评标和中标须知
9.1 评标的原则和步骤
在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的原则基础上,由招标单位聘请的技术、经济、预算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按名次高低进行排序,选定名次最高的三家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单位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9.2 评标办法
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实力、报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对服务程度的承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委评定之后,按投标单位的名次由高至底排列,推荐名次最高的、合格的前三位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单位如不能按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由其它中标候选人递补,直至签订合同。
9.3 如本次招标中,排名前三位的单位都不能满足签约条件,则本次招标作废,将重新进行招标。
9.4 如招标单位需要,投标单位需按招标单位要求提供样品,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9.5 企业考察:招标单位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中标单位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中标单位负担。
9.6 中标通知:经评标和考察后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9.7 合同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单位签署合同。逾期不签署合同的,招标单位有权重新选择供应商。
第十条 附件
关于供货厂家(供应商)提供供货承诺格式
承诺内容包括:
10.1 已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内容,如在开标后发现投标文件有错报、漏报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0.2所供应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制造依据的标准
10.3产品数量(满足招标单位需要)
10.4付款方式
10.5 供货时间
10.6下浮报价不随市场变化而改变
10.7运输责任
10.8验收责任
10.9 售后服务
10.10 其它承诺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约定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相应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范本编号:BCEG-JT-HTFB0346
项目合同编号:
买 卖 合 同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整体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本合同应纳印花税(以不含税价合计为基数的万分之 ): 元。
使用说明:
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永久工程中非暂估价的材料、临时工程用材料设备买卖。
买 卖 合 同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 并由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标的、数量、价款
1.1 合同价格形式为 。
固定单价(不含税)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等全部费用。
1.2 签约合同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
(1)不含税价:¥ 元;
(2)税金:本合同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元。
除税金外的价格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供货范围及价格表》。
1.3 合同各方当事人确认纳税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乙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纳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2、质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产品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省级)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并符合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货物/产品出厂、安装、验收标准。
3、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包装由乙方负责,货物包装应能保证货物质量完好,并确保该等包装适合长途运输,符合防水、防潮、防震、防撞等运输安全要求。包装物由 负责回收。
若所供应的货物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车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并且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对废弃物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
4、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乙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提供给甲方有效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货物的准用证、合格证、检验报告);乙方提供的上述所有质量证明文件要满足甲方报验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乙方还应保证配备必须的备品、配件、工具,以进行货物的正常安装/使用。
5、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理损耗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超出合理损耗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合理损耗的范围:
合理损耗的计算方法:
6、标的物风险转移
标的物风险自乙方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签收后转移至甲方。
7、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7.1 交付方式:乙方应于甲方指定的交货期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并将货物及其附随物一并交付给甲方。
7.2 交付地点为: 。
7.3 交货期间,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第一种,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
第二种,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
第三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指定的时间按批次交付货物(应至少提前 小时通知)。
8、运输方式及达到站(港)和费用负担
包装、运输等费用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乙方报价中,由乙方承担。
9、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9.1 交付货物时,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送货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或生产厂家与本合同的约定有不符之处或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损,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9.2 开箱检验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场,以检验货物的外表和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具备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如果没有异议,甲方予以签名,但甲方的签名并不代表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如果有异议,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9.3 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甲方应安排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则相关检验费由甲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乙方负担。
10、质量保证
10.1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工程所在地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10.2 质量保证期为合同全部货物交付、安装,同时全部调试合格并其所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 个月。在质保期届满之前,甲方拥有获得免费保修服务的权利,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或损坏的零部件/货物(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
11、合同价款支付
11.1 预付款支付:本合同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预付款
采用抵扣的,抵扣时间和方式为:
(1)累计支付货款达到签约合同价款的/%后,开始抵扣,分/次抵回,每次抵扣预付款的/%。
(2)双方协商确定为:/
(3)预付款不抵扣
11.2 过程付款,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第一种:选择一次性交货方式的 ,货物全部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在 日内,向乙方支付货物价款部分的 %。
第二种: 选择分批次交货方式的,在该批次货物全部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在 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货物价款部分的 %。
11.3 尾款支付
货物所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经甲乙双方结算完毕,甲方在 日内支付乙方至结算价款的 %。
剩余的 %作为乙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保金,该款在货物投入使用 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由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
关于以上预付款、过程付款、尾款、质保金等款项支付的特别约定:若乙方属于成立不足12个月或属于与甲方初次合作的企业,甲方在取得乙方开具发票的次月向乙方支付款项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4有关合同款支付、发票的规定
11.4.1 鉴于:
(1)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项目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已选择计税方法为 ;
(2)本合同乙方纳税人资格为 ;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开具的发票以证明乙方的纳税人身份,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 。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 。
11.4.2 合同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且提交付款申请书,付款申请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合同号、申请金额、申请支付时间、申请代理人等事项。经甲方财务、商务合约管理部门对此审核无误后,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名并经其企业总部管理部门认可。
11.4.3 依据甲方认可的金额,乙方向甲方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等)。因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甲方可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甲方并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超过经双方确认的合同实际发生费用的范围内开具发票,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全额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开票。乙方重新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1.4.4 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向甲方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1.4.5 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甲方的损失。更换后仍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向甲方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相应的税金及损失。但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11.4.6 红字发票开具的规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乙方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向甲方进行主张,因乙方不能取得红字发票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7 本合同在执行中,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需要作废、重开、补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以下约定: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4.8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约定:甲方如不慎将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乙方应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证明单》。
11.4.9 乙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行为不当,引起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查处,要求甲方予以配合调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11.4.10 付款地为甲方营业地,付款应以 方式进行,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等票证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1.4.11 本合同11.4.10款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付款的,乙方指定本单位员工 (须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应与本合同用章一致)居民身份证号: (请填写十八位身份证号码)为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将合同款项交付乙方指定的人,该人获得票据、现金后,无论该款是否入乙方账户,双方该笔债务即告清偿。
11.4.1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包括“抵扣联”和“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乙方原则上优先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11.4.13 关于乙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有时)的特别约定:如甲方发现乙方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直至乙方的“异常经营名录”事项解除之前,甲方不应向乙方支付任何合同款项,甲方的不付款行为不构成违约,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自行承担。
12、违约责任
12.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以应付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平均数为标准乘以应付价款天数,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利息),但该违约金(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 %。
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在交货期限内交货的,应自交货期届满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2.3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或缺少有关质量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补齐,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 个日历天内更换或补齐完毕,且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补齐完毕,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交货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仍应当就违约金不足部分向甲方赔偿。
12.4 因乙方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签约合同价款的 %的违约责任。
13、送达地址
13.1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联系方式,应至迟于发生该等变化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文件的准确递送。否则,合同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3.2 直接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次日视为送达。
13.3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发出后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乙方。如果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视为未变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4 甲方地址、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
13.5 乙方地址、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
14、保密义务
14.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14.2 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14.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甲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甲方向乙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等内容:
(1)甲方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2)甲方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运行状态、交易日志等资料;
(3)甲方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交易方式、交易数据、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
(4)甲方的现有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网络参数、IP地址、命名规则等;
(5)甲方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规章制度等资料;
(6)甲方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
(7)甲方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
(8)甲方的项目文档、工程文档;
(9)甲方的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
(10)甲方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
(11)甲方关于技术和经营方面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14.4 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2)法律规定;
(3)—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
(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5)—方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
14.5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15、知识产权
15.1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5.2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5.3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15.4 除合同条款约定外,双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5.5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文件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建设单位或最终建设单位在使用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因乙方所交付的服务成果引起的知识产权案导致甲方或建设单位被判决或裁决承担责任且甲方(或建设单位)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5.6 如发生因乙方所交付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第三方起诉了甲方或建设单位的情形,甲方有权暂扣乙方相当于第三方诉求金额对应的货款作为案件解决担保款,扣款担保期间从甲方通知乙方扣款之日至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为止,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乙方本合同范围内的后续服务。乙方不得向甲方或建设单位主张案件解决担保款在扣款期间的利息、因扣款行为造成乙方的其他任何损失。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后,在甲方或建设单位不实际承担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的经济责任前提下,甲方在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后15日内将案件解决担保款无息支付给乙方;如果第三方起诉的知识权案判决了甲方(或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且甲方(或建设单位)最终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甲方有权从案件解决担保款中直接抵扣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第三方的所有款项(含为解决该案件聘请律师费用及判决规定需要甲方或建设单位向法院支付的相关费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毕后,如案件解决担保款不足以抵扣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收到偿还差额款项通知后7日内将差额款项支付给甲方(或建设单位);如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相应款项后还有剩余款,甲方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后15日内将剩余款无息支付给乙方。
16、 合规条款
16.1 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行贿受贿行为。
在不限制上述承诺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其自身、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权益所有人、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供应商或分包商,不会为了达成或履行本合同或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承诺或批准给予任何钱款、礼品或其他有价物给以下人员:任何政府官员或职员;任何政党或政治职位候选人;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职员或官员;合同相对方、其关联方及任何相关第三方的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其他任何有关人员。
16.2 乙方承诺维持准确的财务记录,真实准确的在财务帐簿中反映其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妥善保留相关财务凭证。乙方同意在甲方事先通知下,甲方或甲方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财务帐簿及财务凭证,乙方有责任予以配合,并对检查结果做出解释。若相关的财务记录不准确,或者出现拒绝提供、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发现存在行受贿、虚假报销等违规行为的嫌疑时,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无权主张甲方违约,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及其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对前述记录的查阅或审核严格限于本合同所涉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检查目的,所列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但因合规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本条款项下合规义务时,合规检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第三方费用、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17、 其他约定事项
17.1 关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及转委托的约定
乙方需自行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再行分包、转包,或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转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转委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因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转委托造成实际施工人或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第三方以甲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7.2 甲方指定施工现场有关的验收、接收和相关签认负责人为 和 。
甲方授权工作人员 和商务经理 代表甲方办理验收交接、合同款月度结算、最终结算等相关事宜,该授权代表人签认最终结算文件时须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非甲方授权人员所签署文件未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均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授权代表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仅有甲方项目经理签名和(或)加盖项目部印章(非合同专用章)的结算文件,双方均清楚、明白,此类结算文件对双方均不产生任何效力。
17.3 任何无书面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签订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非甲方的意思表示,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7.4 乙方授权工作人员 代表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事务相关的所有工作,上述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授权代表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7.5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进一步约定及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6 不得任意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甲方印章,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上,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事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或无合同约定的,在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的任何签名或盖章均是无效的,无论甲方是否按照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予以支付,均不代表甲方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的认可,此类行为自始无效,已支付的款项甲方随时有权予以收回。乙方的此类行为亦应按照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17.7 甲乙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7.8 乙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全部货物享有处分权且无任何质量问题,保证货物交付后无任何第三人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所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8、不可抗力
18.1 因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8.2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18.3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该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并由此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或受到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15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并就此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19、 纠纷解决方式
19.1 本合同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 ,争议解决机构为 。
19.2 若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则有关于仲裁的详细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遵守其仲裁规则,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此争议解决方式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撤销、终止、变更、解除或权利义务转移而无效。
(2)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及单据、确认函、结算单等法律文件不得再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如有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的甲方印章和签名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违背以上条款约定的,该约定一律无效。
(3)本合同以下条款在时机成熟时生效:因本合同项下所涉合同引起的或者本合同项下交易所涉合同的所有纠纷,不论其订立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本合同所签订的日期,除非对管辖问题另有相反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由最先组成的仲裁庭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中的普通仲裁程序对相关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各方同意无论本身属于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作为共同一方选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无法共同选定己方仲裁员,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如双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共同选定,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
本合同项下乙方发生的律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0、 补充条款
20.1 合同当事人如有争议按照原合同诉(申请)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案款时,取得案款的一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税金税率及发票形式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能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在支付案款时应扣除相应的税金(案款未包括税金的除外)。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合同中有关税金约定予以说明。
20.2 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自愿接受如下条款: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乙方。该约定构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甲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甲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建设单位(发包人)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乙方理解甲方内部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间,因程序内工作所耽搁造成的本合同款项支付不及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乙方自愿放弃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特别提示:“背靠背”,即建设单位(发包人)不付款则甲方(总包单位)无须支付,建设单位(发包人)付款系为“背靠背”付款条款所附的条件,没有使乙方处于不利地位,乙方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分析,该条款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权利处置结果,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20.3 乙方应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物流信息。如果货物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乙方应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相应物流信息及出库凭证、相关采购合同应明确指向本合同所指“整体工程”,如相关单据信息采用简称的,乙方应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致性。
20.4 甲方分发资料的约定: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分包单位等),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20.5 关于安全责任的特别约定: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6 乙方人员在施工场地内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定性后,属乙方一方违章操作、违规进入施工场地等情形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属甲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属双方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补偿金)。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家属进行处理。
20.7 基于乙方作为专业厂商的特别约定: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要求乙方予以执行的,乙方作为专业供货商/生产商应无条件地执行,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充分考虑,不再另行向甲方主张。
20.8 关于乙方资质资格持续有效的特别约定: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丧失相应的经营资质的,或因乙方其它行为引起的政府机关中止、停止或撤销、撤回乙方经营资质或资格而影响本合同货物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9 关于货物检验通过监理单位的特别约定:乙方承诺,能够提供合格的满足本工程监理单位所需之全部进场数据、资料(按现有监理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如不能提供所造成的进场延误或组装、拼装、铺装延误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0.10 关于合同相对性的特别约定: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因和其它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内容)给发包人(建设单位)、甲方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因乙方违反本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1 关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有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中文件的签署,除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有效外,还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
20.12 关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约定:鉴于甲方已经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货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避免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和噪声污染的产生,对供应的货物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包装物,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材料设备需由乙方组装、拼装、铺装的,乙方应做到工完料清,将自身施工中产生的垃圾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的包装方式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相关权利人提起的诉讼索赔、律师费用支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等)由乙方承担。
20.13 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20.14 关于乙方提出配合条件的约定(如需要):乙方如因加工、组装、拼装或铺装等原因,需要甲方进行合理配合、提供必要合理的工作面的,须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进场证件、运输用的电梯、组装、拼装或铺装使用的水电、临时的办公室(仓库)。】
20.15 关于乙方做好自身安全的约定: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20.16 乙方的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甲方商务部门,由 和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甲方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甲方收到索赔报告的依据。
20.17 关于合同的修改及补充
20.17.1 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引起签约合同价变化在±5%以下的无需签订补充协议,仍执行本合同;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引起签约合同价变化在±5%以上应就全部增加或减少部分签署补充协议;改变型号、规格或变更本合同条款,双方须订立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20.17.2 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实质内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修改、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名应与本合同所载的一致,方为有效。
20.18 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20.19 关于禁止权利转让的约定: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转让的,该转让无效,对甲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或不少于五万元违约金中的较高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20 本合同结算,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再就此结算金额以外的费用进行主张。结算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的,最终结算金额未包括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费用。
20.21 鉴于甲方与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建立工程款项资金共同监管账户,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总承包工程相应款项需通过共同监管账户,乙方对此已知悉并理解。甲方因建设单位迟延支付总承包工程款项而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因此向甲方追究相应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而拒绝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
20.22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解除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书面协议或解除通知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方为有效。
20.23 合同当事人各方承诺,对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约定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约束,并保证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0.24 其他: 。
21. 合同生效
2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其中甲方须加盖 )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需共同遵守。
21.3.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4. 甲、乙双方之间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合同、补充合同(对合同实质内容的修改、变更)、合同附件、确认书、结算书、往来函等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所加盖的甲方印章和签名与本合同所载不一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21.5. 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本合同及附件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减轻、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以下无正文)
签章
甲方:(甲 方 盖 章 处)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盖 章)
签订日期:
乙方:(乙 方 盖 章 处)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 名 或 盖 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厂家/商标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价款(人民币:元) | 含税价款(人民币:元) | ||
单价(不含税价) | 小计 | 单价(含税价) | 小计 | ||||||
1 | |||||||||
合计: | 合计: | ||||||||
合计:不含税金额:¥ 元;税额:¥ 元,税率为 % 签约合同价款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 。 |
价格说明:
1、合同价格已包括全部费用。
2、本合同的预付款(如有)或进度款时按本清单材料采购单价乘以采购数量,计算相应税金,并按合同中相应条款执行。
签章
甲方:(甲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盖 章)
日期:
乙方:(乙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签 名 或 盖 章)
日期:
附件二
致分包分供方风险提示书
致:合作单位 XXX
为最大限度体现双方交易的诚实信用,防范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发生,我司特向贵司作如下风险明示:
1. 我公司所有合同的签订以及变更、结算确认的唯一生效印章为: (印章样式同贵、我两方合同签名盖章页中我方印章),除此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名、我司分支机构印章、项目部章、工程技术资料章等任何其他形式的印章,均对双方不发生效力。
2 .我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加盖有我公司生效印章的纸质书面合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员之间的口头协议、短信、微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约定,均对双方不发生合同效力。
3. 我公司本合同履行现场指定的收货人为: 。贵司的结算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我司项目部商务部门,由项目部商务经理 和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结算申请文件,我司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我司收到该结算文件的依据。
4. 我司项目部收货人及我公司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签认单、收货单、送货单、进出场单等签署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违约金(或罚金)、利息支付、付款承诺、权利转让、豁免、管辖等任何表述均无效。
5.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合同附件。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双方于 就XXX所签XXX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上述1—4项内容不符情况而引发的争议,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提示。
签章
买受人(甲 方 盖 章 处):
签订日期:
我公司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以上风险提示书,对于风险提示书中所表述的内容均已了解与确认,不存在任何理解歧义。我公司确认,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将严格履行,若出现风险提示书中所反映的有关情形,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有关的经济损失风险,如因此导致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出卖人(乙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 名):
签订日期:
附件三
XXX项目经理部印章
使用权限告知书
致:XXX
为规范双方交易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防范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发生,我公司【XXX】特向贵公司明确告知项目经理部印章使用权限,该印章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1.项目招标、出具授权委托书、联系工程介绍信;
2.项目担保、保证、借款等相关事项;
3.签订劳动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一切经济合同文件;
4.项目洽商变更、签证、对账单、工程结算;
5.出具补偿、赔偿、认定劳动关系等文件。
就1-5项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印章使用权限告知书作为双方所签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印章印模 :
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 |
签章
甲方:(甲 方 盖 章 处)
乙方:(乙 方 盖 章 处)
第三部分
北京市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新建发热门诊楼)项目工程
配电箱采购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 托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就 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及合同的洽谈及签订,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被授权代理人职务: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投 标 函
致: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了 招标文件,我方同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我方愿意参加该投标,并已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投标文件(一式两份),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该标的服务应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投标报价表相一致的履行服务。
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服务。
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12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投标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中标。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声明
致: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方发布的 招标文件,我们作为投标人已熟知并愿意参加此次投标,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到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全部提供。
我们作为投标人保证严格按贵方的要求完成本工程 ,不涉及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也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及诉讼。
公司:(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承诺书
致: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贵方 招标文件,我们作为投标人已熟知并愿意参加该投标。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的所有要求作如下承诺:
1、我们将根据需要及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文件中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2、我们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对本工程幕墙玻璃采购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全过程监控,保证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完全一致,并负全责。
3、我们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以及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投入足够的人力及物力,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并不影响其他专业工种的正常进行,并承诺如因我方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停工或其他损失,我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4、我们将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好本工程的各项工作,并保证24小时的联系畅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贵方提出的问题或要求保证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承诺。
公司:(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投标报价表
配电箱采购工程量清单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工程量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合价(元) | 税率 | 备注 |
1 | JDG(KBG)薄壁钢管 | JDG20壁厚1.6 | m | 114857.04 | ||||
2 | JDG(KBG)薄壁钢管 | JDG25壁厚1.6 | m | 62663.46 | ||||
3 | JDG(KBG)薄壁钢管 | JDG16壁厚1.6 | m | 375.95 | ||||
4 | JDG(KBG)薄壁钢管 | JDG32壁厚1.6 | m | 1662.13 | ||||
5 | JDG(KBG)薄壁钢管 | JDG40壁厚1.6 | m | 14.42 | ||||
6 | JDG(KBG)薄壁钢管 | JDG50壁厚1.6 | m | 32.96 | ||||
7 | JDG(KBG)螺纹管接头 | DN15 | 个 | 353.00 | ||||
8 | JDG(KBG)螺纹管接头 | DN20 | 个 | 106736.00 | ||||
9 | JDG(KBG)螺纹管接头 | DN25 | 个 | 36395.00 | ||||
10 | JDG(KBG)螺纹管接头 | DN32 | 个 | 968.00 | ||||
11 | JDG(KBG)螺纹管接头 | DN40 | 个 | 8.00 | ||||
12 | JDG(KBG)螺纹管接头 | DN50 | 个 | 15.00 | ||||
13 | JDG(KBG)直管对接头 | DN15 | 个 | 145.00 | ||||
14 | JDG(KBG)直管对接头 | DN20 | 个 | 42697.00 | ||||
15 | JDG(KBG)直管对接头 | DN25 | 个 | 23296.00 | ||||
16 | JDG(KBG)直管对接头 | DN32 | 个 | 619.00 | ||||
17 | JDG(KBG)直管对接头 | DN40 | 个 | 8.00 | ||||
18 | JDG(KBG)直管对接头 | DN50 | 个 | 15.00 | ||||
19 | PVC阻燃塑料管 | DN15 | m | 12589.50 | ||||
20 | PVC阻燃塑料管 | DN20 | m | 67410.42 | ||||
21 | 扁铁 | 60以内 | Kg | 11633.82 | ||||
22 | 圆钢 | φ10 | Kg | 326.74 | ||||
23 | 镀锌圆钢 | φ10 | kg | 10737.74 | ||||
24 | 镀锌钢板 | 1mm | kg | 844.32 | ||||
25 | 普通钢板 | δ=8~15 | kg | 33919.00 | ||||
26 | 普通钢板 | δ=16~20 | kg | 3484.00 | ||||
27 | 局部等电位箱 | 台 | 433.00 | |||||
28 | 等电位箱 | 台 | 10.00 | |||||
29 | 等电位箱(户内) | 台 | 1888.00 | |||||
30 | 总等电位端子箱 | 台 | 16.00 | |||||
31 | 塑料接线盒 | 86HS | 个 | 83635.00 | ||||
32 | 铁制灯头盒 | T1-T4 | 个 | 57000.00 | ||||
33 | 钢制接线盒 | 86H | 个 | 60646.00 | ||||
34 | 接线箱 | 300 | 个 | 1350.00 | ||||
35 | 接线箱 | 200*200*150 | 个 | 4053.00 | ||||
36 | 电缆桥架 | 300*100 | m | 841.83 | ||||
37 | 电缆桥架 | 200*100 | m | 864.45 | ||||
38 | 镀锌线槽(有孔托盘) | 400*100 | m | 624.11 | ||||
39 | 镀锌线槽(有孔托盘) | 500*100 | m | 27.41 | ||||
40 | 镀锌线槽(有孔托盘) | 600*150 | m | 10.05 | ||||
41 | 镀锌线槽(有孔托盘) | 200*100 | m | 31.73 | ||||
42 | 镀锌线槽(有孔托盘) | 100*100 | m | 582.52 | ||||
43 | 镀锌线槽(有孔托盘) | 300*100 | m | 639.07 | ||||
44 | 镀锌线槽(有孔托盘) | 600*200 | m | 325.20 | ||||
45 | 镀锌线槽(有孔托盘) | 500*100 | m | 216.42 | ||||
46 | 防火封闭式金属线槽(加隔板) | 200*100 | m | 1161.56 | ||||
47 | 防火封闭式金属线槽(加隔板) | 300*100 | m | 1087.85 | ||||
48 | 防火封闭式金属线槽(加隔板) | 400*100 | m | 641.58 | ||||
49 | 防火封闭式金属线槽(加隔板) | 400*200 | m | 481.21 | ||||
50 | 防火封闭式金属线槽(加隔板) | 100*100 | m | 43.95 | ||||
51 | 防火密闭槽盒(加隔板) | 300*100 | m | 793.13 | ||||
52 | 防火密闭槽盒(加隔板) | 400*150 | m | 1415.86 | ||||
53 | 防火密闭槽盒(加隔板) | 200*100 | m | 2141.10 | ||||
54 | 防火密闭槽盒(加隔板) | 100*100 | m | 2642.47 | ||||
55 | 防火密闭槽盒(加隔板) | 100*50 | m | 24.10 | ||||
56 | 防火密闭槽盒(加隔板) | 400*100 | m | 17.68 | ||||
57 | 防水密闭槽盒 | 200*100 | m | 14.27 | ||||
58 | 封闭式金属线槽 | 100*100 | m | 1465.18 | ||||
59 | 封闭式金属线槽 | 200*100 | m | 2090.06 | ||||
60 | 封闭式金属线槽 | 300*100 | m | 428.79 | ||||
61 | 封闭式金属线槽 | 50*50 | m | 198.99 | ||||
62 | 封闭式金属线槽(加隔板) | 200*100 | m | 86.66 | ||||
63 | 金属密闭槽盒(加隔板)有孔托盘 | 400*100 | m | 279.99 | ||||
64 | 金属密闭槽盒(加隔板)有孔托盘 | 300*100 | m | 688.46 | ||||
65 | 金属密闭槽盒(加隔板)有孔托盘 | 200*100 | m | 1006.27 | ||||
66 | 金属密闭槽盒(加隔板)有孔托盘 | 100*100 | m | 51.44 | ||||
67 | 防火密闭槽盒 | 50*50 | m | 487.43 | ||||
68 | 弱电镀锌线槽 | 200*100 | m | 9.66 | ||||
69 | 弱电镀锌线槽 | 300*100 | m | 695.77 | ||||
70 | 弱电镀锌线槽 | 400*200 | m | 260.17 | ||||
71 | 弱电镀锌线槽 | 400*100 | m | 190.88 | ||||
72 | 弱电镀锌线槽(加隔板) | 100*100 | m | 778.88 | ||||
73 | 弱电镀锌线槽(加隔板) | 300*100 | m | 1153.85 | ||||
74 | 弱电镀锌线槽(加隔板) | 200*100 | m | 3405.89 | ||||
75 | 弱电镀锌线槽(加隔板) | 400*100 | m | 697.32 | ||||
76 | 防火堵料 | m3 | 8.10 | |||||
77 | 防火堵料 | m3 | 6.18 | |||||
78 | 防火隔板 | 8mm厚 | m2 | 191.75 | ||||
79 | 防火泥 | m3 | 3.93 | |||||
80 | 焊接钢管 | DN15 | m | 80900.35 | ||||
81 | 焊接钢管 | DN20 | m | 102064.52 | ||||
82 | 焊接钢管 | DN25 | m | 5873.49 | ||||
83 | 焊接钢管 | DN32 | m | 8806.70 | ||||
84 | 焊接钢管 | DN40 | m | 351.03 | ||||
85 | 焊接钢管 | DN50 | m | 1851.43 | ||||
86 | 焊接钢管 | DN70 | m | 111.24 | ||||
87 | 焊接钢管 | DN80 | m | 242.17 | ||||
88 | 焊接钢管 | DN125 | m | 9.60 | ||||
89 | 焊接钢管 | DN150 | m | 1.80 | ||||
90 | 焊接钢管 | DN200 | m | 2.00 | ||||
91 | 无缝钢管 | DN273 | m | 1.80 | ||||
92 | 无缝钢管 | DN325 | m | 5.40 | ||||
93 | 无缝钢管 | DN377 | m | 1.20 | ||||
94 | 镀锌钢管 | DN20 | m | 561.11 | ||||
95 | 镀锌钢管 | DN32 | m | 431.31 | ||||
96 | 镀锌钢管 | DN40 | m | 85.19 | ||||
97 | 镀锌钢管 | DN50 | m | 12.10 | ||||
98 | 镀锌钢管 | DN32 | m | 11.10 | ||||
99 | 镀锌钢管 | DN80 | m | 680.90 | ||||
100 | 镀锌钢管 | DN100 | m | 95.90 | ||||
101 | 镀锌钢管 | DN150 | m | 210.10 | ||||
102 | 镀锌钢管 | DN150 | m | 154.73 | ||||
103 | PP下水塑料管 | DN100 | m | 1585.58 | ||||
104 | PP排水塑料管件 | DN100 | 个 | 2453.00 | ||||
105 | PVC直管接头 | DN15 | 个 | 4877.00 | ||||
106 | PVC直管接头 | DN20 | 个 | 26117.00 | ||||
107 | W型管箍(带橡胶圈) | DN150 | 个 | 390.00 | ||||
108 | W型无承口排水铸铁管 | DN150 | m | 308.99 | ||||
109 | W型无承口排水铸铁管件(室内) | DN150 | 个 | 163.00 | ||||
110 | 镀锌钢管接头 | DN20 | 个 | 208.00 | ||||
111 | 镀锌钢管接头 | DN32 | 个 | 160.00 | ||||
112 | 镀锌钢管接头 | DN40 | 个 | 3.00 | ||||
113 | 焊接钢管 | DN32 | m | 73.00 | ||||
114 | 焊接钢管 | DN40 | m | 726.93 | ||||
115 | 焊接钢管 | DN50 | m | 464.18 | ||||
116 | 焊接钢管 | DN70 | m | 1019.65 | ||||
117 | 焊接钢管 | DN80 | m | 702.54 | ||||
118 | 焊接钢管 | DN100 | m | 156.82 | ||||
119 | 焊接钢管 | DN125 | m | 516.91 | ||||
120 | 焊接钢管 | DN150 | m | 1716.84 | ||||
121 | 焊接钢管 | DN200 | m | 146.36 | ||||
122 | 焊接钢管接头 | DN15 | 个 | 30072.00 | ||||
123 | 焊接钢管接头 | DN20 | 个 | 37939.00 | ||||
124 | 焊接钢管接头 | DN25 | 个 | 2181.00 | ||||
125 | 焊接钢管接头 | DN32 | 个 | 3291.00 | ||||
126 | 焊接钢管接头 | DN40 | 个 | 131.00 | ||||
127 | 焊接钢管接头 | DN50 | 个 | 542.00 | ||||
128 | 焊接钢管接头 | DN70 | 个 | 39.00 | ||||
129 | 焊接钢管接头 | DN80 | 个 | 14.00 | ||||
130 | 法兰盘 | 2.5MPa以内 DN50 | 片 | 422.00 | ||||
131 | 法兰盘 | 2.5MPa以内 DN80 | 片 | 500.00 | ||||
132 | 法兰盘 | 2.5MPa以内 DN100 | 片 | 296.00 | ||||
133 | 法兰盘 | 2.5MPa以内 DN150 | 片 | 395.00 | ||||
134 | 塑料护口(钢管) | DN15 | 个 | 60000.00 | ||||
135 | 塑料护口(钢管) | DN20 | 个 | 85000.00 | ||||
136 | 塑料护口(钢管) | DN25 | 个 | 2047.00 | ||||
137 | 塑料护口(钢管) | DN32 | 个 | 3217.00 | ||||
138 | 塑料护口(钢管) | DN40 | 个 | 124.00 | ||||
139 | 塑料护口(钢管) | DN50 | 个 | 509.00 | ||||
140 | 塑料护口(钢管) | DN70 | 个 | 38.00 | ||||
141 | 塑料护口(钢管) | DN80 | 个 | 12.00 | ||||
142 | 接地编织铜线 | m | 19334.53 | |||||
143 | 铜端子 | 10 | 个 | 40000.00 |
七、其他说明与承诺
八、投标其他资料
(包括投标人单位资质文件、业绩等)
九、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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